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面试和上班,当时要求签b在劳务公司上班没签合同的合同。现在工作三年多了。a公司想要辞退我。需要给我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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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机关工作的劳务派遣制人员,聘用单位为A公司,但社保是B人力资源公司交的,请问公务员填报工作单位时该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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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习题:劳务合同(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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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位于A市的甲公司和位于B市的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对乙公司位于D市的设备进行维修,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诉讼管辖地。其后甲公司依约对设备进行了维修,但乙公司以设备没有恢复原有生产性能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纠纷,则甲公司可以向( )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中华会计网校从论坛里整理的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的习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中华会计网校已开始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招生。中华会计网校祝所有学员梦想成真!
责任编辑:chaotalented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同工(A、B)劳务工(C)的区别与解读_邮政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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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同工(A、B)劳务工(C)的区别与解读
A类:合同工 人员组成:原国家邮政局、省市邮政局职工(政企分离后直签无固定期限)新校园招聘大学生、特殊人才引进、个别关系户工资待遇:集团公司、集团直属单位、各省、直辖市公司按照集团公司薪酬体系制定。B类:合同工 人员组成:社会招聘 特殊人才 优秀劳务工(C)转工资待遇:集团公司、集团直属单位、各省、直辖市公司各不相同。具体分为:1、同工同酬与A类工资福利一致;2、与A类不一致,工资和福利略低或者差距较大。C类:劳务派遣(劳务工)人员组成:社会招聘工资待遇:邮政最低端,普遍体现邮政一线职工分析:这就是邮政用工的现状,同是邮政职工但是工资薪酬不同,同是合同工任然有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劳务工一线员工挣得最少。为什么会这样,那是因为邮政依然在违背国家相关政策,还没有完全的进行全面深化改革。根据2014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已经开始了人事用工的改革工作,希望这次能够改的彻底,呈现良好的效果。很多同志一直在贴吧说,有很多地方在外包、在减员等等问题。相信大家看了这些就会明白了,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给予企业2年的过渡期,所以中国邮政要在2年内也就是2016年的3月,把全国邮政的劳务工比例减低至10%,必须要有所动作。关于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这是一个难题,如果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一下同工同酬可能企业面临的成本压力会相当大,所以要逐步过渡达到同工同酬。但是站在广大群众的角度及国家法律法规面前,不同工同酬,那就是违背民心所向,没有走群众路线,说严重了就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这里要说明一下就是企业自行制定的用工管理办法也要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现在邮政行业依然没有做到同工同酬的单位还有很多,这都是违反规定的,无论是什么分类管理还是单独一套工资体系,这都是企业自身行为且与国家相关政策不相符的,这里各级单位还是需要注意的(民不举官不纠)。对广大职工建议:1、在您入职前一定要搞清楚自己属于什么类型的员工。2、关于劳务工:劳务工们你们现在有机会成为真正的邮政职工了(只有和邮政签合同才算是邮政职工A/B),一要努力好好工作争取转正;二要认真研究本单位转正条件,让自己脱颖而出;三要做好思想准备,转不了要不就是走人,要不就是被外包。3、关于B类职工,邮政深化改革的时期,部分单位已经同工同酬,部分单位还未同工同酬,可能是企业还没有完全改革,这个还需要慢慢过渡。4、关于A类职工,现在整个邮政的变化很大,已经不是铁饭碗的时代,基层靠业绩,机关靠竞聘,如果没有位置照样喝西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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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问我是谁,请叫我雷锋
为啥还有这么重的月饼任务?
为什么会有这么高的比例的劳务工呢?就是因为便宜,可以剥削,所以大量招收,随时踢走,现在不行了……
说得很实在,要是劳务工没关系转正的就趁早走人吧
我认为劳务工要转正最当紧是赶紧考邮政行业资格证,以后不管怎么转肯定有这一条。
四川在最近见年将基本全部转聘。
我们这边只有ab没有c
qgz现象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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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开会受不了
楼主分析的很好,很到位。看来楼主对邮政用工和人力资源管理有很深的研究。支持顶
楼主回来再继续聊聊,探讨探讨。
我们这里A和B没有啥差别。
总之就是没正格的,啥也别说
我是辽宁沈阳的 星期5去的辽宁大厦 让我们换合同 里面有个辞职信 然后签新的 签完了是不是我就成外包的了 现在是 中介派驻的 关键有的签有的不签 是怎么回事呢 现在挺着呢 合计签不签呢 不签会有什么后果
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这里问
他们写的新合同是9月1号生效 说不签就是中介也不管了 邮局了不管了 可能吗 说派驻合同已经不生效了 我是以前签的 也不是现在签的我是11年10月份签的 12月生效 好像是 按理说2年1签早过了 他们带签的?正常到15年我现在属于无限期吗 还是合同到期 自动解除合同 我要是申请劳动仲裁 能赔多少签 说实话 都是花钱找人来的 一下整成外包了 本来就没多钱 闹心
问下楼主。邮政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不是可能会减少网点数量?
其实更关注的是任务问题
回复 京A00016 :简单一句 任务是大多数员工所唾弃 不符合大多数利益
我是校招进来的,进来的时候是b类,说是干满三年变a
问下楼主:2016前四川的C类工全部会转聘为B类工吗?如果是的话那不是今年转B的指标会很多?我干的是邮政储蓄,考有银行从业资格证,今年转聘的机会大吗?
现在在邮政储蓄干柜员,临时工,以后不让签劳务工了,那我们怎么办?一月干同样的工作,缺拿比别人少三分之二的工资
今年人力资源会议集团老总李国华讲话就说:严格控制用工总量,严格控制指标。这句话就说明集团不可能都给转,那样员工成本会直线上升。但是国家要求2两年以内劳务工控制在10%。所以只有转一部分,辞一部分,外包一部分。
楼主你是邮政内部干嘛的
其实各行各业都不同程度存在临时用工和同工不同酬现象,不要太纠结这东西,邮政不景气A类工也好不了那去,即使转到A类工收入又能提高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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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本科毕业生,找工作时招聘的是a公司,签协议却是b公司,说是派遣员工,想了解一下什么是派遣员工
应届本科毕业生,找工作时招聘的是a公司,签协议却是b公司,说是派遣员工,想了解一下什么是派遣员工
提问者:wl4871***时间: 22:39:44地点:2个回答
劳务派遣业务是种全新的人事服务业务,也可称作雇员外派,员工租赁等等。是随 着社会化分工的不断细分,而衍生出的一种新兴行业,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 行,通过劳务派遣可为不同企业提供多标准、多层次、灵活可靠人员,以满足用人单 位对各类人员的需求。同时用人单位的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具有资质 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适合本企业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与劳 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人才租赁服务机构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说白了,就是你的单位没有雇佣你,雇佣了一个,那个劳务公司又雇佣了,你间接为这家单位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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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员工同意与派遣公司签合同,但正常交保险,是否违法(共8篇).doc 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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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员工同意与派遣公司签合同,但正常交保险,是否违法(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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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员工同意与派遣公司签合同,但正常交保险,是否违法(共8篇)
集团公司员工劳动关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同一用人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劳办发[1996]191号)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沪劳保字[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种情形,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在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直接是否属于同一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公司界定为用人单位,将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公司界定为用工单位,两家公司都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因此,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不属于同一用人单位。
第二种情形,劳动者在同一公司下的不同分公司之间公司是否属于同一用人单位。
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因此,劳动者在不同的分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跟总公司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承担法律关系主体时,可以单独选择总公司,或者单独选择分公司(总公司作补充),或者选择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
第三种情形,劳动者在集团公司下不同法人之间工作是否属于同一用人单位。 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子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尽管在同一集团下面,不同的子公司属于不同的用人单位。
第四种情形,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后,劳动者在分立合并前后单位的工作是否属于同一用人单位。
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公司分立合并的,分离合并后的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因此,公司与分离合并后的公司应属不同的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除分公司之外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项目部等,只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或获得总公司的书面委托,即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上述提到的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等,尽管有权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
劳动者可以单独起诉分公司,也可以单独起诉总公司,或者二者共同起诉,而无论劳动者起诉谁,如果分公司无力承担责任,最终仍由总公司承担。
总(母)公司派驻分(子)公司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
如果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如果这两个公司分别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则可判定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其中一个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工资由另一个公司发放的,企业有义务理清这种劳动关系,先终止再与工资发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法律责任不清的问题。如果未及时处理这种劳动关系,一旦发生诉讼,两家公司应同时成为诉讼主体。
如果员工由母公司派到子公司,劳动关系还在母公司,人员管理在子公司,这种情况视作“人员借调”,属于“外派”方式。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必须明确约定分别对该员工承担哪些义务:如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工伤责任主体、享受福利标准等。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分担法律责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劳动关系的形影分离
就现有的劳动立法看,劳动关系至今未有准确的定义。从学理上说,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以实现劳动为实质而发生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从司法裁判角度,认定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劳动合同、实际的用工管理为基准,我们称之为劳动关系的“形”,而把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工作记录等可以佐证的证据作为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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