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取消了中的恶意透支数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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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量刑数额标准中的数额较大、数
广东-湛江&07-18 15:35&&悬赏 0&&发布者:龙 回答:(2)
1、&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量刑数额标准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指的是多少到多少的金额?
2、&有的律师说各地数额标准不一样,可是有的律师说是一样的。那到底哪个才是正确答案呢?
3、&在坐牢期间还会产生那么高的利息、滞纳金、等,高的吓人的费用吗?
4、&如果出狱了还是没钱还,也没有任何资产,银行和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5、&在没钱还得情况下如何避免被起诉?
6、&如果判刑,会被判刑几年。请确定。&
7、&如果各地量刑金额标准不一样,那广东的应该是多少呢?较大、巨大、特别巨大
我信用卡贷了20万,其他贷款10来万
&&十分感谢给我回答的律师,如果回答的好,必然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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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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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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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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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是否应计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
  恶意透支数额即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确定数额时必须先提到几个术语,即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7/view-6492502.htm  本金为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原始金额;超过一定期限未还开始产生利息;复利是指将未归还的本金及产生的利息计入本金,再一并计算出利息,即人们所说的“利滚利”;滞纳金则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银行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照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滞纳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解释》的规定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排除在恶意透支的范围以外,但并未明确将透支本金的利息归纳其中,使得的司法实践中应对此类情况比较棘手。   2012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蚌埠分行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朱某使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从2010年2月起至日,透支本金9959元,利息(含复利、滞纳金)21686元,本息合计31645元。公安机关于日立案侦查。   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代表性,如果“恶意透支”的数额不计本金,则朱某的透支数额尚未达到1万元的起刑点,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透支数额计入本金,则朱某就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利息中含利息、滞纳金的部分当然予以扣除,那么剩下的利息本身是否应计入“恶意透支”的数额之内?该案在处理中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不应计入。第一,行为人的恶意透支行为只是得到了透支款,并没有占有利息,也没有将利息作为犯罪的目标,利息只是银行的间接损失。刑罚的轻重是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而确定的,利息并不是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而是银行的利润,不应成为刑法评价的依据。①第二,《解释》明确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利息属于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那么在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中就应排除利息。还有观点认为利息与本金相伴相生,恶意透支使银行受损的不仅有本金还有利息,因此应该将利息计入恶意透支的数额。   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的数额应该包含利息,理由如下:   信用卡是一种银行定位于个人日常消费的信贷产品,与银行其他信贷业务相比,其特点是没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抵押,完全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之上;信贷金额较小,主要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信用额度一次授信可以在不确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或者部分使用,再按约定归还贷款之后,信用额度自动恢复即可再用,又被称为 “循环信用”。②信用卡透支对银行来说即是对持卡人的无担保贷款,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银行贷款是银行根据国家政策按一定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商业银行贷款具有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其中的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即银行对贷款收取利息是法定的受保护的收益。社会经济主体参与到经济合同中与银行订立借贷合同时必须按相关具体规定还本付息。   前文有观点提到“行为人的恶意透支行为只是得到了透支款,并没有占有利息”,则是错误的。第一,利息依附于透支款本身,没有透支款何来利息?利息作为持卡人透支后超期不还产生,这本身就如同本金一样是银行的应得利益。虽然持卡人没有将利息作为直接犯罪目标但客观上其怠于还款的行为还是造成了银行利息的损失而在主观上这种损失是持卡人应知的。因此恶意透支使银行受损的包括本金和利息。第二,各银行作为金融市场主体有权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规定自己的收费项目及金额。综合来看,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种类基本有以下几种:1、年费;2、卡工本费;3、换卡手续费;4、卡片升级费;5、利息;6、滞纳金;7、预借现金手续费(取现费);8、调单费;9、外币交易结汇;10、补制对账单费;11、超限费(超额金);12、重置密码费;13、境外紧急补发卡手续费;14、开具证明手续费;15、溢缴款领回手续费;16、账户管理费;17、分期付款手续费。这种规定与国家政策绝非排斥关系,不能因为银行有了规定就反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此外,《解释》之所以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排除在恶意透支的范围之外,是因为这些费用具有民事违约金的性质,各银行对此规定不尽一致,不宜认定为恶意透支的数额,而利息作为银行收费的重要种类却没有明确规定,也间接表明了立法者的态度。   因此,《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应该包括利息在内。   [注释]   ①丁胜.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若干问题探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2).   ②刘伟.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基本问题[J].湖北社会科学,2011,(10).   (作者单位: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蚌埠 2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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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怎样确定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1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
内容提要:恶意透支数额只应当计算本金,以持卡人透支第一笔没有正常归还的钱款的时间为恶意透支的开始时间,此前持卡人的还款不能视为对以后透支本金的归还。银行催收金额与实际欠款金额不一致的,应以银行催收金额作为恶意透支数额。应当由银行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银行催收后透支本金的减少,不影响催收的效力。透支本金增加,则必须由银行进行另外的催收。追诉机关证明行为人具有“催收不还”的行为,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应当允许行为人反证。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最常见的一种金融犯罪,近年来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据统计,上海法院受理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数为178件(2006年)、235件(2007年)、379件(2008年)、651件(2002 【案情回放】
200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三张信用卡,从中套取现金4.8万元。陈某还先后申领两张信用卡,恶意透支5.6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后陈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自首。
2010年1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又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应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判决宣判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实施“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并使用”和“恶意透支”两款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对两款犯罪金额予以累加后综合量刑。即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属数额巨大,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应依法纠正。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又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减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4 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崔华伟 谢湘平 王跃辉
随着全国公安机关对信用卡犯罪打击力度的增大,基层司法机关受理的此类案件日益增多,仅2010年5月份,笔者所在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就多达50余件,其中最多的就是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型的犯罪。而在此类犯罪中,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却产生了不同意见,严重制约了此类案件的顺利办理。笔者在此提出一已之见,同时呼吁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出台解决方案,以指导基层司法。
第一个问题,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中是否应当包括利息?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5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今起施行。根据该解释,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增加两个限制条件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说,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善意界限确定
孙谦表示,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6
如何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
透支分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账户上,已无资金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和一定额度内透支。应当注意的是恶意透支的行为要么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要么是超过还款期限透支,但无论哪一种都必须是经过发卡银行的催还仍不归还,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然而现实生活中大量恶意透支案件,行为人携款潜逃,银行根本无法实施催还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性质?有的学者作了深入研究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对有利用信用卡透支功能进行巨额诈骗重大嫌疑的,可以先行以诈骗立案,并采取必要强制措施;其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经银行催收期满,仍不归还透支款的,即可认定恶意透支,此种情况完全符合恶意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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