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协议定的物业费补贴协议标准有年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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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应按合同规定按时缴纳物业费
案情介绍:
被告系xx市钟埭街道佳业花苑9幢1单元102室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0.29平方米。2003年10月18日,xx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一份,约定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佳业花苑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由xx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佳业花苑实行物业管理。2004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协议及入住合约各一份,被告确认每月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5元。2007年1月起被告停止缴纳物业服务费,至2012月7月(共67个月),共计4064元(110.29m2×0.55元/m2/月×67个月)。2012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费欠款通知函,被告收到该通知后至今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2009年12月4日,xx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xx市豪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协议及入住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上述约定按时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406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在平时的服务工作中应尽量与业主加强沟通,提高服务质量,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以减少物业纠纷的产生。
法院判决:
被告陆某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x市豪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管理费40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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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是由什么部门管理?
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是什么标准?为什么有按年收的,有按平米收的?年收费里面都包括什么费用?平米收都包括什么费用?物业收费增加或减少是公司自己掌握吗?为什么有物业的小区只让业主交物业费,而从来不告诉业主都包括什么费用,也和业主不签协议?交钱没问题,但是不...
我有更好的答案
物业费分前期物业管理收费和正式物业管理收费前期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由房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收费标准进行初审和批准。经房管部门批准的物业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进行约定。并公示在物业规约、房屋销售合同之中。物业公司同时应将房管局核准的收费标准上方地方物价管理部门做收费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部分地区在收费前还要去的《收费许可证》。正式物业管理费由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协商制定标准,或经过物业招投标形式来确定物业收费标准,并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经业主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由物业企业和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后,分别报房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批准。继续由前期物业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且延续前期物业收费标准的,可以不再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物业收费标准由物业企业按照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管理成本核算,加上企业利润和税金等综合计算而来。物业企业在和开发商、业主委员会协商制定物业费标准时,应提交成本核算表等财务报告。而开发商和业委会有权对物业收费标准核算进行审计或平谷。经适房、两限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物业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政府指定价格标准收取费用。因增加公共设备设施导致费用增加的,需向房屋主管部门申报。
资深物业管理师
去房产局的三楼问问吧,可能是那里管呢,不过现在文安的政府部门办事很不好办的,他们一般能骗老百姓绝对就骗,能骗多少是多少,要不那么多人开不出来工资,太他娘的操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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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收费一般根据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物业费一般包括管理费、房屋设备运行费、保安费、保洁费、维修费等。我们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这四个标准的收费依次大概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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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没有约定物业费但指定前期物业公司,他们发交房通知才告知物业费标准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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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 兰州|解答问题:66364条
你好,如提供了物业服务则需交纳物业管理费,如认识收费过高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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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收费,但业主从未看到过前期物业合同具体内容,只看到物业费总数,从未看到物业费具体组成,也不知道各项物业服务是按什么标准执行,物业公司以公司内部文件为由不让业主查看,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为物业故意隐瞒合同重要事实造成业主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起诉书中物业未提供物业费在物价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据,是否可以认为物业仅凭合同约定价格收费没有法律依据?3.物业起诉业主欠缴2014年全年物业费,虽然业主办理了交房手续,但绝大部分业主并未办理产证,物业出示的证据中仅有业主的预告登记信息,而房屋的产权人到现在为止仍然是开发商,这种情况下把业主作为被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4.物业管理小区一年多来从未公示过物业费维修基金等的收支情况,利用电梯等公共部位张贴第三方广告也从未经业主同意。地面停车收费未经业主同意,强行收费也从未出示过物价部门的许可证明,也未公示过停车费的收支情况,以上是否可以认为是重大违约?
1、是可以主张查看内容,否则可以起诉。2、可以举报,参照同类物价。3、需要结合规定,物业费有谁负责交来确定。4、可以举报其违法行为,也可以。
租户因失窃,拒交物业费,业主收到法院业主应诉通知书,怎么回复?在承租合同中规定了物业费由承租人担负。
您好先问清楚情况,积极协商应诉我的补充::25当时拒交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您现在方便的话,可以直接打电话过来,这样我可以更好的了解您的具体情况,给您更有效的解决,电话免费咨询
买新房,装修时才发现漏水,楼上和物业互相推诿已两年,怎办?我贷款购地层新房,装修时才发现厨房和卫生间之间的墙角漏水,物业找楼上协商,楼上说是建房质量问题,不是他的问题,但物业工程人员说是楼上装修搞坏防水层。物业和开发商是一家,他们互相推诿已两年。我已入住并一直拒交物业费,我的装修押金不能要回,现听说物业要便更为外省的公司,到那时一定要我交物业费怎么办?我的漏水找谁修?请快帮出主意,谢谢。
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通病,归根结底原因在于验收规范不对现在验收,只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地面有蓄渗水试验,而对卧室、餐客厅、入户花园等无强制性要求针对你家,若你建议楼上的装修时做一下客卧的地面防水,对方肯定不会轻易答应,因为要增加不少费用如你所述,楼上的已被你请来做渗水试验了,以后其房子装修铺地砖时,肯定会重视这个问题,可能会在自认有渗漏危险的地方适当做一下防水,不过'坏了就帮你补’这会是他的原则地面防水是要做上面的,做下面是一点效果都没有的既然你都想花本钱在自家顶棚做防水,不妨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做做楼上的思想工作,最差的结果就是你也出点钱提问者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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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定的物业费与物价局定的标准不一致怎么办?
我在小区购置一有产权的地面车库,物价局文件规定按综合物业管理费费120%收取,但车库销售合同却规定车库的“前期物业管理费”按50元/月收取,我不知应该按那个标准执行,前期物业管理费是怎么定义的,谢谢!
提问者:wl6359***时间: 11:50:56地点:3个回答
您好!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费用高于法律规定的,您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变更价格,至于您对合同条款中的前期物业管理费有疑问的,可以咨询开发商,如果双方对此解释不一致的,可以以不利于开发商的解释处理。
以合同为准。
详情可以咨询物价局
答:需要看双方合同约定。物业费包括: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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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事先有签订物业合同的可以先看物业合同里关于双方违约的事项还有责任的约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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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如果业主已接受了物业的服务但是并未提供物业费,是需要承担物业费的。但是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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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物权法》规定,小区物业公司仅具备服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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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共管道漏水,要看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如果是管道质量不合格,那开发商和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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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的正当性来源于全体业主的聘请,具体的表现形式为业主大会的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答: 因为我家地暖漏水长达6年,至今没修,物业把暖气已关,导致6年来没暖气供暖,所以我
答: 您说的不是很清楚,先不管是集资建房和上市,旨在看物业费这块。物业为业主提供服务,
答: 你完全可以拒绝物业公司的所谓缴纳物业费要求,并且,你有权利依法主张开发商承担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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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走保险即可,有没有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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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报酬如何结算的呢?
回答:不交社保是违法的,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交,赔偿损失
回答:房子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有小孩吗,几个,多大了
回答:可是申请劳动仲裁。是什么原因呢,有重大过错吗
回答:有保密措施,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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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律师观点:如何认定物业合同关系和物业费标准
文/王童&重庆昴科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来源与作者
笔者所在住宅小区(简称本小区),前两年物业服务的情况为:只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业委会,十多年来物业费为1元/平方米,业主缴费比例为90%以上。但前两年物业公司要调整物业费,采取上门由业主签字的方法后宣布大多数业主同意调整,就进行了调价为1.5元/平方米。很多业主由于对于诸如公共收益、公摊费用、大修基金使用等问题不满,同时对物业公司单方上门征求意见并公布结果的方式不认可,故采取了不缴费的方式对抗物业费上涨,从而引发了物管公司与业主的长期矛盾,这引起了笔者的思索,并对此物业服务纠纷进行了相关梳理。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
很多小区业主以与物业公司没有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为由不缴纳物业费,笔者认为此理由并不成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事实物业服务”作出了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推导出:若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亦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本小区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并未明确反对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缴费比例达到了90%。这表明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物业公司有权收取相应的物业费。
2、事实物业服务合同的法理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应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存在实际履行的客观事实,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的。本小区符合事实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二.成立事实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应继续按原约定标准支付。
本小区在认定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服务品质并未发生变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业主应继续按照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费为宜。在双方未协商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业主应按原约定支付物业费。
三、物业费调整应符合“双过半”的标准
1、物业费的调整,相当于是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而物业所服务的区域,实际上是整个小区的公共部分,与全体业主都有关系。因此,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有业主大会来作出决定。
2、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业主大会在对上述问题作出决定时,需要征得双过半赞成票,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不但要全体业主中有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调整物业费,而且这些投赞成票的业主所拥有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也要超过整个物业服务区域总面积的一半才可以,否则就不能通过。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而如果业主和物业公司就物业费调整协商不成,业主大会可以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也可自行管理物业。
3、故本小区物业公司若要调整物业费,必须在业主大会上取得双过半的表决通过才能进行,否则业主有权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而不予以缴纳: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建议物业费的定价和调整均采取政府指导价为主的方式
本小区的物业费上调之争并未结束,目前许多老住宅小区都面临本小区同样的困境:业主出于对物管服务诸多不满,拒绝缴纳物管费用;物业公司收费不足、服务水平也就下降,就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笔者认为:目前物业服务的困境,与目前对于物管费的定价和调整机制不合理有关,理由如下
(一)商品房住宅小区业主难以形成合意、业主自治难。
众所周知,商品房住宅小区不同于以前单位职工的住宅小区,没有单位组织和身份的隶属性,许多高层住宅的业主都是早出晚归、即使住了多年也互不相识,加上地段好的小区房屋出租率又高,业主参与小区自治积极性不高。
很多小区根本没有业委会,在上万人的小区想要召开业主大几乎不可能;即使采取上门征求意见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成本高、时间长,且业主认同度也很低,故通过业主大会“双过半”的的方式来定价和调整物业费用难度太大。
(二)政府指导价应在物业费的定价和调整中起主导作用
1、国务院发改委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日起执行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和服务的等级标准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按照《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以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十二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2、故从重庆市的规定来看,仅对按照《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以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除此之外的物业费怎么收,收多少,则将由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一致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确定。
3、笔者认为:如上所述,物业费的定价和调整完全交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确定事实上很难通过,形成物业公司叫亏、业主又不满意的两难局面。对于小区物业费用的制定和调整,应采取政府指导价为主的方式,由房管部门、当地街道和居委会以及业委会共同参与对物业公司的定级和评估、对小区服务的考核,对于高于指导价的浮动部分,才交由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确定,从而避免物管僵局的出现。
综上,商品房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在中国只有几十年历史,还很不成熟,由此产生的物业纠纷解决机制也不健全,有进一步立法完善。
编排/卢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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