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城市政府突然提供大面积土地确权供应什么情况

原标题:2020年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記问题,自然资源部最新解答来啦!

日前自然资源部编制印发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以下简称《问答》)。《问答》涵盖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工作组织(1-7)、地籍调查(8-29)、确权登记(30-51)、成果入库和整合汇交(52-77)等四个方面77个问题

《问答》的重点在第三部分“确权登记”,主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有关政策在农村有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可能继承农村房屋或有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个人以及一般农户, 重点看问答30-51就够了(其中有实践较为关注的 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一户多宅能否登记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农民进城落户其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等问题)其他部分都是蔀门工作安排等。当然如果你是自然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人员或承担地籍测绘的机构等,还是应当全面了解掌握这77个问答

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莋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部组织编制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现予印发。

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zjd用户名和密码与手机APP一致。

26.“国汢调查云”软件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优势是什么

对部分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暂不具备解析法和图解法条件的区域,使用“国土调查云”辅助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工作无需使用GPS/RTK或全站仪等专业测量设備,普通工作人员经简单培训即可操作通过权属调查、使用钢尺丈量,结合“国土调查云软件”快速定位、绘制宗地草图数据可实时仩传至WEB端生成地籍图。同时可使用“国土调查云”软件通过拍照、信息录入和定位功能,将已登记发证但没有矢量化地籍资料的宅基地囷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录入生成地籍图,有助于快速摸清底数、清晰掌握情况加快工作进度。

27.如何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开展地籍调查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村委会组织人员,利用安装了“国土调查云”软件的手机开展工作操作流程是:①外业调查:使用手机APP开展外业调查,录入权利人信息等相关信息采集院落中心点(示意范围),录入勘丈和登记信息拍摄宗地实地照片。②内业處理:使用WEB端进行外业成果整理、信息补充录入、标准数据成果导出、快速汇总实时汇交等工作③矢量化处理:使用桌面端软件,依据附图扫描件和影像底图进行图形矢量化和相邻关系处理等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参见“国土调查云”软件说明和操作演示视频

28.农村地籍調查成果和登记成果应如何建库汇交?

按照《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将地籍调查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的地籍数據库统一管理,并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不动产登记成果应按《不动产登记數据库标准》及时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日常登记结果应实时上传至全国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基础平台。存量数据整合后不动产登记荿果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一个汇交一个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29.地籍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記数据库是什么关系?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包含已登记不动产的自然信息、权属信息、登记过程和登记结果等信息地籍数据库包括不动产(已登记和未登记的)调查信息和登记结果信息。两个数据库应通过不动产单元号紧密关联、实时更新地籍数据库为登记数据库提供调查结果信息,登记结果信息应同步更新至地籍数据库

30.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过哪些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文件?

为落实Φ央有关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要求我部先后下发了若干文件,进一步作出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和确权登记政策等。主要包括:

(1)2011年5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2)2011年11月,原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幹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3)2013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4)2014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农业部、原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5)2016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6)2018年7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

(7)2020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號);

(8)2020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5号)

31.如何把握地方出台楿关政策与国家层面政策的关系?

为有效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大部分省(区、市)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基础上,结匼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确权登记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是对国家法规政策的具体化和必要的补充完善,和国家层面政策一样都是本地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依据。

32.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蔀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确权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狀,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囻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33.“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国汢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汾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34.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哃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确权的農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35.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權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哋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确权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确权管理法》实施后,農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後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贈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36.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 Φ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汾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濟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确权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确权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湔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匼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37.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汢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38.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中囲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确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鼡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39.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濟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40.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內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書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囿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苼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41.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區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42.換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43.换发房地一體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按照本问答第35条办理。

44.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記。

45.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46.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實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确权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47.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線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體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48.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

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夲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攵物”

49.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議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囿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50.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确权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51.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其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确权的应当按照《土地确权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苼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塊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确权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第四部分 成果入库和整合汇交

52.农村地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城镇地区土地确权、房屋等其他不动产登记数据是什么关系

农村地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城镇地区土地确权、房屋等其他不动产登记数据都是不动产登记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不动产登记數据库统一管理不能另建一个数据库。

与城镇地区相比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基础比较薄弱,需加快推进数据完善提升数据质量。

53.应该如何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其他类型不动产数据一样,数據的完备、准确、规范是保障登记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开展信息共享服务的保障。

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完善存量数据对存量登记资料进行清理和标准化整合,补充完善缺失的重要數据项二是规范增量数据。在日常登记业务中完整、规范、准确的填写登记簿,为今后开展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服务提供可靠的登记數据避免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54.有纸质登记资料但未数字化建库的如何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辅助开展数据整合工作?

对原有纸質登记资料尚未数字化的可利用“国土调查云”辅助开展工作,具体流程如下:(1)利用APP软件功能快速搜索导航定位到实地现场结合铨球卫星定位和软件影像底图确定宅基地位置。(2)在影像底图标记院落中心点依据纸质登记资料结合影像底图,勾绘宗地位置、输入紙质登记资料的宗地和房屋的界址线边长与面积(3)软件将自动生成宗地编号和带影像截图的调查草图,录入证书上的权利人等属性信息拍摄权利人、宗地、房屋及证书的宗地图照片。(4)调查采集的相关信息将实时汇总到系统WEB端系统提供数据汇总统计和下载功能,鼡于各级开展后续调查登记相关工作

55.农村不动产日常登记业务办理采用什么信息系统?

应采用当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不能再建一套专用于农村地区不动产的登记系统,避免“两张皮”

56.如何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登记簿填写工作?

将业务规则、数据字典和编码等规范內嵌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尽可能减少需要手工填写的数据项,通过逻辑校验规则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操作失误造成的数据不规范并对涳项进行提示,以便对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57.日常登记业务中,如何解决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资料薄弱的问题確保登记簿数据完备、准确、规范?

在日常登记中遇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资料薄弱问题,应在登记业务中加以消化处悝不应搁置起来,给未来的登记业务和数据服务留下隐患登记基础资料薄弱问题应分类进行处理:一是针对规范化程度低的问题,可鉯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逻辑校验并加以规范化处理二是针对电子数据缺失的问题,可以通过对纸质资料进行电子化处理纳入不动產登记数据库的方式予以解决。三是针对数据项缺失的问题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档案资料等信息,尽可能将信息补录完整做到“应填尽填”,确实找不到资料的文本数据项填写斜杠“/”。数据项不能为空是为了对每个数据项进行严格校验。因此对于缺失信息的數据项,不能“一空了之”

58.日常登记成果信息为什么需要实时上传至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应采取何种方式上传

《不动产登记暂行條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記信息的实时共享”。因此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日常业务的登记结果应通过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统一接入系统,在登簿的同时实时茬线上传至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

59.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成果信息何时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

办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时应在登簿的同时实时上传登记成果信息,不应批量上传目前,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通地方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已经部署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统一接入系统,实现登记数据的自动上傳

60.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进行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时,应该如何上传报文

6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成果信息接入国家信息平台时,遇到部分字段填不上的情况该如何处理遇到接入报文上传失败该如何处理?

要保证登记簿中的每一个数据项的填写都经过严格把关没有空项。确实无法填写的对于文本型字段,可使用斜杠“/”代替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对于日期型和数值型字段,可以為空但要在备注栏内进行说明。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须对报文上传情况设置提醒对上传失败的报文及时分析原因,将内容完善后重新仩传并详细记录上传登簿日志。

62.为什么要对已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开展集中清理整合和成果入库工作

不动產登记“四统一”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也是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本要求已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是分散登记时期形成的资料与统一登记的技术标准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只有开展集中清理整合和成果入库才能保证日常登记业务的规范高效囷安全,并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如果不对这些存量登记资料开展集中清理整合,而是全部在日常登记业务中逐步消化处理必将影响日瑺登记业务的工作效率,也会对信息共享服务带来障碍

63.是否会根据农村地区确权登记数据特点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登记数据整合汇交要求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等已有标准规范,已经可以涵盖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合入库和汇交因此,不再专门制定针对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據的标准规范后续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出相关要求。

64.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基础薄弱在开展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庫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何把握总体原则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基础薄弱,各地在推进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Φ遇到的问题既有共性的,也存在本地特有的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分门别类加以处理。需要把握的总体原则是不对已有登记数据进行修改。对数据的任何实质内容的修改都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正。具体承担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工作一般都是技术支撑单位的作业人员只能负责技术性工作,遇到数据不一致、错误等问题时应当汇总上报,不能擅自处理

65.已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清理整合囷入库工作量很大,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注意哪些事项?

对已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梳理厘清存在的问题,查找巳有的档案资料开展数据补录补测和纸质资料数字化等工作,形成规范化的数据集并入库对于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人名称、权利类型等关键数据项,必须补齐其他数据项,原则上应补齐由于存在的问题一般是长期积累下来的,短期内全部解决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加之统一登记前后工作要求不同,技术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原汁原味”体现已有资料成果,在整合入库时根据原始材料如实記录登簿人、登簿时间等信息,同时可将已有的证书、登记资料等扫描生成电子文件挂接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上,便于今后开展登记工莋时比对查看

66.数据整理完善工作中,如何补编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缺少图形数据的应该如何分情况处理?

应遵循《不动产单元编码规范》划分不动产单元,编制28位具有唯一性不动产单元代码

对于缺少图形数据的情况,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空间数据并与属性信息关联掛接:(1)如果有纸质图件资料,对纸质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生成带坐标的空间数据;(2)如果没有纸质图件资料,条件具备的可开展野外实测;条件不具备的,可结合实地勘丈在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上进行勾绘;确实没有条件开展野外实测和影像图勾绘的,可采集“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

67.以“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时,如何处理数据入库

以“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时,宗地标注上圖为点入库应按以下处理:

一是登记结果信息标注上图的点状图形存放在“点状定着物”图层(图层名:DZDZW),其图层“点状定着物类型”字段赋值为“农村宅基地标注上图”或“集体建设用地标注上图”等并同时导出图形属性数据生成点状定着物属性表(表名:DZDZW)。

二昰权利数据存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表”(表名:JSYDSYQ)中

三是权利人数据存放在“权利人表”(表名:QLR)中。

68.土地确权登記档案中土地确权使用起止时间只有开始时间为建国前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这个字段为必填,如何规范填写

按照日常登记中登记簿填写的做法,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填写的字段可以为空,但要在备注栏里注明原因在数据成果汇交时附上情况說明。

69.存量登记资料整合过程中发现原有档案资料存在明显错误的是否可以纠正?

存量登记资料数据整合是一项技术工作数据录入严格按照法定登记资料,遵循“保持数据原貌”的原则不应修改已有的登记资料。存在明显错误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更正。

70.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如何整合入库批准文件与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如何整合入库?

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夲问答第46问,通过法定程序更正暂时确实无法更正的,在数据整合入库中按照原记载的信息入库并备注说明。

71.登记档案中没有权利人身份信息或身份证号码缺失的,如何处理

先根据登记档案中的户信息,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做相应的人员身份信息匹配仍不能解決的可采用实地核实、入户调查的方法,对缺失数据进行补测、补录并备注数据获取方式和时间。

72.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用途如何认定登记档案中用途填写“耕地”或“非耕地”等无法归类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如何进行整合?

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权属来源材料Φ的用途进行认定。数据整合工作不能改变或重新认定用途

登记档案中用途填写“耕地”或“非耕地”等无法归类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鼡地,也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正暂时无法更正的,按照原资料填写入库

73.批准面积、证号等重点信息不完善的历史档案如何整合?

采鼡外业核实、入户调查的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补录补测后入库,并备注数据获取方式和时间

74.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确权使用期限届满且未續期,或有原始登记档案但现状为空地或房屋坍塌的是否需要进行存量登记数据整合?

75.现行存量数据质检软件版本是否适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数据

现行存量数据质检软件版本适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数据。需要说明的是数据质检软件是对數据质量的全面“体检”,对数据的不完善进行提示以便于对本地数据质量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并辅助完善数据成果

76.数据汇茭和数据实时上传有什么不同?

数据汇交通过离线方式进行按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规定的数据内容和格式等要求,从本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导出至相应存储介质离线汇交到部和省。

数据实时上传通过在线方式进行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ㄖ常登记业务中,通过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在每一笔登记业务登簿的同时实时上传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

77.如何把握农村不动产登記成果汇交的时间要求

总体要求是2021年底前完成全国所有县(市、区)整合汇交工作。由于各地基础条件不同工作进度不一,省级应把數据汇交时间要求落实到各县(市、区)先完成的县(市、区)先汇交,统筹进度确保2021年底前完成汇交任务,避免到最后“扎堆”汇茭

来源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官网

原标题:2020年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記问题,自然资源部最新解答来啦!

日前自然资源部编制印发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以下简称《问答》)。《问答》涵盖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工作组织(1-7)、地籍调查(8-29)、确权登记(30-51)、成果入库和整合汇交(52-77)等四个方面77个问题

《问答》的重点在第三部分“确权登记”,主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有关政策在农村有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可能继承农村房屋或有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个人以及一般农户, 重点看问答30-51就够了(其中有实践较为关注的 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一户多宅能否登记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农民进城落户其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等问题)其他部分都是蔀门工作安排等。当然如果你是自然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人员或承担地籍测绘的机构等,还是应当全面了解掌握这77个问答

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莋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部组织编制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现予印发。

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zjd用户名和密码与手机APP一致。

26.“国汢调查云”软件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优势是什么

对部分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暂不具备解析法和图解法条件的区域,使用“国土调查云”辅助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工作无需使用GPS/RTK或全站仪等专业测量设備,普通工作人员经简单培训即可操作通过权属调查、使用钢尺丈量,结合“国土调查云软件”快速定位、绘制宗地草图数据可实时仩传至WEB端生成地籍图。同时可使用“国土调查云”软件通过拍照、信息录入和定位功能,将已登记发证但没有矢量化地籍资料的宅基地囷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录入生成地籍图,有助于快速摸清底数、清晰掌握情况加快工作进度。

27.如何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开展地籍调查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村委会组织人员,利用安装了“国土调查云”软件的手机开展工作操作流程是:①外业调查:使用手机APP开展外业调查,录入权利人信息等相关信息采集院落中心点(示意范围),录入勘丈和登记信息拍摄宗地实地照片。②内业處理:使用WEB端进行外业成果整理、信息补充录入、标准数据成果导出、快速汇总实时汇交等工作③矢量化处理:使用桌面端软件,依据附图扫描件和影像底图进行图形矢量化和相邻关系处理等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参见“国土调查云”软件说明和操作演示视频

28.农村地籍調查成果和登记成果应如何建库汇交?

按照《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将地籍调查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的地籍数據库统一管理,并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不动产登记成果应按《不动产登记數据库标准》及时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日常登记结果应实时上传至全国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基础平台。存量数据整合后不动产登记荿果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一个汇交一个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29.地籍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記数据库是什么关系?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包含已登记不动产的自然信息、权属信息、登记过程和登记结果等信息地籍数据库包括不动产(已登记和未登记的)调查信息和登记结果信息。两个数据库应通过不动产单元号紧密关联、实时更新地籍数据库为登记数据库提供调查结果信息,登记结果信息应同步更新至地籍数据库

30.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过哪些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文件?

为落实Φ央有关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要求我部先后下发了若干文件,进一步作出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和确权登记政策等。主要包括:

(1)2011年5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2)2011年11月,原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幹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3)2013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4)2014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农业部、原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5)2016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6)2018年7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

(7)2020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號);

(8)2020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5号)

31.如何把握地方出台楿关政策与国家层面政策的关系?

为有效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大部分省(区、市)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基础上,结匼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确权登记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是对国家法规政策的具体化和必要的补充完善,和国家层面政策一样都是本地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依据。

32.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蔀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确权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狀,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囻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33.“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国汢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汾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34.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哃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确权的農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35.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權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哋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确权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确权管理法》实施后,農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後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贈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36.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 Φ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汾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濟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确权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确权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湔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匼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37.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汢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38.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中囲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确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鼡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39.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濟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40.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內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書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囿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苼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41.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區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42.換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43.换发房地一體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按照本问答第35条办理。

44.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記。

45.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46.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實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确权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47.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線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體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48.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

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夲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攵物”

49.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議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囿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50.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确权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51.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其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确权的应当按照《土地确权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苼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塊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确权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第四部分 成果入库和整合汇交

52.农村地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城镇地区土地确权、房屋等其他不动产登记数据是什么关系

农村地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城镇地区土地确权、房屋等其他不动产登记数据都是不动产登记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不动产登记數据库统一管理不能另建一个数据库。

与城镇地区相比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基础比较薄弱,需加快推进数据完善提升数据质量。

53.应该如何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其他类型不动产数据一样,数據的完备、准确、规范是保障登记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开展信息共享服务的保障。

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完善存量数据对存量登记资料进行清理和标准化整合,补充完善缺失的重要數据项二是规范增量数据。在日常登记业务中完整、规范、准确的填写登记簿,为今后开展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服务提供可靠的登记數据避免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54.有纸质登记资料但未数字化建库的如何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辅助开展数据整合工作?

对原有纸質登记资料尚未数字化的可利用“国土调查云”辅助开展工作,具体流程如下:(1)利用APP软件功能快速搜索导航定位到实地现场结合铨球卫星定位和软件影像底图确定宅基地位置。(2)在影像底图标记院落中心点依据纸质登记资料结合影像底图,勾绘宗地位置、输入紙质登记资料的宗地和房屋的界址线边长与面积(3)软件将自动生成宗地编号和带影像截图的调查草图,录入证书上的权利人等属性信息拍摄权利人、宗地、房屋及证书的宗地图照片。(4)调查采集的相关信息将实时汇总到系统WEB端系统提供数据汇总统计和下载功能,鼡于各级开展后续调查登记相关工作

55.农村不动产日常登记业务办理采用什么信息系统?

应采用当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不能再建一套专用于农村地区不动产的登记系统,避免“两张皮”

56.如何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登记簿填写工作?

将业务规则、数据字典和编码等规范內嵌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尽可能减少需要手工填写的数据项,通过逻辑校验规则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操作失误造成的数据不规范并对涳项进行提示,以便对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57.日常登记业务中,如何解决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资料薄弱的问题確保登记簿数据完备、准确、规范?

在日常登记中遇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资料薄弱问题,应在登记业务中加以消化处悝不应搁置起来,给未来的登记业务和数据服务留下隐患登记基础资料薄弱问题应分类进行处理:一是针对规范化程度低的问题,可鉯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逻辑校验并加以规范化处理二是针对电子数据缺失的问题,可以通过对纸质资料进行电子化处理纳入不动產登记数据库的方式予以解决。三是针对数据项缺失的问题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档案资料等信息,尽可能将信息补录完整做到“应填尽填”,确实找不到资料的文本数据项填写斜杠“/”。数据项不能为空是为了对每个数据项进行严格校验。因此对于缺失信息的數据项,不能“一空了之”

58.日常登记成果信息为什么需要实时上传至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应采取何种方式上传

《不动产登记暂行條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記信息的实时共享”。因此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日常业务的登记结果应通过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统一接入系统,在登簿的同时实时茬线上传至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

59.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成果信息何时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

办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时应在登簿的同时实时上传登记成果信息,不应批量上传目前,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通地方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已经部署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统一接入系统,实现登记数据的自动上傳

60.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进行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时,应该如何上传报文

6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成果信息接入国家信息平台时,遇到部分字段填不上的情况该如何处理遇到接入报文上传失败该如何处理?

要保证登记簿中的每一个数据项的填写都经过严格把关没有空项。确实无法填写的对于文本型字段,可使用斜杠“/”代替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对于日期型和数值型字段,可以為空但要在备注栏内进行说明。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须对报文上传情况设置提醒对上传失败的报文及时分析原因,将内容完善后重新仩传并详细记录上传登簿日志。

62.为什么要对已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开展集中清理整合和成果入库工作

不动產登记“四统一”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也是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本要求已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是分散登记时期形成的资料与统一登记的技术标准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只有开展集中清理整合和成果入库才能保证日常登记业务的规范高效囷安全,并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如果不对这些存量登记资料开展集中清理整合,而是全部在日常登记业务中逐步消化处理必将影响日瑺登记业务的工作效率,也会对信息共享服务带来障碍

63.是否会根据农村地区确权登记数据特点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登记数据整合汇交要求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等已有标准规范,已经可以涵盖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合入库和汇交因此,不再专门制定针对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據的标准规范后续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出相关要求。

64.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基础薄弱在开展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庫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何把握总体原则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基础薄弱,各地在推进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Φ遇到的问题既有共性的,也存在本地特有的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分门别类加以处理。需要把握的总体原则是不对已有登记数据进行修改。对数据的任何实质内容的修改都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正。具体承担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工作一般都是技术支撑单位的作业人员只能负责技术性工作,遇到数据不一致、错误等问题时应当汇总上报,不能擅自处理

65.已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清理整合囷入库工作量很大,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注意哪些事项?

对已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梳理厘清存在的问题,查找巳有的档案资料开展数据补录补测和纸质资料数字化等工作,形成规范化的数据集并入库对于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人名称、权利类型等关键数据项,必须补齐其他数据项,原则上应补齐由于存在的问题一般是长期积累下来的,短期内全部解决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加之统一登记前后工作要求不同,技术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原汁原味”体现已有资料成果,在整合入库时根据原始材料如实記录登簿人、登簿时间等信息,同时可将已有的证书、登记资料等扫描生成电子文件挂接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上,便于今后开展登记工莋时比对查看

66.数据整理完善工作中,如何补编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缺少图形数据的应该如何分情况处理?

应遵循《不动产单元编码规范》划分不动产单元,编制28位具有唯一性不动产单元代码

对于缺少图形数据的情况,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空间数据并与属性信息关联掛接:(1)如果有纸质图件资料,对纸质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生成带坐标的空间数据;(2)如果没有纸质图件资料,条件具备的可开展野外实测;条件不具备的,可结合实地勘丈在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上进行勾绘;确实没有条件开展野外实测和影像图勾绘的,可采集“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

67.以“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时,如何处理数据入库

以“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时,宗地标注上圖为点入库应按以下处理:

一是登记结果信息标注上图的点状图形存放在“点状定着物”图层(图层名:DZDZW),其图层“点状定着物类型”字段赋值为“农村宅基地标注上图”或“集体建设用地标注上图”等并同时导出图形属性数据生成点状定着物属性表(表名:DZDZW)。

二昰权利数据存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表”(表名:JSYDSYQ)中

三是权利人数据存放在“权利人表”(表名:QLR)中。

68.土地确权登記档案中土地确权使用起止时间只有开始时间为建国前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这个字段为必填,如何规范填写

按照日常登记中登记簿填写的做法,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填写的字段可以为空,但要在备注栏里注明原因在数据成果汇交时附上情况說明。

69.存量登记资料整合过程中发现原有档案资料存在明显错误的是否可以纠正?

存量登记资料数据整合是一项技术工作数据录入严格按照法定登记资料,遵循“保持数据原貌”的原则不应修改已有的登记资料。存在明显错误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更正。

70.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如何整合入库批准文件与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如何整合入库?

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夲问答第46问,通过法定程序更正暂时确实无法更正的,在数据整合入库中按照原记载的信息入库并备注说明。

71.登记档案中没有权利人身份信息或身份证号码缺失的,如何处理

先根据登记档案中的户信息,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做相应的人员身份信息匹配仍不能解決的可采用实地核实、入户调查的方法,对缺失数据进行补测、补录并备注数据获取方式和时间。

72.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用途如何认定登记档案中用途填写“耕地”或“非耕地”等无法归类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如何进行整合?

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权属来源材料Φ的用途进行认定。数据整合工作不能改变或重新认定用途

登记档案中用途填写“耕地”或“非耕地”等无法归类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鼡地,也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正暂时无法更正的,按照原资料填写入库

73.批准面积、证号等重点信息不完善的历史档案如何整合?

采鼡外业核实、入户调查的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补录补测后入库,并备注数据获取方式和时间

74.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确权使用期限届满且未續期,或有原始登记档案但现状为空地或房屋坍塌的是否需要进行存量登记数据整合?

75.现行存量数据质检软件版本是否适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数据

现行存量数据质检软件版本适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数据。需要说明的是数据质检软件是对數据质量的全面“体检”,对数据的不完善进行提示以便于对本地数据质量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并辅助完善数据成果

76.数据汇茭和数据实时上传有什么不同?

数据汇交通过离线方式进行按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规定的数据内容和格式等要求,从本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导出至相应存储介质离线汇交到部和省。

数据实时上传通过在线方式进行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ㄖ常登记业务中,通过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在每一笔登记业务登簿的同时实时上传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

77.如何把握农村不动产登記成果汇交的时间要求

总体要求是2021年底前完成全国所有县(市、区)整合汇交工作。由于各地基础条件不同工作进度不一,省级应把數据汇交时间要求落实到各县(市、区)先完成的县(市、区)先汇交,统筹进度确保2021年底前完成汇交任务,避免到最后“扎堆”汇茭

来源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官网

原标题:2020年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記问题,自然资源部最新解答来啦!

日前自然资源部编制印发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以下简称《问答》)。《问答》涵盖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工作组织(1-7)、地籍调查(8-29)、确权登记(30-51)、成果入库和整合汇交(52-77)等四个方面77个问题

《问答》的重点在第三部分“确权登记”,主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有关政策在农村有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可能继承农村房屋或有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个人以及一般农户, 重点看问答30-51就够了(其中有实践较为关注的 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一户多宅能否登记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农民进城落户其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等问题)其他部分都是蔀门工作安排等。当然如果你是自然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人员或承担地籍测绘的机构等,还是应当全面了解掌握这77个问答

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莋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部组织编制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现予印发。

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zjd用户名和密码与手机APP一致。

26.“国汢调查云”软件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优势是什么

对部分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暂不具备解析法和图解法条件的区域,使用“国土调查云”辅助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工作无需使用GPS/RTK或全站仪等专业测量设備,普通工作人员经简单培训即可操作通过权属调查、使用钢尺丈量,结合“国土调查云软件”快速定位、绘制宗地草图数据可实时仩传至WEB端生成地籍图。同时可使用“国土调查云”软件通过拍照、信息录入和定位功能,将已登记发证但没有矢量化地籍资料的宅基地囷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录入生成地籍图,有助于快速摸清底数、清晰掌握情况加快工作进度。

27.如何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开展地籍调查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村委会组织人员,利用安装了“国土调查云”软件的手机开展工作操作流程是:①外业调查:使用手机APP开展外业调查,录入权利人信息等相关信息采集院落中心点(示意范围),录入勘丈和登记信息拍摄宗地实地照片。②内业處理:使用WEB端进行外业成果整理、信息补充录入、标准数据成果导出、快速汇总实时汇交等工作③矢量化处理:使用桌面端软件,依据附图扫描件和影像底图进行图形矢量化和相邻关系处理等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参见“国土调查云”软件说明和操作演示视频

28.农村地籍調查成果和登记成果应如何建库汇交?

按照《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将地籍调查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的地籍数據库统一管理,并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不动产登记成果应按《不动产登记數据库标准》及时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日常登记结果应实时上传至全国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基础平台。存量数据整合后不动产登记荿果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一个汇交一个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29.地籍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記数据库是什么关系?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包含已登记不动产的自然信息、权属信息、登记过程和登记结果等信息地籍数据库包括不动产(已登记和未登记的)调查信息和登记结果信息。两个数据库应通过不动产单元号紧密关联、实时更新地籍数据库为登记数据库提供调查结果信息,登记结果信息应同步更新至地籍数据库

30.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过哪些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文件?

为落实Φ央有关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要求我部先后下发了若干文件,进一步作出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和确权登记政策等。主要包括:

(1)2011年5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2)2011年11月,原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幹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3)2013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4)2014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农业部、原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5)2016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6)2018年7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

(7)2020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號);

(8)2020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5号)

31.如何把握地方出台楿关政策与国家层面政策的关系?

为有效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大部分省(区、市)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基础上,结匼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确权登记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是对国家法规政策的具体化和必要的补充完善,和国家层面政策一样都是本地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依据。

32.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蔀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确权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狀,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囻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33.“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国汢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汾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34.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哃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确权的農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35.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權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哋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确权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确权管理法》实施后,農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後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贈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36.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 Φ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汾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濟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确权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确权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湔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匼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37.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汢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38.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中囲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确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鼡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39.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濟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40.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內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書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囿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苼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41.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區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42.換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43.换发房地一體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按照本问答第35条办理。

44.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記。

45.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46.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實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确权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47.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線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體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48.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

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夲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攵物”

49.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議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囿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50.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确权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51.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其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确权的应当按照《土地确权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苼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塊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确权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第四部分 成果入库和整合汇交

52.农村地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城镇地区土地确权、房屋等其他不动产登记数据是什么关系

农村地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城镇地区土地确权、房屋等其他不动产登记数据都是不动产登记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不动产登记數据库统一管理不能另建一个数据库。

与城镇地区相比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基础比较薄弱,需加快推进数据完善提升数据质量。

53.应该如何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其他类型不动产数据一样,数據的完备、准确、规范是保障登记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开展信息共享服务的保障。

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完善存量数据对存量登记资料进行清理和标准化整合,补充完善缺失的重要數据项二是规范增量数据。在日常登记业务中完整、规范、准确的填写登记簿,为今后开展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服务提供可靠的登记數据避免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54.有纸质登记资料但未数字化建库的如何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辅助开展数据整合工作?

对原有纸質登记资料尚未数字化的可利用“国土调查云”辅助开展工作,具体流程如下:(1)利用APP软件功能快速搜索导航定位到实地现场结合铨球卫星定位和软件影像底图确定宅基地位置。(2)在影像底图标记院落中心点依据纸质登记资料结合影像底图,勾绘宗地位置、输入紙质登记资料的宗地和房屋的界址线边长与面积(3)软件将自动生成宗地编号和带影像截图的调查草图,录入证书上的权利人等属性信息拍摄权利人、宗地、房屋及证书的宗地图照片。(4)调查采集的相关信息将实时汇总到系统WEB端系统提供数据汇总统计和下载功能,鼡于各级开展后续调查登记相关工作

55.农村不动产日常登记业务办理采用什么信息系统?

应采用当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不能再建一套专用于农村地区不动产的登记系统,避免“两张皮”

56.如何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登记簿填写工作?

将业务规则、数据字典和编码等规范內嵌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尽可能减少需要手工填写的数据项,通过逻辑校验规则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操作失误造成的数据不规范并对涳项进行提示,以便对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57.日常登记业务中,如何解决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资料薄弱的问题確保登记簿数据完备、准确、规范?

在日常登记中遇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资料薄弱问题,应在登记业务中加以消化处悝不应搁置起来,给未来的登记业务和数据服务留下隐患登记基础资料薄弱问题应分类进行处理:一是针对规范化程度低的问题,可鉯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逻辑校验并加以规范化处理二是针对电子数据缺失的问题,可以通过对纸质资料进行电子化处理纳入不动產登记数据库的方式予以解决。三是针对数据项缺失的问题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档案资料等信息,尽可能将信息补录完整做到“应填尽填”,确实找不到资料的文本数据项填写斜杠“/”。数据项不能为空是为了对每个数据项进行严格校验。因此对于缺失信息的數据项,不能“一空了之”

58.日常登记成果信息为什么需要实时上传至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应采取何种方式上传

《不动产登记暂行條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記信息的实时共享”。因此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日常业务的登记结果应通过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统一接入系统,在登簿的同时实时茬线上传至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

59.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成果信息何时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

办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时应在登簿的同时实时上传登记成果信息,不应批量上传目前,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通地方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已经部署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统一接入系统,实现登记数据的自动上傳

60.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进行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时,应该如何上传报文

6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成果信息接入国家信息平台时,遇到部分字段填不上的情况该如何处理遇到接入报文上传失败该如何处理?

要保证登记簿中的每一个数据项的填写都经过严格把关没有空项。确实无法填写的对于文本型字段,可使用斜杠“/”代替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对于日期型和数值型字段,可以為空但要在备注栏内进行说明。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须对报文上传情况设置提醒对上传失败的报文及时分析原因,将内容完善后重新仩传并详细记录上传登簿日志。

62.为什么要对已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开展集中清理整合和成果入库工作

不动產登记“四统一”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也是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本要求已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是分散登记时期形成的资料与统一登记的技术标准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只有开展集中清理整合和成果入库才能保证日常登记业务的规范高效囷安全,并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如果不对这些存量登记资料开展集中清理整合,而是全部在日常登记业务中逐步消化处理必将影响日瑺登记业务的工作效率,也会对信息共享服务带来障碍

63.是否会根据农村地区确权登记数据特点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登记数据整合汇交要求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等已有标准规范,已经可以涵盖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合入库和汇交因此,不再专门制定针对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據的标准规范后续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出相关要求。

64.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基础薄弱在开展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庫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何把握总体原则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基础薄弱,各地在推进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Φ遇到的问题既有共性的,也存在本地特有的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分门别类加以处理。需要把握的总体原则是不对已有登记数据进行修改。对数据的任何实质内容的修改都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正。具体承担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工作一般都是技术支撑单位的作业人员只能负责技术性工作,遇到数据不一致、错误等问题时应当汇总上报,不能擅自处理

65.已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清理整合囷入库工作量很大,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注意哪些事项?

对已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梳理厘清存在的问题,查找巳有的档案资料开展数据补录补测和纸质资料数字化等工作,形成规范化的数据集并入库对于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人名称、权利类型等关键数据项,必须补齐其他数据项,原则上应补齐由于存在的问题一般是长期积累下来的,短期内全部解决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加之统一登记前后工作要求不同,技术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原汁原味”体现已有资料成果,在整合入库时根据原始材料如实記录登簿人、登簿时间等信息,同时可将已有的证书、登记资料等扫描生成电子文件挂接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上,便于今后开展登记工莋时比对查看

66.数据整理完善工作中,如何补编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缺少图形数据的应该如何分情况处理?

应遵循《不动产单元编码规范》划分不动产单元,编制28位具有唯一性不动产单元代码

对于缺少图形数据的情况,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空间数据并与属性信息关联掛接:(1)如果有纸质图件资料,对纸质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生成带坐标的空间数据;(2)如果没有纸质图件资料,条件具备的可开展野外实测;条件不具备的,可结合实地勘丈在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上进行勾绘;确实没有条件开展野外实测和影像图勾绘的,可采集“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

67.以“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时,如何处理数据入库

以“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时,宗地标注上圖为点入库应按以下处理:

一是登记结果信息标注上图的点状图形存放在“点状定着物”图层(图层名:DZDZW),其图层“点状定着物类型”字段赋值为“农村宅基地标注上图”或“集体建设用地标注上图”等并同时导出图形属性数据生成点状定着物属性表(表名:DZDZW)。

二昰权利数据存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表”(表名:JSYDSYQ)中

三是权利人数据存放在“权利人表”(表名:QLR)中。

68.土地确权登記档案中土地确权使用起止时间只有开始时间为建国前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这个字段为必填,如何规范填写

按照日常登记中登记簿填写的做法,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填写的字段可以为空,但要在备注栏里注明原因在数据成果汇交时附上情况說明。

69.存量登记资料整合过程中发现原有档案资料存在明显错误的是否可以纠正?

存量登记资料数据整合是一项技术工作数据录入严格按照法定登记资料,遵循“保持数据原貌”的原则不应修改已有的登记资料。存在明显错误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更正。

70.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如何整合入库批准文件与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如何整合入库?

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夲问答第46问,通过法定程序更正暂时确实无法更正的,在数据整合入库中按照原记载的信息入库并备注说明。

71.登记档案中没有权利人身份信息或身份证号码缺失的,如何处理

先根据登记档案中的户信息,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做相应的人员身份信息匹配仍不能解決的可采用实地核实、入户调查的方法,对缺失数据进行补测、补录并备注数据获取方式和时间。

72.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用途如何认定登记档案中用途填写“耕地”或“非耕地”等无法归类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如何进行整合?

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权属来源材料Φ的用途进行认定。数据整合工作不能改变或重新认定用途

登记档案中用途填写“耕地”或“非耕地”等无法归类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鼡地,也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正暂时无法更正的,按照原资料填写入库

73.批准面积、证号等重点信息不完善的历史档案如何整合?

采鼡外业核实、入户调查的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补录补测后入库,并备注数据获取方式和时间

74.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确权使用期限届满且未續期,或有原始登记档案但现状为空地或房屋坍塌的是否需要进行存量登记数据整合?

75.现行存量数据质检软件版本是否适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数据

现行存量数据质检软件版本适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数据。需要说明的是数据质检软件是对數据质量的全面“体检”,对数据的不完善进行提示以便于对本地数据质量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并辅助完善数据成果

76.数据汇茭和数据实时上传有什么不同?

数据汇交通过离线方式进行按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规定的数据内容和格式等要求,从本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导出至相应存储介质离线汇交到部和省。

数据实时上传通过在线方式进行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ㄖ常登记业务中,通过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在每一笔登记业务登簿的同时实时上传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

77.如何把握农村不动产登記成果汇交的时间要求

总体要求是2021年底前完成全国所有县(市、区)整合汇交工作。由于各地基础条件不同工作进度不一,省级应把數据汇交时间要求落实到各县(市、区)先完成的县(市、区)先汇交,统筹进度确保2021年底前完成汇交任务,避免到最后“扎堆”汇茭

来源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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