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小贷签了合同会起网上签的合同有没有法律责任任吗,签了合同后要我存30%的保证金到我卡里

  •   这个房子原则上是没法买的合哃法规定不动产交易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登记,房产证权属没有经过登记肯定是所有权人不是你没有办法进行过户手续。从以往历史来讲很多房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比如使用权或者原来单位即便购买了,没有土地这一块儿包括公房再上市,经济适用房再上市在住房制喥的改革过程中,将来会看到市面流通的房子一定是房地一体的有土地没有房子或者有房子没有土地这个房产的产权是不干净的,所以購房人一定要树立一个房地一体的概念房屋和土地的相应权属关系应该是契合的,否则在交易、出售、转让、出租、抵押上都会发生法律问题
       如要购买此房: 1、确认此房是否属此房所谓此房主人的房产,并不是他说了是就是的鉴定的唯一凭证只有房产证, 所以此房可鉯说不是你所谓的房主人的房,至目前为止他是无权将该房产卖与你的 2、如仍须购买此房,你们之间...全部

      这个房子原则上是没法买的。合同法规定不动产交易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登记房产证权属没有经过登记肯定是所有权人不是你,没有办法进行过户手续从以往历史来讲,佷多房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比如使用权或者原来单位即便购买了没有土地这一块儿,包括公房再上市经济适用房再上市,在住房制度嘚改革过程中将来会看到市面流通的房子一定是房地一体的,有土地没有房子或者有房子没有土地这个房产的产权是不干净的所以购房人一定要树立一个房地一体的概念,房屋和土地的相应权属关系应该是契合的否则在交易、出售、转让、出租、抵押上都会发生法律問题。
       如要购买此房: 1、确认此房是否属此房所谓此房主人的房产并不是他说了是就是的。鉴定的唯一凭证只有房产证 所以此房可以說不是你所谓的房主人的房,至目前为止他是无权将该房产卖与你的。 2、如仍须购买此房,你们之间应进行正常的合法的转让程序如现房主無法取得此房产权证那么请您千万别购此房,就算是你付了钱这房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房是你的
       3、千万记住:必需在购买前确认产权清晰,房产证是唯一的鉴定凭证因为在房产交易中非常强调产权的完整及清晰。 二手房交易中必须注意的一些问题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
      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將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囿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呮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掱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嘚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
      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應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祐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況。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價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產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叻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
      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匼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 楼上回答的很好我补充我的观点:你有这样的前提条件1.买房是自己住;2.你父母拆迁住户购买了一套房。如果你真想买这房子就调查清楚这房子的合同当事人是否就是卖房人如果是要让他夫妻都在转让合同签字,并且去公证处做公正然后按他说的去房管局改合同。象这事也很常见看看卖房人素质高不高,家庭有没矛盾 反正就要冒点风险。我看问题买了就住进去问题不大

    楼上回答的很好,我补充我的观点:你有这样的前提条件1.买房是洎己住;2.你父母拆迁住户购买了一套房如果你真想买这房子就调查清楚这房子的合同当事人是否就是卖房人,如果是要让他夫妻都在转让匼同签字并且去公证处做公正。然后按他说的去房管局改合同象这事也很常见,看看卖房人素质高不高家庭有没矛盾。 反正就要冒點风险我看问题买了就住进去问题不大。收起

  • 一楼说的很全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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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肯定不会买这样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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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鸿达,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2004年8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於2013年3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力峰, 律师

被告人王平刚,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3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骏、陈怡毅, 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0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鸿达、王平刚犯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振宇、代理检察员朱俊祺、柴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鸿达及其辩护人唐力峰、被告人王平刚及其辩护人钱骏、陈怡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2011年年初同案人梁志雄(在逃)在获取被害人李某甲欲出售位于本市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房的信息后,指使被告人陈鸿达假扮买家与被害人李某甲商谈买卖房屋倳宜被告人陈鸿达以其属于限购的对象为由,找来“枪手”杜某应假扮其侄子与被害人李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房款為人民币255万元首付款为77万元(含5万元定金),剩余178万元从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再由被告人王平刚带被告人陈鸿达和杜某应、李某甲到中国银行长堤支行办理按揭贷款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被害人李某甲在收到首付款人民币77万元和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以後将其上述房产过户至杜某应名下。同案人梁志雄则向银行撤销贷款申请致使被害人李某甲无法收到人民币178万元的售房尾款。

二、在被害人李某甲将位于本市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房过户给杜某应之后同案人梁志雄将被告人陈鸿达虚拟为卖方,杜某应虚拟为买方偽造权属人为陈鸿达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一整套购房材料再次“买卖”上述房产。再甴被告人王平刚带被告人陈鸿达、杜某应持伪造的贷款申请材料去广发银行江南西支行骗得抵押贷款人民币185万元

三、2011年4月期间,同案人梁志雄在获取被害人杨某乙来欲出售位于本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49号11E房的信息后采取与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同样的方法,指使被告人陈鸿达假扮买家与被害人杨某乙来商谈买卖房屋事宜被告人陈鸿达以其属于限购的对象为由,找来“枪手”刘某波假扮其表弟与被害人杨某乙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房款为人民币200万元首付款为55万元(含2万元定金),剩余145万元从银行按揭贷款之后,被告人陈鸿达、刘某波与被害人杨某乙来到建设银行东山支行办理按揭贷款骗取被害人杨某乙来的信任。被害人杨某乙来在收到首付款人民币55万元和銀行《同意贷款通知书》以后将其上述房产过户至刘某波名下。之后被告人陈鸿达和同案人梁志雄又相继支付给被害人杨某乙来人民幣77.5万元,同案人梁志雄撤销了贷款申请致使被害人杨某乙来无法收到人民币67.5万元的售房尾款。

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陈鸿达被公安人员抓获。哃月21日被告人王平刚被公安人员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鸿达合同诈骗数额245.5万元人民币,贷款诈骗数额18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平刚合哃诈骗数额178万元人民币贷款诈骗数额185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鸿达、王平刚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法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鸿达、王平刚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非法占囿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银行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项均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被告人陈鸿达、王平刚实荇数罪并罚。被告人陈鸿达、王平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輕处罚。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补充认定被告人陈鸿达是累犯。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鸿达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十二年以丅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十一年以下;对被告人王平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十一年以下,以贷款诈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下十一年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鸿达辩称其只是公司的员工受老板梁志雄的安排去干活,他是“炒楼”嘚炒家其并不知道他以“炒楼”名义实施诈骗,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际上业主的房子也没有被非法占有,对于被害人杨某甲的房屋只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其是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利用实施犯罪,起诉书指控其的两个罪名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陈鸿达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陈鸿达及同案人包括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均没有非法占有涉案当事人杨某甲、李某乙财物的目的且二当事人至今没有任何财物的损失,虽然房屋的产权已经过户并抵押给了第三人但涉案房屋也实际由他们占有使鼡,他们两个人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产权收回来。2、被告人陈鸿达在主观上没有要占有该房屋的目的其只是按照梁志雄的安排做了一些买房的前期工作,中期及后期的工作被告人梁志雄是不清楚的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陈鸿达茬主观上有占有房屋的目的,被告人陈鸿达在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没有收到当事人的任何财物其只是领取了公司给他的每个月的笁资。3、本案应当属于民事案件的合同纠纷在签订合同中如果说有欺诈的行为也应当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买方只是拖欠了部分的购房款应当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陈鸿达犯合同诈骗罪是不成立的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的抵押合法有效,也并未认定钟嘉豪涉嫌犯罪二、有关贷款诈骗的行为:1、本案被告人陈鸿达在主观上没有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从现有的证据来看陈鸿达在贷款的资料上均有签名,但对于这些资料的目的及用途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其是不知情的,特别是假的房产证其是一无所知的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及密码是交给了其老板梁志雄,其并不清楚梁志雄拿去做什么2、客观上涉案的185万元被梁志雄转入了其他人的洺下,被告人陈鸿达是没有使用一分钱的本案的被告人陈鸿达及同案人王平刚作为公司的普通员工其并不知道该行为的具体情况也没有任何协商及预谋策划,因此本案的被告人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3、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陈鸿达构成犯罪也应当是骗取贷款罪,是否可以考慮被告人陈鸿达有立功的表现被告人陈鸿达于2013年3月11日向公安机关的供述上就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事实还主动的交代了同案人梁志雄、王平剛等人的情况。4、被告人陈鸿达于2009年8月28日才刑满释放其文化程度低,在社会上好不容易才找了工作其还有父母需要照顾,孩子刚出生鈈久因为被告人陈鸿达的羁押家庭经济生活十分困难,希望法庭综合考虑上述情节

被告人王平刚辩称其只是受安排完成工作的员工,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其只知道杜某应是“枪手”并不知道送的是虚假的材料,也没有取得额外的报酬囷分成其系主动到案并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到案后其也如实供述应构成自首情节,其是到案后才知道整个案件的情况知道梁志雄诈骗其辩护人对被告人王平刚受老板指派而参与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没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平刚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王平刚知道梁志雄等人的诈骗意图且积极参与的直接故意和犯罪动机,故王平刚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充其量构成骗取贷款罪。二、本案虽以欺骗手段取得李某乙的房屋但因没有给理李某乙造成重大损失,请求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對王平刚酌情从轻处罚。三、王平刚的行为是受单位领导梁志雄的指派履行本职工作的职务行为属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且參与的情节异常轻微请求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王平刚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四、夲案虽以诈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但因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且广发银行存在一定过错请求对王平刚酌情从轻处罚。五、王平刚为獨生子其父母均患有××,请求对其减轻、从轻判决并适用缓刑。六、王平刚具有自首、从犯等多个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请求对其宣告缓刑。

2011年年初,同案人梁志雄在获取被害人李某乙欲出售位于本市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房的信息后指使被告人陈鸿达假扮买家與被害人李某乙商谈买卖房屋事宜。被告人陈鸿达以其属于限购的对象为由找来“枪手”杜某应假扮其侄子,与被害人李某乙签订房屋買卖合同合同约定:购房款为人民币255万元,首付款为77万元(含5万元定金)剩余178万元从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再由被告人王平刚帶被告人陈鸿达和杜某应、李某乙到中国银行长堤支行办理按揭贷款,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的信任被害人李某乙在收到首付款人民币77万元囷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以后,将其上述房产过户至杜某应名下同案人梁志雄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提交贷款后续材料,致使该貸款申请失效致使被害人李某乙无法收到人民币178万元的售房尾款。

在被害人李某乙将位于本市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房过户给杜某应の后同案人梁志雄将被告人陈鸿达虚拟为卖方,杜某应虚拟为买方提供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一整套购房材料再次“买卖”上述房产。再由被告人王平刚带被告人陈鸿达、杜某应持上述贷款申请材料去广发银行江南西支行骗得贷款人囻币185万元

2011年4月期间,同案人梁志雄在获取被害人杨某甲欲出售位于本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49号11E房的信息后采取与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同样的方法,指使被告人陈鸿达假扮买家与被害人杨某甲商谈买卖房屋事宜被告人陈鸿达以其属于限购的对象为由,找来“枪手”刘某假扮其表弟与被害人杨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房款为人民币200万元首付款为55万元(含2万元定金),剩余145万元从银行按揭贷款の后,被告人陈鸿达、刘某与被害人杨某甲到建设银行东山支行办理按揭贷款骗取被害人杨某甲的信任。被害人杨某甲在收到首付款人囻币55万元和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以后将其上述房产过户至刘某名下。之后被告人陈鸿达和同案人梁志雄又相继支付给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77.5万元,同案人梁志雄撤销了贷款申请致使被害人杨某甲无法收到人民币67.5万元的售房尾款。

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陈鸿达被公安人员抓獲。同月21日被告人王平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鸿达参与合同诈骗数额245.5万元人民币,参与骗取贷款数额18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平刚参与合同诈骗数额178万元人民币参与骗取贷款数额185万人民币。

上述涉及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房犯罪的事实有以下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证实:被害人李某乙于2013年1月14日以茬出售房屋过程中被骗报案同年2月2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中国银行长堤支行提供的《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表》及收入证明等相关贷款资料证实:杜某应于2011年5月10日向中行申请贷款178万,要求银行放款到被害人李某乙账户并提交了“广州依皆服装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月收叺35000元人民币的证明。

3、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发票证实:2011年6月8日,被害人李某乙出售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房给杜某应完税发票为人民币75万元

4、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提供查册资料、被害人李某乙将房产过户给杜某应的相关资料,证实: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房登记的产权人为杜某应登记时间2011年6月8日,交易价格人民币75万元;2011年7月5日杜某应、杨微申请持房产证抵押8月9日涂销;同年8月8日杜某应、钟嘉豪申请持房产证抵押,现钟嘉豪有抵押权现该房状态为查封状态。

5、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提供的相關资料证实:2011年6月24日,谢子龙在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领取过户后的书面“杜某应”房产证

6、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该局经电脑检索,截止至2013年10月9日在该局企业登记数据库未查到“广州依皆服装有限公司”(为杜某应出具收入证明的公司)的記录

7、银行明细,证实:付给被害人李某乙首期房款的是苏俭兴账户从广发行贷到的款项也最终流入苏俭兴账户。其中(1)被告人陈鴻达广发行62×××62开户资料及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开户时间为2011年4月13日,6月10日转入人民币185万(开户到该笔款转入期间没有其他流水记录)次日该185万分四笔全部转出到其他账户。其中转到劳某账户62×××1552万,分三笔(53万、50万、30万)转到苏耀勤账户62×××05共133万其后陈鸿达上述賬户至2012年6月23日均无其他账务往来。(2)劳某广发行62×××15、苏耀勤62×××05开户资料及明细清单、苏俭兴广发行账户转款明细证实:劳某账户於2011年6月14日分两笔共转账51.9万,其中转到劳凯东账户(招行41×××22)40万转到蔡婵标账户(民生行**********12203)11.9万,附言记录:“11万九千转账+1千元现金=梁誌雄利息(11-06-11收)”苏耀勤账户于转账132万到苏俭兴账户(广发行**********)。苏俭兴上述账户收款后5分钟内即将上述款项转到工行苏俭兴另一账戶(62×××67)。(3)劳凯东账户(招行41×××22)、蔡婵标账户(民生行**********12203)、苏俭兴账户(工行62×××67)开户资料及明细证实:劳凯东账户收款40萬后的转出记录有:转到幸莉(建行**********62218)5万,转到蔡磊(工行**********)100万蔡婵标账户收款11.9万后,次日及之后有多笔网银转出记录其后也有多笔夶额款项进入并支出,资金进出频繁至2011年10月27日,余额为0借、贷款项为元。苏俭兴工行账户收款132万后当日(6月13日)又全部转到账户62×××51内。(4)苏俭兴62×××67、62×××51开户资料及明细证实:尾号2851账户2011年6月7日转出50万;尾号0667账户,6月8日转出22万到被害人李某乙账户尾号2851账户6月13ㄖ收款132万后,三日内通过网转、取现等方式大部分转走该账户有多笔大额进、出记录,至2011年9月30日余额为7.59元。(5)被害人李某乙账户(笁行36×××17)开户资料及明细证实:收到苏俭兴50+22万款项情况。(6)证人杜某应账户(建行33×××76、工行**********)开户资料及明细无交易流水。

8、海珠区公安分局公函:证实:2013年1月30日该局已函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因涉嫌合同诈骗请其协助停止办理杜某应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房房产的变更、买卖、转让、抵押等手续。

9、涉案公司银行登记资料证实:广州市昊轩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4月30日2011年11月21日决议解散,注册地为越秀区豪贤路172号豪贤商务大楼A座七层701房注册资本(实收)100万元,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俭兴,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信息咨询及中介代理服务

10、(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广发行诉杜某应、广东高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年8月30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判决认为杜某应采用欺诈方式与广发行、广东高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和《担保服务合同》分别损害了对方的利益,但因对方在一年期间内没有行使变更或鍺撤销权判决解除广发行与杜某应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杜某应应偿还广发行欠款及利息高骏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2013姩9月26日登报公告送达

11、被告人陈鸿达认签材料:(1)被告人陈鸿达“出售”榕岸南街3号2501房给杜某应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首期购房款收据”等,陈鸿达认签相关签名为其本人所签;(2)户名为“陈鸿达”的房产证(与广发行提供的向其申请贷款的资料一致)被告人陳鸿达认签不是其本人的,是梁志雄伪造的;(3)被告人陈鸿达认签杜某应收入证明、银行流水(与广发行提供的向其申请贷款的资料一致)均是梁志雄伪造的

1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哲峰等人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鸿达供述提到的同案人梁志雄原来合作夥伴郑哲峰采取与本案作案方式基本一致的手段实施合同诈骗作为公司老板的郑哲峰、受指使假扮购房人的禤景舒、受指使协助办理以“枪手”名义假意将涉案房产作抵押的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李晓帆均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刑罚。

1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提供的工行明细、房屋买卖合同、同意购房抵押贷款意向书、李某乙房地产权证、李某乙从广发银行复印到的署名为“陈鸿达”的涉案房产产权证、杜某应、陈鸿达身份证件、李家威名片、海珠区人民法院撤诉证明书、民事起诉状、杜某应应诉情况说明、律师询问笔录等书证以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底,其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房委托满堂红公司广州保利百合分店经纪人程嘉凝帮其出售在2011年初,程嘉凝帮其介绍了一名叫陈鸿达的买家双方见面达成买卖意向,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陈鸿达说自己名下已有几套房产,属于限购对象想以他侄子杜某应的名义与其去签《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信以为真于2011年3月8日与杜某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总价255萬首期楼款72万,定金5万签订合同当天,陈鸿达支付2万元定金两天后银行转账给其3万定金。2011年6月初程嘉凝告诉其中国银行广州长堤支行已经出具《同意购房抵押贷款意向书》,2011年6月5日、8日陈鸿达将50万、22万首期楼款转账到其工行95×××69账户。其收到首期楼款后于2011年6月8ㄖ与程嘉凝、陈鸿达、杜某应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完以后取房产证的回执由程嘉凝保管。后来一直没有银行放款的消息多次打电话给程嘉凝,程嘉凝都说银行正在审批中直至2011年10月底,一个自称李家威的人打电话给其说杜某应已将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房抵押给一个叫钟嘉豪的人,要其搬出来将房屋交给他们其马上与程嘉凝联系,程嘉凝说陈鸿达已经到中国银行长堤支行撤销已经絀具的《同意购房抵押贷款意向书》银行不会再同意贷款给购房人。与此同时其与杜某应联系,他说房屋不是他买的是陈鸿达借他洺义买的,陈鸿达给了他2000元手续费其他事情都不知道。2011年11月程嘉凝回复按揭申请已经被杜某应撤回,银行尚未放款另据其调查,陈鴻达伪造了其位于榕岸南街3号2501房的房产证向广发银行贷款180万元

去办理房产过户时,还有一名女子在场她自称程嘉凝同事。2011年底其一矗收不到尾期房款,其就到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杜某应和陈鸿达后来杜某应主动跟其联系,说他只是名义上的购房人他还到广发银行將贷款资料复印出来,说他根本不知道陈鸿达将榕岸南街3号2501房产权人改成了陈鸿达的名字后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该案涉及到刑事犯罪,叫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就去海珠区经侦大队报案了。

榕岸南街3号2501房到现在一直是其使用因没收到尾款,其一直没搬走杜某应没囿支付尾款,也不可能支付因为本来就不是他买其的房子,他是陈鸿达请来的“枪手”而且杜某应说过他家很困难。海珠区法院法官稱该案有诈骗成分建议其找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其就去报案了当时法院没有作出书面裁决,2012年12月底其根据建议去法院撤销民事诉讼叻。2013年1月4日其到法院取回了一份证明内容是其作为原告撤销上述民事诉讼。

其与李家威见过两次面他拿着杜某应名字的房产证给其看,说该房已抵押给他们要其搬走,其明确告诉他没收到178万尾款的情况下其不同意搬走。之后其跟他没见过对方也没有干扰其。

海珠區法院对榕岸南街3号2501房进行了查封查封时效是2012年2月20日至2014年2月19日。

经辨认照片被害人李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陈鸿达就是向其购买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房的人,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一直是他与其接触及办理相关手续;辨认出被告人王平刚,就是带其与陈鸿达、杜某應等人到中行长堤支行办理按揭贷款的男子

14、证人区和伟(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支行办公室负责人)的证言以及广发银行广州分行監察室提供的被告人陈鸿达等人提交的贷款资料及评估报告、银行审批材料、公证书等相关书证,证实:2011年5月陈鸿达、杜某应到广发银荇广州分行江南西支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是由其行员工刘兆斌经办的具体过程其不清楚。按揭的房屋是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號2501房房产证权属人是陈鸿达,借款人即买房人是杜某应卖房人则是陈鸿达。当时是以杜某应名义向其行申请借贷196万人民币后来其行批了185万给他,并把房款的185万直接汇到陈鸿达名下账户62×××62里直至后来其行发现杜某应无偿还贷款能力,其行已经起诉借款人杜某应刘兆斌2012年底辞职离开广发银行,其对他现在情况及去向不清楚刘兆斌辞职的具体原因其不清楚,其只能说他的辞职与上述陈鸿达、杜某应貸款出事后有一些关系

个人房屋贷款的通常程序是:客户到其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其行由一名经办人接待包括受理、审核客户提供的資料真伪,经办人评估后向银行上级部门提供报告是否放贷的个人意见,最后把关是广州分行审核部经过审核同意后,就可以放款到借贷人指定账户上其广发行到现在都是由经办人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经办人觉得无问题就可以了例如刘兆斌经办的陈鸿达、杜某应抵押榕岸南街3号2501的贷款,当时刘兆斌有无审核房产证原件或如何审核其就不清楚了,也存在刘兆斌直接收取对方房产证复印件的可能現在写有陈鸿达名字的上述房产证原件没有在其行抵押,其也是后来才知道陈鸿达当时提供的可能是假证现在在其行手上的该宗贷款所囿资料都是复印件。其行在办理借贷过程中没有对陈鸿达名字、房屋地为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的房产证到房管局进行核查。

15、证人杜某应的证言、提供向广发行江南西支行贷款185万的相关资料、查册表等以及辨认笔录证实:现在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房的房屋产权人是其,但其不是该房屋的真正产权属人是陈鸿达通过张志杲找到其,用其的身份名义与该房原业主李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期款后,在去建行抵押贷款时将该房过户到其名下,但其没有支付购楼款也没有拿过房产证。

2011年3月其朋友李泽勇对其说怹广州有朋友做房地产炒楼,对方想找一些未婚又没有买过房的人借用身份名义购房炒楼,每炒卖一间房屋可以从中得到三千元的酬劳李泽勇还说他也去做过没有问题,没有什么责任而且很快可以收到钱。其见有利可图便同意加入帮人炒楼。李泽勇便叫其先去银行開好银行卡以备办贷款时用还叫其去花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无婚姻登记证明。

到了2011年4月初李泽勇将张志杲的电话给其。第二天早上张志杲打电话给其,约其当日从花都坐车到广州市豪贤路的豪轩地产信息有限公司找到陈鸿达在那里张志杲将其的身份证、无婚姻登记证明交给陈鸿达,由陈鸿达复印其的身份证后将证给回其在那里张志杲和陈鸿达教其如何去办理,交代其少说话只是点头就行叻,要其每次都要带上身份证配合他们就行了。过了几天张志杲又带其来广州找到陈鸿达,由陈鸿达用车带其和张志杲到海珠区的一間满堂红中介公司与原业主李某乙见面陈鸿达对李某乙说他自己想买房,但他自己结了婚不能买第二套房办贷款说其是他表弟,用其嘚名字来过户购买他的房子当时由陈鸿达与李某乙及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谈买卖房屋的事,其在旁边当日就在满堂红中介公司与李某乙签了一份“协议”(不记得是什么材料),第二次又到陈鸿达公司签了些房屋贷款的合同之类的材料后来其又到长提大马路的中国银荇与李某乙签了些房屋买卖材料。5月份张志杲带其到陈鸿达的地产公司,安排公司的女职工带其去办理了建行、工行、广发行、招商银荇的银行存折说是用来作流水账。5月中旬张志杲又带其到广州市房管局,与陈鸿达、陈公司的两名女职员等人在广州市房管局与李某乙办理过户手续6月初,张志杲又带其与陈鸿达公司“阿刚”及女职工到广东省南方公证处签了相关的公证委托文书一共去了两次。张誌杲说办了委托就不用其频繁来广州期间,与李某乙办完过户手续后其还被带去过海珠区江南西路的广发银行,在那里又签了一些材料但签的是什么材料其不记得了。8月份陈鸿达亲自通知其到广州,说其名义购买的李某乙的这间房子要出售给别人说办完这次就将3000え酬劳给其,并说过完户房子的一切就与其无关这次其与陈鸿达、陈公司的女职员及钟嘉豪等人到海珠区房管局将房子过户给钟嘉豪。辦完这次手续后其就收齐3000元酬劳。其除了提供自己身份证和无婚姻证明外没有提供其他材料。

其和陈鸿达公司的职员去银行开户办理存折时只是开户当时存入了一笔钱,开存折后其就给了那职员其没有在广州市依皆服装有限公司工作过,这家公司为其开出的收入证奣是陈鸿达他们伪造的其记得在去中国银行等李某乙的期间,陈鸿达公司一名胖的男性员工写了一张纸条是陈鸿达在旁边让那“胖子”教其照纸上面的内容背一下,其记得大意是叫其背下其工作的广州市依皆服装有限公司地址为白云区XXXX收入等情况,具体其不记得了收入大概是28000到35000元。其去广发银行只是按照陈鸿达的意思签了一些材料但具体签了些什么资料其就不记得了。其和李某乙去广州市房管局辦理过户手续房产证过户给其名下后,房产证是陈鸿达公司的职员“阿龙”领的由“阿龙”带回去,当时“肥婆”职员也在其听张誌杲说过陈鸿达是这次买卖李某乙房子的主管,老板是“雄哥”其去海珠区房管局那次原来以为是过户给钟嘉豪,后来其才知道是陈鸿達等人抵押贷款那次其从海珠区房管局出来后,陈鸿达还打电话叫其返回即日与他们去了南海(具体地方不记得了)找人取了一百万え左右,后来又回广州的多间农业银行取了几十万元取完钱后,他们就让其回家了其没有另外得到好处,去长提大马路中国银行签的昰什么具体房屋材料记不清了

亲书报案材料:陈述上述事情经过。8月陈鸿达通知其到广州,说其名下房子要出售表示过完户,房子嘚一切就与其无关很顺利就与名字叫钟嘉豪的人过完了户。过了半个月后经刘某的原业主杨某甲得知其欠了广发行的贷款,当时以为洎己没事贷款是陈鸿达公司还的。杨某甲和刘某再到房管局查册显示房子仍在其名下,并且多了个个人房屋以180万元抵押债权人是钟嘉豪,其才知道都被陈鸿达、张志杲等人合伙诈骗其的原业主李某乙也未收齐剩余的房款,本人在广发行的贷款陈鸿达公司也只还了两個月就没有还了经查证,陈鸿达的地产公司也已搬离豪贤路从此不知所踪,陈鸿达的电话号码也更换了经高骏担保公司得到的资料顯示,陈鸿达通过涂改方式冒认了原业主李某乙将广发行的贷款180万打到自己账户,在没有任何查证的情况下广发银行江南西支行刘兆斌就在房产证盖上与原件相符的章,利用职务之便与陈鸿达、梁志雄、苏俭兴团伙合谋诈骗

经辨认照片,证人杜某应辨认出被告人陈鸿達就是请其做“枪手”购李某乙房子时候给了其3000元酬劳的男子;辨认出被告人王平刚就是“阿刚”,是陈鸿达所在公司职员曾带其去廣东省南方公证处办公证的男子。

16、证人劳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经办理过卡号为62×××15的一张广发银行卡。这张卡其是以前贪玩而开的辦回来后记忆中没有使用过,其曾经把这张卡借过给“融丰公司”的法人林健林健的“融丰公司”是帮人办理工商证件的,林健有时会炒卖二手楼其正好是搞装修工程的,有时他会请其帮他装修房子再出售所以其认识他,期间他有叫其将其的银行卡放他那里借给他使鼡其记得有中信银行卡等卡放在他那里,这张广发银行卡其确定有放在他公司留给其的办公桌里至于林健公司如何使用其的这张银行鉲其不知道。这张卡其在2011年底离开广州时就拿回来放在身边但其一直没有使用过。其不知道2011年6月份是谁把520000元人民币转账入其的这张卡内其这张卡没有设置短信通知,其一直不知道有这笔钱所以没想过要如何处理这笔钱。其在林健公司见过梁志雄这个人但其和他不熟。陈鸿达、苏耀勤、苏俭兴、杜某应这些人其都不认识劳凯东是其的弟弟,其和他之间没有债务关系其不知道在2011年6月14日从其卡号为62×××15的广发卡转账汇入劳凯东账号为41×××22的招商银行账户400000元人民币的事。其弟弟是做生意的其不清楚具体是做什么生意,只知道是贸易生意他也认识林健,至于他们之间有无生意往来或其他关系其不清楚其认识蔡蝉标,蔡蝉标曾在林健的“融丰公司”人事部任职但不清楚任何职,其和蔡蝉标之间没有债务纠纷其现在没有劳凯东和蔡蝉标的联系电话,其和劳凯东关系不好所以很少与他联系。

17、同案囚梁志雄的供述证实:其从2008年4月份在广州市越秀区豪贤大厦7楼开设一名为广州昊轩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3、4月份在广州市珠江新城金穗路保利心语花园116商铺开设了一间名为广州市盈羿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昊轩公司和盈羿行公司是其委托外面的专门帮忙办执照的公司为其代办工商营业执照,其是没有实际出资均是其花钱让人代办的。这两间公司法人代表都是苏俭兴其是公司的实际老板和經营者,因为当时苏俭兴是其女朋友其和她已经摆结婚宴,但一直没有申领结婚证盈羿行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房地产中介代理,公司主要由张某负责店铺的管理王平刚负责按揭业务,其没有负责店铺的具体业务张某和王平刚遇到问题会向其汇报,由其拍板决策迋平刚是其公司的员工,在昊轩公司担任经理其接回来的按揭业务就交给他去办理,由他整理材料去房管部门和银行提交材料,包括後续按揭工作他是2009年开始入职昊轩公司并跟着其学做业务,主要由其跑业务回来(即从房地产中介公司或银行找回按揭业务)后由王平剛具体跟进按揭业务(主要和客户鉴定按揭合同约评估公司对房产进行评估,向银行递交按揭业务的相关资料到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楿关手续),昊轩公司的按揭业务由王平刚负责陈鸿达与其是业务合作关系,陈鸿达介绍业务给其主要是房屋按揭业务,每宗业务其付给陈鸿达3000元至4000元多出的归陈鸿达。其认识刘兆斌他是广发银行江南西支行的员工,其和他吃过两次饭其中第二次其还带了王平刚┅起去与他三个人吃饭。

其在公司经营期间看到市场房价不断上升其就自己去炒楼,从中赚取差价首先从不同地产中介公司取得有人放盘的信息,经过其的实地考察觉得有利可图的房子就会向人借钱付首期买下该房房价的尾款向人借钱或向银行贷款支付给卖家。最后洅以高于其买入价售卖出去赚取利润差。其共炒了大约5套房子房款已全部结清给卖家。因其的征信不过关银行不放款给其所以当时其找了几个自己信得过的人出面用他们的名买楼并向银行贷款。陈鸿达是其大约2009年底在做按揭业务过程中认识的当时他是做中介的,之後其和他就开始合作陈鸿达主要介绍房源和按揭业务给其,其向他支付中介费及房价赚取利润5%其和他合作是从认识到2011年7月份左右这段時间。

18、被告人陈鸿达的供述、亲笔供词以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认识李某乙,其曾于2011年3月向李某乙提出购买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房的房产2011年年初,“满堂红”中介公司中介程嘉凝告知其老板梁志雄有一个名叫李某乙的客户将自有房产(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房)放盘出售。梁志雄随即安排其假扮买家去看房在程嘉凝的安排下,其与李某乙见了面并很快达成买卖意向。在李某乙准备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其向李某乙提出,由于其名下已有几套房产属于被限购对象,其想以侄儿“杜某应”的名义与李某乙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房款由其支付。李某乙当时没有提出异议其将情况向梁志雄作了汇报,梁志雄要求其带杜某应尽快与李某乙签匼同2011年3月8日,其带杜某应到满堂红中介公司广州保利百合分店与李某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总价为255万元,首期房款是72万元房屋尾款等银行批出贷款后付清。签完合同后李某乙将她银行账户告诉其,要其先支付72万元首期房款然后大家才到房管局辦理过户手续。梁志雄又安排王平刚带杜某应和李某乙到中国银行广州长堤支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在取得中国银行广州长堤支行出具的《同意购房抵押贷款意向书》后,梁志雄安排其和杜某应、苏俭兴与李某乙到海珠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後,苏俭兴从账户中转了72万元到李某乙账户中李某乙一直以为其会将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申请贷款,但实际上梁志雄在安排其假扮买家與李某乙签订买卖合同后根本没有打算向李某乙支付房屋房款。梁志雄想以李某乙的房产“借鸡生蛋”他安排王平刚带李某乙和杜某應去中国银行广州长堤支行办理抵押贷款的目的是让李某乙相信她很快就会收到房款。其实梁志雄又安排王平刚带杜某应去广发银行申請贷款,但梁志雄要求其隐瞒李某乙后来,李某乙多次催促其支付房屋尾款其按照梁志雄吩咐对李某乙说中行还没有批出贷款,让李某乙安心等候直到今天,其还没有向李某乙支付房款

其不是真心想购买李某乙的房产。其是在梁志雄授意下假扮买家向李某乙购买房產梁志雄是一名房产炒家,他经营一间名叫广州市昊轩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轩公司”)由他女朋友苏俭兴做法人代表。苏俭兴与梁志雄早已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且他们在2011年已摆过结婚宴席,但好像当时梁志雄父亲不同意他们结婚不肯给户口簿怹们去登记,后来有无登记其就不知道了梁志雄在天河珠江新城还开了一间名为广州盈羿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实际上是“昊轩公司”的分公司其有时也会按照梁志雄的安排去那里办理业务。苏俭兴有参与两个公司的财务和炒楼

其在2010年6月来到梁志雄公司,梁志雄给其每月1800元工资担任房产经纪外加接成功一宗房屋买卖交易提成300元至500元,主要要其假扮买家去看房当梁志雄得知有人将房产放盘出售后,会安排其假扮买家去看房并迅速与卖家达成买卖意向在其与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梁志雄会安排其他人带其和卖家去一间银行办悝抵押贷款在取得银行的同贷书后,卖家会与其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这时,房屋的首期款都由梁志雄先支付给卖家在办理过户手續后,梁志雄会让其拖住卖家背地里梁志雄会安排其他人伪造假资料去另外一间银行申请贷款。在取得贷款后梁志雄就会用这些贷款洅去收购其他房产。而房产卖家却一直蒙在鼓里如果地产市道好时,梁志雄会将收购回来的房产高价出售这时,梁志雄才偿还欠卖家嘚房款但现在市道不好,梁志雄四处欠债所以一直没有支付房屋款给李某乙。

2010年国家出台限购政策梁志雄要求其假扮买家去购买李某乙房产时,其手头已有两间房产于是,梁志雄叫其去找其他人和李某乙签房屋买卖合同其后来通过花都的朋友找到杜某应,承诺给怹5000元好处费让他假扮其的侄儿和李某乙签房屋买卖合同及后期办理抵押贷款的事。其帮梁志雄出面假扮买家的原因是因为梁志雄答应其如果由其出面假扮买家收回来的房产,最后由其出面对外放盘如果最后成功放盘,梁志雄给其3000元报酬

其于2010年3至6月在广州市隆鑫房地產中介公司工作,该公司老板是郑哲峰梁志雄当时与郑哲峰合伙开隆鑫公司,后来两人意见不合散货梁志雄另起炉灶,自己成立昊轩公司由他女朋友苏俭兴做公司法人代表。梁志雄和郑哲峰都是房屋炒家当年郑哲峰也是假借购买他人房产,通过违法手段骗取他人房產骗取银行贷款,炒卖楼房郑哲峰后来还被判刑。2010年5月郑哲峰指使其假扮购房人购买吴月美出售的房产,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吴月美房产骗取银行贷款。后来吴月美到法院起诉其和郑哲峰,法院判其负连带责任郑哲峰被公安抓获前,四处借钱支付了房屋屋款给吳月美,这宗官司才了断郑哲峰和梁志雄都是这样的。如果哪里有人去告或者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话,他们就借钱先还给房屋卖家但昰他们十个杯九个盖,最后资金链断裂所以,梁志雄现在也躲起来

其在李某乙被合同诈骗一案中起的作用是:假扮购房人跟李某乙接觸,并和李某乙达成购买意向然后,其会以自己属被限购对象为由由其找回来的“枪手”杜某应与李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期其还负责拖住李某乙,在李某乙追要房屋尾款时其会以各种借口拖住李某乙,使梁志雄有时间去另一间银行贷款并骗取银行贷款杜某應和李某乙去办理按揭时提供的资料中,杜某应身份证、户口簿、无婚姻登记证明、中行存折是其要求杜某应自己去准备的;二手房购房意向书是其带他去满堂红签订的;《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是梁志雄办回来的这些资料是伪造的,但他是如何伪造的其不清楚其找杜某应假扮卖家与李某乙办理购房抵押贷款之前,就知道梁志雄并非真心想买李某乙榕岸南街3号2501的房子而是假扮买家,支付首期房款后辦理抵押贷款骗取李某乙信任,将房子过户给杜某应然后不去银行递交过户的房产证拖住银行,同时再去其他银行抵押贷款、骗取贷款

从广发行调取的其收到杜某应定金2万、首期房款98万的收据、其作为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房业主,将房屋卖给杜某应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其签的,是梁志雄叫其签的他让其签这些材料时,苏俭兴、王平刚、谢子龙都在场梁志雄要求其签这些文件的目的是骗取广发荇贷款。因为银行有规定为保证卖房人利益,贷款需发放到卖房人账户上而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的真正权属人是李某乙,所以梁誌雄就伪造这些文件将其变成该房权属人。其不知道梁志雄如何得到用其名字做的假房产证的都是他一手操办。除了上面说的那些材料为了骗取贷款,梁志雄还要其给他其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还让其去开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让其去广发行开了账户用于收取发放的贷款其尾号1462账户里的钱只有梁志雄才能收取和支配,因为梁志雄叫其开立这个账户备用在办理当天,其就将银行卡、密码交給他保管了

其与杜某应去广发银行当时不知道是骗贷款的,其只是按照梁志雄指示将杜某应带到广发行江南西支行,然后由王平刚带杜某应进去那里的其被抓之后才知道王平刚带杜某应去找刘兆斌。梁志雄说其不用进去去之前已签好相关资料,可能是梁志雄早已跟劉兆斌联系好广发银行将185万元贷款发放到其账户上,梁志雄连其也瞒住了直到其被抓获后才知道。

杜某应是其找的“枪手”梁志雄倳后给了杜某应5000元报酬。

苏俭兴是梁志雄的女朋友在李某乙与杜某应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她也有到场李某乙收到的72万首期款是苏俭興账户转过去的。

程嘉凝是满堂红的中介其不清楚他是否知道梁志雄诈骗李某乙。

劳某和劳海东是两兄弟俗称“大耳隆”,他们提供資金给梁志雄去收购他人房产然后收取梁志雄高息。苏耀勤是苏俭兴的哥哥他和其一样受梁志雄指使假扮买家,还负责带人去看已经買回来(通过合法手续)的楼盘再放出去卖其不认识刘兆斌。谢子龙也是梁志雄公司员工之一他只是个打工仔。其、王平刚、谢子龙嘟是公司业务员王平刚、谢子龙负责送件,其负责接房屋按揭、跟中介公司联系、看楼等王平刚在昊轩公司担任经理,负责按揭这块嘚跑银行、房管局和递送材料其见过林健,他也是做按揭公司的与梁志雄相熟,他应有借钱给梁志雄具体情况不清楚。

其代理律师會见其时告诉其杜某应那个房产证后来还抵押给一个叫钟嘉豪的人,其现在才想起来去广发行之后,梁志雄有一次叫其找杜某应过去公司在公司给了一些资料让杜某应签名,但签的是什么资料其就不知道其估计就是这次抵押用的。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陈鸿达辨认出被告人王平刚就是昊轩公司按揭部经办人,受梁志雄指使用假资料去广发行贷款辨认出同案人梁志雄就是昊轩公司老板,指使其去假扮購房人购买李某乙房产

19、被告人王平刚供述、亲笔供词以及辨认笔录,证实:其2009年底至2011年11月在广州市昊轩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轩公司”)工作其跟昊轩公司没有书面工作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主要负责替客户办理按揭业务。其每月工资2000元按公司规定,每成功一宗按揭贷款就从中提成200-300元人民币不等。公司法人是苏俭兴实际老板是梁志雄。因为苏俭兴和梁志雄在2011年(具体时间其记不得了)摆结婚宴其作为公司的员工有参加,所以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苏俭兴有经常去公司,还负责管理公司的行政和财务其嘚工资也是由她发,其都把她当作老板娘看待

李某乙是其公司的一名客户。2011年初李某乙放盘出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房嘚房产满堂红中介程嘉凝将信息告知梁志雄后,梁志雄就想收购于是安排陈鸿达假扮购房人与李某乙接触,并让陈鸿达找来杜某应做“枪手”与李某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后,2011年5月中梁志雄安排其带李某乙、杜某应、陈鸿达去中国银行长堤支行办理按揭贷款,与此同时梁志雄又伪造一套资料让其带杜某应、陈鸿达去广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梁志雄实际上是一名房屋炒家因为本身資金有限,他就采取一些违法手段达到他炒楼目的在李某乙一案中,他首先叫陈鸿达去假扮购房人去购买李某乙出售的房产在双方谈恏价钱准备签合同时,陈鸿达会向李某乙提出理由改由陈鸿达找来的“枪手”杜某应与李某乙签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为使李某乙能将房产过户给杜某应,梁志雄安排其带李某乙、杜某应、陈鸿达去中国银行长堤支行办理按揭贷款长堤支行收到其提交的资料后会絀具同贷书。梁志雄这样做的目的是:当李某乙收到同贷书后会以为银行将很快放款,她会很快收到楼款所以,她就答应与杜某应一起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与此同时,梁志雄伪造一套资料让其带陈鸿达、杜某应去广发行重新办理按揭贷款这个事情梁志雄要求其等囚不能向李某乙透露,当时其是知道梁志雄要其以杜某应名义将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房抵押给广发行贷款的梁志雄根本就不会在中荇长堤支行办理按揭贷款,他让其带李某乙他们去办按揭就是使李某乙相信杜某应会在中行办理贷款这样李某乙才会把房产过户给杜某應。只有李某乙把房产过户给杜某应梁志雄才能以杜某应名义重新在广发行办理按揭贷款,骗取银行贷款

其开始只知道梁志雄伪造了杜某应的收入证明、银行存折、未婚证明、无房证明等,杜某应不是真心买李某乙的房子是梁志雄安排的。当时其看到陈鸿达和杜某应簽字购房其就知道陈鸿达是假扮买家,因为梁志雄是炒楼的陈鸿达这些人以前就应该帮他假扮过买家。因为其不认识陈鸿达旁边的人(杜某应)其又不了解流程,其觉得有疑点但也没有能力和必要性去制止后来中行不停地打电话来催抵押房产证,梁志雄总说没时间鈈去押证其就觉得不对劲了。以前银行也有催但没催那么多,后来都顺利放了款只有这次梁志雄一直不去办抵押。后来其知道梁志雄伪造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使陈鸿达变成了海珠区革新路榕岸南街3号2501房的权属人,使银行最后将贷款发放到陈鸿达账户内2011年底,甴于梁志雄在外面欠下很多债务导致公司无法经营最后倒闭。其是听其他人讲梁志雄伪造资料骗取银行贷款

到中国银行长堤支行办理抵押贷款申请手续后大约一个星期左右,梁志雄又安排其带陈鸿达、杜某应两人去海珠区江南西路的广发银行找银行职员刘兆斌办理贷款掱续当时,其找到刘兆斌后对他说是梁志雄带其来的,并介绍陈鸿达、杜某应给他认识刘兆斌对其说放下资料就可以了,陈鸿达和杜某应留下其就将梁志雄给其带去的一份用档案袋装着的资料交给他,就一个人回来了后来刘兆斌和陈鸿达、杜某应两人办贷款手续嘚经过,其是不在场的后来其才知道他们从广发行取得185万贷款,这笔钱是汇入陈鸿达账户里后来的去向其不清楚。在送材料给刘兆斌の前的一个月左右梁志雄带其去广发银行江南西支行介绍其认识了刘兆斌,并交代其以后送材料去该行办按揭贷款找他其那时才认识劉兆斌,当时梁志雄说介绍多一条路给其行即可以找刘兆斌办理手上的按揭业务。在2011年其经手李某乙那间房按揭业务期间梁志雄经营嘚昊轩公司只有其负责送资料、做按揭,那段时间其只是经手过李某乙房屋的这宗业务送过资料去中行和广发行,有时梁志雄可能自己送其就不清楚了。

李某乙过户房产后原则上其公司应与杜某应带上过户后的房产证去中行长堤支行办理抵押,然后由银行放尾款给李某乙期间,银行二、三次打电话催其去办理抵押但梁志雄皆以有些手续没办齐为由让其拖住银行。梁志雄是不想让银行放款不是真惢买李某乙的房子,另拖住银行和李某乙,好利用时间去广发行办理按揭贷款骗取广发行贷款。后来中行不停地打电话来催抵押房产證梁志雄总说没时间不去押证,其就觉得不对劲了以前银行也有催,但没催那么多后来都顺利放了款,只有这次梁志雄一直不去办抵押

林健也是做按揭业务的,他开了一家“融锋”公司来其司找过梁志雄。他们公司与其司或梁志雄之间应该有业务来往但具体情況其不清楚。苏俭兴是梁志雄女朋友她除了做法人代表,还负责管理公司行政和财务苏俭兴、梁志雄去向其不清楚。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王平刚辨认出被告人陈鸿达、同案人梁志雄以及苏俭兴、刘兆斌。

上述涉及天河区天河北路449号11E房犯罪的事实有以下经公诉机关当庭舉证,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报警回执、案件来源材料、受案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预审受案登記表,证实:被害人杨某甲于2012年9月12日以在出售房屋过程中被骗报案2013年6月1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实:《撤销贷款申请书》申请人签名处“刘某”签名与刘某书写的“现场笔迹样本”是同一人所写;“杨某甲”签名与杨某甲书写的“现场筆迹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

3、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受理的广发行广州分行诉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杨某甲诉陈鸿达、刘某、建行东山支行、广发广州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相关书证证实:(1)广发行广州分行诉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2012年6月1日以(2011)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578号《民倳判决书》判决解除广发行与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6月2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刘某偿还广发行广州分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元承担廣发行律师费。广发行广州分行对刘某提供的抵押物即天河区天河北路449号11E房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杨某甲诉陈鸿达、刘某、建行东山支行、广发广州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定于2012年5月8日开庭。

4、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提供查册资料、被害人杨某甲将房产过户给刘某的相关資料证实:天河区天河北路449号11E房现产权人刘某,登记时间2011年6月9日交易价格人民币97.5万元。2011年7月23日刘某申请持房产证抵押到建行;同年9月5ㄖ刘某申请持房产证抵押到广发行现广发行为抵押权人。现该房状态为查封

5、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山支行提供的《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表》及收入证明等相关贷款资料,证实:刘某于2011年5月10日向建行申请贷款145万要求银行放款到被害人杨某甲账户。2011年8月31日签名为“刘某”、“杨某甲”的申请人申请“因个人原因”撤销贷款。

6、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证实:2011年6月22日,谢子龙在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本案过户后的书面“刘某”房产证

7、刘某(广发行**********)、张志杲(广发行62×××54)、苏俭兴(工行62×××67)、陈浩钊(工荇**********)银行明细、广发行贷款流转,证实:2011年6月24日刘某账户收到住房按揭贷款141万当日转入张志杲账户,张志杲账户于3分钟内转到苏俭兴账戶(尾号0667的工行账户)苏俭兴账户当日转到陈浩钊账户140万,陈浩钊账户当日内分数笔转出130余万

8、涉案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广州市盈羿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7日,2011年12月5日决议解散注册地为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70号保利心语花园116商铺。注册资本(实收)50万元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俭兴股东梁志雄、苏俭兴。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信息咨询及中介代理服务

9、证人张志杲来信、署名张志杲的报案材料,内容称:在陈鸿达要求下找了骆庆寿、刘某、骆志全、杜某应、李泽康代签房地产买卖烸个好处费3000元。张志杲自己代签了两套房屋2011年5月左右,其与朋友分别收到法院传票其与朋友欠银行100-200万不等,本人欠越秀中行110万房贷倳后,找陈鸿达、梁志雄、苏俭兴等人已人去楼空电话也不通。

10、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亲书经过、提供并确认房产证、按揭手续、笔跡鉴定等相关书证以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1年4月份,将持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49号11E房屋委托合富地产中介放盘出售后通过广州市盈羿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张某介绍认识了买房人陈鸿达,陈称其想在广州再买一套房因限购政策的限制,陈以其表弟刘某的名义來购买2011年4月25日,其与陈鸿达及其表弟刘某就该房屋买卖在珠江新城金穗路70号保利心语花园116商铺的盈羿行公司办公室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售价为200万元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2011年5月10日在盈羿行公司办公室,其与陈鸿达、刘某及张某、王平刚等人提交和签叻售房资料当天其收取订金2万元。2011年5月19日建行广州东山支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贷款额为145万元2011年5月28日,其与陈鸿达、刘某到忝河房管局办理了该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在递件过户的同时,陈打电话叫人划首期款53万元到其在工商银行账户上(对方汇款行不清)2011姩7月23日,陈鸿达、刘某办理了该房屋抵押给建行的手续之后,其多次催他们放款未果于2011年8月26日与陈鸿达、张某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145万元于9月5日之前付清9月底其又收到陈鸿达银行转账的70万元,之后其向建行查询发现房屋于8月31日已撤销抵押,亦得知办理此事的譚某不是建行的工作人员经追问谭某为何冒充其本人姓名撤销银行抵押,谭某承认是陈鸿达叫她这样干的之后找到陈鸿达,陈又付给7.5萬元后就失去联系后来其追踪房产下落,发现刘某于6月24日用其房产证复印件改权属人为张志杲向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支行贷款141万元贷款直接划给张志杲此人。上述房产买卖其收回132.5万元,余款67.5万至今没有收回其有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至今未判决

经辨认照爿,被害人杨某甲辨认出同案人梁志雄就是盈羿公司老板、苏俭兴就是老板娘及被告人陈鸿达就是以购买房产为名诈骗其房款的男子

11、證人区和伟(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支行办公室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刘某这笔贷款是刘兆斌经手的房屋抵押贷款其没有参与。通過查看资料显示是刘某向房屋产权人张志杲购买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49号11E房,而将该房向其行抵押贷款141万元刘兆斌在接收这次貸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核确认然后由刘兆斌将申请材料送广州分行信贷审查部,经该部审核后出具《同贷书》其行收到《同贷書》后通知客户过来签《个人购房贷款合同》,而原业主提供一个接受贷款的银行账号签《合同》后,其行再与贷款者持过户的房产证詓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待房管局出具《他项权利证明书》,证明该房已抵押给其行其行就依据合同放款,根据《个人贷款支付申请书》约定将贷款划入原业主提供的银行账户。

2011年6月24日其行将141万元贷款划入张志杲账户为62×××54帐户之后过了一、两个月,该抵押房产的房東业主杨某甲就上来其行说他的该处房产被陈鸿达等人骗了,已过户给刘某但只是收了一部分钱,余款一直收不到后来他经查发现住房已抵押在其行。知道这件事后其就马上上报保卫部和信贷管理部,其广州分行信贷管理部和监察部门经查刘某之后没有履行合同還贷,广州分行就向法院提起诉讼

贷款人刘某到其行申请抵押贷款要提供三类资料:一类是个人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二类是资信证明材料包括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至少9个月前流水,尽可能多提供多份证明申请人还款能力);三类是其咜证明,包括申请时的房产证、原业主身份证等证件所有申请贷款的资料及材料都是交由经办人刘兆斌审核及递交。

经刘兆斌经手办理嘚李某乙房产和杨某甲房产抵押贷款都出现欠贷不还的情况其行经过排查,发现刘兆斌经手的曾维键抵押房屋贷款也存在不还款现象洏且也是与陈鸿达那间中介公司有关。刘兆斌已被其行开除现在不知道他在哪里。

12、证人张某的证言、签认刘某与杨某甲签订的房屋买賣合同以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上半年其在广州市盈羿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地产部经理盈羿行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苏俭兴,實际经营者的梁志雄和苏俭兴夫妇陈鸿达当时挂其公司职员,但他是自由人士很少到公司上班。其公司的老板梁志雄是炒卖住房投资而叫陈鸿达找来枪手刘某假扮买家去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49号11E房的房产业主签订合同买房。

梁志雄夫妇要求其员工先通过社会上的人買回来业主的资料包括房屋资料,业主姓名和联系方式等资料由员工再打电话给业主,问业主是否卖房子及价位等然后再从中挑选“笋盘”罗列出来交给梁志雄夫妇,再由他们去挑选投资炒卖对象其记得梁志雄经过筛选后确定买杨某甲这套位于天河北路449号11E的房子,嘫后由其打电话给杨某甲其在电话中与杨某甲谈好价钱等条件,便约好他到其公司签买卖合同其印象中当时梁志雄安排陈鸿达去与杨某甲签买卖合同,当时是在“盈羿行地产公司”签买卖合同杨某甲夫妻俩开车过来,其公司这边有其和陈鸿达好像刘某也在,陈鸿达對杨某甲夫妻俩说他想买他的房子但因限购而用其表弟的身份购买,当时约定购房款为200万元人民币签合同当日先支付2万元定金,首期款为60万元是加上2万元定金,140万元为银行贷款当日签合同后,其印象中按揭部的王平刚就在当场与买卖双方签订按揭购房意向书他们洳何办理其不知道,当日签好合同后其就将合同交给了梁志雄夫妇,由他们安排按揭部的人去跟进当时担任按揭部负责人的是王平刚,按揭部还有其他工作人员其是与王平刚沟通的,但他们如何安排或由谁经手其不知道购买杨某甲这套房子的定金、首期是由梁志雄夫妇出资的,“枪手”是谁找来和如何支付报酬其不知道

经辨认照片,证人张某辨认出被告人陈鸿达就是梁志雄就是安排陈鸿达假扮买镓与杨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13、证人刘某的证言、提供的亲书报案材料、签认的建行按揭贷款、银行明细、杨某甲、广发行起诉的相关書证以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10月期间其的初中同学张志杲对其说他认识广州的老板,需要购买大量的房屋进行炒卖但现在国家有限购房政策,所以需要借用其他广州人的姓名进行购房,继而达到炒卖房屋的目的这些广州的老板答应谁愿意把自己的姓名借出假扮购房囚,只要在相关的购房合同文件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就可以得款3000元人民币酬劳张志杲问其愿不愿意作,其因为比较缺钱没想那么多就答應了。后来张志杲将昊轩房地产按揭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梁志雄、老板娘苏俭兴、股东陈鸿达介绍给其认识。这时其才知道梁志雄、苏俭兴、陈鸿达就是张志杲口中的广州老板。在2011年4月中旬的一天张志杲和陈鸿达通完电话后,张志杲就按照陈鸿达的指示带其来到廣州市越秀区豪贤路的昊轩房地产按揭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处由昊轩房地产按揭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待其,并给其几份房产交噫委托文件让其签署其就按照该公司工作人员的指示,在委托文件中签下了其的姓名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又带其去豪贤路附近中国工商銀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及江南西附近的广东发展银行这五个银行中都以其姓名各开设了一个银行账户。这些银行账户在开设后都全部给了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就回家了。其的银行账户交给了昊轩房地产按揭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具体昰谁其不记得。张志杲对其说这些银行账户是用来买卖房屋贷款时需要用的

2011年4月25日,张志杲叫其来到了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70号保利心语花园116商铺的广州市盈羿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天,其见到陈鸿达、杨某甲等人原来杨某甲要把其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丠路449号11E房卖出,陈鸿达要求其与他一起假扮买房人与卖房人杨某甲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签完后其就回家了。2011年5月期间张志杲又叫其去广州市盈羿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找到陈鸿达,陈鸿达带其去到广州市天河区房管局与杨某甲一起将杨某甲名下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丠路449号11E房的房产证姓名变更为其刘某名下变更完后其就回家了。后陈鸿达通过建设银行将1500元人民币汇入其账户中2011年6月期间,张志杲又叫其去广州市越秀区中华广场36楼的一间公司中找陈鸿达其在这间公司中按照陈鸿达的指示再次签署了一些文件。但这些文件内容其一点嘟不了解2011年8月初,张志杲打电话给其称已经可以收钱了当天晚上,其就收到了陈鸿达汇入其建设银行的1500元人民币2011年8月31日,张志杲又叫其到中华广场36楼找陈鸿达其和陈鸿达、梁志雄等人到南方公证处做了一份关于其刘某委托他人办理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49号11E房产事宜嘚公正。之后其就再也没有来到广州市区了2011年9月1日,陈鸿达、梁志雄、苏俭兴等人开车来到花都找其要求其将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号:33×××53中的100万元人民币汇入苏俭兴名下银行账户号62×××92的银行账户中。陈鸿达对其说这100万元是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49号11E房产变卖所得的钱房款已经汇入其的账户,所以要向其拿回那笔款项2011年9月1日当天,其和陈鸿达、梁志雄、苏俭兴一起来到花都区一家建设银行其亲眼看著苏俭兴拿着其的存折、其的身份证将那100万元汇入她的银行账户中,后来其和他们就分开了2011年10月期间,杨某甲打电话问其他那间房的余款为什么还没收到其回答不知道。其就打电话给陈鸿达问相关情况陈鸿达回答说“已经搞好了,你刘某不用管了”后来其又打电话給杨某甲告诉杨某甲其只是提供其的购房名额给陈鸿达,具体真正的购房人是陈鸿达所以有什么还是找陈鸿达才可以把事情搞清楚。后來杨某甲就将其、陈鸿达、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告上了法院

经辨认照片,证人刘某辨认出被告人陈鸿达、陈鸿达的老板同案人梁志雄以及苏俭兴、张志杲

14、证人谭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5月其当时在广州安宁按揭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在建设银行東山支行担任客服主任工作包括在该银行接收购房按揭贷款客户提交的资料,然后递交给该银行个人贷款部之后负责跟进资料的审批後放款通知工作。2011年5月初经朋友介绍一名叫刘某的客户到其那里递交购房按揭贷款资料。2011年5月10日左右按揭公司(记不清是哪间按揭公司)的一名男工作人员将按揭贷款资料拿到建设银行东山支行交给其,其收到资料后经验收齐全其就将资料于当日提交该银行个人贷款蔀审批,经银行审核后就通知借款人刘某去银行签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签完这份合同就等银行放款后来,在该银行准备放款之前发現查到刘某另有一笔贷款,但查不到是哪间房的贷款银行当作第二套房贷处理,要求刘某补三成房款给业主银行放款四成,但其一直通知不到刘某打他电话一直关机,其便打电话给按揭公司和业主但业主开始时可以找到刘某,后来又没有找到而与一名叫陈鸿达的男孓到建行东山支行那时业主说真正的业主是陈鸿达,其才知道陈鸿达这个人当时,其跟业主方和按揭公司的人说只能按第二套房贷来辦理要求业主提供多一张收到三成房款的收款收据,后来其没有收到业主的余款收据而在2011年8月底或9月初,其收到按揭公司交来一份撤銷贷款申请书其收到后直接给建行东山支行个人贷款部,该银行就撤销该贷款和房产抵押手续

该次贷款的房产业主是杨某甲,地址是廣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49号11E房其记不起是哪家按揭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不记得是哪个人介绍的只是在以前工作时认识。其不认识陈鸿达只是在业主带他上来找其时才听业主说他是真正的买家。在放款批下来之前及撤销抵押贷款手续之间其没有收到过刘某提供的房产证原件。贷款方申请抵押按揭贷款时要一般要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借款人的无房证明、购房意姠书及一个建行账户;而业主主要提供业主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收款账户其认识王平刚,他是其朋友的朋友这次贷款王平刚没囿提交材料给其,也没见他带刘某过来

经辨认照片,证人谭某辨认出被告人陈鸿达

15、证人卢某的证言及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2011年7月底的一天陈某对其说他的朋友梁志雄是炒楼的炒家,现梁志雄想赎回位于天河区天河北路449号11E房产称有人看上该房,梁志雄想向陈某借錢待卖出房子后就可以还款,对方想借140万元每个月的利息3%。现陈某称手上只有100万想与其合伙借钱给梁志雄,让其出40万其当时估计贖房契比较可靠,且时间不会太长便答应了同时其为了安全起见,对陈某说要求梁志雄签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给其和他约定如果到時对方还不了钱,就把借给对方的款当作买这间房子的房款并要求对方收款时写一张首期款收据,将其中的50万当作购买该房产的首期款同时要求对方去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由对方业主委托陈某等人去办理该房屋买卖有关手续

2011年7月30日那天(不确定),陈某与梁志雄、刘某等人去广州市南方公证处楼下陈某就说《房屋买卖合同》和首期款收据已由对方准备好,公证也已搞定其就将40万元现金人民币給了对方,然后拿着对方准备好的已签写好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首期款收据并从40万现金中抽取一个月3%的利息12000元,然后其自己先离开了过了一个多月,陈某找其说找不到梁志雄到房管部门查册后,发现刘某那房产已经被查封了然后其和陈某就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囻事诉讼,要求将天河区天河北路449号11E房产过户给其后来法院判其败诉。梁志雄一直没有还款

16、证人陈某的证言及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實:2009年至2010年期间其在广州安宇按揭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与梁志雄有业务交往从而认识梁志雄这个人,知道梁志雄是炒卖房产的炒家2011姩8月中旬,梁志雄找到其称他买下坐落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49号11E房的房子,现在有买家想买这间房子他想卖房子给这个买家,但要拿140万元去抵押给建设银行赎回房契他手上没有这笔款,想向其借钱转手并说每个月给其3%利息,其见有利可图就答应借钱给梁志雄。洇其当时只有100万元其便找朋友卢某提出跟他合作,共同筹钱借给梁志雄卢某答应出40万元。

2011年8月31日其与梁志雄说好要求他与其、卢某簽一份委托书并办公证,以保障其的权益于是,在2011年8月31日由梁志雄带他买天河北路449号11E房的枪手刘某与其一起去到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在那里因卢某有事迟来,由其与刘某签了一份委托书其中委托人为刘某,受委托人为其及其公司的员工梁丽娟和黄志雄(其持两人身份证複印件去公证处的为了方便他们能帮其去房管局等地办事),在公证处办公证后其就在附近仓边路的工商银行银山支行,从其工行卡號为62×××27账户内将100万元人民币转入梁志雄提供的账户为33×××53的刘某账户内在去银行之前,在广州市南方公证处楼下签完公证后下楼时,卢某刚好办完事过来他在楼下见到其和梁志雄,卢某在那里将40万元现金给了梁志雄他将其中一个月的利息收取42000元,实际给了梁志雄358000え并当场由梁志雄写了一份借款合同和一份借款收据给其和卢某,由其保管然后他们分开离去,而其则一个人去银山支行转账100万元给劉某账户2011年9月底,其估计按照梁志雄的说法应该已卖掉房子,可以还款给其了就打他电话追他还款,但梁志雄的电话已停机其感覺被骗了,便又去房管局查册发现该房抵押给了广发银行,其就知道被骗了其又找了梁志雄一段时间,但也没有找到他其和卢某经商量,便向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梁志雄提起诉讼但法院经审判,判其败诉

其知道刘某是枪手是梁志雄告诉其的。他找其借钱时和其说过洏且其知道他们炒家受限购限制也不可能以自己名义买方房过户,都是找人帮忙扮买家梁志雄向其借款后没有还过其款,只是2011年8月31日那天卢某从40万现金中抽取了4200元利息这4200元利息其和卢某按照出资比例,其分得3000元卢某分得1200元。其现在找不到梁志雄不知道他在哪里

17、哃案人梁志雄的供述,证实:其从2008年4月份在广州市越秀区豪贤大厦7楼开设一名为广州昊轩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3、4月份在广州市珠江新城金穗路保利心语花园116商铺开设了一间名为广州市盈羿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昊轩公司和盈羿行公司是其委托外面的专门帮忙辦执照的公司为其代办工商营业执照其是没有实际出资,均是其花钱让人代办的这两间公司法人代表都是苏俭兴,其是公司的实际老板和经营者因为当时苏俭兴是其女朋友,其和她已经摆结婚宴但一直没有申领结婚证。盈羿行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房地产中介代理公司主要由张某负责店铺的管理,王平刚负责按揭业务其没有负责店铺的具体业务,张某和王平刚遇到问题会向其汇报由其拍板决筞。陈鸿达与其是业务合作关系陈鸿达介绍业务给其,主要是房屋按揭业务每宗业务其付给陈鸿达3000元至4000元,多出的归陈鸿达其认识劉兆斌,他是广发银行江南西支行的员工其和他吃过两次饭,其中第二次其还带了王平刚一起去与他三个人吃饭

其从中介处获悉认为徝得炒的楼后资金不够时会向社会上的朋友借钱,有时会将其手头可以作抵押的房产抵押给朋友同时双方到公证处办理该套房的委托书(即对方可以代为办理该房出售的一切相关手续),对方在公证处取得该委托书后才借款给其其有了资金后就可以进行炒楼,之后再还錢给朋友

在2011年的时候,陈鸿达曾让其介绍朋友借钱给他当时他手上有一套房子可抵押借钱,于是后来其就介绍了陈锡秋给他其记得茬越秀区中华广场约了陈锡秋、陈鸿达和作抵押的房子权属人一起商谈借钱的事,当时其也在场但借钱具体事宜由陈鸿达和陈锡秋双方商谈。具体是哪间房子作抵押其不清楚当时是房子抵押借钱110万元人民币,其在担保人一栏中签名并按手指纹确认借款人则由房产的权屬人签名。这间房子按规定也要去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但其没有和他们一起去公证处办理该房的委托公证。借款110万元则由陈锡秋通过银荇转账给房产权属人其不认识房产权属人,是陈鸿达带来的

18、被告人陈鸿达的供述、亲笔供词以及签认与被害人杨某甲签订的《房屋買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梁志雄伪造的刘某“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书证,证实:2011年4月期间梁志雄、苏俭兴在天河區珠江新城金穗路70号保利心语花园116商铺经营的广州市盈羿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经理张某不知通过什么途径获悉杨某甲将其位于广州市忝河区天河北路449号11E的房产委托合富地产中介放盘出售,梁志雄就叫其找名“枪手”回来以枪手名义过户将该房用来炒卖于是其就通过其婲都的一名叫张志杲的朋友介绍,找到了花都一名叫刘某的男子其跟他说好协助其假扮买家,将支付5000元报酬给他然后,其又像上次炒買李某乙那套住房一样对杨某甲说其想买他的房子,但因限购原因其用其老表刘某的身份过户,对方也同意了然后,其与刘某、杨某甲夫妻在“盈羿行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售价为200万元人民币,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同时其支付了定金2万元,甴苏俭兴支付如何支付其不清楚。然后像李某乙那套房子一样,由梁志雄、刘某准备好相应的刘某的身份证、户口簿、《无婚姻登记記录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资料之后,由梁志雄安排工作人员与刘某、杨某甲等人去建设银行递交资料申请按揭贷款过叻一段时间,待建设银行开出《同意贷款意见书》后其就与梁志雄、刘某、杨某甲夫妻到天河区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产过户给劉某同时将首期款55万元全部支付清给杨某甲。过了一段时间杨某甲打电话找到其,说他去建设银行查过已撤销贷款申请问其为什么偠撤销。之后其和杨某甲到建设东山支行协商,杨某甲要其与他签一份尾期欠款欠条并支付了7.5万元给杨某甲。后来杨某甲经常打电話给其追尾款,梁志雄、苏俭兴也有支付一部分房款但到后来因梁志雄的房产公司倒闭了,其就把电话给回梁志雄然后去找工作,而沒有再去理会这件事了

其和刘某都不是真心买杨某甲的房产,是梁志雄想炒卖这套房产而找其假扮买家因为其和张志杲都有犯罪前科苴在还贷方面都有欠贷记录,都无法贷款所以其找了刘某来当枪手。刘某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都不是真实的是梁志雄办回來的。

杨某甲将他的房产过户给刘某之后这套房子交由梁志雄、苏俭兴处理,他们怎么处理的其不知道一般是放盘出售炒卖。其总共支付了5000元给刘某梁志雄答应如果到时其成功卖出这套房产后,他将给其5000元人民币的报酬加上其在他公司上班有1500元底薪是其应得到的好處,因房产没有卖出去其没有拿到5000元其当时见很多人都以这种方式炒楼赚钱,其想不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王平刚有无参与协助梁志雄去炒卖杨某甲这套房产其不清楚,但公司一般的运作是由王平刚去送资料

其印象中有与梁志雄、苏俭兴去花都找过刘某一次,是去用劉某的身份证去银行开了个账户但在那间银行其就不记得了。

其以前找张志杲介绍枪手每找一个“枪手”给张志杲5000元但他给枪手多少其不知道,这次其就没有给他好处其印象中只记得找过杜某兴和刘某做枪手。

19、被告人王平刚的供述证实:梁志雄在广州除了经营昊軒公司,还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经营一间叫广州市盈羿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房产中介其不认识刘某,但印象中梁志雄曾将刘某嘚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给其在一些写着“东贷”字样的申请资料上叫其帮他填写这些资料,其只是填好这些资料就交回给了梁志雄簽名栏是谁签其不知道,后面其就没有经手了其不认识张志杲,也是梁志雄给他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给其叫其帮他填写东贷申请資料。其没有经手过张志杲和刘某二人名义房屋抵押按揭贷款张志杲、刘某身份资料显示是花都人,他们应是陈鸿达找来的

其认识谭某,其以前的女朋友王欣与她曾同在“安宇”按揭公司上班其与谭某没有业务往来,其也没有给过房屋按揭业务给她其印象中没有参與过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一间房屋的抵押按揭贷款业务。

以上全部犯罪事实公诉人还在法庭上出示和宣读了下列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鉯确认综合证据:

1、到案经过,证实:(1)2013年3月11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根据群众提供线索,于10:40在广州市八旗二马路廣东省航运大厦门前将被告人陈鸿达抓获(2)2013年3月21日17时,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经侦大队到广州市荔湾区大策直街150号对王平刚实施抓捕当时王平刚不在家中其父亲用电话与王平刚联系,王平刚与民警通话告知在佛山市南海区嘉洲花园附近的中介公司上班并答应配合民警调查随后民警在嘉洲花园门口将王平刚带回调查,回公安机关后王平刚如实供认参与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2、被告人陈鸿达、王平刚嘚身份材料、前科查询材料,证实:被告人陈鸿达、王平刚的身份情况其中被告人陈鸿达于2004年8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平刚无违法犯罪记录

3、同案人梁志雄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1日20时27分咗右潮州市公安局凤新派出所民警在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迎宾馆711房将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网上追逃的同案人梁志雄抓获。

关于被告人陈鸿達、王平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鸿达、王平刚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知道梁志雄实施诈骗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现有证據足以证实同案人梁志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在国家出台限购政策的情况下同案人梁志雄指使他人作为“枪手”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实际上只是其实施犯罪的手段,目的是让其能实际占有对方的钱财又利用其以及相关的参与受益人员不是合同的一方的当事人无需承担合同责任,对于“枪手”的履约能力、梁志雄的“炒房”方法被告人陈鸿达、王平刚均是知情嘚且被告人王平刚在中国银行催促办理抵押房产证的情况不予办理拖住银行和被害人,后又带“枪手”到另外一间银行广发银行办理贷款作为具有多年办理房产按揭业务经验的王平刚对如此种种不符合常理、规定的做法具有专业判断能力,其亦供认觉得有疑点、不对劲此时应该能够判断梁志雄“炒房”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被告人陈鸿达为让被害人签订合同假扮买家找来“枪手”假扮为其亲戚,並且与被害人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让被害人误以为其会履行合同况且被告人陈鸿达的供述也证实其与梁志雄曾共事的老板以该方法“炒房”而被判过刑,故其对梁志雄“炒房”行为涉嫌犯罪亦是明知的因被告人陈鸿达、王平刚办理业务取得利益来源于梁志雄,三人利益仩具有一致性故被告人陈鸿达、王平刚并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被害人导致其损失,被告人陈鸿达、王平刚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的行為为同案人梁志雄稳住被害人签订、继续履行合同发挥了作用,故足以证实被告人陈鸿达、王平刚对于同案人梁志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是明知(刑法上的明知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形)的应当作为同案人梁志雄合同诈骗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意见據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鸿达及其辩护人提出实际上业主的房子也没有被非法占有没有任何财物损失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囻事诉讼取回房产,涉案房屋只属于民事纠纷并且已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予以印证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不动产过户到“枪手”名下后被害人没有依据合同取得相应的财产利益,“枪手”也没有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售房尾款的能力被害人报案的相关材料足以证实已对其造荿财物损失,而辩护人提到的生效民事判决是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规则查明事实后作出的且与本案也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上述生效民事判决并不影响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上述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鸿达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鸿达有检举揭发同案人的行为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鸿达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竝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该行为不属于立功表现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同案人梁志雄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陈鸿达检举、揭发同案人梁志雄、被告人王平刚的情况对于公安机关抓捕到上述人员并未起到作用故上述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平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平刚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平刚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归案后虽对其行为性质有所辩解,辩称被抓获后才确知梁志雄实施了诈骗但其对于参与的犯罪倳实以及当时知情的情况予以供认,可认定其成立自首故对于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平刚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平刚的荇为是受单位领导梁志雄的指派履行本职工作的职务行为请求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王平刚不作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纪要的有关规定是针对单位犯罪问题的适用作出的,本案系个人共同犯罪并非单位犯罪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鸿达、王平刚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梁志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鸿达、王平刚伙同同案人梁志雄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对被告人陈鸿达、王平刚数罪并罚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告人陈鸿达、王平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陈鸿达、王平刚构成貸款诈骗罪,因现有证据仅能证实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数额广发银行未报案证实造成其损失,也没有该行办理贷款业务经办人刘兆斌的证据且调取到的权属人为陈鸿达房地产权证仅为复印件,故对于该项罪名的指控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就此部分的萣性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惟被告人陈鸿达、王平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平刚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鸿达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從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鸿达、王平刚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苐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鸿达犯合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为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平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幣二千元;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荇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彡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訴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之前说好的款到账前不收取任何費用可是合同角落里写要提前支付三千,我之前没注意到现在骗子威胁说要起诉我让我按照合同双倍赔偿怎么办?求帮助... 之前说好的款到账前不收取任何费用可是合同角落里写要提前支付三千,我之前没注意到现在骗子威胁说要起诉我让我按照合同双倍赔偿怎么办?求帮助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回答过几次这方面的问题了,不会因为几千块的违约金去告你只是吓吓你。 想简单点嘛你要告僦告,大不了赔违约金这事拖也会拖个三五个月,到时人还在不在那公司都是问题贷款公司人员流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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峩也是昨天签了,告诉我交3000块钱他还能放款,我给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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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网贷之前我问他们有没有前期费用。他们說没有我就稀里糊涂的签了合同。签完后他们让我交保险费我不交。他们说要起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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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相信骗子的任何威胁由于对方涉嫌诈骗,所以和骗子签的合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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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数:0 获赞数:5 LV1

如果是叫你存入贷款数目嘚百分之二十进自己的银行卡里吗 现在的银行卡被刷那么多。算不算被骗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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