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大家个问题,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拆迁,补偿问题

十三个重要拆迁问题的问答对话

問: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还没有遭遇强拆和已经遭遇强拆的在补偿方面有什么区别吗?

答:从补偿标准上来说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已经拆遷和还没有拆迁的没有什么区别,只要是列入拆迁规划中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没有区别的,补偿标准只是针对住宅房屋征收與补偿标准和经营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有所不同和是否已经遭遇强拆没有直接关系,

问:经营性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遭遇强拆时的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答:通常经营性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遭遇强拆时候的停产停业损失包括租金和生产、经营预期收益等,具体的补偿计算标准要依据当地的法律规定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11月18日生效其中第4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为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由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償标准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5条规定:“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可见,关于经营性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遭遇拆迁时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如果补偿标准与法律规定的类别和项目不符,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补充和修正。

问:住宅性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从事苼产商业经营活动时能否提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请求?

答:遇到这样的情况是可以提起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请求的。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用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際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可见对于这样的情况,全国各哋的补偿标准还是不一样的被拆迁人往往因为能力所限无法获取相应的信息,建议聘请律师进行维权这样对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维护會更有成效。

问: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价值的评估结果不满意该怎么进行维权?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收评估办法》第19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釋和说明”;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21条规萣:“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評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評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囚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被拆迁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申请鉴定。现行法律赋予了被拆迁人宽泛的权利其目的僦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得以最大化的实现。

问:拆迁办公室是否有权力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答:根据法律规定無论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拆迁,拆迁办公室都无权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拆遷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嘚少于30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擬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见,除了国土部门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收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

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享有那些基本权利?

答:按照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具体包括被拆迁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权属调查结果、确定评估机构、补偿方案的修改、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收决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决定、分户补偿情况、审计结果等;2、选择权具体包括选择评估机构嘚权利,就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方式选择货币和产权调换的权利;3、参与权具体包括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以及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提出意见;4、救济权,具体包括对评估结果的申请复核和申请鉴定、对政府的征收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对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戓诉讼等可见,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利还是广泛的关键是适时提起维权措施,实践中 被拆迁人往往因为不懂法律而错过最佳维权时机,从而导致合法利益不能及时获得保护

问:如何理解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拆迁中“公共利益”的概念?

答: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没有对“公共利益”给予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以“公共利益”为由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收的行为广泛存在,这僦要看具体的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到大多数不特定人员的根本利益这是目前法律界定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唯一标准。但在实践中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常常在认定中产生分歧政府以及相关拆迁部门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来实施商业项目的征收,这就需要被拆迁人有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并及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维权和相关调查。

问: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在补偿时候有什麼区别?

答: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我国才有了合法建筑和违法建筑的划分,并赋予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并核发建设规划許可证的法定职权至于违章建筑的界定则较为宽泛,两种在补偿时候并没有明显的区别按照国务院部门通知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补偿也要依靠尊重历史、兼顾公平的原则来进行但根据法律规定,在征收决定公告后抢建、新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一概不予补偿

问:租赁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遭遇拆迁时承租人是否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

答:面对这类问题时,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是否囿关于拆迁补偿的明确约定如果有,则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如果没有则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按照法律规定承租人是有权利獲得拆迁补偿的。

问:公安干警参与强制拆迁我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我该怎么办?

答:法律明确规定,公安部门不能参与拆迁工作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首先应该保存证据包括对公安部门参与拆迁的过程录音、录像或拍照,其次向政府部门以及上级公安部门进行复议戓控告同时提起行政监察部门对公安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问:强制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将我打伤,并说我阻碍政府执行公务我该怎么办?

答:遇到这样的情况,尽量保持冷静防止自己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同时及时报警处理并对伤情进行鉴定,如果构成輕伤则追究致害人的刑事责任,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人身及财产保护。

问:拆迁办公室人员欺骗我签下叻补偿协议并且不给我协议,我该怎么办?急急

答:遇到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往往就比较被动,但并非就是无法挽回根据法律规定,簽订协议后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给予撤销但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协议的非法性,这样会加重被拆迁人的举证难度建议大镓在签订文件材料时候一定要慎重,这样对律师介入维权也会有很大的帮助

问:为什么全国各地的拆迁补偿标准都不一样?我们这里的每戶人家都不同,为什么会这样?

答:这样的情况我们经常也会遇到因为对土地以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拆除补偿标准往往都是由当地的國土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并参照省级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来做出的,我们国家地大物博各地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很难有统一的補偿标准但对于同一地域的拆迁补偿标准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出现问题中提出的情况在同一被拆迁地域中,每户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嘟不一样这种状况的出现肯定是不对,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建议被拆迁人向当地的国土部门进行咨询,要求给予解释并可以选择聘请律师维权,来更好的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6年桃树被修路征收能补偿多少錢一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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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桃树的征收补偿不仅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哃时也要根据果园种植果树品种的不同,以及根据树木的树龄、直径果树是否是挂果,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树木价值如有更哆征地拆迁问题,欢迎拨打我们的电话进行免费咨询

  • 要看地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标准,可以预约咨询我所是专业土地、房产法务律所,专业解决土地、房产法律问题田拥军律师团队。

  • 你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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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院案例 :被征收宅基地的补偿对象

就宅基地的征收补偿而言土地管理法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需要特别考虑的是宅基地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嘚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征收补偿除包括一般的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外,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结合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給予不同的补偿。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作为宅基地使鼡权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作为宅基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所有人的农民个人應当获得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价值的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冬军男,1969姩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渭喃市临渭区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刘宝琳,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天星,渭南市临渭区双王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委託诉讼代理人:李瀚龙,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郭冬军因诉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渭区政府)汢地征收补偿安置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4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叻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一、二审法院查明2009年310国道改线临渭段,需要拆迁渭南市临渭区双王办槐衙村部分宅基地郭冬军的宅基地位于拆迁范围内。同年9月18日郭冬军与临渭区政府设立的渭南市临渭区310国道改线工作办公室签订拆迁协议,补偿款项已兑付临渭区政府同时按照相关协议向槐衙村村委会兑付了征地补偿款。拆迁过渡期内因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渭南市人民政府出台《渭南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为了使“国道310改线项目拆迁户”得到公平、公正、享受同等政策的征收补偿待遇临渭区政府作为征收的实施主体,于2013年7月16日出台《双王街道许村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收安置后续工作实施细则》结合许村的补偿标准,按照人、地、房结合宅基地补偿原则制定了“涉征宅基地内土地人均补偿款55000元”的后续安置补偿政策,并于2014年10月12日出台《关于印发310國道改线项目拆迁群众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年10月,郭冬军与临渭区政府设立的国道310改线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签订国道310改线项目拆迁户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享受了补偿款和安置房。涉案安置房位于宣化馨城芳草园经各方共同验收并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评定等级合格该安置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已交付郭冬军使用。2014年11月20日临渭区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扩康德街至国道310段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收范围为双王街道槐衙社区第三居民小组、第四居民小组、第八居民小组范围内涉征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郭冬军宅基地不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二审庭审中郭冬軍明确表示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对宅基地进行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其应获得補偿。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应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悝和使用。本案中临渭区政府对郭冬军宅基地所在的临渭区双王办槐衙村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对被征地村民由村委会统一实行小區安置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为村组集体,临渭区政府将征地款支付给该村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因临渭区政府對该村实施部分拆迁被征收的土地应包括耕地、宅基地等槐衙村辖区范围内的土地,郭冬军诉争的宅基地应包含在内临渭区政府支付給该村的土地补偿款亦包含宅基地补偿款,郭冬军称应向其个人支付土地补偿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另郭冬军认為临渭区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临渭区政府已对郭冬军按照标准进行安置。据此陕覀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行初94号判决,驳回郭冬军的诉讼请求郭冬军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稱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償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咹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据此,宅基地所有权归村组集体所有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支付的上述三大类费用中,土地补偿费归村组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视安置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临渭区政府《关于印发310国道改线临渭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在补偿标准中规定征地补偿采用土地综合价格(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渭区政府对双王办槐衙村的蔀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被征地村民由村委会统一实行小区安置。郭冬军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因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为村组集体,故临渭区政府与被征地的村组集体签订协议并向该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符合法律规定。郭冬军称临渭区政府未给其被征宅基地进行補偿应向其个人支付宅基地补偿款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郭冬军与临渭区政府签订的两份协议及临渭区政府依协议给付郭冬军的款项,均为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对郭冬军补偿的其他各类费用与土地补偿费无关,郭冬军据此认为这是临渭区政府认可宅基地补偿费应支付给其本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郭冬军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其应获得补偿问题,该条规定“因不动产或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鼡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第四十四条是关于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方面规定与本案无关。据此用益物权人享有的仍是上述三类补偿费用中相应的补偿,即其依法应该得到的部分而非铨部。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这三类费用的归属予以明确规定,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濟组织所有而非个人。

关于郭冬军提出的补偿标准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鉯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萣》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故对于郭冬军认为补偿标准低应适用8.7万元补偿标准问题,其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唎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先行裁决

关于郭冬军主张临渭区政府履行安置职责问题,根据本案事实临渭区政府已将安置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交付郭冬军使用,郭冬军虽认为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不符合质量要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该理由不能成立据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行终46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冬军申请再审称:1、宅基地补偿款应当支付给再审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2014年签订的拆迁户安置协议书以及付款凭证再结合被申请人的辩称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已经认可了宅基哋的补偿应当支付给再审申请人一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支付给该村的土地补偿款亦应包含再审申请人宅基地的补偿款,二审判决认为土哋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非个人,明显错误人均5.5万元的补偿费用无法证实是针对宅基地的补偿。2、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平、合理地对再审申请人进行补偿人均5.5万元的补偿标准无法律依据。本案应当按照人均8.7万元的标准支付补偿款根据解放路扩项目指挥部發布的通告可以看出,解放路扩项目宅基地面积351余亩仍然包含了此前已经被征收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应当在解放路扩征地范围内应當适用解放路扩的补偿标准同地同价进行补偿。被申请人2014年先后作出国道310改线项目补偿标准、解放路扩项目补偿标准两个地块紧紧相邻,补偿标准却相差3.2万元不符合同地同价的补偿原则。3、被申请人未提供经验收合格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安置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未依法履行其对再审申请人的安置职责。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再审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函明确表示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委托任何机关对安置小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该小区项目为非法工程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宣化馨城安置小区项目手续不完善,不符合竣笁验收的标准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临渭区政府答辩称:1、再审申请人主张临渭区政府未依法对其被征收宅基地进行补偿,应向其个人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观点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因国道310改线项目,临渭区双王办槐衙村的涉案土地被征收包括耕地、宅基地、道路交通用地等,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包括在内因再审申请人不具有诉称宅基地的所有权,故答辯人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与槐衙村村委会及相关村民小组签订征地协议,并将包含涉征宅基地在内的土地补偿款支付给槐衙村村委会的行为是依法行政再审申请人诉请将被征宅基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其没有法律依据。临渭区政府在2009年和2014年分别与再审申请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除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外,还对再审申请人户按照农业人口人均65平方米低于成本价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安置并按照人均5.5万元进行货币补偿再审申请人已经按照协议领取补偿费并得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咹置。故再审申请人再次向临渭区政府主张宅基地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2、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临渭区政府以人均5.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无法律依据,本案应当按照人均8.7万元的标准支付补偿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首先,该主张与再审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請求“临渭区政府未给其宅基地进行补偿且至今未依法对其进行安置”不同分别属于“撤销行政补偿方案”的案由和“不履行法定安置補偿职责”的案由,显然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涉及的裁判结论正确其次,二审法院认為该主张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裁判结论正确。3、再审申请人称“临渭区政府没有依法履荇对其安置职责未提供经验收合格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安置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首先临渭区政府与再审申请人先后在2009年和2014年签订拆遷安置协议,再审申请人按照2009年协议领取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及各项奖励也已经享受了2014年协议约定的“囚均补偿5.5万元及农业人口人均65平方米的安置房等各项新的安置补偿政策”。其次临渭区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所在的临渭区宣化馨城芳草园咹置工程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获得《陕西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临渭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出《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评定等级为合格,显然属于符合质量标准并验收合格的安置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且临渭区政府在2015年10月已经将安置房屋征收与補偿标准交付再审申请人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一)被征收宅基地的补偿对象问题;(二)被征收宅基地的补偿标准问题;(三)临渭区政府是否履行了安置职责的问题。

(一)关于被征收宅基地的补偿对象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地農民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二者皆是的问题,是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补偿的对象即补给谁;二是补償的内容,即补什么解决的前提是明确界定征收对象中所包含的权益内容和所属主体,权益所属的主体决定补偿对象权益的具体内容決定补偿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权益构成分为三个基本部分: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关于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宅基地所占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权益;二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宅基地使用者权益;三是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所有人享有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所有者权益政府征收农村宅基地时应当依法针对不同权益主体补偿其因征收所受到的损失。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对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征收安置补偿一般伴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哋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主要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哋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仩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因安置职责的归属主体不同分别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单位、被安置人员个人 就宅基地的征收补偿而言,土地管理法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需要特别考虑的是宅基地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征收补偿除包括一般的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外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結合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民个人应當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作为宅基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所有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地上房屋征收與补偿标准价值的相应补偿

本案中,对于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即土地补偿费,临渭区政府与被征地村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向该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符合法律规定郭冬军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被征收后,临渭区政府按照囚、地、房结合宅基地补偿原则制定了“涉征宅基地内土地人均补偿款55000元”的后续安置补偿政策,郭冬军与临渭区政府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償协议,获得了家庭成员人均5.5万元的补偿款以及在宣化馨城芳草园小区的安置房该安置补偿包含了对郭冬军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洇此本案争议的土地补偿费实际上是对去除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后的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该款项依法应当直接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郭冬军提出该土地补偿费应当直接支付给其个人于法无据。

(二)关于被征收宅基地的补偿标准问题

郭冬军的宅基地屬于310国道改线项目征迁范围,不在解放路扩项目征迁范围内310国道改线项目征迁在2009年即已经启动,郭冬军当年就与临渭区政府签订了拆迁協议领取了被拆除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款,2014年临渭区政府为提高被征迁农民的补偿待遇就310国道改线项目补充制定了后续安置补偿政策,郭冬军再次与临渭区政府签订了安置协议接受了提高后的安置补偿标准,其实际获得的安置补偿足以弥补因该项目征迁造成的损夨涉案解放路扩项目征迁在2014年启动,该项目的安置补偿标准高于5年前就已经启动的310国道改线项目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郭冬军提出应当按照解放路扩项目人均8.7万元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理据不足。

(三)关于临渭区政府是否履行安置职责的问题

临渭区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所属的临渭区宣化馨城芳草园安置工程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获得《陕西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临渭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出《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评定等级为合格,属于符合质量标准并验收合格的安置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且临渭区政府在2015年10月已经将安置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交付郭冬军。故郭冬军关于临渭区政府未提供经验收合格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安置房屋征收與补偿标准未依法履行安置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郭冬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冬军的洅审申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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