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入公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录了怎么办

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怎么办理申请移出?
地区: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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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怎么办理申请移出?
南京地区的请参考:/nanjing/yc/
其他地区的请参考:/yc/ (进入你企业所属地区)
根据不同经营异常情形移出流程如下:
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
一、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二、进入后选择您企业所属的城市或者省份站点。
三、进入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四、进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指南。
五、查看列入异常原因,有四种异常,选择相应的。
六、逾期未申报的补报未按时申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地址异常等其他异常原因处理办法上面都有说明。
七、下载《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八、带上《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材料,需要什么证明材料上面都有说明,不同异常原因的所需材料都不同。
九、带上以上资料到企业所属工商局大厅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十、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影响: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银行信贷、合同签订、海关通关、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等、、将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
提示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种不同原因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一、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三、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四、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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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区的请参考:/nanjing/yc/
其他地区的请参考:/yc/ (进入你企业所属地区)
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影响: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银行信贷、合同签订、海关通关、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等、、将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要罚款吗:
不罚款,只需按照规定移出异常名录即可!
提示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种不同原因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针对四种不同情形具体移出程序如下:
一、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三、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四、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要多久:
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收费吗: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
一、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二、进入后选择您企业所属的城市或者省份站点。
三、进入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四、进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指南。
五、查看列入异常原因,有四种异常,选择相应的。
六、逾期未申报的补报未按时申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地址异常等其他异常原因处理办法上面都有说明。
七、下载《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八、带上《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材料,需要什么证明材料上面都有说明,不同异常原因的所需材料都不同。
九、带上以上资料到企业所属工商局大厅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十、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制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条例》,实现“宽进严管”的基础和制度保障。对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息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营异常名录的概念和管辖原则
经营异常名录,是指企业未依法履行义务,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的名单。
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全国工商系统的领导机关,负责指导全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1.企业未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的。
2.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1.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报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并予以公示。
2.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抽查、举报检查方式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抽查、举报核查方式或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和程序
1.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2.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再申请恢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公示的信息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4.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四、经营异常名录与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衔接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至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企业的影响,本办法设定了催告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天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的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救济手段
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
六、企业的权利
企业对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决定,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
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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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自动登录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问答
  按照国家法规和工商总局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共有四种情形:一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未公示法规规定的应公示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下达责令改正文书,责令期限内仍未公示的;三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上述一、三、四类情形的,也将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另外,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将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果严重吗  一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向社会公示并提供免费查询。所有列入异常名录信息均通过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记录在该企业名下。任何公民和法人均可免费查阅。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列入记录仍继续保留。  二是信用风险等级降低为“失信”。按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暂行办法》规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减低为“失信”,通过红色进行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三是由天津市市场建(监)管委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天津市市场建管委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是遭受联合惩戒、依法被限制或者禁入。按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25条,本市建立跨部门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按照守信市场主体一路绿灯、失信市场主体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约束。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的失信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  五是可能影响企业各类经营行为。按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24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怎么办  一、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应向谁提出?  答: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向作出列入决定的机关提出异议;市市场监管委登记的企业,已经委托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经营异常名录工作,也应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  二、 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提出异议,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 提出异议后,受理和反馈的时限如何规定?  答: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怎么办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未按规定报送2013年度或2014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异常状态)。此类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分类等级降低为“失信”,相关信息已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此类市场主体,抓紧时间补报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异常名录,修复企业信用,避免因失信行为受到更多不良影响和惩戒。  一、如何补录未报年度报告?  答:补录年度报告与报送年度报告程序一致。企业应登录“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企业年度报告填录页面,进行用户注册并登录,按照提示填写未报年度报告。填写完毕确认无误后保存,并点击“提交并公示”按钮。填写完毕后,应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页面是否已经正常显示年报内容。正常显示的,补录完毕。如不能正常显示,应及时询问技术人员。  二、向哪个部门提出移出申请?  答:企业申请移出异常名录,应向作出列入异常名录决定的机关提出。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登记的企业,应向住所所在地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提出。  三、补报年报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一)加盖公章的补报年度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可在公示系统下载打印空白表格)。  (三)登记机关要求携带的其他材料。具体请联系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四、如何办理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答:(一)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所有未报年度报告。  (二)携带相关书面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受理、核实以及审批。  (五)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管部门制作决定书并送达企业。企业签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天津市市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移出信息,调整信用风险等级。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被标记为异常经营状态的个体户,如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正常记载?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移出异常名录,以及个体工商户申请恢复正常记载,均应参照以上程序,携带相关材料到作出列入异常名录决定或者标记异常经营状态的市场监管机关申请办理。  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案例  案例一:北辰区某铝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市场监管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消除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信用风险分类显示“失信”状态。企业工作人员表示,在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之后,该企业银行开户行对其已经申请的贷款要求提前还款的同时,不予受理该企业正在申请的贷款项目。要求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才能恢复贷款申请。监管干部热情解答咨询,告知补报年报和提出移出申请的流程,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案例二:天津韩家墅海吉星(,)批发市场内某个体工商户为外地户口,按照本市居住证制度孩子可在本市上小学。在为孩子报名入学时,教育部门发现该个体工商户在公示系统显示“标记异常状态”,要求该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该个体工商户得知此情况后,抓紧时间补报年度报告信息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监管干部及时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流程,孩子终于顺利入学。  案例三:某服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企业网站认证工作迟迟不能办理,银行催缴贷款,经询问,认证单位和贷款银行均因为该企业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信用风险等级为“失信”、因未按规定公示年报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所致。企业赶紧联系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询问如何修复企业信用,恢复信用记录。后来在辖区市场监管局监管干部协助下办理了移出异常名录手续。  发现市场主体公示信息虚假怎么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市场主体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上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依法进行举报。  一、 可以举报的市场主体报送公示信息范围是什么?  答:可以举报的信息包括:  (一)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四)企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依法可以向市场监管机关举报的其他公示信息。  二、 向哪级机关举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虚假?  答:举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应向被举报市场主体登记的区县市场监管机关举报;市市场监管委登记的企业,已经委托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处理举报各项工作,因此也应向被举报企业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  三、 举报途径有哪些?  答:一是直接向被举报市场主体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机关举报,二是向市政府统一的便民服务专线或者市场监管委申诉举报平台举报,后将转有管辖权的区县市场监管机关办理。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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