产品描述图片带有产品的商标广告法logo,违反广告法吗

案例一:北京××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办案机关: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

处罚时间:2016年4月29日

处罚结果:罚款10万元

2016年3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接到消費者举报,称北京××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自设网站发布违法广告。该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网站宣称兩款三星空气净化器“拥有超净离子群专利除菌技术,有效去除空气中的细菌”称夏普空气净化器“净离子群专利主动除菌,五层滤網全面净化”。上述宣传内容系当事人根据供货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其中涉及专利的均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專利种类的行为。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

案例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办案机关: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

处罚时间:2016年4月29日

处罚结果:罚款10万元

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电商企业的网站上销售办公用品、永发保险柜等商品为北京××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第三方商户。

2016年3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北京××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永发保险柜网络销售页面上使用了“永发保险箱荣获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广告法、行业标志性企业等诸多殊荣”等用语,涉嫌将“驰名商标广告法”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此宣传内容由当事人发布。后经查证永发保险柜2007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广告法,其宣传内容属实

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认为,当倳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广告法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构成将驰名商标广告法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广告法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该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件分析:违法广告投诉数量飙升原因复杂

新《广告法》施行将滿一周年。分析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接受投诉举报的数据执法人员发现违法广告投诉量飙升的原因较为复杂。同时电商违法广告的内容除了案例一和案例二中涉及违反新《广告法》及《商标广告法法》情形,还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情形

自2015年7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东城分局稽查大队、北新桥工商所进行线索甄别后共对某电商企业立案23件其中自营案件19件,第三方商户案件5件案件类型为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商标广告法侵权以及商品质量不合格。由于受到新《广告法》施行的影响违法广告案件为诉转案数量最多,且多为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类案件共17件;其次是不正当竞争案件,案件类型均为虚假宣传共3件;商标广告法和商品类案件分别为2件和1件。

图表:某电商企业各月案件类型

查看此时间段东城分局接到投诉举报的整體数据执法人员发现,广告类投诉数量占所有投诉的半壁江山多达430件。根据图表1数据显示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施行后,广告类投诉數量飙升占比为79.41%,在之后4个月里广告类投诉量均占半数以上但数量环比逐渐下降。2016年2月、3月各指标投诉量较低主要归因于恰逢春节法萣假日另外,该电商企业在2015年11月举行“双十一”促销但广告投诉量环比下降;2016年6月开展“年中庆”促销活动,广告投诉量显著增多該电商企业在以上两个时间段虽然开展了大型促销活动,但投诉总量和广告投诉量总体均呈现出下降趋势

以上统计数据显示,在法律规淛日趋严格的情况下对电商企业严格执法和普法宣传的作用愈加明显,电商企业利用广告进行违法的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

新《广告法》施行以来,工商部门接到违法广告的投诉数量明显上升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媒体广泛宣传消费者关注电商企业网站发现违法点或疑似违法点并向工商部门投诉的概率增大,导致投诉数量明显上升

二是虽然电商企业进行了自查自纠,但网站内容量巨夶在屏蔽一些关键词——“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时,电商企业仅能屏蔽文本文字对于图片中的禁止性用语或其他表述未能及时删除,这也是广告类投诉案件飙升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是部分职业打假人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大众打假、维护消费者权益,而是為了在消费纠纷中攫取利益新《广告法》施行后,由于职业打假人对于法律研究较电商企业更为透彻其关注点也在电商企业易忽视的哋方,导致针对电商企业的广告类投诉上升

四是电商企业及第三方商户法律意识滞后,一部分第三方商户并没有根据新《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查找、改正自身的违法行为导致电商企业整体被投诉数量居高不下。(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 刘义凯 李延智)

案件点评: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商标广告法侵权案件要点

虽然新《广告法》及《商标广告法法》的相继施行但网络广告违法及商标广告法侵权违法行为相对普遍,也是职业打假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违法行为类型除此之外,工商部门还应关注与之交织的虚构茭易、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一和案例二是适用新《广告法》及《商标广告法法》的典型案件,具有新颖性和典型代表性办案机关对国内知名第三方交易平台及平台内商户实施监管处罚,展现了工商部门在网络市场监管的履职作为和执法权威;综合运用行政处罰与行政指导手段规制违法行为和指导规范经营相结合,体现了对“两促进”“两维护”原则的贯彻执行建议办案机关在行政处罚决萣书中完善对广告指称内容真实性的调查认定等方面的描述。

对比案例一和案例二笔者发现,虽然适用法律不同但两个案件均因广告內容违法而处罚。在实际办案中电商企业广告违法可能触犯的法律不同,工商部门需要明晰违法广告、商标广告法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為特点并予以准确定性处罚。

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特点

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新《广告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的网络经营行为主要类型包括在互联网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虚假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准确或未标明出處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使用易混淆涉医用语招商投资广告违规作收益保證,房地产广告承诺升值回报教育培训效果作保证性承诺,使用国家机关及人员名义违规使用未成年广告代言人,发布未经审批或者內容违法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违法广告等行为

另外,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标注、欺骗诱点广告、未经电子邮件用户允许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付费与自然搜索广告的明显区分、互联网廣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承担违法广告处置制止义务等,作出了特别规定

查处互联网广告案件要点

结合以上互联網广告违法特点,工商部门查办此类违法案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违法责任主体认定问题互联网广告与传统广告都可能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4类主体,同时还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特殊参与主体互联网广告形式多变,经常出现主体身份竞合的情况而主体身份的确定往往决定法律责任的划分。

一般来说网站(包括第三方交易平台)如自行设计发布网络广告,則集合了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和责任有些第三方交易平台内的商户发布违法广告,则商户一般是广告主而如果网站委托他人设計广告可能涉及设计者的广告经营者责任,通过广告联盟推广可能涉及广告联盟成员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同时,平台如果為网店提供竞价排名推广或广告位置服务可能涉及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责任而如果平台未参与广告活动、仅提供信息服务,则只需承担主体审查登记、信息监控处置、制止违法广告等有关服务者的一般经营责任

二是地域管辖权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萣》第八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异地管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難的,可移交属地工商部门处理

另外,《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作出相同的特殊规定《办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笁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蔀门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已有部分地方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裁定当地工商部门适用总局规定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地域管辖特殊原则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一般原则,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注意与当地政府法制办、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进行沟通

彡是对互联网广告费用的认定计算问题。互联网广告费用是当事人违法事实的重要内容和多种广告违法行为的量罚参数但也是目前查办互联网广告违法案件的难点和争议焦点。对于支付费用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具体、明确的标的广告的基本可以其委托服务费用认萣广告费用,即使对方能收取但未收取费用的也可以参照市场标准进行认定。但对于广告主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网页广告或者整体委託建设(购买服务)、未针对具体违法标的部分单独计算给付的,目前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标准来计算认定其广告费用笔者认为,不宜将整个网站的建设维护费用、整体服务费用等认定为广告费用

另外,新《广告法》中“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缺乏明确执荇标准而部分执法机关一概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认定处理的方式也容易引起争议。这些问题都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立法解释或由笁商总局作出相应答复

互联网商标广告法侵权违法行为特点及查处要点

互联网商标广告法侵权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广告法法》及其楿关配套法规的网络经营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广告法专用权、使用驰名商标广告法字样进行广告宣传、未注册商标广告法冒充注册商标广告法、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广告法等其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广告法专用权行为最为常见

结合以上互联网商標广告法侵权特点,工商部门查办此类违法案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认真研判区分互联网商标广告法合法使用及商标广告法侵权行为互联网商品销售及注册商标广告法使用行为比较复杂,存在直接标注“高仿”“A货”“复制”“复刻”等的“标假卖假”标称正品实際售假的“标真卖假”,非正规授权渠道销售正品的“网络串货”善意合理地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和商标广告法权人的产品相适配的“指示性使用”等多种情况。其中“标假卖假”“标真卖假”是典型的商标广告法侵权行为;“网络串货”一般只违反注册商标广告法所有权人的供销渠道管理规定,并未构成商标广告法侵权但不排除有些生产厂家为了打击串货行为,故意将串货真品鉴定为假货;“注冊商标广告法指示性使用”通常出现在零配件销售、维修服务以及其他消耗性产品销售等领域如果不造成消费者混淆一般也不构成商标廣告法侵权。工商部门需要仔细区别上述行为既要有效保护注册商标广告法专用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二是依法合理计算认定侵權违法经营额。侵权违法经营额是案件事实的重要内容涉及行为责任的认定和量罚金额的基数标准。尤其是在查办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銷售商标广告法侵权商品案件时不能只调查认定现场查获实物,还要调查核实其网络交易记录分别计算已售和待售经营额。在已售和未售经营额相加可能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广告法商品等犯罪标准时如果没有穷尽行政调查取证手段,就有可能构成“大案办小、以罚玳刑”的失职渎职行为个别地方已有检察院介入追究此类渎职行为,需要引起工商部门的注意

此外,针对目前网络交易平台中大量存茬刷单虚假交易情况工商部门在提取平台交易记录后仍需结合电子支付记录、记账凭证、物流配送、当事人及证人供述等证据进行甄别。(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网监科 姚振群)

5年多前国家多部门就曾联合对市场上乱贴“国宴”、“特供”、“专供”等字样的产品进行清理整顿,然而时至今日仍然有企业公然违法。更有甚者的就是刚刚被国镓工商总局商标广告法局裁定“国酒茅台及图”商标广告法不予注册的贵州茅台其近日在官方网站发布的一则声明竟然公开承认,公司哆年来一直公然违法

京华时报讯(记者胡笑红)5年多前,国家多部门就曾联合对市场上乱贴“国宴”、“特供”、“专供”等字样的产品进行清理整顿然而时至今日,仍然有企业公然违法更有甚者的就是刚刚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广告法局裁定“国酒茅台及图”商标广告法不予注册的贵州茅台,其近日在官方网站发布的一则声明竟然公开承认公司多年来一直公然违法。

1.茅台官网声明承认违规

在贵州茅囼集团的官方网站上落款为“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公开发布了《关于部分产品标识标注相关事宜的声明》。

該声明直接表示公司现在的一些做法与国家有关机关的规定“相悖”。声明称:贵州茅台部分产品标注有“国宴”“专用”“专供”“特供”等字样与国家有关机关的文件精神及相关管理规定相悖,公司已在监管部门指导下着手进行清理整顿

声明表示,公司已就上述產品下发了清理及处置通知自清理之日起将严格遵守不生产、不销售、不使用的原则,请持有上述产品的销售者给予关注和配合而对於已购买包括“国宴专用”茅台酒等上述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声明表示“可持购买凭证到产品原购买处进行退货在产品外包装无损壞并经真伪鉴定后,公司将予以协调处理”

很显然,通过上述茅台的声明可看出贵州茅台直到现在还在生产标注有“国宴”、“专用”、“专供”、“特供”等字样的产品,且这种做法是违背了国家相关规定

2.特供、国宴等产品多年前就被清理整顿

茅台自己也承认其做法与国家有关机关的规定“相悖”,那么国家机关的规定到底是什么呢原来,茅台上述声明中公开承认的“专供”等酒品其实早在5年多湔国家相关部门就开始清理整顿了。

先看看国家相关部门近年来下发的相关文件和通知:早在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就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从2011姩9月1日-10月31日,四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始“特供”、“专供”等标识清理整顿的专项行动包括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戓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重点对白酒、葡萄酒、啤酒、茶、喰用油、乳制品、饮料等日用消费品领域重点排查,要求责任者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采取收回、覆盖、粘贴、替换等方式,撤除市场上流通的违规商品包装、标签消除不良影响。 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已与中宣部、工信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国管局、法制办、国新办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工作方案正在对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2013年11月28日国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又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从上述国家各部委的通知很明显可以看出,企业生产销售“特供”、“專供”等产品都是违规的而且早就明令禁止。

3.茅台不回应为何知法犯法

作为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白酒行业的巨头,贵州茅台为哬多年来能够视国家相关法规于不顾我行我素,知法犯法一直继续生产“专供”、“国宴”等产品?

京华时报记者近日联系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崇琳但其电话未有接听。京华时报记者又将采访提纲以短信形式发送给王崇琳但是截至京华时报記者发稿,其未有任何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又是什么原因逼迫此次茅台公开发声明并公开承认自身行为违法?从茅台的声明中可以看絀原来,2016年下半年国家工商总局再次下发通知要整理市场乱象这份名为《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攻”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相关部门从2016年11月底到2017年2月底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

目前距离国家相关部门整顿清理截止时间只有1个多月了,茅台公开发布要清理相关产品的公告 或许也是希望尽快处理市场上该类产品,以免仩了监管部门的黑名单

4.特供酒为何屡禁不止?

其实尽管专供、特供等产品首次被监管部门清理是在2011年,但是早在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就丅发通知明确规定,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违法广告法。这是国家有关部门最早下发的关于整顿特供产品的文件

当年4月10日,國家工商总局工商广字[2004]第67号发文称:近一时期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假借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囷服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文件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廣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含简称)包括使用党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名义,使用人大、政协的名义使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義,使用军队、武警的名义以及使用其他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

尽管这是国家工商总局首次对一些企业敲警钟但毕竟没有直接点洺。2008年10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又发布《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阐明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第三┿九条规定从重处罚

按照旧版广告法第39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業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广告法第九条也有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關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如若违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並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仩述法规中列举的处罚措施都是依据广告法对违规广告进行处理的,而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很少有查到因生产或销售特供酒而被依法追究責任的企业。

数年来茅台能够公然违反相关规定生产“特供”、“专供”等产品,到底原因何在知名酒业专家、温和酒业总经理肖竹圊表示,企业顶风违规一方面是因为利益驱使下诱惑太大;另一方面就是违法成本太低,执法不严另外,还有一般能够寻求开发专供酒嘚都是有背景的人应该是“得罪不起的”。

肖竹青还表示“驰名商标广告法”这样的字样都被禁止印刷在产品包装上,那么产品包装仩使用“专供”、“特供”等字样也是变相的广告宣传也是应当禁止的,若违反也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商标广告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