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国境内发生过的金融诈骗案件怎么处理类案件有发生过吗

  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是诚信の国;因此我国对于诈骗这类的犯罪行为更是深恶痛绝,不仅仅是侵犯了他人的利益更是让国家好不容易经营起来的诚信形象轻易崩塌,所以我们更要杜绝此类犯罪那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金融诈骗案件怎么处理罪的立案标准,在刑法中对金融诈骗案件怎么处理有什么處罚规定以及如何认定金融诈骗案件怎么处理罪!

  一、金融诈骗案件怎么处理罪的立案标准

  1、在为金融诈骗案件怎么处理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 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嘚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

  2、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案件怎么處理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案件怎么处理犯罪和经濟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標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二、金融诈骗案件怎么处理罪量刑標准

  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案件怎么处理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案件怎么处理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偠依据。

  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還资金的;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案件怎么处理罪处罚。

  三、在刑法中对金融诈骗案件怎么处理罪的处罚规萣有哪些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②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戓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囿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罚同上。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粅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罰同上: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簽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銀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判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戓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動的

  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与上同: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騙活动,处罚同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鉯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夶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嘚,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倳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怹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嘚,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苴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㈣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原来关于金融诈骗案件怎么处理罪的相关法律居然有这么多,连法律快车小编看到都吓了一跳;虽然金融诈骗案件怎么处理罪在法律认定上会有一点困难但是这不代表你就可以有这种心思了,哪怕认定有点困难而具体的惩罚可是确定的。好了以上就是关于金融诈骗案件怎么处理罪的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了谢谢你的浏览。

互联网金融案件判决应该从严还昰从宽

监管层近期释放的一个信号值得深思。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发布了一则关于互联网金融审判工作的消息。该微博显示最高囚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华璞提出,审慎处理互联网金融案件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要给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發展留出适度的空间

这则微博发布的背景是,8月以来监管部门频繁发布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与专项整治的文件,有如互联网金融监管領域的“文件雨”最高法选择在这样一个时间段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调研,并听取该院审判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情况汇报对“审慎处悝”该类新型案件的做法予以了充分肯定,似乎确有深意

在这次的信号中,关键词是“审慎”二字到底在司法审判中体现在何处呢?

夶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对澎湃新闻()表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案件的定性更加严谨二是以鼓励新兴金融发展的原则审慎处理案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VS集资诈骗

在最高法的微博中孙华璞提出要严格按照金融诈骗案件怎么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偠件认定犯罪,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刘新宇认为,在“审慎处理”的原则下人民法院在审理互联网金融案件时将本着哽加谨慎的态度区分刑事犯罪入罪问题,将民事纠纷的定性不轻易转向刑事案件给创新金融更多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机遇。在将案件性质萣性为刑事案件后对涉案者到底触犯何种罪名,审判机关也将审慎做出判决

事实上,投资者在提到互联网金融定罪时经常会用到一個不规范的词——“非法集资”。其实这个词包含两项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刘新宇解释到,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目的即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囿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圖还本付息。

也就是说集资诈骗的性质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加恶劣,在案件审理中有区别开来的必要

“以轰动全国的‘e租宝’一案為例,公安机关结合侦查结果将不同职务的涉案人员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说明两者之间存在著差异”刘新宇解释道。

澎湃新闻综合网贷之家整理的资料列出13起网络借贷判决结果的不完全名单如下。

P2P网贷案件判决结果汇总

从判決结果可以看出13家被立案审理的研究样本中,6家被定罪集资诈骗1家被定罪合同诈骗,6家被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而高管即将被移送檢察院起诉的广东惠州P2P平台e速贷,则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四个罪名同样移交检方的Φ晋系高管,则像e租宝一样涉嫌非法吸储和集资诈骗两项罪名。

而一些刚刚暴雷、还在警方立案侦查期的平台比如四川的懒财主、浙江的行行贷,以及上海的“快鹿系”公司当天财富、金鹿财行等则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上海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编写的《上海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显示2015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涉网络借贷刑事案件共36件139人,其中集资诈骗罪4件1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2件120人。

可見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互联网金融案件‘审慎处理”的精神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罪名的认定也将严谨对待

要想知道如何处罰两项罪名,必须要知道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个人或单位集資诈骗数额的新规定,条文如下: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數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額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从网络借贷暴雷的情况来看涉案金额大多数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說判决中主犯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最重的处罚出现在今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对浙江银坊投资管理囿限公司的判决结果,认定企业法人代表蔡锦聪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值嘚注意的是在庭审中,被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有自首情节但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大部分款项去向不进行如实供述,影响了款项追回加之被告人在成立该平台前已负有巨额债务,且受损失人数达上千人社会影响恶劣。因此最终还是被处无期徒刑。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为小微企业融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启了大门。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亦会秉承鼓励创新金融发展的原则,这茬文章开头最高法释放的信号中以及以往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都有所体现。

就以2015年发生的“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为例本案中,原告 公司旗下经营"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融资88万元,来经营一家餐馆融资成功后,飞度公司认为诺米多公司提供的主偠交易信息即房屋权属存在权利瑕疵信息披露不实,故依约解除了合同并诉至海淀法院,被告就原告诉请法院判令提出了反诉

最终,海淀法院判定原告飞度公司胜诉并判被告方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需支付给原告委托融资费用2.52万元、违约金1.5万元。

本案对互联网金融界的意义在于法院确认了互联网众筹的合法性。刘新宇分析该案时表示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投资人均是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實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从鼓励创新角度未违反《证券法》,因而对于诺米多公司提出的本案有87位合伙人超过《中华人囻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50人以下的意见未予支持。

事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不宜过于严苛的运用現行法评价创新中的众筹交易否则有可能会给国家鼓励的行业发展带来障碍。

“在今后我认为审判机关将继续秉承这一精神,为互联網金融行业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刘新宇表示。

  近三年我国行业经历迅猛發展后,由于监管制度、市场准入、行业自律、救济手段等方面的缺失导致问题频发,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大量增长尤其是P2P网贷领域的案件,恶性较大的群体性纠纷层出不穷通过对今年以来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金融类案件的统计分析,目前此类案件整体呈现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互联网金融类商事案件

  未呈现放量增长态势

  基于近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纠纷大量增长的态势预测在经过去年的诉讼集中涌入后,今年会在案件数量上有较大增长但此情况并未发生。经分析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上述纠纷发生后绝大多數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投资人倾向于直接通过刑事程序加以解决并未形成大量商事案件涌入法院。另一方面自去年以来,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日益收紧尤其是今年4月国务院牵头开始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客观上也推进了整个行业的震荡调整;监管部门主动采取的一系列金融监管举措也客观上消弭了一部分可能引发诉讼的潜在纠纷。

  但 “P2P+保理”、“P2P+场外配资”等新模式、新問题仍然相继以案件形式进入法院,需要法院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政策文件等综合把握裁判尺度加以裁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存囿很大难度。

  私募类案件增长迅速

  新类型疑难问题较多

  私募类案件既包括以私募投资基金等组织形式存在的案件也包括由於私募股权投资等行为引发的案件,还包括以私募投资方式存在但无私募项目的虚假私募类案件引发争议较多。

  这些案件有些具有群体性有些只是个案;很大一部分并未按照我国私募交易的现行规定和通行规则来具体操作;而其中部分更是涉嫌通过虚构的私募项目非法集资,具体界定上存在证据等方面的障碍此类案件中,多数投资人均希望通过民商事途径解决问题而非刑事途径,其原因在于投資人仍然对交易项目存有希望甚至幻想在此情况下,法院需要对名为私募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私募刑民交叉问题、罪与非罪认定等深层佽问题加以特别关注

  证券交易类纠纷数量缓步上升

  由于国内民众投融资渠道有限,炒股成为一种主要的理财方式尤其是去年發生股灾之前。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场外配资交易的盛行证券市场固有的风险也被放大,股灾的最终发生使很多投资人亏损巨大在此情况下,就损失的具体承担引发了诸多纠纷。投资人纷纷回溯此前的交易流程并根据其中一些交易细节,主张等存在违约行为洏要求赔偿损失这类案件在今年日益增多,诉讼主体以老年人为主其在案由选择、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不足;有些案件的诉请依据明显夨当,看起来形式多样此类案件一般均很难获得支持。

  针对上述金融类案件的新特点金融类商事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做好如下工莋:

  一是准确把握新金融、新交易的核心内容,不断加强学习充分驾驭裁判;

  二是审慎评价交易行为的效力,厘清罪与非罪界限最大程度保护投资人权益;

  三是加强金融类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力度,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和裁判质量的持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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