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服装质检报告怎么办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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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8年上半年兽药生产企业监督抽查结果公告
2018年第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法[2015]58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政发[2015]4号)要求,受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委托,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联合闵行、嘉定、奉贤、松江、青浦4个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于日至日开展了2018年上半年兽药生产企业监督“双随机”抽查。
一、抽查基本情况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2月26日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在本单位会议室进行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工作。从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7家被检单位,比例约为31.82%;从兽药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3名执法人员,比例为14.3%,相关工作已拍照做好资料保存工作。执法人员于2月27日至3月2日按照《市农委兽药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
二、抽查对象
本次抽查对象共7家兽药生产企业,分别为:上海同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兽药厂、上海康利得动物药品有限公司、上海公谊药业有限公司、礼来(上海)动物保健有限公司、上海骑骠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洪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宇伯梓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
三、抽查内容
本次抽查内容为农业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包括企业人员培训、验证、自检、成品库、标签库、生产车间、质检室等文件资料和现场位点,以及农业部公告《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四、抽查方式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与查阅相关记录资料相结合。
五、抽查依据
1、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农业部令第11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2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2015年第2262号)
2、技术标准:本次抽查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的通知》(农办医[2010]72号)等技术标准。
六、抽查结果分析
1、上海同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兽药厂:质检室领用的盐酸使用后敞开存放未及时返还危险品库;右旋糖酐铁注射液个别批次产品没有第三方动物试验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数据。
2、上海康利得动物药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个别功能间未悬挂清场合格证;成品包装间个别员工裸手操作。
3、上海公谊药业有限公司:亚硒酸钠维生素E注射液(批号:171108)实际生产与工艺规程不符;成品仓库部分产品未见待验状态标志。
4、礼来(上海)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环丙氨嗪预混剂(批号:C875384)、氟苯尼考粉(批号:C883024)批生产、批检验记录中未写产品通用名称;环丙氨嗪预混剂(规格:10%,500g/桶)产品批准文号为:兽药原字,未按原料药进行销售。
5、上海骑骠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成品仓库堆放过于拥挤,不符合仓储区消防间距要求;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批号:)批生产记录中有未按规定修改和空白项。
6、上海洪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质检领用的盐酸使用后敞开存放未及时返还危险品库;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已建立,但培训尚未开始。
7、上海宇伯梓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入口旁堆放与检验无关物品;仪器室红外分光光度计操作手册和使用记录未放置在设备旁。
七、抽查结果处理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执法人员当场提出改进意见,要求各企业进行相应整改,以确保兽药生产秩序和产品质量。
特此公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每周质量报告》
藏“毒”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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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共同打造高质量的生活,欢迎收看《每周质量报告》。说起&瘦肉精&大家应该都不陌生,我们栏目也曾经多次报道过生猪饲养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的情况,应该说自从2011年我们栏目播出的《&健美猪&真相》节目之后,各个执法部门对于瘦肉精的打击力度不断在加大,也取得了比较好的监管效果。但是就在前不久,浙江海盐农经部门在生猪饲养日常监测过程中,却再次发现了瘦肉精的身影。
  前不久,浙江省海盐县农经执法人员,在对该县阳关镇的生猪养殖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接连发现有四户养猪户的生猪尿液都不正常。
  浙江省海盐农经行政执法大队 大队长 胡爱云:我们对生猪养殖户就是监督检查的过程中,通过那个生猪尿液进行快速检测,发现了就是试纸板呈阳性。
  农经执法人员用的尿液快速检测试纸,是一种用来检测生猪养殖过程中是否使用了违禁药的专用检测工具。试纸呈阳性,也就意味着被检测的生猪在养殖过程中,一定是吃了或者被注射了违禁药。
  那么,这些生猪在养殖过程中,到底用了什么违禁药品呢?为慎重起见,农经执法人员对所取尿样进一步做了对比实验。
  浙江省海盐农经行政执法大队 大队长 胡爱云:实验室检测就是含有氯丙那林,含有氯丙那林这个违禁药物。
  氯丙那林,学名盐酸氯丙那林,同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一样,均属于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瘦肉精&。2011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16种&瘦肉精&品种目录中,盐酸氯丙那林名列其中。 
  国内外的相关科学研究表明,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特别是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危害更大。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会诱发恶性肿瘤。近些年来,&瘦肉精&致人中毒甚至死亡的案例曾有发生。 
  为了防止&瘦肉精&危害老百姓身体健康,早在2002年,当时的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
  2011年,我台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栏目315特别行动播出《&健美猪&真相》,报道了河南省一些地方部分生猪养殖户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瘦肉精&喂养生猪,这些服用禁药的猪肉竟然被卖到南京的农贸市场,还有许多进入了著名肉食品加工企业双汇公司。节目播出后,&瘦肉精事件&引发了全国性的食品安全整治风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主管职能部门都采取了针对性的措施,对&瘦肉精&等非食用物质添加到食品中,以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农业部、公安部等9部门还联合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如今两年过去了,却在日常尿样抽检过程中发现&瘦肉精&,这引起了海盐县农经执法人员的重视。
  通常情况下,&瘦肉精&都是添加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然而,令执法人员赶到困惑的是,他们检测了养殖户的所有饲料和水源,却都没有发现里面含有&瘦肉精&成分。
  浙江省海盐农经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胡爱云:对他整个就是生产实验过程中,他使用的一些投入品都进行了调查,都进行了调查。
  记者:有问题吗?
  浙江省海盐农经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胡爱云:没发现问题
  生猪养殖过程一切正常,而尿样检测却呈阳性,那么,如果这些生猪养殖过程中确实使用了&瘦肉精&,这些&瘦肉精&又来自哪里呢?执法人员决定扩大摸排范围。
  浙江省海盐农经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胡爱云:我们的执法人员就对有关的养殖户,他使用的生产记录进行检查,检查当中发现就是几户养殖户同时都在用一种叫做那个替米考星注射液的这样一种兽药,大家都用这个兽药,那么我们就是对这个兽药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这个兽药里面检出来氯丙那林这个成分。
  被检出&瘦肉精&的兽药名叫30%替米考星注射液,又叫肺呼胸炎康。药品包装显示,该药的主要成分替米考星,是一种用于治疗猪呼吸系统感染的药物。鉴于案情重大,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海盐县农经部门立即向公安部门做了通报。海盐县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局长 钱炳华:这个案件里面它是一个生产这种假冒的伪劣的兽药,它这个兽药里面是加了一种叫瘦肉精 ,关系到老百姓食品安全,是个民生问题 所以我们是及时地进行部署,及时进行调查,及时进行立案。
  警方经过走访发现,这四户养殖户使用的问题兽药,都是从镇上同一个兽药销售点购买的。药品包装显示,被检测出含有&瘦肉精&的肺呼胸炎康,生产厂家为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正规的兽药生产厂,也是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这家公司占地面积达10万平方米,其中全封闭车间面积达5000平方米。
  养殖户们购买的肺呼胸炎康是不是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会不会有人在冒充这家正规公司的产品生产假药?警方决定从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驻浙江的销售代理开始调查。然而,就在警方调查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销售代理王某的时候,一件蹊跷的事情发生了。
  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  富高君:他们厂里派出一个技术总监,周树新,他亲自开了一辆车,到这个销售点上,要求跟这个销售店老板,要求把农经部门扣去的四盒样品来去换出来,又带了同样包装,同样批号,同样文号的四盒这个肺呼胸炎康,要换出来。
  如果自己生产的兽药都是合格产品,为什么要在检查的时候想方设法更换样品?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周树新的行为,引起了警方的怀疑:被检测出&瘦肉精&的问题兽药,很可能就是该厂生产的。
  一疑未定,一疑又起。就在专案组尚未确定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到底是否涉嫌违规生产问题兽药时,警方又从王某的手机短信上发现一个疑点:3月14日,王某的手机收到一个名为&周经理&的人发来的通知,通知要求,鉴于315对兽药查的严,所有经理和业务员必须马上通知客户,对不合格产品一律下架,货架上只摆合格产品以备检查。王某交代,这个周经理,就是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周国强。
  种种迹象表明,正规兽药生产企业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确实生产了问题兽药,浙江海盐查出的非法添加了&瘦肉精&的肺呼胸炎康,就是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为了进一步取得证据,警方对该厂的技术总监周树新展开调查。
  在证据面前,周树新承认了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擅自更改配方,并非法在兽药中添加违禁品&瘦肉精&的犯罪事实。据周树新交代,在兽药行业,&疗效&是药品能否占领市场的最有效法宝,所以,他2012年2月份来到该厂做技术总监后,为了取得突出成绩,提高产品竞争力,就在兽药配方上打起注意。
  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周树新:当时中间就是为了这个追求效果,就是添加了一些人用的违禁品,人用的这种药在里面。
  记者:添加了一些什么药品?
  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周树新:包括那个盐酸氯丙那林,就是主要是这些。
  学生物教育的周树新还承认,尽管他知道盐酸氯丙那林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瘦肉精&,属于违禁品,但因为相对于替米考星,盐酸氯丙那林在治疗猪哮喘、肺炎等疾病上见效快,容易取得养殖户青睐,所以他还是极力向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老板熊某建议,暗中用盐酸氯丙那林替代替米考星。周树新的建议得到了老板熊某的同意后,首先把盐酸氯丙那林用在市场用量比较大的肺呼胸炎康上。
  警方通过财务查账发现,从2012年4月到2013年1月,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肺呼胸炎康、超能金尊、超强多抗、特效胸炎康、咳喘停、特效咳喘停等7个批次的6种兽药中,均非法添加了违禁物质&瘦肉精&。
  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 富高君:通过查阅了大量的他们的2012年至13年生产领料情况,查到了有七个批次,在七个批次产品里添加了盐酸氯丙那林,总共是5公斤。
  进一步的调查显示,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在兽药生产过程中,不仅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品,还擅自更改兽药配方。据周树新供认,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在生产产品时,使用的原料都是通过自己签发的领料单到仓库领取,每一个批号一张领料单,也就是说,领料单上的原料,就是该产品的实际配方。然而记者注意到,除了已经证实添加了瘦肉精的6种兽药外,警方在查封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后,将该公司生产的阿莫先、重症绝杀、高热蓝耳抗毒清、克拉克等销量最大的19种兽药领料单送往农业部兽医局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这19种兽药配方与企业报批配方均不相符,被判定为假兽药。按照周树新交代,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兽药,符合报批配方的,不足30%。
  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周树新:前年只有十来个产品合格,然后一直去年提升到大概有四十个左右,总共130多个产品。
  主持人:违禁的瘦肉精竟然来自正规厂家生产的正规兽药,而更让人惊讶的是,这家大型生产厂家所生产的兽药竟然有近七成是不合格产品,那么这些不合格的兽药到底会造成哪些危害,继续来看记者的调查。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非法在兽药中添加违禁品,或者擅自更改兽药配方的现象,并非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独有。
  张存帅,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标准处处长,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委员,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专家。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标准处处长 张存帅:有的个别的兽药生产企业,趋于利益的驱动,他们就不在这个规定生产条件下生产兽药,这就是属于在非GMP条件下生产兽药的一个情况。另外一个就是盗用套用其他产品文号的情况,因为产品批准文号是唯一的。还有就是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迎合消费者、用药单位和用药养殖户的利益需求,然后添加一些违禁药物。
  专家认为,&质量可控&是兽药生产遵循的首要原则。而要想做到&质量可控&,最基本的就是要做到生产药品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配方,也就是兽药组方生产药品,不能对组方进行任何更改。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标准处处长 张存帅:如果说改变的这个里边的组方,那么这些东西都改变了。而我们现在建立的这些参数,都是在建立在科学的实验基础之上,证明只有在这种情况当中,规定的参数的情况下使用这个兽药才是安全的,才是有效的,才是不会对环境、人造成影响的。  
  如果我们一旦要改变了组方,里边的某一成分,这个确定的参数都会变,就不能保证兽药的质量了。
  专家还认为,兽药生产的另一个原则是&安全有效&,而其中的安全二字,更是重中之重。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标准处处长 张存帅:从这个用药的角度来说,兽药的使用要比人药的使用更重要,我感觉。因为假如说我们给一个动物,尤其刚才说一头猪使用了一种药,而这头猪使用药以后,没有按照规定休药期休药,那么它这个药就在动物的组织里边会残留,这个残留假如说突然上市了以后,那么一头猪可以上多少个餐桌,大家可以想到,所以说这个兽药的安全不仅仅是对动物的安全,更重要的是对动物产品的安全和对人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据警方介绍,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添加了&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和擅自更改配方的伪劣兽药,销往全国21个省区市。日前,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浙江、江西等21个省区市警方统一行动,彻底摧毁了这一制售伪劣兽药的犯罪网络,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缴了部分进入销售领域的伪劣兽药。
  据了解,自公安部部署&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公安机关将兽药、农药、饲料中使用违禁物质的犯罪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之一。而此次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在兽药中非法添加违禁品&瘦肉精&案件,是公安部门首次从兽药生产、销售、使用到生猪检出瘦肉精全环节摧毁的兽药造假犯罪行为,端掉了整个兽药制假售假链条。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 华敬锋:公安部今年专门部署了打击食品保卫餐桌安全的专项行动,我们在前几年打击地沟油、病死猪、瘦肉精的基础上,今年重点部署了源头打击,就是要确保食品的安全。为什么开展源头打击呢?因为现在在我们面上清扫的情况下,一些犯罪分子千方百计地躲避打击,用非常隐蔽的方法在兽药中添加瘦肉精,这样不容易检查,危害性很大。所以我们今年注重了往前端延伸,打击这类犯罪,就是要保证我们老百姓吃的肉非常放心和安全。
  主持人:刚才我们看到兽药产品上标注的成分和实际使用的成分不符,甚至为了片面追求药物的疗效非法添加违禁的瘦肉精成分,这些不合格的兽药增加了食品安全的风险,可能会对消费者带来健康威胁。那么,这些不合格的兽药是如何流入市场的,职能部门在兽药的监管环节到底存在哪些漏洞,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不合格兽药的风险就不会消失。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今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重点,就是严厉打击在饲料、农药、兽药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这样的严打能否从根本上解决不合格兽药的风险,我们拭目以待。好,感谢收看《每周质量报告》,下周同一时间再见。
编辑:刘一 衡水市兽药安全使用质量管理指导意见
当前位置: 衡水市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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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兽药安全使用质量管理指导意见
&&来源: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日期:&日 12:29:5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绿色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化养殖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养殖业绿色发展,大力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和品牌强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国家《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核心,以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为重点,以转变养殖方式为根本,以加强兽药安全使用管理为手段,通过建立兽药安全使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对兽药滥用及非法物质的管控能力,提升科学用药水平,提高我市畜禽健康养殖水平,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任务目标
力争通过建立兽药安全使用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兽药使用行为,提升对养殖企业兽药滥用及非法物质的管控能力,从而保证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非法化合物等非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兽用抗菌药使用量 “零增长”,兽药残留和动物细菌耐药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三、建设标准
通过加强对人员素质培训、改善工作场所、完善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等软硬件建设,实现对兽药采购、储存及使用的有效管控,确保兽药安全使用和畜产品质量。
(一)人员条件
1.数量要求:规模养殖场应配备1名以上驻场专职兽医。在药房或兽医诊疗室明显位置张贴其照片及有关资格证书,建有兽医人员档案。
2.资质要求:所聘兽医应当熟悉国家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其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中小规模养殖场的兽医人员,应当具有畜牧兽医、兽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初级(含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助理以上执业兽医师资格。
(2)大型规模养殖场应至少配备1名在《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执业兽医师或助理执业兽医师。
&&&&&&&& 3.其他要求:
(1)直接从事动物诊疗和兽药质量管理、购进、验收、保管、分发、调配使用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兽药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2)兽医、兽药管理人员应参加辖区县(区)级以上农牧部门培训考核。
(3)从事动物诊疗或直接接触兽药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4)患有精神病、传染病、过敏病和皮肤病等可能传染疾病、污染兽药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诊疗和直接接触兽药的工作。
4.主要职责:
(1)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等相关记录;
(2)编制并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合理使用抗菌药,并监督指导养殖企业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3)负责组织本单位兽药的采购、验收、贮存、清查、养护;
(4)负责所采购兽药的质量查询和处理兽药质量事故;
(5)负责对供货单位和有关兽药产品的质量审核及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确认、处理、报损和监督销毁;
(6)负责企业职工安全用药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教育;
(7)其他相关工作。
(二)场所设施
1.规模养殖场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整洁的兽药药房或兽药储存柜,其面积应当与兽药储存需求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
(1) 有固定的兽药储存场所。规模养殖场应设置不少于10平方米的兽药药房,以及与兽用生物制品贮存条件相适应的冷冻冷藏设施设备。疫苗使用量大的禽类养殖企业,还应建有相应的疫苗专用冷藏库。
(2)兽药储存场所必须设在办公区,与畜(禽)圈舍、兽医室或宠物诊疗场所进行物理隔离,并有明显标志,当日或紧急用药可临时存放在生产区内。
(3)兽药药房配备的设施设备应能满足兽药的储存要求,处方药、非处方药、消毒剂等分开储存,不得混放,有明显的状态标识。
(4)兽药药房的地面、墙壁等应当平整、光洁、易清扫。配备相应的防潮、通风、照明、避光、防鼠、清洁、消防等设施设备。
(5)药房要张贴有岗位职责及库房管理制度标牌,有出入库记录和温湿度记录。
(6) 对需要阴凉保存(遮光、温度不高于20℃)或冷藏保存的兽药(化药、中药)产品,还需要有相应的储存设施设备。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
(7) 配有兽药二维码扫描设备和药房消毒灭菌设备。
(8) 有固定的兽医诊疗室(区)。养殖场中的兽医诊疗室(区)应尽量远离生产区,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具备相应的诊疗设备,配备有环境及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设备,符合国家生物安全要求。
(9) 大型规模养殖场应具备投入品的检测能力。配备相应的兽药、饲料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能对采购的投入品进行简单的质量检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并有检验单位出具的原始检测记录。
(10) 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或者与专业无害化处理单位签订了委托处理协议。
(三)规章制度
1.应制定有养殖企业兽药使用质量管理手册和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目标及兽药使用管理计划。
(1)建立兽药、疫苗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使用、包装材料无害化处理及兽药二维码追溯等管理制度
(2)建立有兽用处方药使用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具处方笺,并存档保管2年以上。
(3)建立并实施科学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对兽用抗菌药物实施分类管理。
(4)建立有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并在相应的岗位张贴。
(5)建立有消毒剂、杀虫剂等管理制度,记录及时归档。
(6)建立有医疗废弃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和记录。
(7)在明显位置张贴有规模养殖场安全用药承诺书、安全用药告知书、安全用药宣传画、禁用药物名录等。
(8)其他制度。
2.应建立兽药使用记录,记录内容齐全,填写内容真实、规范、完整,确保兽药使用的可追溯性。
3.应建立兽药使用管理档案,应专柜存放。兽药使用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人员档案:兽药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个人培训、考核记录,个人学历、职称等资质证明。
(2) 投入品供应商评估档案和产品质量档案:加盖企业红章的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首营企业登记表)、产品合法性证明文件(兽药批准文号批件、标签说明书批准件;进口兽药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通关单》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性证明文件(产品质量情况记录、兽药质量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保证性声明;兽用生物制品的产品批签发检验报告)、兽药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与供应商相关的资料。
(3)采购储存档案:采购、验收记录,各类进货凭证、出入库记录、退货及销毁记录。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2年
(4)兽药使用档案:兽药使用记录、处方、兽药不良反应记录。处方保存2年。
(四)兽药采购
1.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
2.购进兽药时应当确认供货单位的资质及兽药的合法性,要求供货企业签署质量保证声明。
3.应对供货单位资质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GMP证书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企业的质量信誉等。
&&&&&&&& 4.对兽药产品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
(2)兽药产品质量状况;
(3)兽药标签、说明书内容;
(4)兽药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等。
5.应对兽药质量验收,包括兽药外观的性状检查和兽药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兽药包装、标识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兽药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兽药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生产企业信息等。
(2)特殊管理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当有规定的标识和标示说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签或说明书的包装标识应符合农业部的有关规定。
(3)进口兽药应当有中文标注的标签和说明书,加盖供货单位红章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通关单》复印件。
(4)兽药外观的性状检查按照标签说明书表述的内容进行确认。
(5)购进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索取加盖供货单位红章的产品批签发检验报告。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6.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应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量购买,并仅限自用。
(五)兽药储存
1.应当按照兽药标签说明书的规定储存兽药,并建立记录。兽药储存时,不得拆开最小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1)与进货单不符的;
(2)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3)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4)质量异常的;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2.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存放兽药。兽药与墙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与散热器或供暖管道、屋顶(房梁)的距离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5厘米。兽药垛堆之间应有一定距离。
2.经确认的不合格兽药由兽药管理人员登记后报损、销毁,并记录。
3.兽药使用单位购进的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应现购现用,并设专帐登记和记录。
4.兽用生物制品、微生态制剂必须按标签规定的保存条件存放,并有明显标志;每天检查、记录贮存温度。
5.保证药房整洁,做好库存兽药的检查、清理、整理、清洁。
6.药库内应当划分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等专用场所;各区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兽药区为绿色,待验兽药区为黄色,不合格兽药区为红色。
7.库存兽药应按照兽药属性分类存放。兽药与非兽药分开存放,兽药与医疗器械分开存放;中药饮片分库存放;外用、口服和注射用兽药分类存放;易串味兽药单独密闭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毒性等兽药必须设专库存放,并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8.兽药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药库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天定时对药库温湿度进行记录。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
9.应当配备足够的兽药陈列货架(柜),分品种、分批次存放兽药。
10.对库存和使用的兽药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管理部门通报的假劣兽药以及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出,予以销毁处理。对可能影响兽药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11.对库存兽药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库存兽药每月检查一次,陈列兽药每半月检查一次,重点品种每周检查一次。
(六)兽药使用
1.应当遵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并建立用药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使用:
(1) 假、劣兽药及人用药;
(2) 原料药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
(3) 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4) 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5) 超出有效期限的;
(6)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2.兽药发放、使用应当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3.兽用处方药需经具有处方权的兽医开具处方,按处方标明的用法用量使用,并记录;应检查饲料、添加剂的成份,记录其中含有的兽药成份和含量,防止重复用药。
4.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时,用药记录必须准确、真实;确保食用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5.使用兽用抗菌药物时,要对症选用兽药产品,能用一种抗菌药治疗绝不同时使用多种抗菌药,能用一般级别抗菌药治疗绝不盲目使用更高级别抗菌药,能用中兽药替代的绝不使用抗菌药,能用植物提取物饲料添加剂的绝不使用抗菌药饲料添加剂,逐步减少促生长兽用抗菌药使用品种和使用量。按规定停药,禁止滥用抗生素。
6.使用兽用生物制品时,应严格执行标签说明书和标签的规定,采取冷藏、保温等有效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7.使用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等需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过期失效的产品应当销毁,并做好记录。
禁止超剂量、无处方使用该类产品。
8.根据药物的配伍禁忌选择联合用药,避免使用多种药物或固定剂量的联合用药;使用微生态制剂时要了解微生态制剂中所含菌种的种类和特性,避免与抗生素连用时的拮抗作用。
9.兽药使用单位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
10.兽药使用后的包装材料、剩余兽药,应查清数量,由专人负责收集、无害化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分工明确,履职尽责。市局负责全市兽药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农牧部门负责辖区内兽药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兽药使用监管职责,高度重视兽药安全使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消除盲区,确保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大力宣传,加强培训。各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充分利用告知书、明白纸、信息网络及新闻媒体等,及时向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宣传告知兽药安全使用相关法规及实用技术、安全使用科学知识、滥用兽药和使用非法兽药的危害,提高社会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及养殖业从业者和执业兽医、乡村兽医、驻场兽医等兽医队伍全力开展健康养殖、安全用药知识及实用技术培训,确保“产好药、用好药、少用药”。同时要充分结合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建设工作,总结宣传一批达标试点养殖场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引导其他养殖主体开展兽药安全使用工作,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确保实现全社会兽药安全使用及兽用抗菌药使用“零增长”。
(三)加强检查,从严执法。各县市区农牧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对象,采取日常巡查、异地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等有效措施,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跨区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紧密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要加强与卫生、食药监、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畜产品监管,坚决杜绝休药期内、残留超标畜产品流入市场。要对查处的涉及畜产品残留超标、假劣兽药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充分利用好社会舆论,对违法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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