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指定的伤残鉴定有可能推翻吗中心鉴定的结果他自己能够推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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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岁的杨培建因车祸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保险公司却不承认伤残鉴定书,不愿意赔钱。昨日,杨培建称,他已请律师写好了诉状,将把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车祸造成9级伤残 4月3日下午2:25左右,沙坪坝区小正街一辆转弯小轿车撞上了前方摩托车尾部。摩托车上的杨培建倒在了地上。经治疗杨培建于4月8日出院。6月22日,杨培建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为9级伤残。4月23日,沙区交巡警支队认定小轿车驾驶员王某全责。王某称因车辆购买了保险等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后,再赔付给伤者。 保险公司不认伤残鉴定 按照伤残赔付标准,杨培建可获得5万多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鉴定不合理,我们不赔。”杨称他到保险公司咨询,得到受理员小刘这样的回答。 为何保险公司不承认?昨日,保险公司的小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们认为杨培建做鉴定的时间离出院时间不到三个月,因此鉴定级别可能不真实。伤者若想得到赔偿要么重新鉴定,要么保险公司按10级伤残进行赔付。10级伤残的一次性赔付款只有近3万元。 验伤所:完全符合鉴定规定 重庆法医验伤所的卓教授说,不同的伤情鉴定需等待的出院时间不一样。杨培建的鉴定时间是符合伤残鉴定时间的,完全符合规定。 为尽快拿到赔偿费,杨培建昨日请了律师,并向车主和保险公司发出了律师函。杨培建还将车主与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今日将向法院起诉。 律师说法 受害者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昨日,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陈晔律师就此说,按常理,受害者应找肇事者,肇事者再找保险公司理赔。但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所有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若拒绝向受害者支付理赔金时,所有的受害者都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陈律师还说,保险公司若对伤残鉴定存在异议,应该通过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投保人或伤者重新做伤残鉴定,而无权私下以不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为由拒绝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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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必须有保险公司指定的吗,市级鉴定单位可以吗,谢谢,
交通事故鉴定
六级伤残: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6、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 子宫全切。
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8、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十级伤残: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眈破裂修补;
h. 尿道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 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 肢体损伤致:
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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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 南昌|解答问题:1595条
不是必须的。只要伤残鉴定机构有资格就可以。但是如果走法院程序的话,是需要法院来抽选鉴定机构的,这样法院才能认定鉴定结论的效力。因网络交流条件所限,律师无法全面了解案情,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律师解答只对形成委托关系的当事人负责,为了您的利益,我们强烈建议您带齐相关材料,向律师进行预约面谈咨询。以上回答仅供参考,未形成委托关系的当事人,不得以律师的解答作为案件的处理依据,否则后果自负。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1年,是国内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先后为500余家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每年办理民事、刑事等案件多达千余起,连年被司法系统评为“先进单位”。诚信、睿智、责任、自律是我们的宗旨,也是我所的文化精髓,我们愿意以30年的法律经验为您提供优秀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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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6个月做,可能要先做面部神精测试,看是否影响面部活动。然后再做临床法医鉴定!
可以,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及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虽已经进行过赔付,但只要该二次手术属于本次事故造成,且属于必要的手术,则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但申请赔付时,应当注意保险限额,即,不论是否属于事故责任,分几次赔付,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未能赔付的部分则需要向事故责任人要求赔付。(诚心回答你的问题,给好评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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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国家伤残鉴定跟保险公司的鉴定是同一标准吗?
我想问一下国家伤残鉴定跟保险公司的鉴定是同一标准吗?
望采纳,为了稳妥这要看保险公司采用的什么标准了。我是律师,建议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如有其他问题可以私信我
 工伤伤残鉴定和保险公司伤残鉴定不是同一标准。  保险公司的是由其指定的司法鉴定中心或者交警部门指定的司法鉴定中心依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得出。  工伤伤残鉴定实际名字为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得出
我想问一下国家伤残鉴定跟保险公司的鉴定是同一标准吗? ……
  工伤伤残鉴定和保险公司伤残鉴定不是同一标准。   工伤伤残鉴定实际名字为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行业伤残标准鉴定和司法鉴定一样吗 ……
我有更好的答案 1条回答
一样的。要符合法律认可的。 金玉满堂0402 | ...2015-09-...伤残鉴定中心和保险公司是一家吗? ……
不是一家伤残鉴定中心是政府的机构 保险公司不是政府机构
Caivolcano | 发布...201...伤残鉴定与保险公司是一家的吗 ……
不是,伤残鉴定需要到当地或者本省市有鉴定资质的地方去,保险公司没有伤残鉴定......亲,问一下,商业保险.伤残鉴定到哪里鉴定 ……
您好!只要去有资质的正规的医疗鉴定部门鉴定都行。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 ...请问下列情况有必要做伤残鉴定么?保险赔付的标准是? ……
如果伤情可以构成伤残等级,可以向对方主张伤残赔偿金,反之,不做伤残鉴定或未......太平洋保险公司是否能不认定司法部门的工伤伤残鉴定? ……
需要看合同中看保险公司是否指定了对伤残鉴定机构的认可!保险合同中很多都是... ...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费是由第一被告出还是保险公司出 ……
如果车辆只有交强险的话,那么这个费用保险是不报销的。是事故双方按照交警划分的责任比例来承担的。例如:...本人在工厂受伤后单位报的工伤,我想问一下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呢,是由我本人去做,还是保险公司给做?? ……
好像是你和保险公司人员一起去医院做鉴定,要不然就是你把鉴定结果发给他们伤残签定要按保险公司标准吗 ……
1、伤残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是有自己的一套标准的,并不是保险公司自己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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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男,1968年5月出生。日,L向佛山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投保的险种有:定期寿险,保额 5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8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5000元,保险费532元。保单生效日期:日,保险期间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未续保。保单上的住址是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新华路××号×××,工作单位是某铝材商行,职业是业务员,年收入5万元。
L于日因上山种树不慎跌倒致伤,入住某县人民医院就医,诊断为“右股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于日出院。L住院期间理赔人员专程到医院探视。L的住院费用经当地农村医保报销后于日在保险公司理赔4734.00元。L实际上是家住在某县的农民。
2011年9月,L致电咨询评残事宜,理赔人员告知其评残需前往佛山市某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费自理。L不愿意承担鉴定费,理赔人员多次致电催促其来佛山办理评残,L拒不来佛山办理,此事搁置。日 ,L又再次致电理赔人员要求评残,但此时离其受伤之日已经8个多月,253天,早已超过保险条款规定的180天期限。理赔人员告知其期限已过不能评残。
L于日在某县人民医院进行评残,取得肢体残疾三级的《残疾人证》。并于日前往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三级残疾赔付保险金额的50%即4万元。保险公司未满足L的要求,L遂于日提起诉讼,诉请给付残疾赔付金4万元及差旅费、精神抚慰金5000元。
接到法院传票后,保险公司内部一种意见认为:法院未必会采信保险合同条款上面的残疾评定标准,对保险公司胜诉不抱什么希望,认为应该赶紧聘请律师。
公司法务岗与理赔人员认真分析了案情,L受伤时医院确诊的是:“右股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而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残疾程度第三级的描述为:“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或“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L的伤情显然没有达到这种程度。
残疾程度第五级的描述为:“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后注中对于“关节机能的丧失”的解释是:“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经咨询外科医生,L目前尚能独立行走,且能完成下蹲等动作,则未达到一下肢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程度,即便是现在去评残,也不能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任一残疾程度。
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肢体三级伤残的主张欠缺合法的专业鉴定支持,请法庭不予采信。
对于“肢体残疾三级”的主张原告只提供了《残疾人证》复印件作为证明,保险公司对《残疾人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该《残疾人证》显示是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否具备残疾鉴定资质?鉴定者、鉴定过程、鉴定标准等重要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医学鉴定原理?保险公司对鉴定人员、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等事项的专业性、合法性、合理性均存有疑问。原告办理残疾证的目的是向政府申请经济援助及低保,其明知所持残疾证与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的残疾程度等级的评定标准是不一致的,在L与保险公司交涉过程中,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多次苦口婆心地向其进行了解释,其拒不接受,只是反复强调自己生活困难,需要经济援助等。原告主张肢体三级伤残保险金却不提供专业鉴定报告,请法庭驳回其无理诉求。
二、原告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做伤残鉴定。
原告伤残鉴定时间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条第2.3.2款规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首先,保险公司与原告的保险合同有效期限是 日至日,原告于日因跌倒致伤,按照合同条款规定需在受伤之日起180天进行身体残疾鉴定,也就是截至日,但保险公司至今未收到其残疾鉴定报告。其次,原告因不愿意承担鉴定费用而未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到法医鉴定部门对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过错是其本人造成,保险公司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三、原告的伤残等级主张不符合保险合同关于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约定。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条第2.3.2款规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所得数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首先,原告没有在事故发生后180天内评残,其主张不符合180天内的时间约定,被保险人目前的伤势极有可能是此后恢复治疗过程没有遵医嘱或其他原因所致,保险公司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其次,从医疗记录来看,《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明确列举了保险公司残疾理赔项目,被保险人的伤势没有达到其中的残疾等级;再次,《残疾人证》的签发日期是日,此时距其受伤已经1年8个月,被保险人办理残疾证的目的是向政府申请经济援助及低保,与本案无关。
2013年正月十七,案件如期开庭,保险公司法务及理赔人员到庭应诉,法官询问是否同意调解,法务人员回答同意。且指出公司的调解意见是让原告再去做一次残疾鉴定,由法院指定鉴定中心,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进行评定。法庭采信保险公司的意见,要求原告三日内去进行身体残疾程度鉴定,费用自理。
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因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鉴定申请,视为其放弃鉴定的权利,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以为此案已审理完毕,谁知在2013年12月又收到二审法院的传票,通知日开庭,原来一审的判决迟迟未送达给原告。二审第一次开庭时法院主要审查了上诉人提交的某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三级残疾人证明,保险公司指出该残疾人证明的评定不是依据保险合同规定的伤残标准即《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而且上诉人办理残疾人证的出发点是向民政部门申请困难补助,与保险合同无关。此次庭审保险公司拒绝了调解。
日,二审再次开庭,法院就L的残疾评定向某县人民医院发函询问,该医院出具《复函》,此次法院就该《复函》进行质证。保险公司法务人员指出该《复函》已明确L的残疾评定依据的就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且某县人民医院也明确该院未进行过“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培训,无法做出相应的残疾评定等级。
此次庭审后法官致电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询问公司是否同意L再次去做伤残鉴定,理赔人员回答同意。
日,二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与思考
该案经历两级法院三次开庭,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在原告多次当庭向保险公司法务人员与理赔人员做出人身威胁的情况下,他们顶住压力,沉着应战,冷静分析,最终取得胜诉的结果,可以说这一结果来之不易,总结以下经验供同行参考:
1.本案前期处理扎实。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人员给予了及时处理,数据、日期记载详细,处理过程和结果让法院无可挑剔。
2.纠纷发生后,保险公司反应及时、应对得当。理赔人员对原告的伤情除了根据自己经验做出判断外,还多方咨询医学专业人士,从而判断出原告未达到保险条款规定的伤残等级,由此确定了处理本案的基调。
3.准备充分。在一审庭前准备阶段,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就从网上下载了《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并找到原告评定为三级残疾的具体依据,所以在二审第二次开庭时,能及时向法官做出说明,而L聘请的律师却没有看过《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4.立场坚定。本案保险公司坚信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所以在庭审中的调解环节没有作太多的让步。办案法官也说出经典名言:“保险公司那么多钱,能不能做些让步呢?”但是保险公司的钱都是公司在替千千万万客户管理着的,我们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职责,不能随意把不该赔付的钱赔出去。如果本案在调解时给予原告数千元的赔付,那么不但使公司在金钱上蒙受损失,对以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没有起到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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