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分析一下到底谁是最大的企业利益最大化受益者

&&&&新闻背景&&&&近日,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拉开序幕。将“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奉为圭臬的“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随之网络推手的黑幕被揭开。&&&&“秦火火”如何才能彻底“熄火”&&&&●瞿方业&&&&“秦火火”们倒下,也让传说中的网络推手置于大众的目光下,这些人之所以在网上风生水起,原来利用的全是一些下三滥的手段,虚构事实,造谣传谣,低俗恶俗,耸人听闻。在造谣传谣的过程中,通过与一些微博大V们的互动,通过网络水军的兴风作浪,还利用了人们的猎奇心理,让谣言和虚假信息充斥于社会生活。而在此过程中,推手及其身后的公司则名利双收,成为“以谣博名、以谣牟利”的灰色网络利益链的受益者。&&&&网络推手并非不可以存在,但不能以诋毁他人、诋毁企业形象、制&&&&造恶俗事件来存在。“秦火火”们通过谣言来谋利,通过制造丑闻和谣言赚取眼球,博得知名度,然后通过网上删贴、帮助恶意炒作等行为谋利,无疑跌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当谣言成为造谣者的富矿,卑鄙成为卑鄙者的通行证,我们就不光要对造谣者进行治理,还应当追问一下容忍和产生造谣者获利的环境。“秦火火”“立二拆四”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是应时而生,是环境的产物,当有了利于这些人成长的土壤、空气和养分,这些人自然就诞生。&&&&因此,在打掉“立二拆四”“秦火火”们的时候,更要消除“秦火火”们&&&&诞生的土壤。“秦火火”说,“谣言止于下一个谣言”,事实证明,他的这句话是错的,当真相公开,“秦火火”就熄火了。当法律发挥其重要的功能,“秦火火”就熄火了。可见,谣言止于公开,谣言止于制度发挥力量。&&&&“秦火火”们的诞生,就是因为在社会上许多领域,公开的力度还不够,这是社会大众容易相信谣言的制度原因。“秦火火”制造的动车事故外国人获赔三千万、郭美美事件及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之所以会大行其道,广为传播,根本原因是对信息公开力度不够,造谣者总是能够触动这根社会神经的敏感点,总是能够利用公众&&&&对真相的渴求心理,从而制造一个又一个所谓公共事件,传播一条又一条虚假信息,让人们在网络信息的鱼龙混杂里真假难辨。&&&&网络不是无法无天的场所,而应当是法治的所在。要让网络谣言休止,监管者应当更加主动一些才是,信息公开制度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信息总是及时主动地公开,谣言则没有生长的环境;网民们将由于社会环境本身的理性而变得更加理性,谁还能被造谣者利用呢?&&&&“秦火火”们绝不光是被抓的这几位,相信还有更多的“秦火火”活跃于网络,火于网络,要让这些人都熄火,执法者和网民们都要多想一想,多行动一些。&&&&网络无底线你我都可能是受害者&&&&●朱少华&&&&对于这样两位的网名我们并不陌生。近年来凡在网络上沸沸扬扬事件、人物。不管是雷锋的“奢侈生活”还是将军罗援的“临阵脱逃”,甚至是张海迪的“日本国籍”,背后都有这二位“绞尽脑汁,不遗余力”。原来还以为这二位有什么超凡神通,谁知道也就是一些“剪刀加浆糊”,更施以“二次创作”。把对一个人反差最大,诋毁最能,伤人最深的词句统统搬来,不计后果、不计影响的砸向那些公众人物,以至于在网络上掀起一轮又一轮的轩然大波。那些被伤害诋毁的不仅有健在的人物,更有已经长眠地下多年的普通&&&&战士。&&&&如果在现实中,任意编造事实、恶意毁谤诋毁一个人,后者就能很快予以反击,或“两个人私下解决”,或干脆诉讼法律,让对方尝尝手铐的滋味。正是因为这种反击最能够直接最有力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现实社会中一般很少有人这么胆大妄为。但在网络上却几乎不可能。诋毁者就靠一台电脑几乎就能为所欲为。而被诋毁者不仅会躺着中枪,甚至全身被刺成了刺猬,也找不到目标,有口难辩。而当受害人无休止的解释并疲于奔命的时候,始作俑者却正为炒作的成功而欢呼祝贺呢。&&&&这在民间看来这是一种极其缺&&&&德的行为,但一些人却为此忙的不亦乐乎。诱惑力到底出在哪里?仔细分析一下就能看出,这些年凡在网络上一举爆红的人物,不管是男的女的,丑的俊的,聪明绝顶的还是傻得冒泡的,只要人一出名马上就有钱赚,就有商家找上门重金邀请。现在查处这二位正是这样。其中之一的“秦火火”就是这样的目的,“快速成名,以使出版社来找他出书”。躲在阴暗处暗箭伤人,靠着这点本事谋取利益,这和过去那种见钱就行凶的职业杀手有什么两样?&&&&从公开的消息我们得知,雷锋本是非常艰苦,异常勤俭的一个人,一双袜子都能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但在这二位的笔下却&&&&成了戴名表、穿皮夹克、骑摩托车,甚至十几岁就开始了姐弟恋的公子哥。遗憾的是雷锋已经故去半个世纪,他只能任人诋毁和毁谤。而实际上这已经不是在诋毁雷锋,而是在羞辱我们整个社会。&&&&网络一旦失去了底线,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因为这些人在大肆诋毁别人的同时,还有巨大的功利可图。甚至诋毁的越严重,手段越恶劣,影响越大,给别人造成的伤害越深,这些人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大。以坑害别人为己任,以不惜谣翻整个社会来大发不义之财,这无疑是等于靠吞噬社会的良知和别人血肉养肥自己,对这样的人不绳之以法,天理不容。&&&&法律需给网络行为一根“红线”&&&&●禾刀&&&&警方打击网络推手,由此事件突然忆起《南方日报》曾刊过的另一篇报道,“在过去10年里,因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技术的高速助推,我们见证了中国‘全民记者’从萌芽到爆发的进程,展现着整个社会参与意识、公民意识的提升”(日《南方日报》)。&&&&按照凤凰卫视时事评论员阮次山的至理名言,“许多看来不相关的事,其实都是相互有关联的”。无论“网络推手”,抑或“全民记者”,都离不开网络技术的强力支撑,都是致力于信息的最大传播,所不同的是,前者更有组织性,预期目标更为明&&&&确,后者则更着重于公民“言论自由”权益的表达。&&&&“网络推手”之所以无所不在,并非简单的“好玩”,根本原因是出于巨大利益,这也正是秦火火等人网络发展的动力源泉。毫无疑问,这类为了追求最大利益而不惜凭空捏造的“网络推手”不仅会左右公众的是非判断,还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理当严肃依法查办。不过,现实生活中也不乏各类推手。众所周知,只要是明星,都有一帮人鞍前马后,维护形象;只要是产品,大都有公关部门,明里暗里与对方较劲。与“网络推手”不同,现实中的那些推手有法律严格约束,即便侵犯他人权益,被侵犯者相对网络更易维权。&&&&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在时下这个全媒体时代,由于传播途径大大拓宽,几乎铺平了网络所及的世界,所以我们每个网民既是全媒体时代的受众群体,同时其所见、所思、所想、所言均可能成为媒体的资源,变成了信息资源的供体,这也即“全民记者”。“全民记者”的优点似乎更能深入人心,比如可以更方便地与人分享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但“全民记者”毕竟不似媒体机构,缺乏完善的法律约束和相应的职业道德素养,所以难免“口无遮拦”或一时之气,损害他人权益。尽管这种做法不似“网络推手”那样为了利益不顾一切,但潜在风险同样不可忽视。&&&&作为人类文明进步途中的一种&&&&新兴技术,互联网的积极意义不容否认。不过,好东西能否用好,需要道德约束和文化力量,更需要法律发出明白无误的声音。虽然既有法律对名誉权有过规定,但由于没有预见到互联网这一技术特点,导致被侵权者往往维权艰难,自诉障碍重重,成本高企。也正因如此,许多人选择以暴制暴,比如恶俗的网骂,还有更为暴力的约架。无论是“网络推手”还是“全民记者”,对违法现象确需严厉打击,但当前最为迫切的是法律急需明断,划出一条公众便于认知的明显边界,降低维权成本。简而言之,只有法律对网络行为予以有效规制约束,“全民记者”的“红利”才可能真正造益于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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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报 地 址:贵阳市宝山北路372号贵州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大楼10-11楼&&&&邮编:550001“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反思与超越-中国社会科学网
“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反思与超越
日 16:13 来源:《国际观察》(沪)2015年第5期
作者:刘彬 蔡拓
内容摘要: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刘彬,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博士研究生;蔡拓,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教授,北京 100088  内容提要:国家利益是主客观交织的概念,“国家利益最大化”观念是建立在理性主义理论基础上的抽象,并通过三种形式表现在国际政治的现实中。在全球化时代,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观念遇到了巨大挑战。这一挑战在理论上来自建构主义、公共理性、全球伦理、全球社会理论的诘难;实践中则在领土争端及安全问题的解决、国家利益的流散、全球问题,以及国际保护的责任等国际政治的实际运作上遭遇困境。因此,有必要反思与超越“国家利益最大化”观念。  关 键 词:国家利益/国家利益最大化/国家利益合理化/个体理性  国家利益是认识和理解国家行为的根本性因素,也是国际合作与冲突演化的深层驱动力。国家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以该理念指导国家的具体政策选择。但无论学者抑或外交人员,都没有对“国家利益最大化”这一表述在不同范围和层次上做出明晰的界定,缺乏对其的学理分析。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真实意涵是什么?国家利益的边界在何处?是否应当追求利益最大化?国家利益最大化能否实现?实现的路径是什么?凡此种种,均值得从理论上予以探究。从实践上看,领土安全困境,国家利益的流散,全球公共问题突显,亟需国家不仅关注自身的生存,也考虑全人类的共同福祉,让渡部分国家利益,以实现人类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这便要求我们对“国家利益最大化”理念进行反思。  一、国家利益:主观与客观交织的复杂概念  明确国家利益是对国家利益最大化进行界定的前提,只有明确国家利益的内涵才能厘定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边界。国家利益是一个复杂而宽泛的概念。在国关理论中,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皆强调国家利益的客观性,认为国家利益是客观给定的,如国家的领土完整、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等,都是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皮尔逊和罗切斯特提出,国家利益主要包括三项基本内容:第一,确保自身的生存,包括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维护领土完整;第二,促进其人民的经济福利与幸福;第三,保持其政府体系的自决与自主。国家的核心价值和最基本的对外政策目标由这些构成。①亚历山大·乔治和罗伯特·凯奥汉尼对国家利益做了新的解释,指出国家利益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有三部分:(1)实际的生存——这意味着人民的生存,而不一定要保存领土和主权完整;(2)自由——这意味着一国的公民能够自主地选择他们的政体,并能行使由法律规定和国家保护的一系列个人权利;(3)经济生存——这意味着最大限度的经济繁荣。②中国学者阎学通对“国家利益”给出了一个较为宽泛的定义,认为国家利益是“一切满足民族国家全体人民物质与精神需要的东西。在物质上,国家需要安全与发展;在精神上,国家需要国际社会的尊重与承认。”③  尽管上述观点对国家利益范围的界定不尽相同,但都强调国家利益为客观范畴,包括国家领土、主权、人民的生存发展、获得承认等,这是理性主义理论的共识。理性主义理论中的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又存在对国家利益的优先性认识上的差异。新现实主义认为,国家的首要利益是国家生存与安全,“领土、政治制度及文化的完整”属于“生死攸关的利益”,不容妥协;由于国家极度重视自身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所以,国家重视相对收益,国际合作具有脆弱性;新自由主义者则优先考虑国家的经济和发展,国际合作及其制度保障,更重视绝对获益的增加,可见,对国家利益主观认识的不同会造成对国家利益重要性排序的差异。  而在国家利益实现的过程中,不同问题相互交织,不同利益彼此重叠,很难完全厘清哪部分利益属于政治,哪部分属于经济。正如基欧汉所言:“经济问题无论对于国家的权力和财富都是具有重大意义”,“不管行为者是在什么样的经济领域中互相施展着权力,经济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这是毫无疑问的。”④各国领导层可能会依据该利益的重要性和紧迫程度,利益量大小,当时的国内外环境,自身实力等因素对各种不同的国家利益进行排序。⑤此外,对利益的认定和排序还受本国特有的政治文化、政治领导人的主观判断以及执政集团利益偏好的影响,从而导致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国家利益的优先性排序具有很大差异,以至影响国家的政策选择。正如莫顿·卡普兰所言:“国家利益是不变的和永恒的,然而,尽管这些需要不直接随内部结构发生变化,但在判定国家利益时对它们的重视程度却随着国内制度需要的变化而变化。”⑥因此,在具体的历史时期,由于对国内外环境的主观判断不同,国家的政策选择也处于变化过程中,看似明确的国家利益,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如何实现,以何者为优先,因其边界模糊而难以判断。  既然在对国家利益的界定及其实现过程中都存在利益优先性的不同,我们关于“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讨论又何以可能?  二、“国家利益最大化”:前提条件、表现形态及其局限  “国家利益最大化”观念是在国家利益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及国家偏好业已确定的前提下,在政策和行动选择中追求使之最大化的结果,是理性主义理论对国家行为及政策选择的抽象解释。它将国家利益抽象为单纯的整体利益,并基于既定的国家利益加以分析。⑦但在实际决策中很难判断某项政策选择能否真正产生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在理性主义理论这一前提下,我们可以进一步考察国家利益最大化实现的形态。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观念建立的前提假设是,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家是纯粹理性的单一行为体,其理性选择的根本目的为在自己的理性计算中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它的表现形态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第一种形态是指无视他国谋求基本生存与发展的核心利益,利用一切合法及非法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绝对最大化。这种国家利益最大化观念及其指导下的行动更多存在于资本主义全球扩张的早期,呈现的是国家之间处于弱肉强食的状态、彼此间是掠夺与被掠夺关系图景。在近似于丛林的状态下,国与国之间实力悬殊,不具有进行博弈的基本条件,因为其否定了现代国际关系中各国平等、理性这些基本前提。如较早实现工业化的欧美大国对亚洲、非洲等地区的国家实行武力征服下的殖民统治,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殖民地进行商品倾销、资源掠夺、人口贩卖、种族屠杀等。在当前的国际社会,这种方式已遭摒弃。当代国际关系更多在国家主权平等的理念基础上通过竞争与合作实现国家诉求,强调使用和平的手段分配利益。  毋庸讳言,倘若在现代国际关系中仍一味坚持此种国家利益最大化观念,难免导致极端的冒险行为,而这无疑是一种非理性选择。胆小鬼博弈中的极端情况可以被视为其中的典型博弈模型。在胆小鬼博弈中,两人以高速相向而行,选择直行则可能相撞,导致车毁人亡,而选择避让可能被嘲笑为胆小鬼。面对巨大损失的风险,个人理性选择下的自然均衡结果是双方都选择避让,以避免迎头相撞导致共同的毁灭,而利益最大化的思维导致的是最冒险的决策,即冒着毁灭的极大危险而选择不避让策略。冷战时期,赫鲁晓夫认为时任美国总统肯尼迪较为软弱,对苏联在古巴部署导弹不会采取强硬手段干涉,为在美苏争霸中取得优势,他决定实行冒险策略。但他没有看到美国作为一个超级大国,无论基于国家实力、国家形象、联盟信誉等方面的考虑,还是鉴于其危机决策机制及过程,其总统都不会同意将国土暴露于对手的核攻击威胁之下,这是美国的核心利益所在。赫鲁晓夫的冒险直接侵犯了美国的核心利益,造成美苏两国的威慑冲突逐步升级,最终在面临战争危险时,赫鲁晓夫不得不紧急做出退让,以避免核战争爆发。显然,这次冒险行动的失败不仅未能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反而让赫鲁晓夫和苏联的国际形象遭受巨大损害,这种国家利益最大化观念的危险性由此可见。  (二)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第二种形态系指在权力所及范围内实现利益与权力的同等扩大,通过追求权力最大化而实现利益最大化。这种表现形态以现实主义理论为其典型。摩根索强调“权力界定利益”,国家通过不断地扩大自身权力以实现国家利益,国家间政治亦即寻求权力的斗争;而国家利益的实现也必须与国家的权力相匹配,不能追求超出权力界限的利益。这意味着国家可以在追求权力无限扩大的同时获得利益的无限扩大,其理性的原则在于利益的实现需要在权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而并不考虑国家利益实现的限度问题。沃尔兹认为,国家重视在权力结构中的位置,在追求其优势地位时,国家间的合作极其脆弱,无法持续;米尔斯海默提出,大国之间为争夺有限的资源和权力而产生的利益最大化诉求与行动必然导致冲突和战争,这是大国政治的悲剧。所以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国家若要实现利益最大化,其行为便倾向于机会主义。  以囚徒困境的模型为例,在单次博弈状态下,两个嫌疑犯之间到底是选择互相合作还是背叛招供?一个遵循个体理性理念、寻求最优利益的囚徒会选择背叛招供,这是自然状态下的均衡解,最终双方都将受到中等的惩罚。因为如果自己不招供而对方招供,所导致的结果将是最严厉的惩罚。而如选择自己招供,则不管对方的选择如何,都将获得次优的结果。这表明,尽管两人若都选择合作而不招供,所受的惩罚最小,但是由于相互间的不信任只能作出背叛的选择。推而广之,国家在集体合作的过程中,如果能通过自助行动获得较优化的结果,它便倾向于背叛合作,个中原因可以归结为其对别国是否会坚持合作不信任。在相互竞争的无政府状态下,国家独自获益相对于集体共同获益而言,总体收益量是较小的,但这是国家理性的最优选择。可见,个体的理性行动产生的是集体的次优结果。这种拒绝共同获益最大化、短视的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将增加合作的脆弱性,最终导致合作的不可持续。而这种策略在面对重复博弈时,所遭受惩罚的代价更远大于一次背叛行为所获得的短期收益。  (三)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第三种表现形态是使对国家利益的谋求达到自身相对满意的程度,尽管不一定实现利益最大化。如果说前两种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表现形态更接近于对理性的古典派假定,即“行为体力图在付出尽可能低的成本的情况下,追求效益最大化”,第三种形态便是新古典派的“自身满意”说的充分体现。新古典派认为,“理性并非完全的,而是一种有限理性。有限理性意味着个体理性不是万能的,存在理性盲点,国家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面临着机会成本、外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理性的个体永远不可能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他只可能在受到外部环境约束的条件下以追求自身满意的水平为原则。当然,满意的原则可能包括最大化的效益,但也不必然是最大化的效益。”⑧“自身满意”的利益最大化意味着国家在国际合作问题上,“行为者在有限理性的事实下无法对每一个问题的所有选择方案都进行成本收益计算,相反,它们需要简化决策程序,以高效地履行职能。它们所设计的粗略概测规则所导致的结果——不论这些规则是被单方面接受的,还是作为国际组织机制的一部分,与在古典理性行动下的完美结果相比,当然不会更好,而且往往还逊于后者。”⑨  除此之外,在理性行为体博弈的选择中,两国都谋求其自身利益的最优解,国家将把利益相关性(报偿结构的不同)、未来的影响(可能进行的重复博弈)和行为者的多少(是否会实行制裁)三种结构性因素和互动的背景因素(如事务间的联系,国内国际政治的互动,大国霸权下的制度保障等)纳入博弈之中,进行有限理性条件下的个体选择,甚至得到互惠的结果。⑩有限理性的假设令国家在追求利益实现的过程中更加审慎和克制,调整了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实现预期,更加重视遵约对国家声誉的影响,使得国家利益最大化向国家利益满意化转向。这表明国家间互动关系越来越复杂,联系性加强,相互依赖程度加深,国家也日渐倾向于通过和平方式实现自身利益。有限理性条件下的追求自身满意说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困境,但是,在国际关系行为体之间连带性日益强化的今天,有限理性选择的个体理性主义立场,在国际合作中仍会带来公共理性不足、整体收益下降、公共问题恶化等诸多问题和挑战。  三、国家利益最大化观念的理论挑战  在国家利益最大化的三种形态中,纯粹个体理性原则指导下的结果往往是国家的武力征服或非理性的冒险主义行为,或者是通过机会主义获得短期利益的实现,从而造成国际合作的难以为继;而以自身满意为原则的国家有限理性的选择,缓解了国家博弈过程中的囚徒困境,使合作拥有更大的空间。但理性主义理论始终视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国家政策和行为的最高准则,在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指导下,作为独立利益主体的国家被视为理性的经济人,只关注自身利益的扩大。在无政府的自助体系下,国家对其地位和相对获益的敏感突显了其经济人的自利性特点,合乎个体理性计算的最终结果很可能在集体行动中导致整体结果的非理性。这无疑意味着国家需要意识到理性自身的有限性,超越经济人假设下的个体理性,重视在国家间互动过程中的国家利益的重新建构以及在利益实现过程中的相互妥协和普遍的道德考量。  (一)“国家利益”的重新建构:建构主义的挑战  “国家利益最大化”是建立在国家利益既定基础上的理念和政策原则,尽管优先次序有所不同,但是,国家利益就总体而言通常被视为静态的客观利益,其主体是单一理性的国家,既不考虑各种利益成分的加总过程,也将其动态变化的过程置之度外。建构主义者对此提出了挑战,他们不赞同国家利益的既定性,认为国家利益不仅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主观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异,而且在利益的范围和内容的设定上也并非确定无疑。  建构主义强调国家利益是国家在国际社会关系网络中通过互动建构的,“物质事实只有通过人的认知和社会互动才能获得意义”,“偏好可能不是国家固有的,可能并不局限于物质状况;相反,国家偏好具有延展性。”(11),因此,国家利益的设定和实现可以在国家进入国际社会的过程中习得,国际规范和制度可以重塑国家对自身利益的认识,国家利益“常常不是外部威胁或国内集团要求的结果;而是由各国共享的规范和价值所塑造的,这些规范和价值组织了国际政治的生活并赋予其意义。”(12)建构主义从根本上对国家利益的客观性和偏好既定的前提性原则提出质疑,动摇了原本确定无疑的国家利益。总而言之,国家在界定和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都不可能忽略国际社会各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国家利益范围的界定及执行过程中的优先程度都不是给定的,而是在国家间的互动中形成的,具有变化的可能,这为我们反思国家利益的本质提供了新的理论工具和视角。  (二)理性的自我超越:公共理性的挑战  民族国家建立在主权、领土和人民等三要素上,其目标是保卫领土完整,主权不受侵犯,以及保障其领土范围内人民的福祉。在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历史进程中,国家是主权者与人民的契约,国家的目的乃是保护所辖区域内人民的利益,而国家一直以来也是个人利益最有力的保护者。因此,生存,安全等人类的普遍性利益便被嵌套在国家利益中,或是以个体利益的形式存在于国内政治的范畴中,如国家对公民人权的保护,维护公民的自由和安全等权利。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家利益最大化和维护人类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国家更多地强调一国的整体利益而忽视了对人类共同利益的保护,也忽视了该时代作为个体的人对生存、发展等权利与利益的更多需求。  国家利益和人类普遍利益相悖的理论困境在于:在理性选择的分析框架下,国家以个体利益为出发点进行理性计算,而非以追求总体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因此,国家不会为谋求人类整体的最大利益而行动,在自我利益实现过程中往往忽略对总体利益的考量。正如奥尔森所阐述的两条定律所示:一是“每个个体只考虑自身利益的时候,会自动出现一种集体理性的结果”;二是“有时第一条定律不起作用,不管每一个个体如何明智地追寻自我利益,都不会自动出现一种社会的理性结果”。(13)因此,要实现人类普遍利益的优化,国家行为便需要超越经济人的个体理性。“我们在考虑相互依赖的世界中的国际制度和国际合作问题时,就不能仅仅停留或局限在国家间的私人利益(国家利益)相互作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更多地重视国际社会的整体和公共利益。”(14)  在全球化时代的世界政治中,国家需要以“公共理性”约束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行动。罗尔斯将“公共理性”概念运用到国际社会中,使公共理性具有了新的内涵:不仅是“自由公民在域内社会中讨论有关他们政府的宪法根本要素以及基本正义问题的公共理性”,也是“自由和平等的人民在讨论他们作为人民的彼此关系时的公共理性。”(15)“……作为正义或正派的诸人民,他们行动的理由要与相应的原则相符合。他们并不是仅仅由他们对利益的审慎的或理性的追逐来驱动的。”(16)国家在谋求合情合理的(reasonable)本国利益的同时,也需关注他国的利益和人类普遍利益,寻求更加合乎人类整体利益的国家行为。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没有限制或界限的,而应有其严格的限制或界限,该界限就在于人们只能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范围之内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17)对国家利益和全球利益二者间良性互动的意识,就在于看到“合理的国家利益的实现必然成为追求全球利益的前提,反过来全球利益的实现可以更好地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18)因此,在全球化时代,世界日益被视为一个整体,国家需要超越传统民族国家的狭隘,超越个体理性,走向公共理性,这既是国家利益实现的过程,也是对人类共同利益和国际正义的追求。  (三)道义的普遍原则:全球伦理的挑战  “从广义上讲,个体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理论前提是功利主义。”(19)功利主义认为,国家“以功利主义理性主义为手段—目的或者说是工具的方式来界定理性:高效的行动服务于既定目的,其价值性或真理性体现在个体行为体的利益实现上,而无法在公共利益那里得到解释。”(20)显然,“国家利益最大化”是基于功利主义国家伦理的观念,片面强调国家利益至上而罔顾他国利益,甚至损害人类普遍利益的实现,忽视了国际公平与正义,忽视了国家对全人类的道义责任。  全球伦理伴随全球问题的凸显而产生,其重要性也随着全球问题的加剧而提升。“全球伦理”一词最早由孔汉斯提出。孔汉斯认为,全球伦理是一种全球价值,具有人类的整体性普遍性原则,可以归结为“反对暴力、主张社会公正、强调宽容、提倡人人平等。”(21)尽管全球伦理作为概念提出迄今不过二、三十年,然而其基础早已存在。自康德以来,世界主义者便一直坚持人类普遍价值认同,认为全球正义应该具有一种优先性。康德指出,“道德是基于自主纯实践理性的功能之上,这是人类共有的。”(22)纯粹实践理性要求人们始终依据普遍准则行事,他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任何人都对他人负有共同的责任。“不管一个人生活在什么国家,属于什么种族,具有什么文化背景,有什么宗教信仰,他都应该得到同等的道德关怀。”(23)涛慕斯·博格认为,对个体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是对人们所生活的社会组织提出的道德要求。最为显著的是全球贫困状况,它是由目前全球秩序的不公正性造成的。面对全球贫困者基本人权难以得到保障的状况,富裕国家需要对历史上的不正义负责,并对全球贫困者进行补偿;同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展开,世界都被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全球秩序所裹挟,“富裕国家因为在继续施加和维护目前不公正的全球秩序”,加剧了全球的不平等,因此其负有“改革这个秩序、缓解全球贫困的责任。”(24)因而国家在理性计算的利益行为之外,还应考虑国家对世界所负有的道义责任,这也是基于人类普遍利益和情感的基本伦理选择。  (四)去中心化的国家:全球社会理论的挑战  全球化进程对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国际体系构成重大的挑战。国家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之间存在的分离和冲突日益凸显,随着国家作为个人利益保护者的角色在全球化中的弱化,国家和个人的安全保护之间出现张力,甚至是一定程度的撕裂,旨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国家反而成为吞噬个体权利的工具,手段背离了目的。因此,乌尔里希·贝克认为:“伴随全球资本主义的是一种文化和政治的全球化过程,它导致人们熟悉的自我形象和世界图景所依据的领土社会化和文化知识的制度原则瓦解。”(25)在国家无法代表人类普遍利益之际,国际社会需要寻找保护人类普遍利益的新的实现方式。在全球社会中,多元的行为体网络逐渐形成,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以及众多非政府组织等形形色色的非国家行为体越来越多地活跃于国际舞台的事实,为这种设想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国家不再是人类普遍利益的唯一维护者,“民族国家越来越成为世界多层治理系统的一部分,民族国家不再有清晰的地理划分和主权划分,它们存在于某一层级的治理形式中。”(26)全球化是去中心化的过程。“全球化拥有一种强大而复杂的影响……重塑传统的主权和自治概念。……这种规范已经形成并且正在不断发展,它使制止严重侵犯人权和人类安全的国际干预具有合法性。”(27)换言之,在全球时代,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方式需要去中心化。国家需要回归国家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职能,使人类公共利益成为最根本的价值出发点。而国际社会多元行为体对人类不同层面利益的关注会给国家利益的建构和执行带来巨大的压力,甚至形成身份认同上的竞争,不能提供善治的国家面临被公民抛弃的可能,国家主权的核心要素同时受到来自国家内部的挑战。  四、国家利益最大化观念的现实困境  除理论上面临的挑战之外,“国家利益最大化”观念在世界政治的实践中面临的诸多困境也逐渐显现。  (一)领土争端的困境  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一直被视为不可挑战的国家利益,民族国家体系确立了以领土为国家主权管辖范围的明确界限的原则。尽管大部分国家的领土划界已经完成,但有关领土主权的国际争端仍不在少数。领土争端一直是国际关系中最为棘手的问题,受国家利益最大化理念的束缚,各国必然坚持主权和领土不可分割、不可放弃。于是,国家在主权领土的划界上难以达成妥协。国家间在领土主权问题上的僵持和争端直接影响其彼此的信任与合作,尤其当争议双方都采取扩张性的行为维护其领土利益时,更容易迎头相撞,直接导致其他领域合作的停滞甚至倒退。由此可见,在领土主权层面,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思考途径并不能解决国家利益实现的问题。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国家生存利益从根本上讲系指人民的生存,它不一定意味着国家领土的不可变更,也并非意味着凡领土争端均涉及国家核心利益,不可放弃。例如,美国从俄罗斯手中买下阿拉斯加,俄罗斯并没有因此而致使本国难以生存;而中美洲三国对丰塞卡湾实现的共管也给各国解决领土的争端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方案。(28)  可见,固有的国家利益最大化理念在解决领土与主权争端中很难有所突破,领土主权的共管和分享能够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一种新思路。  (二)安全追求的困境  安全是国际社会的稀缺资源,也是国家的普遍性偏好,各国都希望在自助体系下获得最大的安全利益。因此,在进攻性现实主义者看来,无政府状态下大国的最佳安全保障即为无限拉大与他国的实力差距,“每个国家压倒一切的目标是最大化地占有世界权力,这意味着一国获取权力是以牺牲他国为代价的,……它们的最终目标是成为霸主,即体系中唯一的大国”(29),所以大国获得安全只能依靠增加军备,保持对他国的优势,但军备竞赛造成安全困境,并最终走向战争,这是大国政治发展的必然逻辑。小国的安全往往依靠霸权国家提供安全保护,最终也不可避免地卷入大国战争。二战后尤其是冷战之后,美国霸权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家安全困境的问题,无论是美苏争霸还是美国一超多强,两极和单极世界在过去70年维持了国际社会的基本和平稳定。但无论是两极还是单极霸权下的国际体系均存在其固有的局限,霸权国需要为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提供大量的公共产品,但是在搭便车者普遍存在的情形下,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霸权国势必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当边际成本的增长大大超过边际利益增长时,霸权国便无力提供足够的供给,将走向衰落。按照摩根索的理论:“国家利益基本的一条是本国的生存和安全,一国所追求的利益应同其实力相称,国家所追求的利益是否限定在国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是摩根索衡量外交政策是否合理的标准。”(30)但是,当霸权国进入霸权护持阶段,既有权力结构下形成的制度、承诺使之不能自由选择,如要保证结构的运转,必须提供足够的保障,从而难以对“是否限定在国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有合理的判断,霸权结构限制了霸权国自身的行为。  因此,国家利益最大化意味着国家维护利益的成本也需最大化。收益与成本、权力与责任这两对关系具有对等性,谋求最大的利益意味着需要付出最大的成本;拥有最多的权力意味着承担最大的责任。片面追求一国的绝对安全将导致大国间的军备竞赛,造成整体的不安全。即使是单一霸权形成的安全格局,霸权也会由于其维护成本的增加而终将走向衰落。国家应意识到国家安全具有相互性,针对可能出现的冲突建立危机管理制度,以规避战争。安全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必须建立在共同安全观的基础上,建立国际协调和安全互信机制将是处理当前国家,尤其是大国关系的趋势。  (三)国家利益的流散  国家利益的多元化流散、国家利益实现的动态过程不容忽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国家利益的关注从传统的政治、安全利益流散到经济、社会利益,技术、金融、保险等因素于是成为国际社会一体化的重要助推力。这些因素超越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在全世界市场中进行分配和重组。“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正在导致一种中央政府的权威相对弱化的权力分散现象。”(31)另一方面,全球化的过程使权力和利益从国家流向其他行为主体。问题的多元化和行为主体的多元化相伴相生,不断涌现的经济、社会问题也让国家之外的行为体有了更大的活动空间和行为能力,大型跨国公司的决策甚至可以影响一国的政治走向。苏珊·斯特兰奇认为:“这种由国家向市场的(权力)转移可能是20世纪后半期发生的最大的国际政治经济变革。这种变革在生产、贸易、投资和金融事务中最为显著。跨国公司及其所建立和操纵的网络,其权力和影响均得以增大。”国际组织凭借其专业素质在各自的议题领域发挥重要作用;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社会中形成的各种规范和制度,同样在与国家互动中建构国家利益,规范国家行为。(32)  国家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实现主体的多样化令国家难以评估各国对本国利益的选择和判断是否实现了最大化,甚至难以控制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过程。国家的“自主性被削弱,自助性被弱化,自足性被超越。”(33)国家利益流散的现实让国家在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过程中显得更加无力,而近年来加强国家能力建设的要求事实上也是对这类现实的一种回应。  (四)全球公共问题的产生  全球公共问题的产生对单一国家治理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此类问题的治理需要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多个层面,从经济、社会、环境等多维度综合展开。  一方面,全球公共问题的产生促使国家改变处理社会公共问题的国家主义方式,转而倡导合作政治。合作政治需要国家间利益的妥协,社会间的互助。全球公共问题解决的途径已经超越了个体理性选择的范畴,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多渠道跨国合作方能解决。其不仅包括国家间合作,还需要充分加强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行为体间的互动,在国际社会的议题网络中密切国家和跨国行为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开展更加广泛的合作。  另一方面,全球公共问题的产生促使人类重新思考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的关系。以往国家利益更多侧重于强调国家的政治、军事安全等“高政治”领域的利益,“低政治”领域并未为国家所关注,但是全球公共问题的严峻形势促使国家不得不将更多的力量投入该领域,如传染病的全球蔓延、环境恶化和跨国犯罪猖獗等。毕竟“在世界政治领域中,经济和社会议题的重要性一点也不逊于安全议题。”(34)这意味着国家必须调整国家利益观,重新认识国家利益并审视其优先顺序,将人类的共同利益在国家利益实现过程中置于优先地位。显然,在协调国家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之间存在的冲突时,需要超越国家利益最大化思维的局限,做出合乎人类整体利益的政策选择。  (五)保护的责任所彰显的普遍道德实践  人道主义危机的升级促使国际社会进一步反思人类的普遍责任。普遍保护责任必须超越国家利益的狭隘观念,通过对人的基本权利给予保护实现人类的整体利益。在传统的国家利益视角下,国家主权是国家利益的核心部分,国家主权不受任何其他国家和组织的干涉,不干涉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但是二战后种族屠杀、践踏人权等现象的存在,以及战争的人道主义救助、全球贫困援助等问题的日趋严峻,使国际社会更深刻地反思人权保护的基本责任,当代国际社会因此面临着保护基本人权和维护国家主权之间的两难困境。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曾呼吁“国家主权不应该成为人道救助的障碍。”(35)人道主义干预越来越成为国际共识。“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36)2009年,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作了题为《履行保护的责任》的秘书长报告,明确了各成员国均有对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的责任,同时提出了该责任的三大支柱,即国家的保护责任、国际援助和能力建设、及时果断的反应。报告肯定了承担保护责任的主体仍然主要是国家,此项责任的目的是“确立负责任的主权,而不是削弱主权”,体现了对国家主体和主权的充分尊重。但是在“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发生的情况下,如该国缺乏能力履行保护责任,国际社会便应该承担起这项责任。对于国际社会而言,这是公共理性的诉求,也是全球伦理的规范性约束,它并不一定是国家利益的需要,也很难用国家利益最大化观念加以解释。  理性主义理论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体系中,国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唯一选择,然而,国家利益的动态变化及其实现过程的连带性、优先顺序之间的复杂关系都制约着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个体理性的有限以及全球化时代世界政治的合作主义倾向令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变得不可行,尽管有限理性提供了对于国家利益最大化的一个基于自身满意的、经变通的解释,但“当前强调无政府状态在世界政治中心地位的趋势,可能不是对国际政治进行观念化的有效方法……这种简化论忽视了国际政治的另外一个重要事实,即相互依赖。”(37)国家间相互依赖不仅体现在安全上、经济上,也体现在共同面临的全球社会问题及人类共同责任上。在解决领土主权争端、安全问题时,倘若以国家利益最大化观念为指导,即使是在有限理性的博弈过程中,其结果也必然是零和的,这是现有体系框架内无法破解的僵局;利益流散的现实也导致国家无力统管所有的国家利益,致使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算计变得极其有限;全球问题的突显需要国家在国际社会网络中协调应对公共问题;普遍保护的干预性行动日益成为个体理性之外的国家责任的道义选择。  现实的变迁要求理念的转换。在全球化时代,需要实行对国家利益最大化观念的超越。国家利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同样可以通过国际规则的内化和行为体的互动习得和重新建构。国家利益最大化很难依靠个体理性获得,国家需要冲破“威斯特伐利亚紧身衣”的束缚,反思国家观念,以“公共理性”重新思考国家利益的实现形式和路径。国家利益应该从最大化走向合理化,在传统的国家利益领域可以实现妥协与双赢,在全球公共问题上实现合作与共赢。人类普遍责任有助于对国家利益施加道义上的约束,从而在为本国谋取利益的同时考虑他国利益,最终实现对国家利益合理化的重新建构。总之,用权力—利益的个体理性的方式思考国际关系已经不足以解释当前国际关系和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在国家和全球结构变迁的时代,亟待在国家利益合理化的基础上,开创实现人类整体利益优化的道路。  ①Frederic S.Pearson and J.Martin Rochester,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McGraw-Hill,1998,pp.177-178.转引自李少军:“论国家利益”,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年第1期,第5页。  ②张俊国:“关于‘国家利益’问题研究综述”,载《理论探索》2006年第3期,第45页。  ③阎学通:《中国国家利益分析》,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1页。  ④[美]罗伯特·基欧汉著,苏长和等译:《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年版,第20页。  ⑤参见阎学通:“国家利益的判断”,载《战略与管理》1996年6月刊,在此文中对这些影响国家利益判断的因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⑥戴超武:“国家利益概念的变化及其对国家安全和外交决策的影响”,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12期。  ⑦这一分析忽略了国家利益的加总过程,以静态的国家利益为考察对象,但是对整体国家利益的判定依然逃脱不了“战略想象力”这一主观判断。这里,我们暂时将其视为给定因素,不考虑主观判断的影响,也暂不考虑其动态变化的情况。  ⑧方长平:《国家利益的建构主义分析》,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5页。  ⑨[美]罗伯特·基欧汉著,苏长和等译:《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第114页。  ⑩[美]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美]罗伯特·基欧汉:“无政府状态下的战略和制度合作”,载[美]大卫·鲍德温主编,肖欢容译:《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7-106页。  (11)[美]玛莎·芬妮莫尔著,袁正清译:《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年版,第8页。  (12)同上,第2页。  (13)Mancur Olson,"Foreword" in Todd Sandler,Collective Action:Theory and Applications,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2.  (14)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15)[美]罗尔斯著,陈肖生译:《万民法》,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97页。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所建构的“人民”概念是与国家相似又相对的集体概念,一方面表达了这两者都是作为集体性概念,具有相似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强调“人民”与传统国家之间不同的理性特征,并且突出他们的道德特性以及他们政权的合乎情理的正义性或正派性。  (16)同上,第69页。  (17)龙兴海:“利益最大化的伦理审视”,载《道德与文明》1999年第5期,第20页。  (18)蔡拓等:《全球学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48页。  (19)[美]理查德·阿什利:“新现实主义的贫困”,见[美]罗伯特·基欧汉主编,郭树勇译,《新现实主义及其批判》,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0页。  (20)[美]理查德·阿什利:“新现实主义的贫困”,见[美]罗伯特·基欧汉主编,郭树勇译,《新现实主义及其批判》,第250页。  (21)蔡拓等著:《全球学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57页。  (22)[美]金伯利·哈钦斯,杨彩霞译:《全球伦理》,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3年版,第45页。  (23)徐向东编:《全球正义》,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编者导言,第6页。  (24)同上,第26页。  (25)[德]乌尔里希·贝克:“全球化时代民主怎样才是可行的”,载贝克等著:《全球化与政治》,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26)[英]安东尼·吉登斯著,郭忠华,何莉君译:“全球时代的民族国家”,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27)Gordon Smith and Mois Naim,Altered States:Globalization,Sovereignty,and Governance,IDRC,1999,p.27.转引自俞可平:“论全球化与国家主权”,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1期。  (28)参见杨昊,蔡拓:“公地化:解决领土争端的另一种思考”,载《国际安全研究》2013年第3期。  (29)[美]米尔斯海默著,王义桅,唐小松译:《大国政治的悲剧》,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第2页。  (30)[美]汉斯·摩根索著,徐昕,郝望,李保平译:《国家间政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译序,第4页  (31)[美]约瑟夫·奈,戴维·韦尔奇著,张小明译:《理解全球冲突与合作——理论与历史》,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年版,第369页。  (32)对于国家权力流散的经验事实,苏珊·斯特兰奇有详细的论述,参见[美]苏珊·斯特兰奇著,肖宏宇,耿协峰译:《权力流散——世界经济中的国家与非国家权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9-150页。  (33)蔡拓:“全球主义与国家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第23页。  (34)[美]苏珊·斯特兰奇著,肖宏宇,耿协峰译:《权力流散——世界经济中的国家与非国家权威》,第46页。  (35)参见Annan,"Two Concern of Sovereignty",The Economist,Vol.352,No.),P.49.  (36)潘基文:《履行保护责任》,联合国第六十三届会议秘书长报告。联合国文件编号:A/63/677。  (37)[美]海伦·米尔纳:“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无政府假设”,载[美]大卫·鲍德温主编,肖欢容译:《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第164-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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