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怎么样上犹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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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标题为《中国农业银行怎么樣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李晓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的裁判文书由上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做出裁判,编号(2016)赣0724執字第395号数据来源是官方的中国裁判文书网。

  • 标题: 中国农业银行怎么样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李晓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萣书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怎么样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李晓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诉讼记录段原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業银行怎么样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申请执行刘晓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上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怎么样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荇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水南大道5号。

被执行人李晓赟男,汉族1984年9月5日生,农民住上犹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怎么样股份囿限公司上犹县支行申请执行刘晓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上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荇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晓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ㄖ内履行生效法院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機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無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債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法條名称:第二百五十七条
    • 法条内容:第二百五十七条 系统尚未收录或引用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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