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电子汇票如何接收步骤为什么会在追索栏里才看的到?

收到以克隆方式伪造的承兑汇票,持票人是否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15:34:09 来源: 金融公社 
伪造的汇票不同于在真实的汇票上出现伪造的签章,如果票据本身就是伪造的,那么不论票据上是否有真实的签章,都不能行使追索权。因为票据本身是为伪造的,那么票据权利至始至终都不存在,既然票据权利都不存在,那么当然不能享有追索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只能是通过起诉诈骗者要求民事赔偿。
  问:收到以克隆方式伪造的承兑汇票,持票人是否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答:伪造的汇票不同于在真实的汇票上出现伪造的签章,如果票据本身就是伪造的,那么不论票据上是否有真实的签章,都不能行使追索权。因为票据本身是为伪造的,那么票据权利至始至终都不存在,既然票据权利都不存在,那么当然不能享有追索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只能是通过起诉诈骗者要求民事赔偿。
  案例:
  xx农商行一审诉称,日,xx市锦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公司)持一张面额为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手续,到我行要求贴现,我行对票据的真伪、持票人的身份、持票人提供的相关手续等内容进行了审查,并贴现了384.268万元给锦华公司。后经查实,上述承兑汇票系伪造汇票,公安机关仅追缴赃款76万元并发还给我行,我行为此尚损失308.268万元。经查xx公司为此汇票的背书人之一,依法应向我行承担清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xx公司给付我行308.268万元及此款的利息损失(自日起至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xx公司一审辩称,1、本案所涉400万元的票据是克隆票据,xx农商行在接受票据的过程中明知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没有真实的贸易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且明知xx市黄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能公司)的财务章和印鉴章并非在开户银行登记备案使用的印章,在票据贴现的过程中未审查贴现票据的真实性,存在重大过失。根据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受到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2、对于xx农商行的诉求,因为xx农商行未提供利息计算的依据和清单,xx公司无法发表具体的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5月间,周丽军(已另案处理)明知是伪造的承兑汇票而向黄振荣(已另案处理)购买了1张面额为400万元的克隆银行承兑汇票及1张面额为31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周丽军于日持面额为400万元的克隆承兑汇票至xx农商行,将该克隆汇票贴现384.268万元,用于自己工程上的开支等。日,周丽军又持面额为31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再次至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贴现时,被该社工作人员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周丽军自日先后6次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xx市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76万元。日,一审法院作出(2011)泰刑初字第01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周丽军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5万元;继续追缴周丽军违法所得308.268万元。xx市公安局已将追缴的76万元发还给了xx农商行。在执行该刑事判决书过程中,一审法院于日作出(2012)泰执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一审法院(2011)泰刑初字第013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二条有关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日,xx农商行以锦华公司、黄能公司、xx公司为一审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锦华公司、黄能公司、xx公司连带给付308.268万元及利息损失。审理过程中,黄能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xx市公安局于日决定对印军生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xx农商行于日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日作出(2012)泰商初字第0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xx农商行又于日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给付308.268万元及利息损失。
  另查明,周丽军所购买的克隆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内容为:票号:GA/,出票人:泉州贵格纸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400万元,出票日期:日,汇票到期日:日,付款行:泉州市商业银行海信支行,背书人签章处有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潘伟红印章。周丽军购买克隆银行承兑汇票后,通过xx公司总经理平伯川、原古溪信用社主任鲍传杰、锦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印军生、原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副主任蒋佳庆等人,在背书人处依次加盖了xx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吴永辉印章、黄能公司财务专用章和马光伍印章、锦华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赵红光印章,并在被背书人处依次记载了xx公司、黄能公司、锦华公司。贴现款384.268万元由xx农商行汇至锦华公司账户,再转至xx公司账户,最后由周丽军支取使用。
  在涉案克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过程中,xx农商行曾于日向出票行泉州市商业银行海信支行发出查询书,该行于日发出查复书,确认该银行承兑汇票&我行曾签发,无挂失止付,有他行查询,真伪自辩为机打票&。周丽军案发后,鲍传杰等又补充复印了黄能公司与锦华公司之间的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交给xx农商行。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xx农商行贴现的票号为GA/的银行承兑汇票,系周丽军购买并使用的克隆银行承兑汇票,系伪造、变造的票据,持票人并无票据上的权利。xx农商行在审查贴现时,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xx农商行的行为具有重大过失,不享有追索权等票据权利。xx农商行主张票据权利的追索权要求xx公司作为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人之一承担清偿责任,给付其因贴现造成的损失308.268万元及利息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xx农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60元,由xx农商行负担。
  上诉人xx农商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在办理涉案票据贴现时,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尽到了审查义务。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被上诉人xx公司的签章是真实的,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上诉人贴现后取得该承兑汇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3、被上诉人将涉案款项交给周丽军,致使上诉人的损失无法追回,xx公司的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xx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请求二审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被上诉人xx公司辩称:第一,上诉人在贴现中存在重大过失,一审已经举证证明上诉人未依照规定审查票据的真实性,未依据票据贴现的规定条件办理,存在重大过失;第二,关于上诉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的问题,涉案票据是伪造的,自始无效,上诉人不能依据票据法行使票据损害权利。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xx农商行能否向xx公司主张票据权利。
  本院认为,xx农商行贴现的票号为GA/的银行承兑汇票,系周丽军购买并使用的克隆银行承兑汇票,系伪造的&票据&,持票人并无票据上的权利。据此,xx农商行不能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主张票据权利,本案中xx农商行不能向其前手主张追索权。故一审判决驳回xx农商行要求xx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是,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不当,依法应予纠正。另外,一审法院认定xx农商行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存在重大过失并适用《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五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60元,由上诉人xx农商行负担。
本文来源:金融公社 作者:老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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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承兑汇票出票人。现在该汇票到期,被最后一手也就是持票人追索我应该怎么办?可以找银行吗?
上海&07-14 23:50&&悬赏 10&&发布者:zmba11…… & 回答:(2)
我是承兑汇票出票人。现在该汇票到期,被最后一手也就是持票人追索我应该怎么办?可以找银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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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angshiyun
摘要:出票,信息登记:该功能实现已签约的企业在网银客户端录入票面信息并提交票据系统转发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票据信息的登记。
企业电子主要功能
(一)出票
1、信息登记:该功能实现已签约的企业在客户端录入票面信息并提交票据系统转发给电子商业系统,完成票据信息的登记。
2、提示保证申请:该功能由出票人发起,完成出票人提示保证的请求。请求发起后,等待保证人的签收。
3、提示保证撤销:该功能由出票人发起,完成出票人提示保证申请撤回的请求。
4、提示承兑申请:该功能实现已签约的企业作为出票人,在出票申请成功后,提示承兑人进行承兑。
5、提示承兑撤销:该功能由出票人发起,完成出票人提示承兑申请撤回的请求。
6、提示收票:该功能实现已签约的企业作为出票人,在提示承兑签收成功后,可以向票面记载的收票人发出提示收票的操作。
7、提示收票撤销:该功能由出票人发起,完成出票人提示收票申请撤回的请求。
8、汇票撤票:该功能由出票人发起,可以将出票已登记、承兑已签收状态的票撤回。
(二)承兑
1、承兑人提示保证申请:该功能完成票据记载的承兑人发起提示保证的请求。请求发起后,需要等待保证人的签收。
2、承兑人提示保证撤销:该功能完成承兑提示保证申请撤回的请求。
3、出票人提示承兑签收:该功能实现各成员行客户为承兑人时,对待应答承兑的票据进行签收或驳回操作。
(三)收票
出票人提示收票签收:该功能实现各成员行客户为收票人时,对待应答收票的票据进行签收或驳回操作。
(四)保证签收
1、出票人提示保证签收:该功能实现各成员行客户为保证人时,对待应答保证的票据进行签收或驳回操作。
2、承兑人提示保证签收:该功能实现各成员行客户为保证人时,对待应答保证的票据进行签收或驳回操作。
3、提示保证签收:该功能实现各成员行客户为保证人时,对待应答保证的票据进行签收或驳回操作。
(五)背书
1、背书转让提示保证申请:该功能完成背书人发起提示保证的请求。请求发起后,需要等待保证人的签收。
2、背书转让提示保证撤销: 该功能由背书人发起提示保证申请撤回的请求。
3、背书转让申请:该功能实现网银客户(企业)作为背书人,登陆网银客户端查询可背书转让的票据信息,并录入被背书人信息后,提交票据系统处理,可实现多票向一人背转。
4、背书转让撤销:该功能由背书人发起背书转让申请撤回的请求。
5、背书转让签收:该功能实现网银客户(企业)作为被背书人,登陆网银客户端查询背书转让待签收的票据信息,做出签收或驳回应答。
(六)质押
1、质押申请:该功能实现网银客户作为出质人,登陆网银客户端查询可质押申请的票据信息,并录入质权人信息后,提交票据系统处理,可实现多票向一人质押。
2、质押撤销: 该功能实现出质人发起质押申请撤回的功能。
3、质押解除签收:该功能实现网银客户作为出质人,登陆网银客户端查询待质押解除签收的票据信息,做出签收或驳回应答。
4、质押签收:该功能实现网银客户作为质权人,登陆网银客户端查询待质押签收的票据信息,做出签收或驳回应答。
5、质押解除:该功能实现网银客户作为质权人,登陆网银客户端查询可质押解除的票据信息, 并发起质押解除申请。
6、质押解除撤销:该功能由质权人发起质押解除申请撤回的功能。
(七)贴现
1、贴现申请:该功能实现网银客户作为持票人,对非中间状态的票据做贴现操作。
2、贴现撤回:该功能实现客户的贴现申请未被贴入人应答的状态下,对待贴现签收的票据进行撤销操作。
3、回购式贴现赎回签收:该功能实现网银客户作为回购式贴现贴出人,在赎回开放日和截止日期间,对票据贴入行发起的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做签收或驳回操作。
(八)提示付款
1、提示付款申请:该功能实现网银客户作为票据权利人,登陆网银客户端查询可提示付款的票据信息,并设定线上/线下清算标识后,提交票据系统处理。
2、提示付款撤销: 该功能实现票据权利人对已做出提示付款申请的票据进行撤回的操作。
3、逾期提示付款申请:该功能实现网银客户作为票据权利人,登陆网银客户端查询可逾期提示付款(票据到期日十天之后)的票据信息,并设定线上/线下清算标识后,提交票据系统处理。
4、逾期提示付款撤销:该功能实现票据权利人对已做出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的票据进行撤回的操作。
5、提示付款签收:该功能实现网银客户作为承兑人,登陆网银客户端查询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票据信息,做出签收或驳回应答。
6、逾期提示付款签收:该功能实现网银客户作为承兑人,登陆网银客户端查询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票据信息,做出签收或驳回应答。
(九)追索
1、追索通知申请:该功能能够向票据前手发出清偿的请求;票据前手作为被追索人能够查询的到该追索请求。可以实现一张票向多个被追索人发起追索。
2、追索通知撤销: 该功能由追索人发起,对已做追索申请的票据进行撤回的操作。
3、同意清偿申请:该功能实现网银客户作为被追索人,登陆网银客户端查询待自己同意的追索申请,并同意这些申请。
4、同意清偿签收:该功能实现网银客户作为追索人,登陆网银客户端签收或驳回被追索人发起的同意追索申请。
5、同意清偿撤销: 该功能由被追索人发起,对已做出同意清偿申请的票据进行撤回的操作。
(十)查询
1、票据信息查询:该功能实现已签约的企业客户可以通过此功能查询票据的当前状态、票样信息和历史信息。
2、信用查询:该功能用于客户在收到申请请求时,查询票据的承兑人、持票人的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3、支付信用查复:该功能用于客户查询票据的承兑人、持票人的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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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学院毕业至今,在财务岗位工作五年,希望借助百度知道平台帮助别人,提升自己。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起诉。  根据票据法:  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70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由此可见,即便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得到兑付,并不意味着这笔款项就一定收不回来,持票人依然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但是,在商业往来中,并不建议企业间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进行往来,以免自身企业受到更多的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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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应用类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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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后从事网页版面设计美工行业,至今已有四年工作经验。
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补充: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
采纳数: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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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兑,承兑上的钱你拿不到,等于你拿了一张纸张而已。如果有原因,例如章不明,需要去对方开证明,可以推迟一段时间,但不能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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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承兑汇票到期如何托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1年。例如,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为,则到期日必须为至之间的某一日期,不得早于,不得晚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是出票人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时记载在票据上“出票日期”处的日期,到期日是出票人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时记载在票据上“汇票到期日”处的日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到期日为定日,不存在顺延问题。
电子承兑汇票到期如何托收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到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如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则提示付款期为至。
电子承兑汇票到期如何托收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到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从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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