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失业人员55岁退休政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哪些政策待遇

失业保险业务流程
文章来源:邹平县人社局&&&发布日期: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流程
(一)办理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等。
(二)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缺一不可。
(三)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等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所需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核定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4、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打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所需材料
1、本人原始档案;属大中专毕业生的须到人才服务中心开具档案托管证明、高中等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及高中等毕业生定级审批表(复印件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2、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
4、本人彩色照片一寸4张、二寸1张;
5、领取并填写《失业人员求职登记、保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表》一式一份;《邹平县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报名表》一式一份。
二、失业登记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滨州市实行全国统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滨人社发[2011]75号)&&
(二)失业登记的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县劳动就业办公室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我县户籍人员在我县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县劳动就业办公室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未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于3日内将失业登记通知单送达劳动者本人,7日内将劳动者档案转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者本人应当于60日内到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个体就业、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停止后30日内,可以在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其他人群办理失业登记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报所需规定材料,经审验材料齐全后,填写《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录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按规定打印证件。
(四)所需材料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毕业或肄业证明材料;
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或转让证明;
4、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的需提交由所在镇(街道)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军人退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交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刑满释放或解教人员需提交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需提交由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需提交法院判决书;
7、本人彩色照片1寸1张、2寸1张。
具有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交相关证书原件。以上材料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其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申领失业保险金规定办理。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一)认定条件
具有我县居民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指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残疾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指进行失业登记1年以上,且失业期间每季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至少有1次求职记录,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6.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无人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家庭。
7.被征地失业人员。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农村失业人员。
(二)所需材料
1、扶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居民户口簿、离婚或丧偶证明;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残疾失业人员需持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证》;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居民户口簿、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
5、被征地失业人员需持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蜀ICP备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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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领失业金,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必须注明是非个人意愿(如辞退、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等原因)才能够领取失业金。如果是自己辞职,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二、失业金领取,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累计缴费达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是不来源:永州网 作者:刘六瑶 唐清凤   笔者从冷水滩区财政局获悉,随着最低工资新标准的出台,该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本月起亦随之上调,包含1至2月补发款在内的发放款今日已从财政拨出。按照永人社发【号文件《关于永州市2012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冷水滩区最低工资新标准为950元,因而调整后的失业保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查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查询电话 永州市市本级 永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处& 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3号 6 综合科 7386 零陵区 芝山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零陵区南津中路7号 6 办公室 1620  &   冷水滩区 冷水滩区医疗永州市双牌县社会保险查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查询电话 永州市市本级 永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处& 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3号 6 综合科 7386 零陵区 芝山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零陵区南津中路7号 6 办公室 1620  &   冷水滩区 冷水滩区医疗保险基金永州市道县社会保险查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查询电话 永州市市本级 永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处& 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3号 6 综合科 7386 零陵区 芝山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零陵区南津中路7号 6 办公室 1620  &   冷水滩区 冷水滩区医疗保险基金管永州市江永县社会保险查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查询电话 永州市市本级 永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处& 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3号 6 综合科 7386 零陵区 芝山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零陵区南津中路7号 6 办公室 1620  &   冷水滩区 冷水滩区医疗保险基金永州市东安县社会保险查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查询电话 永州市市本级 永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处& 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3号 6 综合科 7386 零陵区 芝山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零陵区南津中路7号 6 办公室 1620  &   冷水滩区 冷水滩区医疗保险基金永州市新田县社会保险查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查询电话 永州市市本级 永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处& 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3号 6 综合科 7386 零陵区 芝山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零陵区南津中路7号 6 办公室 1620  &   冷水滩区 冷水滩区医疗保险基金永州市宁远县社会保险查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查询电话 永州市市本级 永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处& 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3号 6 综合科 7386 零陵区 芝山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零陵区南津中路7号 6 办公室 1620  &   冷水滩区 冷水滩区医疗保险基金永州市蓝山县社会保险查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查询电话 永州市市本级 永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处& 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3号 6 综合科 7386 零陵区 芝山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零陵区南津中路7号 6 办公室 1620  &   冷水滩区 冷水滩区医疗保险基金永州市祁阳县社会保险查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查询电话 永州市市本级 永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处& 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3号 6 综合科 7386 零陵区 芝山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零陵区南津中路7号 6 办公室 1620  &   冷水滩区 冷水滩区医疗保险基金永州市芝山区社会保险查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查询电话 永州市市本级 永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处& 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3号 6 综合科 7386 零陵区 芝山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零陵区南津中路7号 6 办公室 1620  &   冷水滩区 冷水滩区医疗保险基金永州市社会保险查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查询电话 永州市市本级 永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处& 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3号 6 综合科 7386 零陵区 芝山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零陵区南津中路7号 6 办公室 1620  &   冷水滩区 冷水滩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后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待遇如何处理?_失业保险_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百问百答_专题_
2018年01月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一次核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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