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报关单号是海关编号吗是真的吗

记者调查:两张报关单牵出4.5亿惊天骗税大案
我的图书馆
记者调查:两张报关单牵出4.5亿惊天骗税大案
记者调查:两张报关单牵出4.5亿惊天骗税大案
  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的联合督办下,河北税务和公安人员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成功侦破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这个案件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3万多份,金额33亿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亿5000万元。案件涉及的企业遍布全国各地,多达374家。
  这个骗税4亿5000万元的大案,其实,最初看起来很不起眼,摆在河北办案人员面前的,仅仅是全国统一打击出口骗税行动中,由厦门警方查获的两张可疑的报关单。
  2013年的5月厦门警方当时对虚开增值税发票和报关单据的犯罪进行集中打击,在5月30号那天查抄了厦门一家物流公司,查获大量有问题的报关单。
  虽然只有两单,河北税务稽查和公安部门还是紧急派人前往厦门协助调查。
  顺着可疑的报关单深入调查,办案人员最终查实,这个案件由多个团伙参与,他们分工负责,分区域、分环节,通过全国各地370多家涉案企业,为河北衡水一家名叫兴弘嘉的纺织服装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报关单证、虚假收汇,骗取出口退税款。
  河北省国税局稽查局张伟说:“接受虚开的金额已经查证基本属实的是33亿人民币,对外虚报出口的金额4.5亿美金,骗取出口退税4.5亿人民币,所以从这三个数字就可以看出来,这个案件应该说涉及金额非常巨大。”
  案件侦办到现在为止,已经抓获了90名犯罪嫌疑人。
骗取出口退税的连环套
  说到骗税,就得先搞清楚出口退税是怎么回事。近年来,我国每年的出口退税总量高达1万多亿元,相当于全国税务部门税收收入的大约十分之一。要取
得一笔出口退税,除了报关单外,至少还需要其它几种凭证。从这个骗税案可以看出,犯罪分子围绕着出口退税的各个环节,用非法利益建立起了一个连环套。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每年的增值税都有数万亿元。出口退税,退的是货物出口之前,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如果一个企业出口,比如说出口服装,在服装厂的前端,生产棉纱和布料的企业已经按17%缴纳了增值税,最后的服装产品拿到国际市场上就是含税价格,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国家要向最后的出口企业退还这笔税款,这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我国目前出口服装的退税率较高,达到16%,服装行业成为出口骗税的重灾区。
  退税对于企业来说都是真金白银,一笔1000万元的服装出口,获得的退税款就可以高达160万元。当然,要得到这笔退税款,肯定也会面对严格的审查程序。退税是在出口完成之后进行的,企业纳税和出口的凭证自然就成了退税的主要依据。
  这些凭证主要是三类:出口企业的进项增值税发票,货物出口的报关单、货运单等单证,出口收汇的单证。理论上,只要凑齐了这些单证,就可以拿到退税款。
  这次查获的兴弘嘉公司,将他人的出口货物虚构成自己生产的产品,非法获取报关单证,又通过伪造其它凭证,虚构了4.5亿美元的出口货值,在近4年时间陆续拿到了4.5亿人民币的退税款。
借单出口 拼凑大量报关单
  报关单的疑点是查案的开始,是整个的案件本身的核心环节,也是办案人员最早取得突破的地方。顺着报关单这条线索,警方查到了为兴弘嘉提供这两张报关单的犯罪嫌疑人张伟文。
  张伟文不过是个中间人,其他犯罪嫌疑人会拿着这些空白报关单转给报关行或货运代理公司,把别人的货物用兴弘嘉的名义报关出口。然后,这张完成报
关程序的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货运单据又会通过张伟文交回兴弘嘉公司。这样,兴弘嘉就得到了骗取税款的第一套单据。当然,兴弘嘉也会为此支付一笔佣金。
  据张伟文交待,他总共向兴弘嘉公司非法提供了了1000多张报关单,占最后查证落实的兴弘嘉公司虚假报关单的三分之一以上,他自己挣到的佣金总共有80多万元。除张伟文团伙之外,为兴弘嘉提供报关单的还有厦门和深圳的另两个团伙。
  那么,到底什么人需要报关,而又不需要办理退税呢?这是骗税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办案人员发现,在目前的出口市场上有两类人货物真实出口,但不
需要报关单到税务去申报退税,一类被称为直客,他们一般到批发市场上批量购买服装发往国外,不能在中国退税;另一类是国内一些小型企业,一般也不能办理退
税。他们把自己的货运单据卖给中间人,报关后把这些单据转给兴弘嘉公司骗取了退税款。
拼凑报关单 真实的出口在哪里?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交代,报关单是张冠李戴的,但作为办案人员,必须找到真正的货主,拿到一手的证据。
  更多的时候,办案人员只能根据货运单上的运输数据,查找运输公司和运输车辆,最后通过运输公司留存的GPS记录,确定当天所去仓库的位置,最终找到了原始提货单,确认货主的真实身份。
  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刘九刚说:“这一单,最后经过我们的确认是真实的货物,是义乌苏溪镇诚强服装厂生产,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这个货所谓的报关单。很确凿的证据能够知道这个货并不是兴弘嘉的。”
  办案人员说,绝大多数报关单对应的真实货主,都是用这种方式核实清楚的。
300多家公司虚开33亿增值税发票
  兴弘嘉公司要拿到出口退税款,必须证明公司买进的原料是交过增值税的,也就是要拿到买进棉纱和布料的进项增值税发票。300多家涉案公司,大多数都为兴弘嘉开出过这些增值税发票,开出的虚假增值税发票总金额多达33亿元。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这些增值税票确实都是从税务部门获得的真实增值税发票,其中一些增值税发票也确实对应着真实的棉纱和布料。只是这些棉纱和布料并没有卖到兴弘嘉公司,而是卖给了一些小企业。
  犯罪嫌疑人苏志义说,这些小企业会以不要发票为理由,把价格压低6.5%左右,对于这些小企业来说少了这些进项发票也有利于他们在下一环节逃税。
  但苏志义自己的公司还是希望发票能开出去,苏志义就把发票都开给了兴弘嘉公司,总共开了有60多张,涉及的发票金额总共有七八千万元。但他说,他并没有直接靠这些票挣什么钱。为了自己的业绩,自己基本上不挣什么钱。
  涉案的面额33亿元的增值税发票里面,有不少像这样有真实货物存在的增值税票。但更多的增值税票,是没有真实货物相对应的,主要是向兴弘嘉卖发票赚钱。
  兴弘嘉拿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必须有一笔钱打到对方公司,伪装成购买棉纱棉布的钱,这样才像一笔真实的交易,否则很容易被税务部门盯上。尽管犯罪嫌疑人们在这一点上下足了功夫,但还是会留下犯罪的痕迹。
  此外,办案人员还发现了一个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中间人和兴弘嘉公司的会计人员进行对帐的单子。
收取的外汇从哪里来?
  办案人员要确证整个骗税犯罪链条,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虚假的外汇。
  任何一笔出口,都应该对应一次外汇的流入。对于兴弘嘉公司来说,必须有地下钱庄从国外把相应一笔外汇打到自己的账户上,才能向税务部门证明出口完成了,这样才有机会凭着所有这些单据获得退税款。
  为兴弘嘉提供虚假外汇的犯罪嫌疑人陈垂送,本月9号已经投案自首。他交代,这两年总共打了两亿八千万美元,自己挣了100多万。
  陈垂送和兴弘嘉公司的人并不认识,他们有一个中间人——厦门人施文展。警方在去年7月的统一抓捕行动中扣押了施文展的帐本,记录了兴弘嘉私下向地下钱庄购买外汇的事实。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总共有三个地下钱庄通过施文展向兴弘嘉公司提供外汇。据调查,从2012年到2014年,施文展通过三个地下钱庄为河北兴弘嘉提供了近5个亿的外汇。
骗税的更大目的是骗贷
  拿着所有这些单证,兴弘嘉公司四年来陆续从税务部门骗取了4.5亿元的出口退税款。但实际上,这4.5亿元是在所有参与犯罪的这些人之间分配,
兴弘嘉公司只得到了其中一小部分,大约七八千万元。那为什么还要冒如此大的风险组织骗税呢?案件的主犯,兴弘嘉的实际控制人郭建勇交代了其中原委。
  犯罪嫌疑人郭建勇,1975年出生,1998年毕业于北京一家名牌大学外贸专业,在福建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10多年。2010年在河北建立了兴弘嘉纺织服装公司,是这一特大骗税案件的核心人物。
  犯罪嫌疑人郭建勇交代:“里面有很多人在分这16%的退税款,不是一个人,比如像我们只能挣到1%,我认为我们还亏钱了,因为我们还垫付了大量的资金。”
  犯罪嫌疑人郭建勇交代:“你要想做一个事,你没有资金是没有办法的,那我需要的是现金流,二是你有了庞大的现金流你才能够获得银行的支持。”
  从年的3年多时间里,兴弘嘉通过出口单据先后骗出的贷款有5亿多元。
银行账户记录为破案提供关键支持
  从最初发现线索,到目前整个案件基本清晰,即将移送检察机关。可以说整个案件的侦破进行了一年半以上的时间,300多万条银行账户记录成为最终破案的关键。
  兴弘嘉公司从2010年11月到2014年的3月份总共报关出口3800多单,每一单都涉及大量各种各样的单据。
  经过税务稽查和公安方面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最终确认的虚假出口是2992单。核对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供的300万条银行账户记录,是最后查清案件的关键。
如何消除出口骗税毒瘤?
  全国去年的出口退税总额高达一万多亿元,也就是说全国税收收入的十分之一用做了退税。如此巨量的退税额,其中到底有多少是正当的退税,多少是被
骗走的税款。记者在调查中询问过很多人,但没有人能给出一个回答。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了相关规定,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的监管,但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单
靠一个部门加强监管并不能有效打击出口骗税。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持续强化和优化对出口退税的管理,根据最新发布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今年3月1日起,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的
资产状况、纳税信用等级、内部风险控制等将企业分四类实施差别化管理,对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简化管理手续,退税审批时间将缩短至2个工作日以
内;对纳税遵从度低、信誉差的四类企业退税则要经过严格审核。这将有针对性地方便优质企业退税,同时有利于防范骗税风险。
运用出口骗税常见手法的现实案例汇编
出口退税的风险有很多,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出口骗税。而随着经济形势日益复杂化,出口骗税的新型手法也层出不穷,从最普遍的借货出口,买票骗税,到高报价格,多报数量,以次充好,再到循环出口或出口倾倒等等,各类手法交叉重叠,也更为隐蔽、更具欺骗性。有一些企业在不了解风险的情况下蒙受损失,甚至带来灾难性后果。因此,笔者选取了近年来涉案金额大,影响范围广,后果极为严重的出口骗税现实案例,希望能对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带来警示作用。一、浙商非法吸存八千余万骗取出口退税2007年10月至2012年4月,曾被媒体誉为“中国制造的非洲拓荒者”的浙江省诸暨市知名企业家、浙商代表人物何先永名下公司达亨制衣、达亨轻纺在没有真实货物在深圳港口出口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报关公司通过员工配单、制单方式,将其他不具有退税资格企业委托报关的出口货物以虚假出口报关。达亨制衣、达亨轻纺通过上述虚假报关方式向国税部门申报在深圳海关的出口额为3.89亿美元。并经人介绍高价非法购买3.4亿美元用于出口外汇核销,假装成境外汇入的货款。此外,为应付税务部门检查,公司通过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形成购入原材料的进项发票。何先永等人共骗取出口退税1.67亿元,2015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何先永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衢州金额巨大骗取出口退税案在对丽新帽厂进行检查时,“佛山市三水达兴隆织造厂,30万元,税点6%,2.4万元”等等相类似的字条,不断在检查人员面前显现。检查人员怀疑“税点”应该就是支付开票方或介绍人的开票手续费,其差额应该通过银行或现金回流到受票方账户或其关联人私人账户。通过调查,崔兰为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之目的,找到丽新帽厂的负责人毛郦幸与其合作,利用从广州市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手中自行采购的不具备退税条件的未纳税服装,假借丽新帽厂生产加工的名义,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套票作业,借用蓝鹰公司或赛福公司出口退税平台,向衢州市国税局骗取出口退税。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丽新帽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186余万元,将未纳税的410余万件服装虚构成已税服装向衢州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共骗取出口退税1309万元。最终,崔兰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50万元;被告人毛郦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单位丽新帽厂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50万元;扣押在案的1054万元作为退税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河北一省人大代表骗4.5亿退税兴弘嘉公司于2010年9月在河北省故城县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主营纺织服装制造、加工、销售及出口业务,法定代表人董某岩,后调整为郭某。实际控制人郭某勇,系河北省人大代表。兴弘嘉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故城县弘兴布业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699份,金额33.07亿元,抵扣进项税额5.6亿元;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5份,金额5.31亿元,税额0.9亿元;假报出口4.5亿美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4.5亿元。截至目前,共抓捕犯罪嫌疑人90人,批捕27人。该案事实已基本查清,将尽快向检察机关移送。四、南纺股份出口骗税上千万元在2010年-2011年期间,南纺股份的出口货物单证中,经核实有54份备案单证为虚假单证,共涉及已退税款元。南纺股份的上述行为定性为备案单证违法。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南纺股份已取得的退税元予以追回。五、骗取5469万元出口退税款大案从1999年至2003年9月,福胜公司出口劳保手套共计6113万双,实际成交金额为2473万美元.而苏立胜通过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出口的海关报关单上却显示,这些劳保手套的出口报关金额为6402万美元,比实际成交金额高出3929万美元。这意味着,苏立胜从虚报的出口金额中,骗取了巨额出口退税。他指使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报货物出口价格,4年共骗取出口退税5469万元。最终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六、高报价格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009年8月-2012年2月,犯罪嫌疑人顾峰等人以其控制的上海铭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名义,向深圳伟仕宏业电子有限公司等公司赊购CPU,套取CPU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所购CPU不开发票打折销售给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销商和个人,所获货款直接通过地下钱庄汇往香港关联公司。并将套取CPU增值税专用发票充作进项发票,开具品名为二极管等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通过其控制的20余家贸易公司,虚设多个贸易环节,将用作道具的二极管等商品价格由几元钱人民币逐步虚增数十倍。再通过外贸公司将价格虚增数十倍的二极管等商品空运至香港关联公司,在香港关联公司使用上述地下钱庄获取的资金向外贸公司支付货款后,获取外汇核销单。以品名为二极管等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核销单等单据向税务机关申报并骗取出口退税。最后,将空运出口至香港的二极管等商品再以每公斤20元-28元的费用,委托走私团伙挟带走私入境,用于循环出口骗取退税。顾峰骗税团伙采用上述高报价格、循环出口等手法,出口金额2.88亿余元,骗取出口退税4200余万元。顾峰等1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七、“道具机器”循环进出口90次他们先以A公司的名义将“道具机器”通过江苏甲公司代理出口至台湾某公司或A公司香港分公司,以“印刷电路板测量检验仪”(可退税)的名义进行申报出口,出口价每台约40万美元。然后,他们利用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根本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此后,A公司再以江苏乙公司作为代理公司,以B公司等作为货主单位,将“道具机器”以“自动光学检测仪”(零关税税率)的名义,向南京海关报关进口。“道具机器”进口回来后,再被运回A公司的仓库。其间,陆某安排公司相关人员更换“道具机器”假铭牌和包装箱,再用于A公司继续进出口,如此循环操作。2011年3月至2013年11月期间,陆某等人反复进出口共计90单,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81单,增值税专用发票739份,税额合计8164万余元,价额合计5.6亿余元。陆某夫妇等4人因涉嫌骗取进出口退税罪,被批准逮捕。八、上海:“精英企业家”骗取出口退税8亿余元上海某公司负责人黄某、陈某很早涉足羊绒外贸,被视为“精英企业家”。截至13年10月,该民营羊绒制品贸易企业从内蒙古、河北、辽宁等地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平衡公司进项、销项,为骗税做好准备。在报关出口时,将羊毛纱线虚报为羊绒纱线,以虚高的价格出口至香港,由同伙注册公司接收。将这批羊毛纱线虚报为便宜的棉纱线,低价从香港进口至深圳,再由深圳运达上海循环出口。缴获价税合计4000余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冻结、查封涉案资产价值人民币1亿余元,查封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羊毛纱线1800箱,价值人民币2000余万元。九、扬州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骗税案2012年10月至12月,以犯罪嫌疑人吴某、许某为首的30余人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结伙作案,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资料在江苏高邮、泗洪等地注册扬州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高邮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空壳商贸公司,以虚假海关完税凭证为进项抵扣,在无实际货物及其他应税劳务情况下,收取3%至7.1%的开票手续费,通过郭某等多位中间人,大肆向广东、上海等全国14个省、直辖市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以湖南大成科技有限公司为主的受票企业又向深圳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继而由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勾结报关行、地下钱庄,进行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73份,价税合计8亿元,税额1.16亿元,骗取出口退税1.32亿元。十、徐州“6·20”案2011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间,徐州某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采取假报出口的欺骗手段,伪造27份海运提单,通过乌鲁木齐、宁波等5个关区,假报出口234万美元,骗取出口退税额238万元;从上游山东、宁波、天津、大连等地33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65份,金额35424万元、税额6022万元。通过以上案例已经揭示出了出口骗税的极大风险性,那么如何有效地防范骗税风险?笔者认为,对内而言,应加强对业务员的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树立牢固的出口骗税意识,企业自身也要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的出口骗税风险防范机制;对外而言,应准确判断外贸形势,理性评估自身能力范围,合理确定目标,同时加强与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税案】一个疑问牵出亿元出口骗税大案
  杭州市国税局稽查一局根据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发现的疑点,顺藤摸瓜,查处一个以“借货出口、虚进虚出、买票退税、境外洗钱”为特征,专业化分工、一条龙作业的出口骗税大案。  历经三年曲折,杭州市国税局稽查一局联合公安部门查办的“2·14”出口骗税专案近日终于成功查结。专案组查明,该案件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230份,涉案金额达5.3亿元,涉及安徽、江西、湖南、山东等地。警方已批捕79人,摧毁141家涉案公司。  下户认定发现新办出口企业疑点  2011年末,杭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工作人员在新办出口企业下户认定中发现,A公司出口产品的供货企业大多为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应该都有进出口权,为什么还要通过A公司出口产品呢?”带着这个疑问,进出口税收管理人员返回单位后,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税收征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查询。  经查发现,A公司2010年4月成立,注册资金101万元,2010年7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先后于2010年8月和2011年1月两次变更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1年4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2011年6月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出口产品为日用小百货,报关数量大,价格低,且短期内出口目的国分布广泛。  再看其申报纳税情况,税收管理人员发现,A公司2010年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43.99万元,入库税款为0元。2011年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9097.95万元,入库税款137.39万元,税负偏低。  查阅其发票信息,税收管理人员发现,A公司与杭州市六家外贸企业和一家内贸企业之间有大量的业务往来,且都存在企业销售、购进货物品名和数量不一致等情况。  根据这些疑点,税收管理人员认为A公司很可能存在“四自三不见”问题。“四自”是指由“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三不见”是指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也就是说,A公司存在以“四自三不见”方式进行“买单”业务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  利用税收管理系统查企业发票信息  考虑到可能事关重大,杭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立即向市局稽查一局反映了相关情况。后者迅速联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立了“2·14”专案组。  为避免A公司闻风走逃,专案组初步商定方案后即对A公司实施了突击检查。  面对突然上门的税务稽查人员和公安人员,A公司措手不及。专案组取得了A公司的账册资料。但翻阅这些资料,专案组工作人员发现,其中数据凌乱、残缺,应该是企业事先就做好的用于应付税务机关检查的账册。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专案组不能依靠传统的查账检查方法获得突破。怎么办?经过研讨,专案组寻求市国税局货劳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帮助,从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调取了A公司以及相关企业的开票信息和受票信息。通过筛选、统计、分析和整合这些海量的发票信息,专案组迅速理清了涉案企业虚进虚出的明细数据。  揭开真相:专业化骗税链条令人震惊  手握这些数据,专案组开始顺藤摸瓜,外调取证。经过长达三年的努力,专案组近日终于揭开了A公司和相关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真相。  检查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不少涉案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只是出资人,或只是挂名,其实并不参与企业经营,有的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通过逐步查证,专案组最终查明,这些企业都是A公司骗税的“工具”。  按照规定,出口货物退税必须提供供货企业开具的经国税金税系统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以及外汇管理部门核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已取消逐票核销,改为总量核查),三个部门之间会定期进行电子信息传递,以确保单证数据的准确性。专案组发现,A公司和相关企业竟根据这个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对应建立了“开票企业——出口企业——报关中介——地下钱庄”这样一个专业化分工、一条龙作业的骗税链条,作案手段极其隐蔽。  专案组查明,A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是这个骗税链条的主谋。陈某利用其曾在报关中介机构工作的经验,通过义乌货代公司搜集大量不需办理退税或无法正常报关而确实出口的货物信息,将相关货物作为其“借货出口”的货源,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专案组已查实,A公司申请报关单上的货物大部分为义乌小商品市场外商个人购买未作“旅游出口”报关的货物。此后,A公司再利用出口货物海关抽检率较低的服装、价值不高的小商品报关,以少报多,以低报高。  与此同时,陈某伙同他人通过购买、新办、合伙等方式,组建多家外贸企业和贸易型企业。一方面,他们以其控制的出口企业的名义报关;另一方面,利用某些地区招商引资的漏洞,从江西、河南等地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其控制的贸易型企业买票,多环节洗票,取得出口货物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通过地下钱庄从境外账户向其出口企业收汇账户支付货款,造成所谓的“收汇核销”,取得申报出口退税所需要的合法的报关单、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用以骗取出口退税。  专案组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极其狡猾,为避免引起退税管理部门的注意,他们设立多家出口企业,化整为零,将各出口企业的年出口额控制在500万元以下,且通常跨地区收购出口企业或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贸易型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互相开票,尽可能减少出口企业直接用从敏感地区(容易取得虚开发票的地区,如江西等地)取得的进项发票直接申报退税。  专案组目前已查明,分布于浙江、安徽、江西、江苏、山东、上海五省一市的44家涉案企业,无货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099.31万元,自行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8364.48万元,申报出口退税1815.69万元。由于发现及时,杭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已对所辖出口企业暂扣退税款1204.86万元。  防范出口骗税需突破常规    这起“异地买票、自我洗票、借货出口、虚进虚出、境外洗钱”的出口骗税案,链条涵盖出口退税业务各个环节,其专业化分工协作程度之高,手段之隐蔽,都令人震惊。我觉得,在当前金融创新和物流模式日新月异的背景下,我们对于出口退税的管理必须突破常规。  改变传统的“单证审核”工作模式,加强预警监控。本案中,骗税分子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各环节精心设置“一条龙作业”,取得“合法”的出口退税单证申报退税,税务机关仅凭“就单审单”的常规工作方式,是很难发现问题的。由于税务人员细心地从企业的出口产品结构、供货企业类型等细节着眼,并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监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联动分析,才及时发现了异常情况。因此,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应一改传统的“单证审核”工作模式,重心移向完善预警监控和退税分析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应对和防范机制,由计算机自动比对替代人工审单。  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税收检查。本案中,专案组起初虽通过突击检查取得了A公司的部分账册资料,但这些资料内容凌乱,数据残缺,专案组依靠传统的查账检查方法无法获得突破。检查人员后来在进出口税收管理等部门的支持下,从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调取A公司的开票和受票信息,通过筛选、统计、分析和整合,才理清了涉案企业虚进虚出的明细数据。  及时与公安部门联动。税务机关查处税案,一般要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证后,公安部门才能立案检查。但现实中,虚开票企业往往被查前即人去楼空,按照这个办案程序,常会错失控制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有利时机,导致案件查办陷入僵局。本案之所以能成功告破,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公安部门的及时介入。国税人员利用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锁定重点监控对象后,立即通过金税系统取得其涉嫌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力证据,请公安部门第一时间介入,将犯罪嫌疑人迅速缉捕,为此案侦破赢取了主动。  建立征退税信息联网共享机制。外贸企业的经营地往往与其出口货物的生产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退税管理部门对其出口货物的生产销售缴纳增值税信息无法及时掌握。因此,相关方面应整合综合征管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构建统一的税收管理信息平台,打破地区间征退税信息沟通不畅的局面,实现跨地区的征退税信息联网共享。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沈越,杭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逆向调查:&从查找出口货主入手揭开骗税盖子
骗税案,尤其是“异地报关、两头在外”的外贸出口企业骗税案,应该怎么查?从哪儿选取突破口?如何以点带面最终查清案件?通过本案的查处与分析,稽查人员或许可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异地报关,两头在外 纺织企业伪造单证骗取出口退税 广西防城港市国税局、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对某纺织公司涉嫌出口骗税开展调查。经过180多个日夜的不懈努力,辗转青岛、济南、上海、深圳、广州、天津等地市取证,调取案件材料2万多份,最终撕开了违法分子布设的骗税伪装,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目前,涉案人员已受到法律严惩。 一份虚开通知单加重企业嫌疑 2012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专项检查统一部署,防城港市国税局稽查局结合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通报的异常信息,经选案分析,决定对某纺织有限公司立案检查。 在案件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接到了云南省国税局稽查部门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通知单中称,云南嵩明县某公司为防城港市某纺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1份,涉及税额240多万元。 经稽查部门初查,发现某纺织公司从2009年以来一直采取“异地报关、两头在外”的出口经营模式。结合云南省国税局稽查部门的函件信息,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具有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出口骗税的重大嫌疑。 防城港市国税局将相关案情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为加大查办力度,顺利侦破案件,公安机关和国税机关抽调得力干警和稽查骨干,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联合调查。2013年8月27日,该案被列为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集中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行动联合督办的13个重点案件之一。
顺查遇阻,逆查获突破
专案组从某纺织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线索入手,对企业购进货物直至申报退税的所有业务环节开展调查。 经查,云南嵩明某公司不具备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没有货物发出,其性质属于无货虚开。但税警双方掌握的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某纺织公司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有实际货物出口的可能性。同时,如果要确定该公司属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有资金回流等让他人为企业虚开发票的确凿证据,而这通常需要较长的取证时间,且查证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难度较大。 在对当前骗税违法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法讨论分析后,专案组认为,假设该企业是无货物购进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出口环节的货物必然不是该公司亲自出口,而应是采取“配货、配单、配票”的方式,将他人的货物冒用到自己公司名下实施骗税。如能查实其最终出口货物的货主另有其人,则该公司假报出口骗税的事实便得到了证实。 按照这一思路,联合专案组改变办案方向,决定从企业经营流程相反的方向,由逆查实际出口货物的货主入手实施调查。 为此,专案组派出4个小组分别前往广东、山东、浙江等地,寻找出口货物的真实货主。经过外调人员的艰苦努力,通过追查7份海运提单,确认报关单上记载的该企业出口货物,实际是浙江省温州某公司代理宁波多个厂家出口西班牙的货物。由于宁波的这些生产厂家不具备出口退税资格,不需要相关的退税单证,不法分子因此利用他人出口货物的信息进行“配货、配单、配票”,最终改头换面以防城港市某纺织公司名义取得一系列出口退税单证。 全面核查,细究违法环节 在取得某纺织公司没有实际货物出口,通过假报出口信息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关键证据后,专案组对涉案人员实施统一抓捕。经过讯问,涉案人员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涉案人员供述,税警联合专案组对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时取得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系列违法犯罪环节实施全面调查和核实。针对该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环节,加大相关证据采集力度,以固定证据链。 经查,某纺织品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存在下述违法行为:通过寻找中间人买单配单非法取得出口报关单证;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外汇取得结汇水单和外汇核销单;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虚假外贸合同、海运提单等单证,蓄意骗取出口退税。该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出口退税单证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共申报退税416万元,已获取出口退税款356万元。 2014年12月19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某、李某、张某、王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中,主犯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主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60万元。 流程逆查:打蛇打“七寸” 广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唐颖昭 打击出口退税骗税违法活动是当前税务机关税收稽查重点工作。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尤其是外贸出口企业骗税案的查处,通常有三大难点: 其一,出口退税业务涉及环节多,涉及部门多,单证多,不仅涉及税务、外汇管理、海关、商检等诸多行政管理部门,还涉及国际货物运输、船代、货代、报关等经营单位。这使得案件查处过程中,取证环节多、范围广、难度大,不少办案人员常觉难以理清头绪,不知从何处下手。 其二,不法分子准备充分,通过前期“配货、配单、配票”,退税企业的退税申报资料和备案单证往往因此伪造得“天衣无缝”。仅凭审单、核单等检查难以发现问题和找到案件突破口。 其三,从事骗税的不法分子多为异地作案,且异常警觉,一发现有风吹草动立即走逃,给案件查处带来困难。 虽然骗税案查办有一定难度,但如果税务机关把握违法犯罪的特点,关键环节入手,打蛇“七寸”,就能够撕破退税骗局的面纱。 以税法为办案指引,明确取证方向。 法律法规不仅是确定案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同时也可对税务机关办案取证工作起到指引作用。因此办案取证工作要围绕法律法规的设定来进行,否则取证就会失去方向,缺乏“关联性”。 针对当前违法分子骗税的主要手段,税务机关主要应针对以下几个方向取证:其一企业伪造或签订的虚假的买卖合同。其二企业伪造、变造或用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和凭证。其三企业虚开、伪造、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本案中,稽查人员始终坚持在这三个方向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最终固定证据,锁定了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事实。 前期迂回取证,减少办案阻力。 在出口骗税案查办过程中,查前分析和前期取证阶段,应尽量从执法监管部门和第三方部门获得相关信息,避免直接接触涉案企业,以免打草惊蛇,增加办案阻力。此外,在办案过程中要实行严格的案件查办保密制度,防止案件查办情况泄露,为查办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运用“逆查法”,以点带面查办案件。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税务机关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查案方法。顺查不行,就逆查。本案即是由核查海关报关单开始,逆企业经营流程而查,通过层层追查出口货物的订舱、拖车、船代、货代、报关等经营环节,最终查出涉案企业“出口货物”的真实货主,并最终查实涉案企业冒用他人出口货物假报出口、用欺诈的方式获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事实。“逆查”成为整个案件突破的关键,最终使案件查办势如破竹,顺利推进。 骗税案件取证不必面面俱到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哲 骗税案件难查,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取证环节多、涉及部门多,在此情况下,证据链条容易在某个环节中断,导致某个环节的事实无法查清,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性和处理。 本案案值并非特别巨大,但办案人员针对企业购进货物、出口报关、货物运输、外汇核销等环节都进行了取证,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企业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事实。我们在肯定办案人员取证能力和水平的同时,也应思考如何提高类似案件的办案取证效率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中,第一条规定:刑法第204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或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企业“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并存在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行为之一,即可认定企业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目前,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证据规格、证明标准存在不同认识,部分观点认为不能仅以查实上述一种行为就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而是要全面查清涉及出口退税各个环节的事实才可以定罪。 对此,笔者认为,从上述司法解释的法条字面上理解,只要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行为之一,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就可以认定其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从取证的技术层面来说,面面俱到要求办案单位对出口退税企业的所有经营环节都查清,没有必要。 如果在法律适用层面,办案单位和司法机关能达成一致认识,则会大大提高出口骗税案件的查办取证效率,增强税务机关对骗税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
出口骗税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研究
图文无关出口骗税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研究来源:《国际商贸》作者:吴幼波 上海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摘要 出口骗税行为对国家经济的危害绝不在走私之下,一是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侵害了全体公民的利益;二是造成了合法经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形成不公平竞争。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归纳了出口骗税的主要手法,揭不了出口骗税的特征,研究、探讨了国家及企业进行有效防范的措施。关键词:出口骗税 骗税手法 骗税特征 防范措施  1、研究、探索防范出口骗税的目的和意义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增强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出口企业退还产品在国内生产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的做法。从1985年起,国家推行的该项政策,极大地促进了中国产品的出口,继而拉动了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骗取出口退税现象一直存在,而且随着退税率的高低变化。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退税率较高,骗税高发;而到了1996年后的儿年,国家调低退税率,则骗税也随之下降。口,国家再次提高退税率,骗税分子又闻风而动。据2000年8月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广东海关严打出口骗税不法行为,上半年共查获出口骗退税违规案件500多宗,案值4400多万元人民币,分别比上一年同期增长三倍半和近三倍。  2013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了两大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一是‘闪电一号”专案,涉案商品为服装,山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在全国5省1市统一收网,查获102家企业,涉案金额高达24亿元,骗取出口退税3.28亿元。二是深圳“7·18”案件,涉案金额12.8亿元,涉案税款1.8亿元。  2013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全国涉案金额最大的出口骗税案件。美梭公司累计出口金额近70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款8亿余元。  山此可见,出口退税被不法分子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愈演愈烈。而今年1月1口起,一些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业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再度上调,纺织品退税已是17%,全额退还。随着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出口骗税行为所获得的预期收益就会增加,因而骗税高发的可能性也会增大。  2、典型案例及作案手法分析  根据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程序,如果外贸公司(出口方)从工厂(供货方)买进一批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的服装,按17%增值税率即17万元增值税,这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117万元。货物出境后,外贸公司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出口退税证明联”和工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出口退税。按2014年之前服装16%的退税率,可以退100万元×16%=16万元;2015年起,出则及装可以退全部17%的增值税即17万元。  这些年来,不法分子的骗税手法一直与时俱进。1993年检察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犯罪分子与税务、海关、外贸等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相勾结,伪造发票、征税证明和报关单据,骗取国家退税款。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查办了一批包括一些机关单位犯罪在内的重大骗税案件。共立案侦查骗税罪案81件259人;立案查办参与骗税活动或在骗税活动中犯有索贿受贿、询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罪行的国家工作人员48名;为国家追缴被骗退税款7000多万元。  除了上述做假单据、拉拢国家工作人员骗税,还有将低退税率产品用高退税率品名报关、无货报关、以少报多、以次充好,但是这些办法如果遇到海关查验,比较容易被发现。在国家启动了金税工程后,伪造增值税发票成为不可能。近儿年骗税从以往单一手法到多种手法综合运行,越来越专业、越来越隐蔽。  2.1第一种手法:单货分离  首先以深圳“7·18”案件为例,详解犯罪分子骗税全过程。  2008年5月,深圳市隆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泰祥”注册成立,张建设是法人代表。据张建设的询问笔录:“成立隆泰祥公司就是为了骗税。隆泰祥公司接收的所有发票均为虚开。”张建设又通过做服装的朋友谢某,成立了深圳市勇冠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冠服装”,该公司有简单的生产设备以应付检查,而账务则山张建设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张说:“我给勇冠不含税、票面金额每100万元1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勇冠服装公司对隆泰祥公司的业务完全虚假。”  接着,张建设找到某出口货物国际运输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刘某来‘配货”,即找一些不需要退税的货主,比如有些小的服装),从采购原材料、辅料到成衣都是现金交易,开不出增值税发票,他们把要出口的货交给货代,刘某就用隆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报关,对应勇冠服装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  就这样,“隆泰祥”公司没有真实的出口,他们把别家的货物用自己的公司名称报关,配上自己虚开的增票,骗取了国家退税。这种骗税手法叫“单货分离”,“单”是指出口货物报关单,“货”是出口货物。  2.2第二种手法:票货分离  现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广告到处有,我们姑且把发布广告的人称作票贩子。所谓“票货分离”,是指票贩子(大部分从事批发业务),把采购来的纱线或面料卖给一些小规模企业和个体户时,那些小企业或个体户会以现金交易不要增值税票为山,把纱线、面料的价格压低(少了这些进项发票也有利于他们在下一环节逃税)。票贩子把这批货物的开票额度开给另外一家公司,比如收取6.5%的开票费,开给“7·18”案”的张某。这让受票公司在没有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以较小的代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取得这些增值税发票以后,如果配上出口报关单去退税,按今年纺织品17%的退税,就可以拿到17万元的退税款。  “票货分离”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不的货物,实际购买方和发票抬头上的购买方不是同一家。  2.3第三种手法:更改提单  在这儿年的骗税案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除了配报关单,还可以通过改单的方式。比如,能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是上衣,而实际要报关的货物是裤子(PANTS),那么,就先用品名“上衣”报关,等货物上船签发提单的时候,把品名改为`PANTS",不影响收货方进口清关。  2.4第四种手法:循环出口  与深圳“7·18”案件不同,美梭公司羊绒骗税案有真实的出口业务,而且出口的货物也是该公司自行收购来的,但是他们将一批货物反复报关。美梭公司法人代表黄某将羊毛纱线谎报成羊绒纱线以每公斤相当于近千元人民币的价格报关出口到香港、新加坡,再山黄某控制的“空壳”公司将同批货物虚报品名为棉纱线或化纤纱线,以约16元/公斤的低价卖入境内山黄某控制的公司,重新包装后再出口。为了做到票货一致,美梭公司将进口至深圳的货物先运到河北的公司(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自河北),再运抵上海自己控制的公司。这批1300万公斤的羊毛纱线就这样“空转”往返约4年,美梭公司累计报关出口金额近70亿元人民币,骗取退税款超过8亿元。  2.5第五种手法: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监管漏洞  还是以美梭公司羊绒骗税案为例。河北清河县是中国羊绒之都,黄某拉拢儿个河北清河籍人,让他们去内蒙古、宁夏、辽宁设立公司,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这些公司虚构并抬高收购羊毛、羊绒价格,为其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  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及两部分,一部分是在清河籍人控制的公司与黄某公司之间。比如黄某从清河籍人拿了100万的货,但却按1000万货来虚开发票,然后黄某打款给清河籍人1000万元,清河籍人只拿100万元,另外900万通过地下钱庄汇至黄某控制的境外公司,然后通过境外公司再打给黄某委托代理出口的外贸公司,完成“资金流”的匹配。另一部分虚开发票是在农户与清河籍人的公司之间。农户将羊毛、羊绒等农副产品卖给公司要开农副产品发票,这种发票可以作为公司的进项税抵扣,一般山农户去税务局领取或山收购公司代领,开票形式是手写,具体交易额只有双方知道,所以这为一些公司让农户虚开发票提供了便捷。  除了纺织品,电子产品山于出口退税率17%,进口关税为零,体积小,价值高,更容易在两地之间循环,也是骗税分子关注的领域。还有家具,山于木头和农产品一样也是免税,而出口有15%退税。  山此可见,新的骗税手法隐蔽性极强,给查处工作带来了更新、更严峻的挑战。  3、现行管理制度的主要弊端分析  3.1预警  为了防比骗税,国家税务部门对退税数据设置了预警指标,对本年度大额出口商品、大幅增长出口商品、新出口商品等数据超过设定的值,启动核查或稽查。这是基于拼凑退税各要素需要成本,出口骗税要大量虚开,才能覆盖其骗税的成本。“预警评估系统”计算机程序,为退税数据审核安上了“电子眼”。  2013年,深圳市国税局通过预警评估系统成功侦测出重要的出口骗税线索,并配合稽查局、公安局圆满侦破“闪电四号”骗税案。据介绍,该局通过发票认证系统、征管系统等多个数据对东北三省的供货企业进行综合分析,核实东北货源放量增长有异常,其中东北某市的供货量猛增300多倍,开出的进项税额猛增一亿多元。该税务分局在骗税分子拿到退税款之前,就及时将‘预警评估系统’,筛查出来的案源移交稽查。“闪电四号”行动一举摧毁两个特大骗税团伙,暂缓办理了1.96亿元出口退税税款,防比了骗税分子拿到退税款逃走,从而加大了国税和公安部门工作的主动性。  但是,电子眼是有观测范围的,比如说某个数据今年累计大于500万,发出预警。如果骗税人把这个数据控制在499万元,则不发预警信号。金额499万元,按17%的退税率,也要退70多万元人民币,如果犯罪分子在多处都小于该数据操作,或者过一年再操作,都不会发出预警信号。笔者认为,骗税行为,不管金额大小,都应该重罚,而不是大于某数据查,小于某数据不查。  3.2函调  预警后核查的主要方式是函调。口起开始执行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本意是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主管退税的税务局要求外贸企业填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征税地税务机关在收到调查函后,要求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但是通过7铭案可以看出,不管是外贸企业(隆泰祥)还是供货企业(勇冠服装),行骗者都牢牢把控,这种方式只管单据、不管货物,有很多骗税案在案发之前的函调中没有发现问题。面对出口骗税单证票面真实、内容虚假的新状况,应走出单纯以单据管税的方式,实地核查,将票证和账簿结合,进行税收管控。  3.3征退分离  出口骗税的产生在于国家税务局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突出表现为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相分离。如果上海的外贸公司从江西的工)‘购进一批服装,那么,征收增值税是江西某地分局,退税在上海。有一例出口骗税,不法分子就是在江西利用某地区税收优惠,以极低的代价取得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而出口地上海,退税仍然按退税率16%给了外贸公司。出口退税本应退还产品在国内生产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现在退到的税额,比缴纳的税要多。这就是征退分离带来的弊端。  征管分局将征税的管理作为重点,认为预防和打击骗税是退税部门的事情,而且山于地方政府不承担退税支出,骗税对地方经济儿乎没有负面影响,相反山于骗税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地方的就业、内需及其他相关税费带来益处;而退税管理分局忙于审批外贸企业的退税单据,仅将外贸出口审核疑点提供给征管分局。对于退税管理分局发来的函调,征管分局不确保深入核查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货物流向,通常根据企业的纸质资料和纳税情况下结论,因此有很多骗税案在案发前的函调中没有发现问题。  3.4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稽查局每年要完成沉重的稽查指标任务,但骗税都是过去式,一些案件又涉及境外公司与人员,以及不同行业,地域跨度大,取证难,时间花了不少效果却不明显,所以一般不愿主动涉入骗税案件。即使查了,如果稽查人员相关专业知识不足,比如对企业的成本或费用消耗定额界定不了,管理环节的检查浮在面上,也仅就企业的票面、账面进行审核,实际上较多的企业没有被查出潜在的问题,久而久之势必助长纳税人的侥幸心理。  4、其他防范措施探讨  4.1提高对骗税特征的识别能力  一般来说,骗税分子非常青睐委托大型外贸公司尤其是国有外贸公司为其代理出口业务,主要因为这类公司信誉良好,海关查验率低,资金周转快,还有盲目扩大出口规模的战略导向。很多骗税大案、要案都涉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美梭公司羊绒骗税案中的出口代理公司就是上海三毛。受累于该案,上海三毛已经停比外贸进出口业务。因此,外贸公司要有对骗税行为的识别能力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骗税的特征表象主要有以下儿个方面。委托方要求自己来制作单证、安排报关,不让代理方(外贸公司)介入。这种违背代理业务本意的反常做法只能说明其另有目的。为了避免海关查货,委托方会人为地拆单出口,每单金额都控制在10万美金不到,但是儿干美金的报关金额没有。  货源所在地跟实际出口报关地有时相差很远,如货物开票人在北方,报关在深圳,走向不合理。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源地是敏感地区或者很偏僻的地方,以及税收征管不到位、优惠政策泛滥的地区,并同时关联多家工),轮换开票避免税务局函调。产品是容易拆分的,比如纺织品服装、木家具、电子数码产品。  外汇,在香港开立账户,山地下钱庄把人民币换成外汇,多笔委托单集中一起从香港汇过来。对资金流速要求很高,经常要求当天收汇当天结清人民币货款。  4.2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科技含量  在国税部门中运行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综合征管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和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三大部分,但三大块间信息不是全国联网共享,评估预警软件应加强与上述三大系统的衔接,发挥计算机在数据综合分析方面的优势,对收集到的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各项数据进行预警分析。  在目前各地出台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还未清理完毕,以及征税和退税各自为政并且数据不联网的情况下,要规定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开出的专用发票,在备注栏注明优惠幅度,这样受票方在看到这张票的时候,会认真思考这个工厂有没有这样的生产能力。  4.3 防止直客骗税行为  目前的出口市场上有一类人货物真实出口,但不需要报关单到税务局申报退税,比如一个阿拉伯人到义乌批发市场上批量购买服装发往国外,不在中国退税。这类人被称为直客。很多骗税案的货代都是用直客的货物去报关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海关可以让这类直客用特殊的报关单报关。  4.4 防止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骗税行为  骗税最重要的环节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而现金交易是虚开的最主要原因。税务征管部门应对每一户企业的经营状  况、财务及会计核算等方方面面有较全面的了解,杜绝现金交易,而消费者要养成索要发票的习惯。税务局有奖发票的中奖率要提高以鼓励个人向商家索取发票。这样,就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链,不给行骗者钻空子的机会。  4.5 行政问责制,做好风险防范  现行的税收政策造成了重征轻退,有不少地方政府片面追求高增长。如果征税部门没有监管好,使辖区内企业虚开了大量增值税发票,应该有行政问责制。退税部门要改变目前“退前审核”为‘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重点核查”的模式,将有限的力量从审核转为风险防范。  4.6降低退税率  近年来,由于资讯发达,每次提高退税率,都成了国外采购商压价的杀手铜。提高退税率和出口的增长并不成正比。而骗税的每个环节都是需要成本的,具体如表1所不。  也就是说,如退税率在17%,不法分子退税所得为6%,但是退税率降到11%,不法分子很可能因骗税所得太少、违法成本太高而洗手不干。  4.7 加强税务宣传  比如,在义乌批发市场,要向外国商人(直客)宣传,货物要用前面提到的专用报关单报关,不可随意交给别人。向货代宣传,配单是骗税行为,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7 i8案破案以后,货代的刘某说他看到别人都这样做,就跟着做了:“要是知道犯法,我也不会让我儿子做。”而农户帮助犯罪分子虚开农副产品发票也是比较典型的法盲。  加强对出口骗税的防范不仅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企业的责任、个人的责任。国家层面上,查出口骗税要像中央巡视组严查‘四风”治理贪腐一样,常抓不懈;企业层面上,贸易管理部门要和业务部门联手去供货商的实地查看;个人层面上,要加强法制意识,在面对供货商和采购商时紧绷防骗税这根弦。总之,群策群力,使我们国家的出口健康发展,为拉动中国经济做出应有的贡献。
杭州国税查处涉案金额5.3亿的出口骗税大案
【新朋友】点击上面蓝字“山东国税出口退税”关注和阅读历史消息【老朋友】点击右上角,转发或分享本页面内容【关注用户】通过导航菜单自助查询“退税知识库”,进入微社区提问互动杭州国税查处涉案金额5.3亿的出口骗税大案  杭州市国税局稽查一局根据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发现的疑点,顺藤摸瓜,查处一个以“借货出口、虚进虚出、买票退税、境外洗钱”为特征,专业化分工、一条龙作业的出口骗税大案。  历经三年曲折,杭州市国税局稽查一局联合公安部门查办的“2·14”出口骗税专案近日终于成功查结。专案组查明,该案件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230份,涉案金额达5.3亿元,涉及安徽、江西、湖南、山东等地。警方已批捕79人,摧毁141家涉案公司。  下户认定发现新办出口企业疑点 2011年末,杭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工作人员在新办出口企业下户认定中发现,A公司出口产品的供货企业大多为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应该都有进出口权,为什么还要通过A公司出口产品呢?”带着这个疑问,进出口税收管理人员返回单位后,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税收征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查询。  经查发现,A公司2010年4月成立,注册资金101万元,2010年7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先后于2010年8月和2011年1月两次变更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1年4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2011年6月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出口产品为日用小百货,报关数量大,价格低,且短期内出口目的国分布广泛。  再看其申报纳税情况,税收管理人员发现,A公司2010年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43.99万元,入库税款为0元。2011年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9097.95万元,入库税款137.39万元,税负偏低。  查阅其发票信息,税收管理人员发现,A公司与杭州市六家外贸企业和一家内贸企业之间有大量的业务往来,且都存在企业销售、购进货物品名和数量不一致等情况。  根据这些疑点,税收管理人员认为A公司很可能存在“四自三不见”问题。“四自”是指由“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三不见”是指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也就是说,A公司存在以“四自三不见”方式进行“买单”业务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  利用税收管理系统查企业发票信息  考虑到可能事关重大,杭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立即向市局稽查一局反映了相关情况。后者迅速联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立了“2·14”专案组。  为避免A公司闻风走逃,专案组初步商定方案后即对A公司实施了突击检查。  面对突然上门的税务稽查人员和公安人员,A公司措手不及。专案组取得了A公司的账册资料。但翻阅这些资料,专案组工作人员发现,其中数据凌乱、残缺,应该是企业事先就做好的用于应付税务机关检查的账册。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专案组不能依靠传统的查账检查方法获得突破。怎么办?经过研讨,专案组寻求市国税局货劳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帮助,从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调取了A公司以及相关企业的开票信息和受票信息。通过筛选、统计、分析和整合这些海量的发票信息,专案组迅速理清了涉案企业虚进虚出的明细数据。  揭开真相:专业化骗税链条令人震惊  手握这些数据,专案组开始顺藤摸瓜,外调取证。经过长达三年的努力,专案组近日终于揭开了A公司和相关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真相。  检查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不少涉案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只是出资人,或只是挂名,其实并不参与企业经营,有的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通过逐步查证,专案组最终查明,这些企业都是A公司骗税的“工具”。  按照规定,出口货物退税必须提供供货企业开具的经国税金税系统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以及外汇管理部门核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已取消逐票核销,改为总量核查),三个部门之间会定期进行电子信息传递,以确保单证数据的准确性。专案组发现,A公司和相关企业竟根据这个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对应建立了“开票企业——出口企业——报关中介——地下钱庄”这样一个专业化分工、一条龙作业的骗税链条,作案手段极其隐蔽。  专案组查明,A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是这个骗税链条的主谋。陈某利用其曾在报关中介机构工作的经验,通过义乌货代公司搜集大量不需办理退税或无法正常报关而确实出口的货物信息,将相关货物作为其“借货出口”的货源,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专案组已查实,A公司申请报关单上的货物大部分为义乌小商品市场外商个人购买未作“旅游出口”报关的货物。此后,A公司再利用出口货物海关抽检率较低的服装、价值不高的小商品报关,以少报多,以低报高。  与此同时,陈某伙同他人通过购买、新办、合伙等方式,组建多家外贸企业和贸易型企业。一方面,他们以其控制的出口企业的名义报关;另一方面,利用某些地区招商引资的漏洞,从江西、河南等地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其控制的贸易型企业买票,多环节洗票,取得出口货物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通过地下钱庄从境外账户向其出口企业收汇账户支付货款,造成所谓的“收汇核销”,取得申报出口退税所需要的合法的报关单、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用以骗取出口退税。  专案组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极其狡猾,为避免引起退税管理部门的注意,他们设立多家出口企业,化整为零,将各出口企业的年出口额控制在500万元以下,且通常跨地区收购出口企业或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贸易型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互相开票,尽可能减少出口企业直接用从敏感地区(容易取得虚开发票的地区,如江西等地)取得的进项发票直接申报退税。专案组目前已查明,分布于浙江、安徽、江西、江苏、山东、上海五省一市的44家涉案企业,无货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099.31万元,自行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8364.48万元,申报出口退税1815.69万元。由于发现及时,杭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已对所辖出口企业暂扣退税款1204.86万元。(转载自中国税务报)
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报关单号是海关编号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