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安全员岗位描述需要重新述标吗

制度汇编(最终版)_学霸学习网
制度汇编(最终版)
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文件辰矿安字〔2010〕1 号关于印发《辰溪矿业公司 2010 年安全 工作决定》的通知两矿、各部室: 为认真落实安全办矿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夯实矿井安全基础,努力实现矿井年度 达标的目标,全面实现公司 2010 年安全生产目标,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辰溪矿 业公司 2010 年安全工作决定》 ,现随文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辰溪矿业公司 2010 年安全工作决定二 O 一 O 年一月一日主题词:安全工作决定 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 ,督查站,存档。 湘煤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 年 1 月 1 日印发-1- 辰溪矿业公司 2010 年安全工作决定为认真落实安全办矿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夯实矿井安全基础,努力实现矿井年度 达标的目标,全面实现公司 2010 年安全生产目标,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现将 2010 年安全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责任,特别是矿领导一级的安全责任。 进一步落实公司、矿两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特别是矿领导的安全责 任。今年,继续推行矿井安全效果与矿领导安全目标奖励挂钩,并加大考核力度,严 格执行各类安全事故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大对事故责任的追究。两矿要结合矿井实际 情况,制定适合本矿井的安全奖励办法,根据安全效果,对员工实行安全奖励。 通过层层传递压力,把安全责任落实的重点放在队干班组一级,主要通过以下途 径具体落实:一是要通过培训提高;二是各矿、连队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除 明确任务外,应将会议重点放在各线如何落实上,做到每次突出重点;三是要认真落 实下井带班和跟班盯岗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四是坚持安全确认原则,对提出的 隐患要想办法先解决后生产,暂解决不了的,要制定措施,确保工作场所安全;五是 要注重工作方法,工作要主动;六是要认真开展每周的安全自检整改;七是要对矿井 管理人员有针对性的制定安全联责点(线) ,对联责点发生工伤事故和较大非工伤事 故及重大违章行为的要实施连带处罚;八是加强先进班长建设,要按标准,一月一个 重点,全面强化班(组)长安全管理职能。 二、落实制度、措施、标准,从严治矿。 公司、矿在制定制度、措施、标准时,要结合实际,操作性要强。每一项制度、 措施、标准制定后,考核是重点,公司制定各类安全考核办法,按要求严格考核。矿、 区队、班组、员工是执行的主体,公司、矿各级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是督促的职能部门。 各级各部门首先要认真学习掌握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措施、标准,特别是新近 出台的有关制度、措施、标准;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制度办事,谁违反制度,将严格 处罚兑现。公司安全、生产、机运部每季,矿井每月必须开展一次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并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人员实施 处罚。 三、突出抓好“双基”工作,是确保矿井安全的治本之策。-2- 矿井质量达标工作,公司和矿两级必须认真按今年的“矿井质量达标管理办法” 的要求扎实开展。每月在布置生产计划时应一并安排好达标项目,在工作安排时结合 矿井现有条件对各专业要突出重点。采煤、掘进:突出五条线管理,特别是工程质量; 运输:突出设备保险装置、斜井各道保险、信号,斜井(上下山)铺轨的质量;机电: 突出设备各大保护和定期检修维护;通风专业:突出通风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具体是 设施标准、工作面的分区通风和瓦斯检查。地测防治水 :突出探水措施的落实和水闸 墙的观测。在开展质量达标工作中,有四点必须重视:一是资金投入,今年对质量标 准化工作投入是按矿井月度工资总额的 1%提取,其中 0.5%用于项目建设,0.5%用于 奖励;二是各专业树立标杆工程,纵向带动其他同类工程共同提高;三是严格检查评 比,公司一月一检查,一季一考评的考核机制,权重比例不变。各矿应设达标专干, 每个月有项目安排,有检查验收台帐;四是达标资金由矿设立专帐,项目资金运用仿 效专项工程做法,公司财务定期抽查,确保落实到实处。 要下大力气抓好班组建设。班组是矿井安全生产的最小单位,只有把班组建设好 了,员工队伍整体上才会有所提高。首先要选好班长 ---带头人,班长的选拔要制定 严格的制度,既要能吃苦又要懂安全和操作技能,同时还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二是 抓好班组安全教育,要通过每月的安全警示教育日和专门技能培训,提高班组人员安 全素质、安全技能;三是考核要严,分配要公。矿要制定班组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并 公示。四是要树立先进促后进,公司制定方向性评比方法,矿细化,每月一考核,加 大班组奖励度。 四、加大对矿井系统、环节的技术改造,进一步提升矿井安全水平。 2010 年,公司、矿必须按集团公司审定的专项工程资金计划,优先安排矿井系统 环节技术改造,重点是采煤方法改革的进一步完善。具体是:蒋家坪矿要突出抓好壁 式采煤方法的进一步完善,二部绞车电控改造;两矿井的支护改革;大坪矿排水系统 的完善;公司两降压站装备全部换新。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明确项目责任人,做 到项目、资金有安排、有检查、有进度汇报、有现场验收和报告。通过狠抓技术改造 工作,全面提升矿井的安全水平。 五、要突出重点,治理安全隐患。 通过各类安全检查,发现两矿井存在较大隐患比较多,有的是历史原因造成的, 要分门别类排队,坚持轻重缓急的原则。特别是整改过程中,整改一个验收一个,安-3- 全部门要以查隐患并条条督促整改为重点,整改完后,由各责任人签字,然后再销号, 否则追究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对暂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措施和计划,限期整改。 六、抓好安全培训教育。 要突出抓好基本技能培训。今年,公司三级培训机构,要按照培训管理办法的要 求,在抓好理论培训的基础上,工作重点是新技术新工艺的现场培训,要继续抓好新 工人岗前培训和特殊工种的复训工作,通过对员工的理论和现场培训,达到真正提高 技术技能、增强责任心的目的。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来带动广大员工学习技能 的积极性,一季度为安全学习季,大力宣传,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三季度开展技术 比武活动,通过一系列的活动,让员工既学到知识,又增长安全基本技能。每月对队 干和班组长进行安全素质评估,每人全年的积分为 24 分,按罚 100 元扣 1 分记,负 8 分为一个层次,实行强制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素质。 七、加强对安监员的考核,从严打击“三违”行为。 今年,对于驻矿安监员的培训要制度化,每季必须对安监员进行一次轮训。除定 期培训外,安监员还必须加强自学,提高自身素质。平时,安监员不但要学上级和公 司新出台的安全文件,还要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 、作业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技术措施等,善于发现问题和打击各类违章行为;在实施安全监察时必须坚持原则: 对各类一般违章行为,施以批评教育为主的方式,而对屡次以及严重违章的人员,不 但实施从重从快地打击,同时在矿区曝光台上曝光,安监科建立违章档案,屡教不改 及严重违章者要在本矿和两矿三班指令会上作检讨,特别突出的要实行单兵教练。安 监员要敢于停作业头面(点) ,对经核实属实的,公司奖安监员 300 元/次;要勇于抓 矿、区、队长的违章行为,对屡次重大违章的队干必须从严查处直至撤销队干职务; 要搞好日常的例行安全监察工作,对重要地段、场所要实行蹲点守候,问题交接清楚, 当发现有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有权立即下达撤出人员的指令。今年对驻 矿安监员每季进行一次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安监员的责任心、业务能力、工作方式以 及汇报情况等内容。适时对两矿的安监员实行轮岗交流,对不称职的安监员将调离岗 位。-4- 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文件辰矿安字〔2010〕8 号关于下发《辰溪矿业公司安全办公会议 制度》的通知两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 文件、指示精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特制订《辰溪矿业公司安全 办公会议制度》 ,现随文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辰溪矿业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二 O 一 O 年一月四日主题词:安全办公 会议 制度 抄送:公司领导,安通部,存档。 湘煤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通知2010 年 1 月 4 日印发-5- 辰溪矿业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 文件、指示精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公司决定在公司机关及下发各 单位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安全办公会议主持人 、参加人 (一)各级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同级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亲自主持召开。安全 生产条一责任者外出时,由分管安全的副职主持会议。 (二)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公司领导、机关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副总工 程师、公司垆单位领导、安监部全体人员、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主 管。 (三)矿级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人员:矿领导、安监组全体人员、各连队干、矿总 支秘书。 第二条 安全办公会议召开周期及时间 (一)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每月十号(节假日顺延)召开。 (二)矿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具体时间由矿自定。 第三条 安全办公会议的要求 (一)会议前要作好充分准备,要抓住重点精炼、高效务实地开好会议。 (二)参会人员必须携带笔和记录本,作好会议记录,对本业务范围或管辖范围 内的安全问题必须详细记录,以便会后布置安排隐患整改工作。 (三)办公室和安全监察部要对会议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存档备查,并及时整理 成会议纪要。 (四)凡是应到会人员秒得无故缺席,否则每次罚款 20 元。不得迟到、早退、 否则罚款 10 元。 第四条 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贯彻上安全生产 文件、批示、规定等。 (二) 总结前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通报和检查上次办估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听取下属矿和单位对当前安全生产情况的分析汇报,研究-6- 解决重大安全隐患的针对性措施,并明确负责人、材料和资金计划、时间安排;布置 下一阶段安全工作任务、提出措施和具体的工作要求。 (三)研究专项安全整治及安全生产有关制度。 (四)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责任者,吸取事 故教训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五)研究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和奖惩办法。 (六)研究本单位安全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安全工作计划。-7- 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文件辰矿安字〔2010〕11 号关于下发《辰溪矿业公司安全生产 处罚办法》的通知两矿: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夯实矿井安全基础, 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从重从快查处各类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人员,促进公司安全生 产,根据《安全生产法》 、 《煤矿安全规程》 、国务院第 446 号令、集团公司、涟邵矿 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辰溪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处罚办 法》 ,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辰溪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处罚办法二 O 一 O 年一月一日主题词:安全生产 处罚 办法 抄送:公司领导 ,安通部,生产部,机运部,存档。 湘煤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 年 1 月 7 日印发-8- 辰溪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处罚办法第一章 总 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夯实矿井安全基础, 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从重从快查处各类“三违”人员,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根据 《安全生产法》 、 《煤矿安全规程》 、国务院第 446 号令、集团公司、涟邵矿区安全生 产管理局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第一条:凡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者,处以 1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公司解 除其劳动合同。 1、斜井蹬钩者; 2、在井下吸烟、带烟火下井者; 3、偷盗雷管、炸药、电缆者; 4、不执行审批的作业规程、探水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而酿成事故的; 5、造成重伤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6、殴打坚持原则的安监员、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条:凡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者,处以 500 元罚款: 1、未编制、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单项工程安全措施以及未报补充安全措施就指 挥开工或作业的; 2、故意破坏矿井通风安全设施者; 3、采区或矿井停电 3h 以上的责任人; 4、井下电、氧焊未编制安全措施报批就指挥作业的责任人、未执行审批的安全 措施的责任人; 5、未按指定地点采煤,擅自乱开口子,滥采滥挖煤柱,煤干的; 6、掘进贯通巷道,回采采通老空区及邻近采区,未填报贯通、采通通知单、未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就盲目贯通的;施工单位未按中腰线施工造成误贯通的;-9- 7、故意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真相或隐瞒工伤及重大非伤亡事故,不按规定汇报的; 8、谩骂坚持原则的安监员、安全员的; 9、违反绞车道“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的; 10、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跑车事故的责任人及主管领导、分管领导; 11、安全员空班、漏检者; 12、有其他严重违章指挥行为的; 13、未按期整改上级提出的隐患的。 第三条:凡有下列违章行为者,处以 300 元罚款: 1、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损坏设备的; 2、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电线)的; 3、擅自离岗、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的,或其它岗位空班的; 4、发现违章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5、斜井矿井掉道,不就地复轨便开车的责任人; 6、掘进打干眼的; 7、采掘工作面未检查安全就进行安全确认的责任人; 8、必须探放水的工作面未编制探放水安全措施或未贯彻执行的; 9、探水眼未经安监员或安全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放炮的责任人; 10、井下单项工程无施工设计或技术方案,擅自开工的责任人; 1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预兆,不立即停止作业,继续打眼放炮的; 12、造成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瓦斯积聚或有害气体超限的; 13、工作面及盲巷等处瓦斯浓度超过 3%(体积大于 0.5m ) ,不按规定报批,排放 瓦斯措施而自行实施排放的; 14、未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安排采掘作业的;未经公司总工程师同意擅自调离 特殊工种人员的; 15、新工人(协议工、合同工、临时工、特殊工程施工人员)未按公司规定组织 体检、培训,考试不合格,就安排下井作业的;培训后没有签订师徒协议的; 16、在井下打架斗殴的; 17、接到事故隐患汇报而不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的; 18、责任人受到处罚后,将罚款平摊到班组人员的;- 10 3 19、放炮母线不符合规程要求进行放炮的; 20、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发现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或其它失爆现象的直 接责任人; 21、没有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安排在井下进行电、氧焊作业的指挥者 或作业者; 22、造成轻伤事故的责任人; 23、安全员、安监员在井下睡觉; 24、喝酒下井或在井下喝酒者。 第四条:违反人行车管理制度或规定的处罚: 1、乘坐人车携带超宽、超长等危险物品者(用专车不在之列) ,罚款 100 元; 2、未按规定周期检查人车、钢丝绳、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自动取钩装 置的,罚款 100 元; 3、斜井人车没有按规定进行手动落闸试验的,罚款 100 元(以记录为准) ; 3、擅自开单边人车的责任人,罚款 100 元; 4、绞车司机未按信号开车,人车无信号或信号失灵,仍违章运行,罚绞车司机 和押车人员各 100 元; 5、抢坐人行车者,当事人罚款 50 元; 6、在人车未挂好或人车运行过程中上、下车者,罚款 50 元; 7、人车超座者,罚款 50 元,并罚同排乘车者 20 元; 8、开人车时,无监护司机,处罚绞车司机 50 元/次,未安排的处罚运输队长 100 元/次; 9、开人车时,有遥控打点装置的斜井必须使用遥控打点装置,否则处罚押车司 机 50 元/次; 10、人车在开车前,押车司机必须向乘客发出开车信号(口喊或口哨) ,方可发 开车信号,否则罚款 20 元/次; 11、挂人车必须使用人车防护链,否则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 12、人行车押车人不按规定押车者,罚款 20 元; 13、未在指定地点候车的罚款 20 元; 14、乘坐人行车未按规定吊挂防护链的罚款 20 元;- 11 - 15、未按规定时间更换人行车万向轮销子,处罚责任人 100 元; 16、人车超速运行或非正常拉出口,处罚绞车司机 100 元/次。 第五条:违反机电设备运转管理制度的处罚: 1、回采工作面或有电气设备的掘进工作面,局扇不安装开停传感器、风电闭锁、 断电器装置的,罚 100 元; 2、不使用照明综保、电煤钻综保罚机电队长 100 元/台;不使用电煤钻专用电缆 的罚材料库长和安装人员各 100 元; 3、未取得上岗证,擅自操作机械设备的,罚款 100 元; 4、未定期对井下在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的责任人每次罚款 100 元 (以记录和责 任牌板为准); 5、提升绞车保护装置,人车保险装置,电机车刹车、灯、喇叭装置,电气设备 安全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等失效、失灵后不及时处理的,罚款 100 元;电气设备 安全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等未按规定试验、记录,当班值班电工罚款 100 元; 6、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随意打反车,小绞车司机不带电下放,不使用制动装 置者,罚 100 元; 7、无计划停电、停电不挂停电警示牌或其它标志的,罚款 100 元; 8、采掘工作面以外的电气设备有鸡爪子、羊尾巴或其它失爆现象的,每处罚款 100 元; 9、擅自拆除或不使用机电设备运行安全保护装置的,罚 100 元; 10、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未进行检查验收签字的,每台次罚相关责任人 50 元; 11、电溜子电机无防护罩每次罚电溜子班长 50 元; 12、特种工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罚款 20 元;擅自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责 任人罚款 100 元; 13、未填写设备运行报表者,每次罚款 50 元; 14、水泵司机空班、擅自离岗或不按时排水,造成水倒灌下水平的, 罚责任人 100 元; 15、平巷电机车超速行驶的,过风门、弯道、岔道,不减速、鸣号,罚 50 元; 16、矿车未定期检查(编号、记录) 、维护的,罚修车班班长 50 元/次;在井下 发现不合格矿车, 处罚修车班 50 元/台; 矿车出厂没有质检证的, 处罚机械厂厂长 200- 12 - 元/批; 17、电机车司机离开司控室时,没有切断电源、换向器转换开关未拨到零位、开 车板手未取下、刹车未置于制动位置,每项次罚当事人 100 元; 18、采掘工作面未安装监控系统,处罚机电队长 100 元;未按规定移动监控系统 探头,回采工作面处罚安全员,掘进工作面处罚班长 20 元/次; 19、井下新装或拆除传感器后,16 小时内未及时调整矿信息终端传感器设置,每 处罚责任人 50 元; 20、矿井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或无处理 记录,罚值班人员 50 元/次;按系统报警数据次数;随意关闭矿井信息终端或网络设 备,造成系统数据传输中断,每次罚当事人 100 元; 21、监控系统值班调度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打印、报送相关领导审签,并妥善保存 瓦斯日报的,每缺一日审签,罚值班人员 10 元、罚审签领导每人 50 元。 第六条:违反矿井提升运输管理制度的处罚: 1、用机车或矿车直接撞开风门或放飞车(撞杆风门除外) ,每次罚当事人 100 元。 在有机车运行的同一区段轨道上又有人力推车、2 机车或 2 列车在同一方向行使的距 离少于 100m、人力推车多于 1 辆且距离少于 30m,每次罚当事人 50 元; 2、运输较大型设备和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时,没有落实安全措施,管理人员没 有现场把关,每次罚责任人 200 元; 3、超载提升,每次罚挂钩工 100 元;开车行人或行人开车,罚信号工 100 元; 4、违反操作规程规定,损坏钢丝绳的罚款 100 元; 5、行人上、下山(包括甩道)未安装声光闭锁信号的,罚机电队长 100 元; 违章 使用声光闭锁信号的,罚款 50 元; 6、使用不合格链环、插销的,罚挂钩工 100 元; 7、设备及人员擅自滞留在井底警戒线(红灯)内或不在井底设置警戒线(红灯) 的责任人,罚款 100 元; 8、新掘巷道使用杂拌道,处罚掘进队长、班长、验收组长各 50 元;处罚分管掘 进的矿领导 100 元; 9、斜井上、下山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自动取钩装置未安装或未正常使 用,便指挥开车的;上述装置出故障未及时汇报的;罚主钩手 100 元;- 13 - 10、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查,检查结果没有详细记录,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 11、主要斜井未进行一周二次检查(主要检查铁轨质量和滚筒质量) 、维护(以 记录为准) ,处罚责任人 100 元; 11、斜井及下山井底矿车不停稳就争抢矿车者,罚款 50 元; 12、违章搭乘电机车空重车者,罚款 50 元,电机车司机和跟车人员各罚 20 元; 13、材料车违章超运的(材料超过材料车架)罚款 50 元; 14、电机车顶车运行或异轨牵引的罚款 50 元; 15、斜井违章搬运材料、设备者,罚款 50 元; 16、斜井、地面碴子山违章停放重、空桶者,罚款 20 元; 17、非信号工乱发信号的,罚款 20 元; 18、下山掘进,未按规定安装跑车防护装置,处罚机电队长 100 元; 19、碴子桶超装,每桶罚 20 元。 第七条:违反打眼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制度的处罚: 1、放炮未按规定站哨,无“三警戒”,罚责任人 50 元; 2、打残眼或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责任人,罚款 100 元; 3、不按规定安全措施就放糊炮、明炮的,罚责任人 100 元; 4、采掘工作面边打眼边装药的,罚款 50 元; 5、不按规定发放火工品的,罚井下材料员 50 元; 6、不按规定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者,罚款 50 元; 7、用雷管当炮钎做引药,及在有电器设备地点附近 10 米以内做引药,罚放炮员 100 元; 8、不按规定运送、储存火工品的,罚放炮员 50 元; 9、当班用剩的火工品,不及时退回,罚放炮员 20 元; 10、回采、掘进不使用水炮泥或不按规定充填炮泥的,罚款 20 元; 11、雷管、炸药箱内存放其他物品的,罚款 20 元; 12、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使用火工品的,罚责任人 20 元; 13、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雷管、炸药箱不上锁的罚 20 元。 第八条:违反采掘管理制度的处罚: 1、未按规定开采顺序安排回采作业的罚款 100 元;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未- 14 - 编号的罚 100 元; 2、未按规定回收支柱的,造成浪费,不用机械回收、强行锤打斧砍的,擅自到 采空区收支柱的,罚款 100 元; 3、对补加和更换支柱不按规定操作的,罚款 100 元; 4、房柱式回采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宽度,单体工作面控顶距超过规定的, 罚队长、安全员各 100 元; 5、没有编号回收煤柱的,罚技术负责人 100 元,未按规定回收煤柱的,所采煤 数充公,并罚款 50 元; 6、掘进工作面遇断层、破碎带、超高到 2.5m(2×2m)时,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处罚技术负责人 100 元;没有执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罚责任人 100 元; 7、不按作业规程留设煤柱的,罚款 50 元; 8、采掘工作面作业无锄头、撬棍等工具的,罚班长 50 元; 9、掘进工作面破碎地带不及时支护,罚责任人 50 元/次,锚杆支护不按质量规 定安设,罚班长 20 元/根,当班进尺充公; 10、支护材料未按规定分类放到指定地点的,罚款 100 元; 11、未安排对巷道进行周期检查的,罚安通队长 100 元;安排了,未按规定对巷 道进行周期检查及检查不到位的,罚维修班长 50 元(以记录为准) ; 12、电溜子安装时,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打压撑,罚溜子班长 50 元;电溜子安 装移动支柱或放炮崩倒支柱,未及时恢复,罚责任人 50 元; 13、回采工作面支护未划线,罚安全员 50 元/次;不按安全员划线要求支护,罚 支柱工 50 元/根;未按值班矿长、安监员根据顶板情况要求,少支护或支柱不合格的, 每根罚支柱工 50 元; 14、乳化液泵站的压力小于 15MPa,泵站系统漏液,乳化液浓度小于 2~3%,处 罚责任人 100 元;单体初撑力不够,每根罚支柱工 50 元; 15、采掘工作面过老巷、断层、裂隙带、褶曲构造带;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 作业规程规定;初采、收尾、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留顶煤开采;掘进工作面过采空区 时,未按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或无矿井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队长、班组长带 班作业,处罚责任人 200 元; 16、砌碹巷道空顶空帮处没有及时充填严实;锚喷巷道锚杆的数量、角度、喷浆- 15 - 厚度及养护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每处罚掘进队长 100 元; 17、违反以下条款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 18(1)坚硬难冒落顶板必须采用留煤柱支撑或采用人工强制放顶措施; (2)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 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放顶作业 人员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操作; 19、回采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加其它形式的支护,上下顺槽距工作 面出口 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违反此规定的,处罚队长 100 元; 20、回采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放顶,违反此规定的,对生产矿长处以 200 元的罚款; 21、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收尾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初次放顶和工作面收尾时, 必须有矿井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队长、班组长亲自带班作业。违反此规定的,对矿 井回采队长、采掘技术员、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处以 200 元的罚款; 22、运巷、风巷、尾巷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及时回撤,处罚责任人 100 元; 23、 壁式工作面未对顶板压力进行定期观测、 登记台帐的, 处罚矿技术负责人 100 元。 第九条:违反探放水制度的处罚: 1、损坏防治水设施的,罚款 100 元; 2、未按探水设计进行探水,随意改变探水作业方式的罚款 200 元; 3、事先未预报采掘进度,造成采掘工作面误入防水警界线内,罚测量组长 100 元; 4、利用探水眼装药放炮的,罚款 50 元; 5、探水工作面未进行探水设计,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罚矿总工程师(技术 负责人)200 元; 6、探水工作面无探水牌板,罚技术科长 100 元; 7、未按时检查观测防治水设施的罚款 50 元。 第十条:违反“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处罚: 1、未执行“一炮三检”的,罚款 100 元; 2、局扇打循环风,罚通风队长,通风技术员各 100 元;- 16 - 3、矿井采用扩散通风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人 50 元; 4、随意打开风门,无风门连锁,造成风流短路的罚责任人 50 元; 5、随意破坏栅栏,进入盲巷或老采区的罚款 50 元; 6、瓦检员未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的罚款 50 元; 7、采掘工作面风筒末端出口风量和距离未达到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 50 元; 8、未及时填写瓦检牌、记录手册及报表(或填写不全,不清,不正确的) ,造成 “三不对口”的,每处罚安全员 50 元; 9、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不洒水防尘的,罚回采安全员、掘进班长 50 元; 10、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测风的,罚测风员 50 元; 11、防尘水管跟不上工作面或管路无水防尘的责任人,罚款 20 元; 12、瓦检员的瓦检器有故障仍继续使用的,通风队长发现问题又不及时送修的, 各罚 50 元; 13、安装、拆除局部通风机,矿生产技术部门没有填卡申请,未经矿总工程师批 准,或设备安装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每处罚责任人 100 元; 14、随意停开局扇的,罚款 20 元; 15、井下拆卸矿灯的,罚款 20 元; 16、盲巷、盲峒未及时打栅栏及悬挂警示牌的,每处罚通风队长 100 元、局部瓦 斯积聚在 1 小时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每次罚通风队长 200 元; 17、安全员不充填和监督使用水炮泥的,罚款 20 元; 18、转载点不洒水防尘的罚责任者 20 元; 19、不使用风水联动喷雾装置,掘进风水联动装置超过工作面 20m 的,不冲洗巷 帮的,罚 20 元; 20、安全员对不使用喷雾装置不督促,不汇报的,罚款 20 元; 21、安全员未按规定对瓦斯检测仪对零,进入工作地点的,罚安全员 50 元; 22、放炮时未采取措施保护好风筒,造成风筒破口的,罚当班班长 50 元; 23、故意割破风筒或未采取措施造成风筒破口的,罚责任人 50 元; 24、通风设施不完好,每处罚通风队责任人 100 元;正向风门敞开不关,每处罚 责任人员 100 元; 25、井下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的,每次罚当班瓦检员 100 元;- 17 - 26、采掘工作面有煤尘堆积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 27、造成采掘工作面无风或微风的责任人,处罚 100 元/次; 28、壁式工作面有条件未实行全负压通风,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处罚责 任人 100 元。 第十一条:其它违章的处罚: 1、掘进巷道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 100; 2、回采工作面投产前未经公司相关部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 3、测量人员对采、掘工作面不及时测绘及上图的,罚款 100 元; 4、矿井没有严格执行《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制度》 (湘煤集安生〔 号) ,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每次罚矿井带班人 100 元; 5、无矿总工程师签发的巷道开门通知单或矿井测量、采矿技术员和队长没有根 据“开门通知单” 要求到现场标定具体的开门位置, 擅自开门施工, 每处罚施工队 200 元;巷道开门、贯通时没有按规定跟班;开门、贯通处未按措施要求加固或支护不符 合作业规程要求,每处罚施工队 100 元; 6、掘进开门,没有保护好管线、电缆,造成管线、电缆损坏的,罚责任人 100 元; 7、不组织安全和质量达标检查的,罚责任人 100 元; 8、通讯不畅通,罚责任人 100 元; 9、采煤工作面回收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回采队干 100 元; 10、不参加安全和质量达标检查,不参加安全办公会,各队不组织召开安全办公 会,罚队长 50 元; 11、违反劳动纪律,上连班的,每次罚 50 元,擅自替人代班的,每次罚双方各 50 元; 12、自救器未按规定进行校验的每次罚责任人 50 元; 13、连队队干不组织班前指令会的,每次罚款 50 元; 14、队干不认真详细、真实地进行汇报的罚款 50 元; 15、瓦检员、安监员不按时进出班者,每次罚款 50 元;- 18 - 16、不按规定发放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罚责任人 50 元; 17、在井下裸体或半裸体作业的罚款 50 元; 18、安全监控系统、探头、传感器不按规定地点使用的罚 50 元,不按规定检测 的,罚 50 元/次; 19、在井口 20 米范围内吸烟者,罚款 50 元; 20、井下吃槟榔的,罚款 50 元; 21、在井下用白炽灯或防爆灯取暖的,罚款 20 元; 22、不戴矿帽,不携带矿灯,穿拖鞋,不戴口罩(采掘运人员、安监员、安全员) 穿化纤衣服下井的,罚款 20 元; 23、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机电硐室和井下要害场所休息者,每次罚款 20 元; 24、当班作业人员无故不参加班前指令的,或其它安全活动的,每次罚款 20 元; 25、在井下睡觉的,罚款 20 元; 26、带手机下井者,罚款 20 元; 27、机电硐室、设备、车场卫生不合格或存放其它物品,达不到标准的罚款 20 元; 28、矿井管理人员下井不携带安全锤的,每次罚款 20 元; 29、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汇报、汇报后不及时安排查处隐患,罚责任人 50 元; 30、矿井自检的隐患未按期整改合格的,罚款 100 元/条。 31、不按规定上报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等的责任人,每次罚款 50 元。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章行为的处罚,根据责任大小,危害程度等比照相 关条款进行处罚。第四章“三违”罚款的管理使用第十三条:安监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罚款单据,每月对罚款进行详细统计,及时报 送矿经营科,公司安监部。 第十四条:被罚款人员的罚款在当月的工资表中兑现,处罚必须先告知当事人, 允许申诉期为 7 天,核实后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安全罚款按矿 30%,安监员(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5%,公司 25%,- 19 - 安监部 20%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安监部造表,报安全副总经理核准,经总经理批准后 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员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20 - 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文件辰矿安字〔2010〕12 号关于印发《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安全事故 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两矿、各部室: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 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各级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 (国务院第 302 号令)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湖南 省政府 2008 年第 148 号令) , 《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湘 煤集安生[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现随文下发,请 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考核办法二 O 一 O 年一月六日主题词:事故管理 考核 办法抄送:公司领导 ,存档。 湘煤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 年 1 月 7 日印发- 21 - 辰溪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有效防范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第 302 号令) 、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湖 南省政府第 148 号令)和《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湘煤 集安生[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事故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一、伤亡事故分类 (一)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 1 至 2 人事故; (四)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 3 至 9 人事故; (五)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 10 至 29 人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 30 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 1000 万元的非 伤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分类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8h 以上或采区停工 3 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水平停止生产; 4、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 10m(含 10m)以上; 6、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 5m(含 5m)以上; 7、在用巷道冒顶长度 10m(含 10m)以上。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2h 以上,但不足 8h 或采区停工 8h 以上,但不足 3- 22 - 昼夜; 2、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3、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 5m(含 5m) ; 5、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 3m(含 3m) ; 6、在用巷道冒顶长度超过 5m(含 5m) 。 (三)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30min 至 2h 或使采区停工 2~8h;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 3%; 3、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 3m(含 3m) ; 5、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 3m 以下; 6、在用巷道冒顶长度 5m 以下。 第三条 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负全 面责任;分管安全的副职具体负责;技术负责人对安全负技术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 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部门领导 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条例。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 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 (二)公司每月召开二次安全办公会议(即安全生产调度会) 、矿井、连队每周 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署安全 生产工作。 (三)根据当年采掘部署和矿井的灾害特点,由矿长组织人员制定矿井灾害防治 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四)建立健全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排 查和治理安全隐患。 (五)建立健全矿井安全奖惩机制,采取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实行全员安全与收- 23 - 益挂钩。 (六)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特殊工 种做到持证上岗。 (七)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项目的有效 实施。 (八)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并按规定报告。 第五条 凡发生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原则上由公司安监部组织相关部室对事 故进行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对责任人提出处理 意见。三级以下非伤亡事故由矿安监科负责调查分析,并将结果报安监部。 第六条 单位、部门未履行或未按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人 员伤亡事故,或者安全情况恶化,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尚未结案前,公司将根 据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按如下规定从严追究其责任,给 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矿(单位)每发生 1 起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人罚款 300 元;当月连队发生 2 起及以上轻伤事故,除分次处罚外,矿需对该连队队长(正副)进行诫勉谈话;当 月矿发生 3 起轻伤及以上,公司对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批评;公司安全、生产、机电 部室相关业务管理范围内当月发生性质严重的轻伤事故,给予部门领导通报批评处 分。对每起轻伤事故责任人及其他人员经分析后,再作处理。 二、矿(单位)每发生 1 起重伤事故,对事故矿(单位)罚款 5000 元,对事故 责任人罚款 500 元;对当班班长(正副) 、连队队干每人罚款 300 元,非当班队干罚 款 100 元,并对当班带班下井矿领导警告处分;当月矿发生重伤,对矿领导班子成员 月度安全奖扣减 15%;对分管矿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当月矿发生重伤事故起数 2 起及以上,对矿领导班子成员分次按 15%比例扣减安全奖外,对主要领导给予警告处 分,给予主管安全的副矿长记大过处分;重伤事故属公司安全、生产、机电部室分管 业务范围内,给予正职行政警告处分;对每起重伤事故责任人及其他人员经分析后, 再作处理。 三、矿(单位)发生死亡 1 人事故,对事故矿(单位)罚款 50000 元,对主责领 导给予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对当班带班下井的矿领导、 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对矿领导及安监员的经济处罚按照《辰溪矿业公司对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实行安- 24 - 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管理考核办法》 (辰矿安字[2009]90 号)有关规定处罚;事故属公 司安全、生产、机电部室业务范围内的,对部门领导给予记过处分,机关参与风险抵 押金人员经济处罚按照《辰溪矿业公司对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实行安全风险抵押 金制度管理考核办法》 (辰矿安字[2009]90 号)有关规定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及其他 人员经分析后,再作处理。 四、矿(单位)发生一起 2 人或年内发生2起死亡1人的事故,对矿主要负责人、 主责矿领导及安监科科长给予撤职处分;对矿党总支书记给予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 其他矿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其经济处罚按照《辰溪矿业公司对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管理考核办法》 (辰矿安字[2009]90 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属职能部室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部门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其经济处罚按照《辰溪 矿业公司对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管理考核办法》 (辰矿 安字[2009]90 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及其他人员经分析后,再作处理。 五、矿井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其他矿 领导及业务部门领导给予降职处分,其经济处罚按照《辰溪矿业公司对中层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管理考核办法》 (辰矿安字[2009]90 号)有关规 定执行。 六、发生淹井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按较大事故的处分 标准执行。 七、对驻矿安监员,凡发生死亡事故,对当班安监员和安监科长给予撤职处分, 其经济处罚按照《辰溪矿业公司对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管理考核办法》 (辰矿安字[2009]90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凡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下井带班的矿领导、分 管矿领导各罚款 200 元;公司相关业务部室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对事故责任 人及其他人员进行分析后,做出处理。 九、凡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罚款 300 元,对矿领导班 子的经济处罚按照《辰溪矿业公司对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 度管理考核办法》 (辰矿安字[2009]90 号)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相关业务部室部门领 导给予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人及其他人员进行分析后,做出处理。 十、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罚款 500 元;分管矿领导- 25 - 给予降职直至免职处分;对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经济处罚按照《辰溪矿业公司对中 层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管理考核办法》 (辰矿安字[2009]90 号)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职能部门领导给予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人及其他人员经分 析后,另行处理。 第七条 对每一起伤亡事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责任人提出的处理意 见,与本规定第七条中所作的处理规定不一致时,按“就重不就轻”的原则执行;对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未提及的事故责任人,按本规定所确定的处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现有职责, 积极认真地做好事故的抢救、汇报和善后处理工作,积极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 等工作。否则,将从严追究其事故责任。 第九条 矿(单位)发生轻、重伤事故,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对隐瞒事故不报 的责任人,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处理外,另加罚 100 元/起。 第十条 公司建立安全黄牌警告制度,对隐患严重,事故多发的矿井实行黄牌警 告。实行黄牌警告的矿井,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 “方案” 报公司。黄牌警告期一般 3 个月,黄牌警告期间,对单位领导班子实行戒勉,班子成 员不得提拔,不许拿奖金,不得参加评奖评先等。 黄牌警告期满后,由矿井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安监部组织相关职能部室验收, 合格后由公司作出取消黄牌警告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安全单兵教练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职责不落实、工作不 到位和严重违章指挥的班队长,轻重伤事故班的班队长实行单兵教练。单兵教练的主 要内容是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上级的工作要求等,切实提高安全意识。 凡参加单兵教练的人员,每次缴纳 50 元培训费务。 第十二条 对其他未提及的事项,比照《辰溪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处罚办法》相关 条款,分析后,处理相关领导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经理办公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元月起执行。- 26 - 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文件辰矿安字〔2010〕13 号关于下发《辰溪矿业公司安全大检查 制度》的通知各部室: 为了搞好安全大检查,特制订《辰溪矿业公司安全大检查制度》 。现随文下发,请 认真遵照执行。附件:辰溪矿业公司安全大检查制度二○一○年一月六日主题词:安全确认 制度抄送:公司领导 ,安通部,生产部,机运部,存档。 湘煤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 年 1 月 8 日印发- 27 - 辰溪矿业公司安全大检查制度第一条、公司定于每月上旬由总经理组织一次井下安全大检查,参加人员:公司 领导、生产部、机电部和安监部等相关人员。 第二条、公司每季末由工会主席组织一次地面消防、安全大检查,参加人员:工 会、工农办、保卫部、社管中心、供应部、审计部等部室负责人。 第三条、矿每周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参加人员:矿领导、安通队干、机电队干、 当班安监员及安监组长、当班生产连队队长、工程技术工员。 第四条、检查要求:井下安全大检查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化要求 进行,地面安全检查以地面防治水、交通运输、消防等为检查重点。 第五条、每次检查必须认真作好记录,凡是安全大检查中现场查出的事故隐患, 各部门应按照业务保安范围认真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要求值班矿长签字。 第六条、公司安监部、生产部、机电部在每个月下旬进行隐患整改情况的复查验 收。 第七条、矿行政办必须保证安全检查车辆 2 台,安全检查车辆严禁超载。 第八条、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月的安全大检查,不得缺席,特殊情况不 能参加者,必须提前一天请假(书面形式),无故不参加者,罚款 20 元,并取消当月 安全奖。- 28 - 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文件辰矿安字〔2010〕14 号关于下发 《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安全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两矿、各部室: 为全面执行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强力推进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责 任的落实,努力实现月度消灭轻伤事故的目标,特制定《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下井带 班安全目标管理办法》 。现随文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安全目标管理办法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主题词:带班管理 办法 通知抄送:公司领导 ,生产部,机运部,安通部,存档。 湘煤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 年 1 月 13 日印发- 29 - 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安全目标管理办法为全面执行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强力推进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责 任的落实,努力实现月度消灭轻伤事故的目标,特制定“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下井带 班安全目标管理办法” 。 第一条、考核时间单位:以自然月份为考核时间单位。 第二条、安全指标:1、公司:每月轻伤事故指标为零。 2、矿:每月轻伤事故指标为零。 第三条、考核对象: 1、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的下井带班人员; 2、矿:矿领导、参加下井带班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奖罚条件及标准: 1、公司实现安全生产,部室、矿管理人员完成规定的下井带班天数,公司奖励 三职能部室、矿井的正、副职 300 元/人,其他人员奖励 240 元/人。 (公司带班人员 奖罚分别按公司安全目标考核,每对矿井的奖励标准各占 50%) 2、矿井当月发生一起轻伤事故,取消矿井当班带班人员的当月奖励资格,发生 两起以上轻伤事故的,依次处罚当班带班人员,正职罚款 50 元,其他罚款 40 元。 3、矿井当月发生两起以上轻伤事故,无责任班次的带班人员从本月奖励中扣罚 正职 20 元, 其他 16 元, 当月发生一起轻伤负有责任且对另一起轻伤没有责任的班次, 按同等扣罚标准扣罚。 4、矿井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取消矿井所有带班人员当月得奖资格,当班带班人 员从本季度实际得奖中正职扣 20%,其他扣 18%。 5、矿井发生死亡事故,取消所有带班人员当月得奖资格,当班带班人员从本年 事故月后的一个有奖季度的实际得奖中正职扣 50%,其他扣 40%。 6、矿井发生一起重伤及以上事故,取消矿领导当月得奖资格,处罚对应上述标 准加扣 10%。 第五条、有关规定和要求:- 30 - 1、公司、矿两级下井带班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辰溪矿业公司领导干部下井 带班制度》的有关规定,完成下井带班任务,部室、矿井人员下井带班时不得影响各 自的日常工作。 2、下井带班人员在带班时必须如实填写下井日记本和矿井带班台账,下井带班 日记及矿井带班台账必须于次月 3 号前交安监部审查,以此作为考核及下井考勤的依 据,并同时报送次月带班安排表。 3、下井带班人员要对本班矿井安全生产负责,并有权对各类违章行为进行严厉 打击。 4、各矿必须按期召开安全办公会和按期组织全面安全大检查,认真开展矿井安 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并有详细记录、有落实。将下井带班所查隐患按照“五落实”要 求进行跟踪整改,现场处理,需共同研究的必须专门研究处理。 5、各矿必须及时、准确、全面上报公司规定的有关材料、事故统计等报表;按 时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6、公司、矿两级下井带班管理人员带班如遇双休日可转轮休,遇法定节假日时, 按公司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7、本办法所考核轻伤事故指受伤后医疗休工日超过 3 天的轻伤事故。但凡受伤 的休工日达到一天及以上的必须按程序上报。凡发生轻伤未报者,对矿井领导加重处 罚。 8、下井带班人员未经批准每缺一次罚款 20 元,因业务工作需要或出差未能参加 带班下井,不得享受带班下井的奖励,因业务工作需要或出差虽经批准但未达到带班 下井规定天数的 80%者,按实际天的比率计发带班下井应得奖励。 9、原下井带班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0、本办法解释权属经理办公会。- 31 - 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文件辰矿安字〔2010〕23 号关于下发《井口检身及出入井登记管理 制度》的通知两矿: 根据《规程》和辰溪矿业公司奖罚办法,特制订《井口检身及出入井登记管理制 度》 。现随文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井口检身及出入井登记管理制度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主题词:检身登记 制度 通知抄送:生产部,安通部,存档。 湘煤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 年 1 月 22 日印发- 32 - 辰溪矿业公司 井口检身及出入井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规程》和辰溪矿业公司奖罚办法,特制订井口检身及出入井登记 管理制度。 第二条、井口检身工作由矿安监人员和保卫人员分三班在井口对所有上、下班人 员实行检身。任何上、下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和接受检身,不得拒绝。 第三条、上班人员严禁携带烟、火下井,严禁酗酒下井,严禁携带超长、超宽物 品乘坐人车。乘坐人车人员必须服从安监及保卫人员的指挥,按规定乘坐人车。 第四条、严禁携带危禁火工品出井和乘坐人车。 第五条、违犯辰溪矿业公司检身制度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者,矿将按《规 程》和辰溪矿业公司奖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各矿必须在井口设立接待站,专门负责出入井人员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各矿必须按规定要求,分三班指派专人进行出入井人员的登记。 第八条、各矿必须对全区出入井人员采取“一一对应”方式造好花名册并进行编 号,下井时入井人员依次报号,记录编号采取打“√”方式。 第九条、遇中途挂人车时,井口挂钩人员必须事先通知井口接待站值班人死进行 出(×)、入(√)井登记。 第十条、正常出班时,井口接待站值班人员,按依次报号即消号(×);遇人车事 故等其它原因步行出井者应立即主动到值班人员处消号。 第十一条、对本班取人车后,因工作需要加班人员,事先必须电话通知矿调度站 并作好记录及时报告井口值班人员,并作特别记号 (0),对当班无工伤事故汇报又未 消号的人员,井口值班人员立即向值班矿长汇报,并追查人员去向。 第十二条、上级领导、兄弟单位等其它各类出入井人员采取临时登记姓名的办法 解决入井登记,同样执行出井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在出入井登记时发现有违规替他人报号,故意报不存在的号码,以及 不报号等情况,一经发现,按违反劳动纪律论处,一次罚款 50 元。- 33 - 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文件辰矿安字〔2010〕35 号关于下发《辰溪矿业公司现场安全确认 准许作业制度》的通知两矿、各部室: 为了进一步落实矿井“三不生产”原则,深入推行现场安全确认准许作业,确保 安全生产。根据股份公司关于现场安全确认准许作业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 制定《辰溪矿业公司现场安全确认准许作业制度》 。现随文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辰溪矿业公司现场安全确认准许作业制度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安全确认 制度抄送:公司领导 ,生产部,机运部,安通部,工会,存档。 湘煤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 年 2 月 4 日印发- 34 - 辰溪矿业公司 现场安全确认准许作业制度为强化安全基础管理,严控矿井在生产过程中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 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 ,按照“三不生产”的原则,深入推行现场安全确认准许作 业,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现场安全确认准许制度”实施领导小组。 组 长:赵正稳 副组长:余 庆 张江柳 龙建军 成 员:伍光发 曾石生 彭林解 文会军 李作水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安全监察部, 伍光发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实施办法的 制定,制度的执行、跟踪、考核和日常管理。 各矿相应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二、安全准许确认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范围:采、掘工作面及主要斜井运输等作业现场。 (二)内容: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是否存在人的不安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以及管理上的缺陷。确认具体内容见下表。进班前安全确认内容序号 1 2 3 有无疾病 有无疲劳 有无酗酒安全确认内容序号 4 5 6安全确认内容 有无情绪低落 有无浮燥不安 神志情况- 35 - 回采工作面安全确认内容序号安全确认内容序号安全确认内容 支护初撑力,迎山,防1准采证17 倒绳 支柱成排成行,铰接、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采区绞车设备、电气防爆情况 采区绞车钢丝绳 铁轨质量 一坡三档、地滚 井口闭锁,行人闭锁、声光信号 采区通风,风门质量 工作面周围盲巷及瓦斯情况 局扇风电闭锁,消音器 局扇是否循环风 风筒吊挂、末端 装载点位置选择 防尘水,装载点喷头 顶板完好情况 有无安全出口,出口高度 上下端口支护18 柱窝情况 19 20 21 22 架 23 24 25 26 27 28 29 位置 30 31 志 32 通讯 是否安装风电闭锁 探水情况,避灾路线标 综保使用情况 管线吊挂 打眼、装药、封泥 一炮三检 放炮三警戒 放炮地点,炸药箱 监控系统,传感器安装 悬顶,控顶距 煤壁平直,伞檐,挂梁 乳化泵站压力 材料码放整齐,开关上- 36 - 掘进工作面安全确认内容序号 1安全确认内容 绞车钢丝绳(工作面)序号 13安全确认内容 装岩、扒岩机 局扇安装、循环风、2绞车司机持证(工作面)14 消音、闭锁 出口风量、 距离、漏风、3一坡三档、上下闭锁,声光信号15 接头、吊挂 瓦斯积聚、超限,检查4铁轨质量16 记录 设备防爆、安装位置、5开门、贯通通知单17 上架 湿式打眼、洒水防尘、6中腰线、躲避硐18 水炮泥、风水联动7 8 9顶板完好、支护质量 爆破说明书、布孔 做引药、装药19 20 21巷道规格质量 杂物、淤泥、积水 水沟清扫,材料码放 探放水情况,避灾路线10炮泥充填、放炮距离22 标志11 12爆破工持证 火工品管理、雷管炸药分开入箱23 24管线吊挂、三图一书 通讯- 37 - 主要斜井运输安全确认内容 序号 1 2 3 4 5 安全确认内容 绞车设备、电气防爆情况 绞车钢丝绳 一坡三档 井口闭锁,行人闭锁、声光信号 人车刹车装置 序号 6 7 8 9 10 安全确认内容 绞车司机持证 地滚 铁轨质量 通讯(包括人车信号) 人车保险链三、安全准许确认流程和方法: 开工前安全准许作业关班中安全复查准许继续作业关班后安全确认准许验收关和隐患排查整改确认关 (一)开工前安全确认准许作业关 1、进班前,各作业班组必须由所在连队的队干组织召开班前会,会前进行有声 点名,察颜观色,排查当班上岗人员的神态、情绪、身体状况等方面的直观表现,确 认无酗酒、无疲劳、无疾病、无情绪低落、无浮燥不安等其它情况。 2、开工前,由跟班队长、安监员(安全员) 、班组长对工作面生产系统和作业现 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然后由安监员向调度站汇报发现的隐患和质量问题, 跟班队长、 班长负责落实整改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再由安监员(安全员)召集班(队)长等人 员共同复查验收,确认作业范围内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在“现场安全准许作业确认 牌”上签名后,方可组织生产。 (二)班中安全复查准许作业关。在每道工序开工前,作业人员对自已的作业现 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在班长、安全员的带领下立即处理。确认无安全隐患后 才能进行作业。在工作中值班队长、安监员(安全员)进行不停歇的巡视,及时纠正- 38 - 不安全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停止作业,待隐患整改好方可恢复作业。 (三)班后安全确认准许验收关。本班作业完毕后,由值班队长、班长、安监员 (安全员)对本作业地点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能及时整改的必须及时整改,对不 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必须向调度站汇报, 说明不能整改的原因, 并在作业地点作出标记, 矿调度会根据隐患大小确认下班是否生产。 (四)隐患排查整改确认关。当班值班队长或班组长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应根据 现场存在的隐患类别和处理难易程度,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凡威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的,必须先撤出危险区域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对当班一 时难以处理的隐患,应立即向矿调度站和值班矿领导汇报,由值班领导协调处理,同 时先控制隐患。当班发现重大隐患,由值班矿领导落实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根除隐 患 。 四、安全准许作业确认方式 采用现场安全准许作业确认牌(简称现场安全确认牌)进行准许作业确认,由 当班安全确认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后,进行“准许”或“不准许”确认。只有在“三 位一体”人员全部签名准许作业后,才能认为是安全工作面。否则,严禁进行生产作 业。矿带班领导与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入工作面后,应对工作面进行全面的安全 检查,并签名确认此工作面是否安全,一旦发现工作面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 重大隐患,必须立即指示工作面停止作业,进行安全隐患的整改,并严肃追究“三位 一体”人员的责任。安监员、值班队长和其他队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必须 携带记录本,发现的问题必须作好记录,值班队长和安监员的记录内容必须互相签字 认可,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发现的问题,必须当面与现场值班队长交代清楚。 所有管理人员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现场盯守,处理好隐患后才能离开。 五、安全准许作业确认责任落实 凡是在“现场安全准许作业确认牌”上签名确认的人员,按照谁签名谁负责的 原则,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安全准许确认开工签 字和“三位一体”准许作业确认制度的有关要求。矿必须对“三位一体”人员定期进 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现场安全确认准许开工签字和生产过程动态安全监督由安监员、 值班队长(队长、书记在现场则优先)负责组织落实,并坚持“三不生产”原则。 六、安全准许确认监督管理- 39 - (一)各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下井及带班,必须把现场安全准许作业确认签 字项目确认正误以及“三位一体”安全准许确认开工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现场安全管 理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二)各种安全大检查,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准许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三)矿调度站每班及时对现场安全确认准许作业执行情况进行调度,并每班在 调度会上通报。 七、现场安全确认准许作业制的考核 对没有按要求进行现场安全确认的“三位一体”人员,严格按照《辰溪矿业公司 安全生产处罚办法》第三条第 7 款规定每次罚款 300 元。对在安全确认检查中发现的 隐患,值班队干必须落实整改,不按时整改的按照《辰溪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处罚办法》 相关规定处罚责任人。- 40 - 八、调度汇报登记表及现场安全确认牌板 (一)安全准许作业确认调度汇报登记表 _________煤矿安全准许作业确认调度汇报登记表 年 月 日 值班队 班长 班 开工确认 安监员 汇报人 能否 生产 时间 汇报人 班值班领导: 班中确认 能否 生产 时间 汇报人 调度员: 班后确认 时间 下班是否 可作业单位 采一队 采二队 采三队 掘一队 掘二队 掘三队 机电队 安通队 不准许作业 原因说明 下班不能作 业主要原因施工地点- 40 - (二)班前指令会安全确认牌 年 单 位 队 队 队 队 队 队 队 队 队 队 队 班 班 班 班 班 班 班 班 班 班 班 备注:请各矿分队分班按标准表制表- 41 -月日 上班人数矿采掘机运通班前指令会确认牌: 有无异常情况 确认人 班长: 值班长: 备注施工地点交指令情况 (三) 《采煤工作面现场安全确认牌》 。 回采工作面安全确认牌 工作面名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准采证 电气防爆情况,综保使用情况 顶板完好情况,悬顶,控顶距 有无安全出口,出口高度 上下端口支护 监控系统,传感器安装位置 分区通风,风门质量 工作面周围盲巷及瓦斯情况 局扇风电闭锁,消音器 局扇是否循环风, 风筒出口风量 风筒末端距、破口、吊挂、接头 装载点位置选择 防尘水,装载点喷头 评估项目 是否 合格 评估时间: 存在的问题 序号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月 日 评估项目 支护初撑力,迎山,防倒绳 支柱成排成行,铰接、柱窝情况 运输平巷铁轨质量 煤壁平直,伞檐,挂梁 乳化泵站压力 材料码放整齐,开关上架 探水情况,避灾路线标志 管线吊挂 打眼、装药、封泥 一炮三检 放炮三警戒 放炮地点,炸药箱 通讯 班次 是否 合格 存在的问题评估结果 (准许或不准许): 队长: 班长: 安全员:- 42 -安监员:值班矿长: (四)掘进工作面现场安全确认牌掘 进 工 作 面 安 全 确 认 牌 工作面名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评估项目 开门、贯通通知单 顶板支护质量 一坡三档、 上下闭锁, 声光信号、 爆破说明书、布孔,放炮距离 爆破工持证 中腰线、躲避硐 铁轨质量 火工品管理、 雷管炸药分开入箱 做引药、装药 湿式打眼、洒水防尘、水炮泥、 风水联动装置 是否 合格 评估时间: 存在的问题 序号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月 日 评估项目 装岩、扒岩机 局扇安装、循环风、消音、闭锁 出口风量、距离,破口、接头、吊挂 瓦斯积聚、超限,检查记录 设备防爆、安装位置、上架 管线吊挂、三图一书 巷道规格质量 杂物、淤泥、积水 水沟清扫,材料码放 探放水情况,避灾路线标志 通讯 班次 是否 存在的问题 合格评估结果 (准许或不准许): 队长: 班长: 安全员:- 43 -安监员:值班矿长: (五)主要斜井运输现场安全确认牌。 斜井运输安全确认牌 斜井名称: 是否 序号 评估项目 合格 1 2 3 4 5 绞车设备、电气防爆情况 绞车钢丝绳 一坡三档 井口闭锁, 行人闭锁、 声光信号 人车刹车装置 6 7 8 9 10 绞车司机持证 地滚 铁轨质量 通讯(包括人车信号) 人车保险链 存在的问题 序号 评估项目 格 评估时间: 月 日 是否合 存在的问题 班次评估结果 (准许或不准许): 队长: 班长: 安全员: 安监员: 值班矿长:- 43 - 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文件辰矿安字〔2010〕38 号关于下发 《辰溪矿业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 任追究制度》的通知两矿、各部室: 为了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严肃追究安全事 故责任,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和我矿财产安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 实际,特制定《辰溪矿业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辰溪矿业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二○一○年二月三日主题词: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 追究制度抄送:公司领导 ,生产部,机运部,安通部,工会,存档。 湘煤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 年 2 月 9 日印发- 45 - 辰溪矿业公司安全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严肃追 究安全事故责任,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和我矿财产安全。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 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规定》和《湖南省属煤矿安全事 故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追究领导责任的安全事故 1、重伤事故:指一次受重伤 l 人(包括 l 人)以上事故。 2、一般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 至 2 人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事故。 4、一级非伤亡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 第三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原则,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准绳,区别不同情况,在追究当 事人直接责任的同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 产、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投入负全面责任;技术主管对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整改负技 术责任;其它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投入负分管领导责任; 连队队干对本连队的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整改负领导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业务 范围的安全生产业务保安责任。 第五条:矿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研究、部署防范安 全事故的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矿每周、其它各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的安全专题会议,由主 要领导人或其它委托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安排本 单位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有详细记录,会议确定的各种防范措施,应当明 确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三)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 46 - 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四)制定本单位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制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五 )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灾害严 重、基础工作薄弱、事故多发的连队、班组、生产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对 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无法 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整顿。 (六)由于地方小煤窑非法开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 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采取紧急避险等措施。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对特种作业人员和全体职工进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持证上岗,职工培训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八)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措施专项费用,确保安全的投入。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 现场组织抢救和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坚持实事求是 “四不放过”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阻挠、干涉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对各种事 故的分析必须有相关人员参加。 (一)重伤事故: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矿领导、所在连队队干、班组长、派驻矿安 监部门以及有关当事人。 (二)一般死亡事故:公司领导、矿有关职能部门、矿领导、派驻矿安监部门以及 有关当事人。 (三)重大伤亡事故:省安全监察局、公司领导、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矿领导及有 关当事人。 (四)一级非伤亡事故:矿领导、矿有关职能部门、矿领导以及有关当事人。 (五)其它事故:由相关的业务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的领导及有关当事人。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依照本制度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 序履行,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一)发生重伤事故。 对明知存在隐患未及时处理,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操作证或违章指挥生产而 发生重伤事故。单位领导负有责任的,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7 - (二)发生一般伤亡事故。 1、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死亡 l 人的;直接经济损尖 5~10 万元交通事故,l~5 万元医疗事故。 ①单位领导有一般责任的。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绁耸予锺这逗过 处分。 ②单位领导负有重要责任的。对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责令领导向公司 写出深刻检讨;对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死亡 2 人的;一级非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l 0~20 万元的交通事故,5~10 万元医疗事故。 ①单位领导负有一般责任的。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责令领导向矿写出 深刻检讨;对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向矿写出深刻检讨;对分管领导给予 行政记大过处分。 ②单位领导负有重要责任的。对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对书记给予撤 职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的交通事 故,l0 万元以上的医疗事故。 ①单位领导负有一般责任的。对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降职处分;对书记给予撤 职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②单位领导负有重要责任的。对主要领导给予撤职、免职处分,三年内不得启用; 对书记给予撤职留党察看的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免职处分,三年内不得启用。 (四)对安全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发生事故后,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矿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 得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违反此规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和有关 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单位,在追究领导责任的 同时,对单位领导班子给予黄牌警告三个月。警告期内正职按副职工资计发,副职按 正职的 80%计发,负有重要责任的副职按副职工资的 80%计发。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 2010 年 2 月 3 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经理办公会议。- 48 - 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文件辰矿安字〔2010〕41 号关于下发 《辰溪矿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人 赔偿制度》的通知三矿、相关部室: 为了杜绝、减少安全事故,建立起有效安全事故责任人赔偿机制,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辰溪矿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人赔偿制度》 。现随文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辰溪矿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人赔偿制度二 O 一 O 年二月八日主事故 赔偿制度 通知抄送:公司领导 ,生产部,安通部、机运部、生存档。 湘煤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 年 2 月 11 日印发- 49 - 辰溪矿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人赔偿制度第一条、对在用设备(电器、机械等)由于维护不及时或不按规定进行周期维护, 因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应赔偿设备维修费的 l0%。 第二条、对在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或不按操作规程 操作而引发事故的,责任人应赔偿设备维修费的 20%。 第三条、因责任原因和检修不到位造成全井停产,分 2―4 小时,4 ―6 小时。6―8 小时,8 小时以上等四个时间段分别赔偿,其赔偿额度分别为设备维 修费的 5%、l0%、15%、20%。 第四条、因责任原因和检修不到位造成矿井一翼或采区停产, 分 2 ―4 小时、4―6 小时、6―8 小时、8 小时以上等四个时间段区别赔偿,其赔偿额度分 别为维修费的 3%、5%、l0%、l5%。 第五条、对因玩忽职守擅离操作岗位,而造成设备损坏的,责任人 应赔偿设备损失的 20%。 第六条、对于非专职司机及操作工,擅自启动或关停设备造成设备 损坏的,责任人应赔偿设备损失的 20%。 第七条、非人为原因造成(如电源三相不平衡)造成烧坏设备的,经 原因分析,比照本制度第 9 条执行。 第八条、对因无安全保护装置而造成烧(损)坏设备的,责任人应赔 偿设备损失的 15%。 第九条、因设备老化造成事故的,要分析原因,对指挥带病运转的责任人负责赔 偿 200 元。 第十条、其它未涉及内容,比照上述相近相关条款赔偿。- 50 - 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文件辰矿安字〔2010〕42 号关于下发《辰溪矿业公司隐患排查整 改闭环管理制度》的通知两矿、相关部室: 为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各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管 理,根据股份公司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辰溪矿业公司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 理制度》 。现随文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辰溪矿业公司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制度二 O 一 O 年二月九日主题词:隐患闭环管理 制度通知抄送:公司领导 ,存档。 湘煤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 年 2 月 11 日印发- 51 - 辰溪矿业公司 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制度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各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管 理,有效遏制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领导机构 为确保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以下简称隐患闭环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公司成 立隐患闭环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赵正稳 付组长:余 庆 龙建军 张江柳 成 员:伍光发 曾石生 彭林解 文会军 李作水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安监部) ,印代武为专干,负责本公司隐患整改信息的收 集、台帐建立、上报等工作。 要求各矿井相应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各分管矿领导为副组长,各矿安监科科长、 生产技术科科长、各连队队干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设立专干,负责本矿井隐患整改信 息的收集、台帐建立、上报等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干人员名单于二月底上报安监部。 矿长是隐患闭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矿隐患闭环管理工作;各分管矿 领导是隐患闭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隐患闭环管理工作;各连 队队干、安监科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或本专业的隐患闭环管理 工作。 第三条 隐患闭环管理责任制 (一)一般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闭环管理实行“矿井负责、区(队)落实,公司驻矿安监员监督、考核”的管理责任 制。 (二)重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 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闭环管理实行“公司负责、矿井落实、安全监察部 监督、考核”的管理责任制。- 52 - 一、隐患排查整改闭环信息处理流程 各级管理人员、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向矿井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检查人员签字值班矿领导在通知单上签字交矿安监科、闭环管理专干存档并登记“五人一体”台帐矿落实整改措施,向各连队下达整改通知单安全副矿长或安监科长向安监部汇报已整改的隐患矿安监科或公司安监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跟踪复查 (对未整改的隐患要注明未整改原因)登记台帐已 整 改未 整 改在台帐上进行销号对到期应整改而未整改的按规定进行处罚重新限定整改时间、登记台帐第五条 隐患闭环管理 (一)隐患信息收集整理。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 隐患和问题,出班后认真填写“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记录本”或“领导干部下井及下井- 53 - 跟班日记” ,检查人员签字后交值班矿领导签字。矿井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专干根 据隐患类别按联责范围填写“五人一体”隐患整改台帐,并向各连队下达整改通知, 在矿、连队生产指令会上发布。 (二)隐患信息整改跟踪。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专干负责对安全隐患信息的 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每天对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的隐患和来自各方面的安全信息按 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分类,并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其它等六类, 同时,对每天的安全隐患整改信息分类统计,把未整改的安全隐患信息记入台帐,未 按时整改的,在曝光栏上公布。 (三)复查。一般隐患整改由矿安监科负责检查验收;重大安全隐患由安监部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未整改的隐患要注明未整改原因,对到期应整改 而未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制定相应措施重新限定整改时间,直至隐患整改 完毕。 (四)销号。整改落实后,整改人、责任人、验收人和监督人必须在“五人一 体”隐患整改台帐上签字。对已处理的隐患,隐患整改连队或负责人应及时向安监科 汇报、安监科再向安监部汇报,矿安监科现场复查确认后,在台帐上销号。 第六条 考核规定 (一)凡各级管理人员及检查人员不到现场,造假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一经查 实,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并通报批评。 (二)隐患整改通知单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矿井隐患闭环管理专干保存并登 记;隐患整改信息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报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三)各级管理人员所到地点,因有隐患而没有查出发生事故,将按有关规定严 肃追查处理。对现场存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因没有盯守现场解决处 理或停止现场作业而导致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并追究行政责任。 (四)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对被检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责 任追究;未按规定对隐患整改进行复查验收酿成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要进行处罚 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经理办公会。 (二)本制度自二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54 - 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文件辰矿安字〔2010〕54 号关于印发《辰溪矿业公司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的通知各部室: 为了保障安全投入,明确安全投入职责,特制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投入保 障制度》 。现予以印发。附件: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二 O 一 O 年三月九日主题词:安全投入 保障 制度通知抄送:公司领导 ,安通部,生产部,财务部,企管部,存档。 湘煤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 年 3 月 15 日印发- 55 - 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条: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投入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年度安全投 入项目资金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负总责。 第二条:公司分管安全、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投入建议资金计 划,选择项目上要做到重点突出。 第三条:安全项目资金建议计划必须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公司对审定的逐个 项目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保证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严格按程序验收。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投入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条:资金来源及提取标准。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按规定标准提取,争取国债 资金专款。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年度安全投入落实情况工作总结,部署下年度安全 投入工作。- 56 - 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文件辰矿安字〔2010〕55 号关于印发《辰溪矿业公司 2010 年 “一通三防”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 通 知各矿、有关部室: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杜绝矿井瓦斯超限情况发生, 消灭“一通 三防”事故,夯实现场管理工作,根据涟邵管理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 制订《辰溪矿业公司 2010 年 “一通三防”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 执行。附件:1、辰溪矿业公司 2010 年“一通三防”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2、矿井“一通三防”目标考核评分表 3、矿业公司“一通三防”目标考核评分表二 O 一 O 年三月十一日主题词:一通三防 考核办法 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 ,存档。 湘煤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 年 3 月 15 日印发- 57 - 辰溪矿业公司 2010 年 “一通三防”目标考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杜绝矿井瓦斯超限情况发生,消灭“一通 三防”事故,夯实现场管理工作,根据涟邵管理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 制订《辰溪矿业公司 2010 年 “一通三防”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 一、指导思想 建立瓦斯治理目标管理考核机制,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提升“一通三 防”质量标准化水平,实现公司安全生产。 二、工作目标 1、实现瓦斯超限次数为零的考核目标。 2、消灭“一通三防”事故。 3、两矿达到股份公司 2010 年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等级目标,即蒋家坪矿 井达到省二级标准,大坪矿井达到省三级标准。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一通三防”目标考核管理工作,全力实现今年的奋斗目标, 公司成立“一通三防”目标考核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赵正稳 副组长:张江柳 龙建军 余 庆 成 员:伍光发 唐述军 彭林解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安监部,伍光发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公司每 季度实行一次“一通三防”目标管理考核。 各矿应成立相应的“一通三防”目标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制订相应的考核管理办 法。 四、考核内容和考核评分- 58 - 1、矿井考核内容和考核评分 序号 1 考核内容(矿井) 实现“一通三防”安全 生产” 无瓦斯燃烧、爆炸非伤 2 亡事故,无窒息中毒事 故 1、矿井通风能力满足要求。2、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3 矿井通风 3、采掘工作面地点风量符合规程要求。4、无不合 理的串联通风。 5、通风设施达到通风质量要求。 6、盲硐管理符合规程要求。 不合格扣 2 分/处项。 4 瓦斯超限次数在局规定 次数内 1、查矿井监控、瓦斯日报及远程监控记录,平均月 每出现一次扣 0.5 分。 1、 矿井值班领导未及时调度瓦斯超限扣 2 分/班。 2、 5 瓦斯超限调度处置 瓦斯超限作业扣 3 分/处。3、瓦斯浓度达到 3%,时 间超过 5 分钟未及时采取措施和分析上报的,每次 扣 3 分。 1、现场查获一处超限未上传扣 1 分。 6 安全监控系统 2、 联网矿井信号传输中断时间超过两天扣 1 分/次。 3、在用甲烷传感器信号未上传的扣 1 分/个。 按规定每天打印瓦斯监 7 控日报表.且有矿长、 总 工程师签字 瓦检员配备符合规程及 8 公司要求.瓦斯检查次 数符合要求 1、每缺少一天监控日报扣 1 分/天。 2、每缺少矿长总工程师签字扣 1 分/次。 1、发生任何一起事故扣 10 分。 考核评分(矿井) 1、死亡 1 人扣 20 分,伤一人扣 10 分。瓦斯检查员配备不符合公司要求,每缺少 1 人扣 1 分,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要求扣 1 分/处。- 59 - 2、公司考核内容和考核评分 序号 1 考核内容(公司) 安全效果 考核评分(公司) 一通三防无事故,否则该项不得分 1、一通三防机构齐全,人员配备符合要求。2、 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各岗位、各工种安全生 产责 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 建立瓦斯超限处理制度。 4、建立瓦斯抽采制度.缺一项扣 5 分。 一项 不合格扣 2 分。 1、各矿通风能力满足要求。2、通风系统稳定 可靠。3、采掘工作面地点风量符合规程要求。 4、无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5、通风设施达到通 风质量要求。6、盲洞管理符合规程要求。 不 合格扣 2 分/处项。 公司累计瓦斯超限次数超过管理局规定,每超 一次扣 2 分,扣完为止。 1、公司值班领导未及时调度瓦斯超限扣 2 分/ 班 2、瓦斯超限作业的扣 3 分/处。3、瓦斯浓度 达到 3%,时间超过 5 分钟未及时采取措施和分 析上报的,每次扣 3 分。 1、现场查获一处超限未上传扣 1 分。 2、联网矿井信号传输中断时间超过两天的扣 1 分/次。3、在用的甲烷传感器信号未上传的扣 1 分/个。 1、每缺少一天监控日报扣 1 分/天。 2、每缺少矿长总工程师签字扣 1 分/次。2管理制度3通风系统4瓦斯超限次数5瓦斯超限调度处置6安全监控系统7必须按规定每天打印瓦 斯监控日报表 . 且有总经 理.总工程师签字8按时上报瓦斯超限周报1、未按时上报扣 5 分/次。 2、周报内容与实际不相符扣 5 分/处。- 60 - 五、考核周期 公司每季度对矿井“一通三防”目标进行考核,季度兑现。 六、考核对象 安监部、生产部、机电部、矿井相关人员(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 、 安通队队干及技术员、安监科全体。 七、考核评比及奖励标准 1、获奖必备条件 (1) 各矿考核周期内无“一通三防”事故。 (2) 矿井通风质量达到目标规定等级。 (3) 瓦斯超限次数为零。 2、获奖一般条件 (1) 按时开展通风质量达标检查。 (2) 有计划、总结和自评材料。 (3) 上报报表、资料及时。 (4) 现场无微风作业现象。 (5) 认真贯彻落实通风、瓦斯各项制度。 3、奖励标准 (1)矿井考核得分在 80 分以上,通风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 等级,奖煤矿 2000 元。 (2)两对矿井得分均在 80 分以上, “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均达到考核目 标,奖给公司(安监部、生产部、机电部)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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