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成为商品所有者除了劳动力成为商品商品以外,一无所有,既没有生产资料,也没有现存的生活资料,只能靠出卖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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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探究
李翰摘 要: 对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一现象的探讨与对其本质的叙述,是马克思劳动力商理论从对劳动的研究到对资本的研究、从现象到本质的转折点,是劳动力商品理论的根本问题,是马克思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基石。而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市场为资源配置决定性条件必然要求劳动力以商品形式流通并进入生产领域。因此,辨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不仅是深入学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必要条件,也是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与我国具体国情结合起来指导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需要。关键词: 劳动力商品;市场;所有权;使用权;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中图分类号: F2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6一、马克思对劳动力成为商品条件的阐述劳动力商品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马克思以劳动的二重性为起点,彻底区分了劳动与劳动力,精确叙述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中劳动力商品的根本性地位,深刻揭示了价值增殖的源泉与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另一方面,马克思以劳动力表现为商品为起点,详细阐述了资本主义社会形式下劳动从属于资本的本质与资本积累的一般规律,科学地叙述了资本主义社会形式下的生产关系。纵观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从创立到发展的历程,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的叙述向来是马克思研究的重点。作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起点,在《1844年经济学哲學手稿》中就已经出现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的探讨,提出了工人对象化劳动异化的结果是成为对象的奴隶,不得不以生产为目的结合生产资料;由此可见,在青年马克思步入经济学研究的节点,就已经敏锐地察觉到了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实际上已经触及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本质。而在马克思的重要著作,1849年出版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马克思分析了人类社会形式的发展,明确地提出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即只有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下,积累的劳动成为资本支配劳动,以至于自由工人不得不依靠零星的出卖自身劳动为其工资的唯一来源,工人出卖的自由劳动表现为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特征之一。在马克思劳动力商品研究的这一阶段,尽管尚未明确区分劳动与劳动力,但已经通过资本主义的经济现象准确地描述出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在于雇佣劳动的出现,即不占有生产资料的自由工人从属于资本。在《年经济学手稿》中,对劳动与劳动力进行了区分的马克思科学地阐述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过程,认为工人没有价值和丧失价值,是资本的前提和自由劳动的条件;而劳动与其物质存在要素的分离,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存在的基础。这一叙述实质上已经叙述了工人的双重自由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最终在《年手稿》与《资本论》中,马克思明确的叙述了劳动成为商品的条件:“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1]192由上述可知,马克思对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一过程中,马克思不仅敏锐地发现并且描述了资本主义社会形式下工人出卖劳动力的经济现象,并且始终以人与人的交往关系为出发点,阐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精炼的概括为工人的双重自由,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外延,叙述了货币转化为资本等一系列重大的理论成果,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作为马克思劳动力商品理论最为科学与体系化的论述,在研究过程中,应当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叙述为准。综上所述,可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归为三个方面。第一,劳动力成为商品,首先必须在所处的社会形式中存在市场。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篇第四章中所述,“要从商品的使用上取得价值,我们的货币所有者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1]190由此可见,劳动力商品首先是商品,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只有在交换中才能体现出价值。若要劳动力成为商品,就需要在形式上公平、法律上平等的条件下自由地进行劳动力的买与卖,无论是货币所有者购买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还是工人出卖劳动力获得工资,这一劳动与资本相交换的过程必须依托市场才能得以实现;而劳动力作为商品的流通过程,也正是市场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劳动力成为商品,所处的社会形式中存在市场经济是必要条件。第二,劳动力成为商品,工人的劳动力须与生产资料相分离。马克思在谈到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时,着重阐述了其基本条件:“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1]191显而易见,能够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劳动者,不需要出卖劳动力就能够生产出满足自身需要的产品;目的是产品生产的生产劳动,不满足商品经济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的劳动力,生产出来的不过是满足需要的使用价值而不具备交换价值,因此并不符合劳动力商品的条件。因此,劳动力成为商品,工人必须不具备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按马克思的叙述,就是“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1]192也即工人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第三,劳动力成为商品,工人劳动力的所有权必须与使用权相分离。首先,马克思考察了工人劳动力的所有权,“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1]190-191由此可知,工人要以商品形式出卖自身的劳动力,就必须拥有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一方面,在没有人身依附的条件下,工人的劳动力是自由的出卖,可以选择出卖或是不出卖;另一方面,出卖劳动力的过程是零散而周而复始的,出卖的劳动力具备流动性,可以自由选择出卖的对象。“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1]190其次,马克思叙述了工人劳动力的使用权。由上述引用可知,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中购买的不是工人的劳动,而是工人劳动力的使用权;货币所有者在购得劳动力商品之后,就能够按照契约在一定期限内支配与使用工人的劳动力进行生产。在这一过程中,工人尽管仍旧拥有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但生产什么、怎样生产,都取决于劳动力使用权的所有者,也即购买劳动力的货币所有者。因此,劳动力成为商品,工人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必须是分离的。
二、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条件的阐述,是在社会生产表现为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社会形式的背景之下进行的。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下,劳动力市场是商品经济的组成部分;具备人身自由且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在市场出卖劳动力,买者与卖者形式上平等的雙向自由选择,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马克思所做的叙述,建立在剖析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解决其所处时代经济社会问规律,因此将研究的重心放在资本主义背景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而并未对人类社会的各种社会形式之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现象与可能性作出专门的、详细的叙述。一方面,在写作《资本论》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之前的人类社会形态的划分仍然停留在《年经济学手稿》中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这三种形态的研究,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变迁的研究还不够成熟;另一方面,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是建立在社会生产力极为发达、社会矛盾突出表现为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尖锐对立的基础之上,并没有给出落后国家率先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图景。因此,在研究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之时,不仅要掌握马克思在经典著作中所做的叙述,还要结合实际,以发展的、历史眼光来看待人类社会形态变迁背景之下的种种经济现象,严谨、审慎地厘清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1.前资本主义社会形式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在马克思写作《资本论》的这一时间段,对人类社会形式演变的研究集中于《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以人与人的相互交往关系为着眼点,将前资本主义阶段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划分为亚细亚的、古典的以及封建的三个阶段。在马克思的叙述中,前两者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生产表现为产品生产,因此不具备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而在封建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与分工的发展,自然经济逐渐瓦解,大量失去劳动资料的农民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因此,按照马克思对劳动力商品的界定,在封建社会末期到资本主义过渡阶段,尽管商品经济只是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一小部分,但由于市场的存在、劳动者的双重自由以及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因此满足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即前资本主义社会形式下也存在劳动力商品。马克思此时的研究主要是以西方日耳曼原始公社与古代亚细亚印度公社为起点,并未涉及当时对其而言较为遥远的中国。实际上,在我国社会形态变迁的过程中,由原始公社阶段至混同奴隶所有制阶段,逐渐演变并确立封建所有制阶段之后,在封建的社会形式之下就出现了早期的雇佣劳动关系。自战国时代以来,秦汉两代以土地自由买卖为本质特征的地主经济的出现,使得农民本身就已经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而表现为土地买卖、土地兼并等特征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之下的土地所有权集中,使得一部分农民在保有人身自由的同时失去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得不依靠出卖自身劳动获取报酬,以此维持生活。自两汉始,农业雇佣劳动关系就已经普遍出现,直至明末达到高峰;一方面,失去土地的农民作为农业雇工为地主进行生产,另一方面,有着过剩劳动力的自耕农也以短工、长工的形式将自身劳动力出卖给地主。作为劳动产品的作物在市场中流通,其中一部分为土地所有者换取必要的生活资料与享受品。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封建社会时代,远在明末资本主义萌芽出现之前,就在相当大的时间跨度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劳动力商品。因此,在我国封建社会形式之下,尽管不占据主导地位,但商品经济成分事实上存在,土地所有者在劳动力市场购买劳动力以进行生产,其中一部分劳动以生产交换价值为目的,因此劳动产品具备商品属性。而在生产过程中,农业雇工只提供劳动力,并不占据生产资料;土地所有者以货币形式购买农业雇工劳动力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劳动力的所有权仍归农业雇工所有。因此,从上述三点来看,我国封建社会农业雇工的劳动力均满足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的叙述。故可以推断,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涵来看,封建社会形式下就已经部分地存在劳动力商品。尽管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之下,社会生产主要表现为产品生产,但农业雇工的商品生产一直存在并不断壮大,最终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占据了社会生产的主要形式,封建社会也随之瓦解。综上所述,无论是马克思创作《资本论》时所着眼研究的西方封建社会末期,还是我国自战国以后形成的封建社会形式下,都在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商品经济,在符合马克思叙述的后两个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之下,均存在着劳动力商品。在研究马克思劳动力商品理论时,我们不能将目光局限于劳动力商品仅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形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唯物史观为方法论,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前资本主义阶段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事实。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在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构想中,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形式下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不能满足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最终将导致资本主义的灭亡。而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832是将“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1]832在生产资料为全民所有的基础上劳动者可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社会生产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需要的产品生产,商品经济不再存在,“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2]307因此劳动力商品也就无从谈起。这一经典论述是建立在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对立的社会矛盾空前尖锐的时代背景之下;而彼时的资本主义国家集中在欧洲与北美,表现为发达的生产力与两大阶级的对立,因此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现象时,并未预见到在相对落后国家首先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性。然而在日,俄国工人阶级在布尔什维克领导下联合贫农完成了十月革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十月革命的胜利,为世界无产阶级指明了在相对落后地区走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性,我国也于建国后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因为马克思并未给出在落后地区工农联合发展社会主义的图景与理论基础,因此社会主义建设是在摸索中前进,在实践中发展。在这一过程中,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从建立到不断地完善。事实证明,只有尊重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将具体国情与马克思主义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够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而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一直是進行社会主义建设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自苏联建国后,列宁在实践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构想的同时,也注意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行性,并在推行新经济政策的过程中尝试着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也是最早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列宁去世之后,在苏联理论界对市场经济成分的去留问题进行了长久的争论,最终确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即斯大林模式,世界上其余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时摒弃了市场经济。然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失败的事实证明,忽视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一味僵化地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在条件尚不成熟时就无视市场经济对生产力的巨大推动作用是行不通的。邓小平重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拓宽了商品经济的内涵,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伟大道路。自1978年党的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到今天,三十八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从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确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1987年党的十三大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和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再到1993年12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系统阐明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框架和具体任务,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而深入的展开。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21世纪头20年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和任务,并对各项改革做出全面部署;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提出,“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在这38年改革开放历程中,我党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作为改革主要目标的市场经济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从引入商品经济到将商品经济与计划经济相统一,到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再到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建设改革的主要任务,中的决定性作用,反映了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从无到有、逐渐凸显出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直至确立决定性地位的历史进程。(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市场配置包含劳动力资源在内的一切资源,这就必然要求建立起完善的市场机制与市场体系,从而使得包含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能够在市场内自由流动,进而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目前,我国已经实现了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伟大转折,初步建立起了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已经凸显出来;这就为劳动力进入市场表现为商品创造了条件。一方面,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只有劳动力成为商品并自由流动,才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大力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必然要求彻底改革传统的劳工制度,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双向自由选择,实现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自由流动的、自由竞争的新劳工制度,由此就必须实现劳动力商品化。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必然表现为商品形式以在市场中流动。劳动力商品的存在,不仅是我国当今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诉求,也是社会主义初阶段条件下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2)劳动者个人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进行了不懈的探索,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当今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主要表现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贸经济等几种形式。在个体经济中,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并且由劳动者支配和使用,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将自身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 因此并不具备成为劳动力商品的条件;而在私营经济与外贸经济等几种形式中,生产资料归资本所有者所有,并在劳动力市场购买劳动力进行生产,劳动者并不占有生产资料,仅仅是出卖自身的劳动力以获取工资来维持生活,因而符合本章第一节所述的条件,劳动者是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而在公有制经济成分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需要从两个角度来考察。一方面,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决定一个社会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从劳动者阶层的角度来看,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下,生产资料无疑归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而另一方面,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从劳动者个人的角度来看,尽管全体劳动者在名义上共同占有国家或集体的生产资料,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国家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法人代表,劳动者只具有所有权而非实际上的使用权;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并不能直接结合,而是只能通过市场来实现。因此,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个人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劳动力必须表现为商品形式才能与生产资料结合进行生产劳动,因而也符合前面所述的条件,即劳动者是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3)劳动力买卖过程中的双向自由选择。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并且在订立和变更和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签订立即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企业的双向选择,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与监督,双方在形式上是平等自愿自由的:劳动者可根据自身偏好与条件选择合意的用人企业,自主决定何时以及以何种方式出卖自身劳动力;而用人企业则可根据企业的需求与劳动力的劳动者市场价格,自主的选择雇用何种以及适度数量的劳动者。
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与用人在市场流动最终进入劳动生产的关键环节,而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与用人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一方面,劳动者在实际上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必须进入企业劳动才能够与生产资料结合,以获取维持生活的货币工资;另一方面,用人企业在实际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需要购买劳动力才能够进行生产,将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在这一双向自由选择完成并确立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就进入了生产劳动环节。劳动合同反映的是劳动者与用人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而非人身依附关系,劳动者在劳动时间之外并不受到用人企业任何形式的支配,劳动者拥有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而在用人企业购买劳动力商品之后,在不违反《劳动法》原则的条件下,依法享有对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权与支配权,可根据企业的需要决定劳动者以何种方式进行生产劳动;也即劳动者通过出卖自身劳动力,让渡了自身劳动力的使用权与支配权。由是,不难看出我国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决定了劳动者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下,无论从劳动者劳动力的商品属性,以及生产者实际上对生产资料的不占有,还是劳动者劳动力占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均符合马克思所述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因此,在社会主义初阶段市场经济制度下,劳动力商品的存在无疑是无可争议的客观事实。与此同时,在劳动力表现为商品形式的条件下,应当准确地把握这一现象背后的本质,即在不同的社会形式下,劳动力成为商品所反映的实质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地社会形式下,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资本家对雇佣工人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的体现,而在社会主义的社会形式下,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市场对资源进行配置的必然结果,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劳动关系的体现。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人为本,在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过程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參考文献][1]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Condition for Labor Force Becoming CommodityLI HanAbstract: The discussion of the phenomenon of labor power as commodity and the explanation of its nature is the turning point of Marxs labor theory from study of labor to capital and from phenomenon to essence,which is the fundamental problem and foundation of labor power as commodity theory. Under the current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the fact of market as decisive condition for resources allocation requires labor power to circulate in the form of commodity and enter into the production areas. Therefore,identifying the conditions for labor force becoming commodity is not only necessary for a further study of Marxs political economy theory about labor commodity, but also the objective demand for combining Marxist political economics and Chinas specific conditions to guide Chinas socialist construction.Key words: labor power as commodity;market;ownership;right of use;socialist labor power commodity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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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所有者除了劳动力商品以外,一无所有,既没有生产资料,也没有现存的生活资料,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生”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必备条件吗,第一句话怎么理解?
我有更好的答案
是的。是必备条件。这个是一个劳动力能够商品化的必要条件。因为如果劳动者有出去劳动力外的商品,他可以买卖这种商品来获取利益。或者他拥有生产资料,那么他可以自己通过生产来获取利益。或者,他又一定的储蓄,那么可以靠储蓄过日子。因此,必须是,这三者都没有的前提下,劳动力所有者才能被迫的去考出卖劳动力来赚取生活资料。
那不是和我们现在的实际不符吗
这是经济理论上的假设,都是在理想环境下做的一些预设条件。如果非要较真去用绝对的事实来考证这些预设条件的话,那很少有经济学假设是完全符合事实的。毕竟,理论和实际是有一定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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