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六盘水能不能生育险报销标准2018?

贵 州 六 盘 水 市 律 师 协 会

贵州省六盘水市律师协会律师收费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黔发改收费(2016)1559号》文件,六盘水市律师协针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指导意见,各所律师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费,不得私自收取律师代理费,现对各项收费标准下发指导意见,于二0一七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指导意见

一、代理民事案件(每一个诉讼阶段)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3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以上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以上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以上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以上

二、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20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本意见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以上各项收费,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的70%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的80%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本所曾经办理过一审或二审,裁定决定按一审程序审理的按原一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决定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或又上诉的按二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本所未办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本意见的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案件的收费可按标的额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 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地区)案件的收费,可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果涉及到外语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1至5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五、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异地办理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至5倍。

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案、名誉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六、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可按一审阶段标准收费或根据案件情况实施风险代理收费。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指导意见

(一)律师办理刑理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

(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按照本收费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20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的70%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的80%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本所曾经办理过一审或二审,裁定决定按一审程序审理的按原一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决定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或又上诉的按二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本所未办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本标准的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死刑复核程序,未办理一审、二审程序而直接办理死刑复核程序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二审的,按一审标准的70%酌减收取。

行政案件律师收费指导意见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300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以上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以上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以上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以上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20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的70%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的80%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本所曾经办理过一审或二审,裁定决定按一审程序审理的按原一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决定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或又上诉的按二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本所未办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本标准的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收费:

一、 法律尽职调查、发行债券、上市等:

(1)法律尽职调查为50,000元以上/件;

(2) 首次发行债券为100,000元以上/件;

(3) 新三板挂牌为200,000元以上/件;

(4)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为1,000,000元以上/件。

二、其他证券类业务、投资融资、兼并重组、企业改制等非诉业务,每件收费不低于5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金额:

(1) 10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0万元)为1%,收费额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收取;

(3) 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3%以上;

(4) 1亿元以上部分为0.1%以上。

三、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收费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四、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协商收费。

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顾问单位的实际、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家庭常年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 。

(2)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80,000元-300,000元/年。

(3)担任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000元-600,000元/年。

(4)担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常年法律顾问,20,000元-200,000元/年。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的案件;请求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也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低于诉讼标的额的15%,不得高于诉讼标的额的30%。

一、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差旅费、交通费、跨境通讯费、邮寄费用、专家或专业机构咨询论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解答法律咨询、撰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实行计时收费,标准为在200元-1000元/小时的基础上由律师和当事人协商收取。

三、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务,除以上规定的收费方式以外,均可适用计时收费方式,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5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四、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收费标准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事务服务,可以收取差旅费。收费金额在已收取(拟收取)法律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另行向委托人收取。市中心区外的办案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协商。

六、以上收费标准中的各类收费币种均为人民币。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另行协商,可以收取外汇。

七、本办法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日期: 08:51 字号: [ ] 视力保护色:

乌蒙新报讯(实习生 吴雨佳 记者 王润)7月25日,六盘水市2018年上半年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在六盘水市就业局会议室召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及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

会议通报了六盘水市2018年上半年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据通报,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存和收益方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371808万元,社会保险基金总支出278808万元,当期各项基金收支结余93000万元。社会保险基金利息10614万元,社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达到616796万元。

在待遇享受人数方面,2018年上半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数(人次)分别为:111225人、345327人、24214人次、25451人、10376人、2440人、4775人次。

当天,来自中国网、当代贵州、贵州日报、贵阳晚报、六盘水日报、乌蒙新报、六盘水广播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各家媒体代表还分别就我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我市异地就医的大概情况、社会保险在脱贫攻坚方面都有什么举措等方面进行了提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及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纷纷就不同问题进行了回答,并表示,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深化社保领域改革,持续提高社会保险保障能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

(四)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三)部门预算绩效情况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五)专业性较强名词解释

1、贯彻执行卫生、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卫生计生、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并指导实施。

2、负责执行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拟订和实施全市防治艾滋病规划和措施。

3、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审查。

4、负责组织拟定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5、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6、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7、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

8、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负责拟定计划生育“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9、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降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10、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负责计划生育的统计、数据分析、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11、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12、组织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制定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13、指导、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负责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14、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负责市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5、负责组织拟定卫生医疗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安全规章,指导、督促卫生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公共场合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卫生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技术、质量等安全监督管理。

16、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后勤服务、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目标管理等工作。

2.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政务服务科)。

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法制建设和应诉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和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负责信访和政务服务工作。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统计、数据分析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口帮扶、卫生科技下乡等工作。

4.疾病预防控制科(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县、特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负责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协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艾滋病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承办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医政医管与基本药物管理科。

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药物政策、采供血机构管理和医务人员有关政策、规范、标准;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及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基本药物品种、管理、价格政策等建议;指导公民无偿献血工作;承担外国医疗团体来市短期行医审批工作;负责市级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6.基层卫生与计划生育科。

拟订基层卫生计生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监督指导基层卫生计生政策的落实;负责完善相关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基层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及服务工作;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7.妇幼健康服务科(出生缺陷干预科)。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干预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并发症及病残儿鉴定等工作;负责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依法规范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规划;执行中医医疗机构、人员、中医技术准入制度;指导中医药临床教学、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基础研究及临床运用研究;指导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拟订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责任目标;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建立计划生育考核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指导实施“一票否决”制;协调落实和督查督办“一票否决”制;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指导各县、特区、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和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10.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提出降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拟订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拟订卫生计生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规划;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部门财务预算、决算和公产管理工作,制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对各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财务监督以及绩效评价;指导所属单位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

13.人事科(保健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机关党建等工作;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承担市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本部门预算只含本级预算,无下属单位预算。

(四)部门人员构成:本部门编制数为99个,其中行政(参公)编82个、事业编17个。目前,在职职工80人,离退休职工53人。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详见表1)。

1.收入情况。2018年,本部门总收入1936.49万元,较上年减少149.55万元,主要是上年结转减少。其中: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94.42万元,较上年增加81.61万元;原预算外转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资金收入199万元,较上年增加63万元,上年结转343.08万元,较上年减少294.16万元。

2.支出情况。2018年,本部门总支出1936.49万元,较上年减少149.55万元,主要是上年结转减少。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1.77万元,较上年增加101.7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759.69万元,较上年减少265.5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5.04万元,较上年增加14.19万元。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详见表2)。

2018年,本部门总收入1936.49万元,较上年减少149.55万元,主要是上年结转减少。分来源类别看:上年结转收入343.08万元、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94.42万元、原预算外转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资金收入199万元。分支出科目看: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1.77万元,较上年增加101.7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759.69万元,较上年减少265.5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5.04万元,较上年增加14.19万元。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详见表3)。

2018年,本部门总支出1936.49万元,较上年减少149.55万元,主要上年结转项目支出减少。分支出类型看:基本支出1472.22万元、项目支出464.28万元。分支出科目看: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1.77万元,较上年增加101.7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759.69万元,较上年减少265.5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5.04万元,较上年增加14.19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详见表4)。

1.财政拨款收入情况。2018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收入1926.11万元,较上年减少159.94万元,主要是上年结转减少。其中: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94.42万元,较上年增加81.61万元;原预算外转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资金收入199万元,较上年增加63万元;上年结转332.69万元,较上年减少304.55万元。

2.财政拨款支出情况。2018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支出1926.11万元,较上年减少159.94万元,主要是上年结转资金支出减少。分支出类别看: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926.11万元。分支出科目看: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1.77万元,较上年增加101.7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749.31万元,较上年减少275.9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5.04万元,较上年增加14.19万元。

3.其他说明情况。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详见表5)。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不含上年结转)1593.42万元,较上年增加42.28万元,主要是项目支出增加。分支出类型看:基本支出1359.42万元、项目支出234万元。分支出科目看: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1.77万元,较上年增加101.7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416.61万元,较上年增加97.3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5.04万元,较上年增加14.19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详见表6)。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不含上年结转)1359.42万元,较上年增加40.12万元,主要是公积金及基本养老保险增加。分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看:机关工资福利支出898万元、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119.26万元、对事业单位经常性补助200.7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41.44万元。分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看:工资福利支出1088.5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29.3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41.44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详见表7)。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租用费等支出。2018年,本部门公务用车保有量2辆(车牌号:贵B98598/贵B98003,无公务购置计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4.89万元,较上年减1.11万元,主要是过路费维修费等减少。

(2)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2018年本部门公务接待费预算3万元,较上年减2万元,主要原因是进一步控制支出。

(3)因公出国(境)费。反映部门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该项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统筹控制,本部门预算为0元,与2017年相比无变化。

综上,2018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7.89万元,较上年减少3.11万元,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减少。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详见表9)。

2018年,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详见表8)。

2018年,本部门安排机关运行费预算41.68万元。其中:办公费5万元、印刷费2万元、邮电费2万元、差旅费1.75万元、会议费2万元、水费2万元、电费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89万元、其他费用16.05万元。

2018年,本部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9.5万元。其中:信息化建设项目19.5万元,主要用于购买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三)部门预算绩效情况。

2018年,根据市政府安排,拟选取少数部门开展部门预算绩效试点,目前,市财政局正在拟定方案,待方案确定后按方案执行。如本部门被选为试点单位,相关绩效情况将根据情况进行补充公开。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1.公务用车占用情况。2018年,本部门实有公务用车2辆,账面价值59.94万元,目前使用正常。

2.办公用房占用情况。2018年,本部门办公用房不归属本单位,未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

3.大型设备占用情况。2018年,本部门无大型设备。

(五)专业性较强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5.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6.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1. “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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