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企业改制问题中已经退休员工医疗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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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企业改制办《关于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十政办发[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市企业改制办公室《关于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企业改制办公室 2002年7月)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改制工作,加快企业结构调整步伐,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对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安置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一)改制企业必须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企业改制后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新企业必须与职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并报劳动部门备案。改制后的新企业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依法重新签定或变更劳动合同。以下情况,新企业应当重新与原企业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1、职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职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配偶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
  5、离异或丧偶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6、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7、烈士遗属;
  8、现役军人配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改制后的新企业决定原企业职工去留,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求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公布职工去留名单,并将不予留用的人员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备案,其档案移交劳动部门管理。
  (四)企业改制时,原企业拖欠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医疗费等各种社会保险待遇及工资、住房公积金、集资款,应优先予以清偿。
  (五)企业改制时,可与原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两不找"人员,协商变更协议。新企业有工作岗位的可上岗,无岗位或本人要求离开企业的,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人员、"两不找"人员,根据其与企业签订的协议,酌情给予变更身份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二、职工变更身份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六)企业改制,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不再保留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十政发〔2000〕43号文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分两段计发:
  1、职工1986年以前的工作时间,一次性经济补偿与职工所在企业净资产挂钩,按职工连续工龄长短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本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全体国有集体职工人数-内退职工人数)×调节系数÷(本企业全体国有、集体职工连续工龄之和-内退职工工龄之和)×职工个人1986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调节系数=本企业净资产总额÷〔(本企业全体国有、集体职工人数-内退职工人数)×本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式中,国有、集体职工包括日在册的1986年以前的国有集体固定职工、1986年以后的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以后按政策分配安置的转业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本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城区为6593元;净资产总额以本次改制清产核资评估结果为准;职工连续工龄计算到年,计算单位为年;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1至3,其小于或等于1时取1,等于或大于3时取3,在1至3之间时据实取值,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职工连续工龄计算到日。
  2、职工1987年以后的工作时间,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按劳部发〔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一个月工资(本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人工资低于本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0%时,按本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的经济补偿金。职工连续工龄计算到日。1997年至1998年已经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间,截止到民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之日。
  3、属于占地招工性质的职工变更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可按上述(1)、(2)两款执行;也可按3500元/人的标准执行。两种方法由这类职工自己任选一种。
  (七)改制后被新企业留用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作为入股资金入股,也可作为债权办理法律手续,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应尊重职工个人意愿。企业改制后不再留用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企业一次付清;个人要求离开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也应由企业一次付清;企业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由新企业出具借款手续,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八)职工变更身份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实施程序:
  1、企业根据职工档案记载,确定职工身份和连续工龄,张榜公布,征求职工意见;职工有不同意见的要认真进行复核;职工身份或连续工龄需要确认的,按职工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2、企业编制职工变更身份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实施办法,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实施办法应包括经济补偿系数计算资料,包含职工相关情况、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数额等内容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测算表;
  3、企业将实施结果报企改办、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九)企业改制前已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且协议未到期的职工,可以继续按原办法享受基本生活补助直至协议期满。其按照"三三制"原则应由原企业负担的生活费以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由原企业移交给新企业,新企业负责代发、代管、代缴。
  (十)企业改制前已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且协议未到期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在改制时按变更身份的办法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及剩余的生活费,解除托管协议,退出服务中心,进入劳动力市场;在协议剩余期限内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由原企业、社会、财政按各自承担比例一次性缴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十一)改制后的新企业留用下岗职工,应终止托管协议,签定劳动合同。协议期内应由原企业和财政负担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一次性拨给新企业。
  四、职工内退
  (十二)企业改制时,男职工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30年、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确定职工内退条件时,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和年龄计算到日,年改为股份合作制和民营企业的计算到该企业改制工商注册登记之日。内退职工不享受变更身份经济补偿待遇,享受变更身份经济补偿待遇的职工不能办理内退。
  (十三)职工内退期间发生活费。生活费月发放标准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0%,扣除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后,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城区为218.40元/月)的按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发给。男职工连续工龄满30年但年龄不足55周岁、女职工连续工龄满25年但年龄不足45周岁的,年龄每差1年,生活费标准在上述基础上降低3%,从内退第二年起每年增加3%,直至70%.职工内退期间的生活费由原企业移交新企业,新企业负责按月发放。确定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生活费月发放标准的工资基数,可以采用职工本人上年度实发工资,也可以采用劳动部门批准的档案工资,还可以采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三种形式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择一种,报企改办批准后执行。
  (十四)职工内退期间企业和职工仍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原企业和职工按各自缴费比例、内退前的缴费基数、6%的年增长率,一次性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其缴费年限与以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内退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由原企业向新企业移交等额资产,职工内退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新企业和内退职工按月缴纳。
  (十五)职工内退期间企业和职工仍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企业和职工按各自缴费比例,以内退前应缴费为基数,按6%的年增长率,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职工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企业缴费部分,改制时预提预留,并移交新企业,由新企业负责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新企业从职工内退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十六)内退职工正式退休以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按一定标准预提预留,移交新企业后,由新企业按十政发〔1999〕71号文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内退职工正式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内退职工正式退休以后基本医疗保险费预提预留的标准为:以1999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企业缴费比例为基数,按6%的年增长率,提足平均余命10年的等额资产。
  (十七)企业改制前已经内退且符合本意见内退条件的内退职工,其内退期间生活费、社会保险从日起,改按本意见执行。
  五、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
  (十八)企业改制以后,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离退休人员(含因工致残退休人员,下同)的管理服务暂以企业为主。以后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逐步过渡到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
  (十九)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十)改制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企业改制时按一定标准预提预留、移交,由新企业按十政发〔1999〕71号文规定按时足额缴纳,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改制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预提预留的标准为:以1999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企业缴费比例为基数,按6%的年增长率,提足平均余命10年的等额资产。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二十一)在企业改制中,企业女干部在工人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目前仍在工人岗位上并达到工人退休条件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应视同工人看待,办理退休手续。
  六、因工伤残职工安置
  (二十二)企业改制,对因工致残、患职业病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5-10级的职工,新企业原则上应与其接续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伤残职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三)伤残等级被鉴定为5级、6级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由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5级)、65%(6级)的伤残抚恤金,并由企业和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改领基本养老金。以上按月伤残抚恤金、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原企业移交新企业,新企业负责发放和缴纳。一次性伤残抚恤待遇由原企业负责支付。
  (二十四)伤残等级被鉴定为7-10级的职工,如本人申请另谋职业,除按本实施意见规定领取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外,另由原企业按工伤保险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依次分别为6、5、4、3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十五)伤残等级被鉴定为5级、6级,领取一次性伤残抚恤待遇的职工,以及伤残等级被鉴定为7-10级,离开原企业另行择业的职工,属于日以前负伤(或确诊患职业病)、参加了社会保险、按月领取伤残补助费的,可以改按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减去伤残职工按十政发〔1993〕84号文规定已经领取的按月伤残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付清。
  (二十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原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仍按原办法支付;原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可以由原企业移交新企业,新企业负责按规定支付,也可以在改制时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
  七、社会保险
  (二十七)企业改制时,必须优先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资产剥离时,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作为负债处理,有净资产的从企业净资产中抵缴,无净资产的从有效资产中划出抵缴。对全部缴纳现金确有困难的,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移交新企业,由新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在一至两年内负责缴清。
  (二十八)改制后的企业和职工必须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制后的新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二十九)改制后未被新企业留用的职工,到其它企业再就业或自谋职业,凡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可与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十)企业改制,具备下列条件并已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未超过1999年度本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城区为19779元)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城区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87元(含5元医疗费)。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时限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三十一)职工失业期间达到退休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十二)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应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第一顺序,优先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按国发〔1997〕10号文发给一次性安置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十政发〔1996〕15号文规定,破产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预缴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余命10年的基本养老金。缴费计算公式为:破产企业应缴费数额=本企业离退休人员月离退休金总额×120.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其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支付。按照十政发〔1999〕71号文规定,破产企业应以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平均支付水平为标准,为本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平均余命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计算公式为:破产企业应缴费数额=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平均支付标准×本企业退休人员人数×10年。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平均支付水平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测算确定。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直至退休人员死亡。破产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企业改制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原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的,仍按原办法支付;原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的,可以由原企业移交新企业,新企业负责按规定支付,也可以在改制时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
  八、其它
  (三十四)本意见所称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即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企业改制时,也可以采用职工档案工资。采用实发工资或档案工资应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在讨论职工安置方案时确定,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种。
  (三十五)改制企业与职工因经济补偿、生活费、社会保险、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十六)本意见由市经贸委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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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退休职工医保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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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国资委主任赵小穗表示正在研究
  新快报讯(记者 吴璇 实习生 夏兆昕)企业改制了,退休职工的医保怎么办?这是昨日广州市国资委主任赵小穗接访时国企老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来自原广州照相制版厂的4位老职工昨日早早地来到了信访局,他们要代表该厂的20多位退休老职工询问退休后的医保问题。“为何企业改制了,我们的医保就没了呢?”李先生说,2002年6月,广州照相制版厂转制为股份制,2004年9月停产关闭,后被轻工集团托管,“自从企业改制后,我们的医保就没了。当时企业还承诺补偿我6万元,直到今天我也没拿到。”和李先生一起来的麦女士、李女士和司徒先生也因改制后拿不到医保来“讨说法”。
  赵小穗说,国有企业改制后退休职工的医保问题已是反映多次的问题,“但改革是不断推进,逐步规范的。”赵小穗表示,无论如何改革,国资委将在职工遇到的困难时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目前社保、财政、国资委等部门已经在详细研究如何解决企业改制后退休职工的医保问题。
  (夏天/编制)
本文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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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破产关闭解散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浙劳社医[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国资监管机构: 切实解决因企业破产、关闭、改制后无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 [2000]5号)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解决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问题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目前仍有部分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得不到有效保障。妥善解决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问题,既是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客观要求,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筹措资金,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二、妥善解决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问题 (一)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改制时,应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 (二)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改制时,要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5号)等有关规定,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从企业资产中一次性提取并予以变现,向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证其退休人员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破产、关闭、解散和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可按先纳入住院统筹、暂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按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三)原用人单位系国有企业,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且企业已破产、关闭、解散或改制,用人单位不存在的退休人员,因医疗保险费未提留或提留不足,仍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先从原企业资产中提取;原企业资产不足提取或已无资产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若主管部门确实无法调剂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可从国有资产退出的回收资金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调剂解决;政府一次性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分期解决,但分期解决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原用人单位系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因原企业已破产、关闭、解散或改制,用人单位不存在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具体由当地政府确定。 三、组织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一)各地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要加快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患难与共病的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提供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本意见下发前,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已经对破产、关闭、解散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问题作出规定的,不再重新处理。 (三)各地可按照上述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请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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