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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山西立恒钢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钢渣场):
统一信用代码证:1277X3
详细地址:曲沃县高显镇太子滩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将废钢渣倾倒至高显鎮高显村北和里村镇辛庄村南荒沟内
以上事实,有曲沃县环境监察大队(高显)2018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提出陈述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事听告字[2018]06005号 )及《送达回执》、2018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處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银行,并将“山西省玳收罚款收据(第三联)”交 曲沃县 环保局财务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曲沃县环境监察大隊(高显)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垺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曲沃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個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