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套房算划拨划拨土地性质的商品房吗?

交易二手房当心水很深划拨性质隐含大笔交易税费
来源:网易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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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少划拨性质的都位于主城区核心地带。本月有媒体报道,称今年2月初曾一度停止交易的具“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近期已经能正常买卖,但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却从189元/平方米升级为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计算,导致交易费用大增。对此,有二手中介负责人表示,目前城区存在不少这类楼龄在20 年左右的二手房屋。在相关税费大增后,这意味着这类房屋的总价将会进一步攀升,买卖双方在交易前需多加留神与协商费用承担的问题。费用核算 “划拨”产权性质房屋土地出让金补交费用暴涨近9倍记者了解到,所谓的“划拨房”,是指经地方政府依法批准,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在转让时,需要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目前,划拨房主要集中在均为、、解困房等上世纪80至90年代初的政策性房屋。其中,中山的房改房、解困房、国有单位福利房等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房屋,行内早期称为“334”房:即三成是单位出资,三成是自己出资,四成是国家出资。这种房屋多出现在城区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的早期小区中,如竹苑、松苑、柏苑等小区并不少见。而在年国内国有企业转制的过程间,不少早年分配了单位福利房的员工,都一次性买断了这类房屋的产权,并获得了与普通一样的。不过,如果要买卖此类房产,除了要补出让金外,还需要额外补充国家出资的部分。以一套方米、产权性质为划拨的套房为例,假设其标示为1方米,按照以往的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189元),其费用约为3400元。但在新标准下,参考东区基准地价,具体的为 “(地区最新基准地价 - 当时划拨)×房屋土地面积 = 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折算下来,相关费用则会相应达到30100元,相比前者足足暴涨了近9倍。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费、税费、、利润等,拟出让时土地市场价格则需要参考中山现行的基准地价。对此,满堂红方面介绍,在土地出让金暴涨的无奈下,目前东区与柏苑、竹苑、松苑、桂园路、、等划拨房较多旧式小区,其计算下来补交土地出让金这部分的支出大幅拉升已无法避免。而该笔费用只能是买家或卖家承担,具体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协商情况。置业误区 不少购房者只知道房产证忽视土地证过户此外,从本次划拨房屋土地出让金大幅提升中,让不少准买家意识到了除了房产证外,卖房的土地证同样重要。据介绍,在完整的商品房产权中,应该包括“国有”和“”。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是一般通常说的土地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然而,在过程中,即便是可以办理更名和转让手续,不少也忽略了土地证的办理。有从事二手房交易多年的家家顺置业顾问向记者介绍,除了划拨用地商品房小区外,市区多数小区都可更名手续,但是在实际二手房交易中,多数房东不重视土地证的分割与更名问题,有些房东即使从原房东手中拿到土地证,也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对此,业内人士分析,尽管没有土地证不影响业主对房屋的使用,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将来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不齐,不得上市交易。另外,将来如果遇到房屋毁坏或拆迁的情形,和土地使用权应该分属两部分补偿,这样部分就很难保证。那对于买家来说,一旦购买的是划拨性质的二手房该如何处理?家家顺方面表示,办理手续,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两证权利人名称应一致,否则不予受理。一般市民欲购买的房屋,如果其房屋所有人为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工作单位,系前期土地分户手续未完善所致。在这种情况下,买家应在原房屋所有人取得权利人名称一致的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办理过户手续,以保障自身权益。市场调查 市中心低“划拨”二手房仍受中老年置业者追捧而说起市中心的一些划拨性质的二手房,记者在近期的采访中了解到,虽然近期税费问题让这类二手房的成交价格有所增加,但包括前者在内的市中心低楼层二手房,目前依旧是不少中老年置业者关注的焦点。“现在很多中老年人都和子女分开住,其中一个原因是年轻人买的新房子位置较远,周边的配套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成熟,所以一些老人家宁可在市中心另买一套楼层低、周边配套极为成熟的二手房来养老。”据家家顺方面的负责人介绍,虽然如今价格有所下跌,但、、、等一带的市中心二手房,价格一直较为稳定,成交均价普遍从元/平方米不等,具体需取决于楼层、装修成色、楼龄等。而且,在原本放盘量就有限的情况下,综合性价比较高的二手房,其受追捧程度绝不亚于一些楼龄5年以内的二手源。“这里一下楼就是兴中园,周边又有超市、公交车站、菜市场、医院,又不用交物管费,居住起来太适合我们这些老人家了。现在很多新楼盘的周边配套和这比差远着呢。”近期刚刚以4200元/平方米的价格,买下兴中园附近一套原本是某国有单位福利房、面积110平方米3楼的本地市民周女士向记者表示,由于女儿家住开发区的关系,这令两老感觉日常出入、生活配套较为不便,而这类二手房正好满足了他们日常养老、接送孙子放学等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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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如何解决裁定执行涉及划拨用地房产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搜狐焦点网 &&作者:周万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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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裁定强制执行债务人的用以抵债,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较多的执行措施之一,而被执行的房地产又以涉及国有划拨用地的居多。由于房产与地产在客观上的不可分割性,在裁定转让房产权利的同时,势必会涉及地产权利()的转移;而在裁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一般情况下)也会涉及地上物、附着物(房产)权利的转移。基于此,裁定执行房地产用以抵债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在实践当中颇有争议,尤其是裁定执行涉及划拨用地的房地产时,由于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对划拨用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转让设定了不同于其它房地产权利转移的特定条件和程序,使得本来就存有的争议更趋复杂化。具体表现为:执行法院的裁定往往府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权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一致,直接影响到裁定的执行。因此,本文拟对执行涉及国有划拨用地的房地产在裁定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希对完善裁定执行涉及划拨用地房地产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裁定执行划拨用地房地产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如同其它物权的流转一样,现行法律对于房地产转让设定了必须满足的法定条件,涉及划拨用地的房地产转让更是如此。为了更为清晰地讨论裁定执行划拨用地房地产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必要对法定划拨用地转让的条件做一概述。根据《》《城镇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房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涉及划拨用地的房地产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者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单位其地上房产禁止转让。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合法的,通常情况下表现为;4、拟转让的房产所占用的划拨用地已转为出让用地并向政府支付了出让金或上缴了土地收益金。划拨用地的房地产在转让时除必须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同出让用地房地产的转让一样,同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性规定。针对划拨用地的房地产转让而言,禁止转让的情形主要有:1、该房地产已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了房地产权利;2、所涉及的划拨用地属政府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3、划拨用地上的房产为共有,转让时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4、划拨用地上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问题是在执行中,以司法裁定的方式强制划拨用地房地产的权属转移时是否应当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包括禁止性和符合性两个方面的)条件?存在着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司法裁定转移划拨用地房地产时,人民法院首先应当审查拟执行的房地产是否具备法定可转让的条件,不具备法定可转让条件的,法院不亦直接裁定产权转移,确需裁定的,应当通过采取其它执行措施促使其具备法定可转让的条件(即:可供执行的条件)后再行裁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房地产转让的条件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律关系的规范,人民法院以司法权强制转移房地产权属时,不亦过多地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有关政府部门及案件相关当事人必须无条件予以协助或得到执行。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应当成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方面,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活动及民事行为人的活动纳入统一的法律规范调整,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促进和支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是司法活动内在的、本质的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应当有任何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司法意识和感觉的存在。鉴于此,笔者认为: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但其拥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且该房地产具备法定可转让的条件,人民法院方可运用司法的强制力,强制其转让所拥有的房地产用以抵债。常见的下列几种情形的划拨用地房地产,不宜直接裁定执行:1、没有房地产权证或其它合法的产权证明的。按现行法律规定,房地产必须依法登记并领取产权证明,包括和土地使用权证,二者缺一不可。在以往的执行活动中,由于房地产管理制度不甚完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对滞后,加之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对拟执行的房地产是否具有法定的产权手续审查不严或疏于审查,直接裁定执行并通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协助执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法院的裁定给被执行的房地产办理转户后的注册登记,容易使没有产权手续或产权存有争议的房地产甚至是违章建筑合法化,给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容易引发新的权属争议。值得说明的是,被裁定执行的房地产,其与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它合法产权证明必须是同时具备,才能视为具备了法定可转让的条件,只有而没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或只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应当均视为不具备法定可转让的条件。有观点认为,审查的重点应放在房屋产权手续上,只要有合法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土地使用权自然转移,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妥。例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虽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该条例同时规定,划拨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该用地必须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无论是“地随房走”还是“房随地走”,产权转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房、地均应有权属证书或其它合法的产权证明,否则,也容易使没有合法使用权的“地”随“房”转移后合法化或没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随“地”转移后合法化的问题。2、所占用地属政府应当依法收回的划拨用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政府代表国家对土地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具体体现。现行法律对于政府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根据法律规定,凡符合法定的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划拨用地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禁止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由政府视具体情况给原产权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凡属政府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涉及划拨用地的房地产均不宜直接裁定执行。问题是“政府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如何理解和认定,在实践当中的争议比较大,是以法定应当收回的条件是否具备来认定?还是以政府下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来认定?对于确属应当由政府收回的划拨用地但在政府未下达收回用地决定之前,执行法院能否裁定执行等等,这些都是实践当中必然要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划拨用地系指政府“应当收回”而不是“可以收回”的情形,“应当”属法定应尽的义务。因此,一方面,政府应当依法行政,当应当收回的情况发生时,无条件应当及时收回;另一方面执行法院也有义务对是否属于“应当收回”的情形进行审查,凡属政府应当收回的划拨用地,不能直接裁定执行。同时,上述争议的存在与司法裁定涉及划拨用地房地产权属转移时是否必须经过政府审批这一程序问题有关。《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用其他处理。照此规定,有观点认为,在司法裁定转让涉及划拨用地房地产时,仍然需要经由政府审批,那么在政府行政审批的过程中,该划拨用地是否属于由政府收回的用地?政府是否决定收回都会有明确的结论。因为政府决定收回,自然不会批准该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转让,人民法院在政府不予批准的情况下,亦不存在裁定执行的问题。3、所占划拨用地未置换为出让用地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划拨用地连同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入市场流转,必须先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转换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具体的办法是由原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转换为出让用地的划拨用地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均不得转让,因此,执行法院不宜直接裁定执行。值得说明的是,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并经过政府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划拨用地及其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时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用其他处理。这种情形也被视为划拨用地已转换为出让用地。例如:、、等。执行中常见的问题是,执行法院能否直接裁定所涉及的国家土地收益金由谁交纳,交纳多少,在解决这一问题的同时能否直接裁定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产权转移?同样涉及到执行的程序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划拨用地能否转换为出让用地、以何种方式转换为出让用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由谁支付、支付多少,这此都属于政府审批的主要事项,需要由政府来决定,因此,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对上述事项做出裁定,否则,不利用维护政府的行政权利,也容易给政府的土地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二、裁定执行划拨用地房地产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1条、第12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而需要政府审批的主要事项应当是:该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是否容许转让;准予转让的是否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以什么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由此可以看出,在划拨用地房地产转让的程序中,政府审批是前置程序,且处于核心的地位。未经政府审批的划拨用地上的房产,由于其所占用的划拨用地尚未转换为出让用地或尚未达到法定的可视为出让用地的条件,因而属于禁止转让之列。问题是在执行中,以司法裁定的方式强制划拨用地房地产的权属转移时是否应当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即执行法院在裁定执行涉及划拨用地的房地产时是否应当经过政府审批程序。如同上文所述的划拨用地房地产转让的条件一样,在这一问题上也存在截然相对的两种观点和作法,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经过政府审批或至少应当征询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后,方能裁定执行。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审批的前置程序是法律对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房地产交易行为所设置的,人民法院以司法的强制力强制执行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属于独立司法的范畴,况且将行政审批程序置于司法执行之前,不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由于观点和认识上的不统一,在执行中,各地法院的做作也不尽一致。同时引发了一定程度上执行法院与政府部门的之间的矛盾,要么在政府的干预下,应当得以执行的案件难予执行;要么虽实际予以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却不予办理登记,致使债权人的权益受损;甚至在少数情况下,法院虽解决了执行问题,但由于缺失政府部门对该划拨用地能否进入市场流转的前置审查,最终导致国家土地流失;鉴于此,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不得不发出严禁利用司法裁定变相将划拨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呼吁等等。为解决执行中面临的上述争议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7年专题商请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对人民法院裁定涉及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经(1997)18号的复函指出: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在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应当说,这一复函的法律依据系上述法律关于政府审批程序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裁定执行涉及划拨用地房地产时,执行法院应当遵循法律对于涉及划拨用地房地产转让需经政府审批的程序性规定。理由有二:一是划拨用地所有者权益归属国家,政府基于法律的授权对划拨用地代行所有者权能,正如国家土地管理局复函中指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虽系财产权益,但并不是当事人的财产,因此,对划拨用地或执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划拨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应当获得所有者的同意或考虑到土地与建筑附着物的不可分割性,至少应当征询政府部门的意见并在取得一致意见后裁定执行。二是政府系房地产市场法定的管理部门,出于其管理职能的需要,例如:城市规划的需要、公益事业的需要、实施土地储备制度的需要等,都意味着政府在必要时有权对划拨用地收回,有权决定该划拨用地是否出让,以何种方式出让,是否交纳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以及交纳多少等问题。涉及划拨用地房地产权属的流转均与这些问题有关,但执行法院却没有法定的义务也不具备审查和解决上述问题的权能和条件。因此,执行涉及划拨用地房地产时,经过政府审查和审批,不仅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也便于解决裁定后由于执行法院与政府部门的意见不一致,裁定难以得到协助执行的实际问题。当然,要解决执行划拨用地房地产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一方面,执行法院应当强化对法定条件及程序问题的关注,以防止资源的流失;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也必须加强依法行政,以避免地方保护及相关当事人假借政府的行政权能逃废债务。如何准确、适度地界定司法权与行政权在执行涉及划拨用地房地产过程中的权能与职责范围自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有必要建议和呼吁在各地法院逐步出台一些地方性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厅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以便切实解决在执行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操作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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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土地证是划拨性质的(黄色本子)的房子能买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现想购买一套房改房。有二证,其中产权证是红本子的,土地证是黄色的本子(名字是个人),土地证应该是红色的,而它这个房子的土地证为什么是黄色的呢?是不是有说法在97年之前的房子的都是黄色的土地证呢?土地证使用权类型是划拨?请问这样的房子能够购买吗?卖方需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才能够把土地证的使用权类型转变成出让的性质呢?如不转变性质对我有何影响?如果以后要是拆迁能够享受同商品房的同样的拆迁待遇吗?还有我今后出售这样的房子还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才能成交吗?
2005年买方给了1万元给办出了房产证,土地证没办成、并未交款和房屋交接。能否要回?
有一套有房产证,土地证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别人的名字,而且是一个大政。如果再买房子,是属于购买二套房吗?
您好!我看好了一套房子,是安置房剩余的两栋楼,房产商说房子属于国有土地划拨,可以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只要交1%的土地出让金,因为房价比同一小区的房价便宜,我想问一下这样的房子可以购买吗,可以取得和商品房一样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吗? 另外,土地出让金是购买房价的1%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法
我在浙江台州温岭买了一块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土地,然后自己出资在上面盖房子(普通住房,估计60万),现土地证,房产证都已齐全(但名义上登的全是卖方的名字,说好是两证齐全后办理转户手续的),现我们提出要求对方合作办理转户手续,但对方要敲我们7万元才肯出面办理(这7万不是拿去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纯属对方敲诈)。对方出而反而,一点都不遵守合同约定,我们该怎么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吗???
补充:此块土地是对方村里分配给他一家人的,但合...
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房子是单位的宿舍,土地证上是划拨,请问这样的房子可以购买吗?如果可以,要些什么手续?以后不会出现纠纷吧。
有一套待售房屋,它是平房,是某单位的家属院。他有房权证,有总土地证(就是这片土地的总土地证),但它没有小土地证(就是每套房屋独立的土地证)。这套平房,好像不是属于农村土地。
请问:这套房屋是什么性质的房子?
这套房屋将来可以买卖吗?
我在购买这套房屋时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请详细点说明,谢谢。
在私人手里看中一套房子,是国有划拨用地,而且两证都没办下来,现在的房主也是从原房主手里买来的,旁边几栋的居民两证都没办下来,也不确定什么时间能办下来,请问这样的房子能买吗?
在漯河买了一套2001年安居工程商业房 土地是国家划拨 产权是多少年?以后撤迁 赔偿和商品房一样吗?
我是外地打工者,今年在西宁南关街买了一套二手房,二证已拿到,但土地性质为划拨,对于此事我有去了解一些相关问题。网上有些人说只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便可由“划拨”改成”出让“。但我打电话去相关单位了解时说:土地性质是划拨办下来的就是划拨,没有必要改成”出让“,也不能改,其拆迁安置同普通商品房一样。不知是否如此?另这样性质的房子,对迁户口是否有何要求?需多长时间可迁户口?最近我为此问题烦了很久,现不知怎办?毕竟购房已成事实,也是我多年心血的积累和今后20年的节...
我刚买的2手房子, 142个平方,土地使用证是原房主的名字,房产证已经过户 有人说不过户土地使用证也行,我想问一下不过户,假如以后我房子要卖是不是不能卖?或者拆迁有影响?还有我看到上面写的是划拨,卖家书写了承诺书,说明了此房屋的使用权归本人,如拆迁补偿金与他无关,归我所有,他的是单位分的福利房,现已退体,有单位的公章。这样的承诺书有用吗,要是过户时是不是要交很多土地出让金?需要交多少啊?咨询知情人!万分感谢!&& 2015青岛限购令细则
2015青岛限购令细则
第1篇: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崂山、城阳、黄岛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七区五市户籍的居民家庭。
(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四)购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为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
二、相关规定
(五)自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附件1)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附件2);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予以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六)住房限购政策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等作为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七)住房限购政策期间,对不符合限定购房套数政策的,不予提供网签备案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贷款机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
第2篇:青岛版限购令实施细则
昨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据该通知规定,市民如有两套房卖掉一套允许再买一套,此外无论是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继承房等任何性质的住房均算作家庭已有住房。
解读1 购房时间以网签为准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七区五市户籍的居民家庭。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也就是说,在1月31日前已办好网签的,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都不受限购政策限制。注意是网签,而不是拿到房产证为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人介绍,但如果仅仅是向开发商或二手房房房东交了意向金、预订金或签了协议,未做网签的,一律不算,将受到限购令的限制。
解读2 拆迁安置房算家庭已有房
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及其通过集成、赠与、分家析产和法院裁决等方式取得的住房都作为家庭已有的住房,拥有上述房产的家庭不予开具无房证明。
解读3 两套房卖了再买不受限
&政策规定有两套就不能再买了,那如果我有两套房子,卖掉一套再买一套,可以吗?&还有市民提出此疑问,对此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人说,卖掉其中一套再买一套,是不属于被限制的范畴,允许购买。&这样的情况基本上是属于改善性需求,不过就算卖掉一套再买,那也是属于第二套房,首付利率都不低,市民在买卖前还是会斟酌的,估计出现这样的情况不会太多。&我市一房屋中介机构负责人辛先生分析说。
解读4 严查串通骗购行为
住房限购政策期间,对不符合限定购房套数政策的,不予提供网签备案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贷款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
限购令发布后,流程概括如下:携带相关材料到交易中心填写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市民买房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时需提交 《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材料。
购房前先申请《住房情况证明》
自今年1月3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文后附表)后,申请出具 《住房情况证明》;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予以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需提交以下证件或证明:以家庭为单位,查询购房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对成年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购房人,只查询本人记录,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达到结婚年龄而未婚的购房人还需要提交《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购房者,还需要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调解书和离婚证明,带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交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签合同也要出具申请表
住房限购政策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等作为合同附件网签备案。购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提供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
第3篇:青岛市住房限购令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编 &号:青政办发〔2011〕8号
标 &题: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印发后,我市及时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10〕12号),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限定购房套数政策,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
(一)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日,在本市市区(市辖七区,下同)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时,应如实填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并分别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申报表》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作为房屋交易合同的附件。
(四)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暂停其网上签约。
(五)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登记时,应查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受理登记。
二、落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比例,增加住房有效供应特别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六)继续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2011年全市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保持在1500公顷以上,其中,市区供应总量要达到500公顷以上。建设、规划、土地、房管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继续加强协作,督导已经供地的项目尽快全部落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各类住房的有效供应,稳定市场预期,缓解供需矛盾。
(七)按照项目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以项目控制为主的原则,落实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配置比例。其中,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数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拆迁安置住房的数量由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数量,由城乡建设部门结合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数量和公共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统筹安排,由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附加条件,确保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面积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确保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面积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
三、实施新一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在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和平抑房价方面的双重作用
(八)认真实施《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青政办发〔2010〕31号),坚定不移地实施配建制度,确保政策性住房的规模和进度。年,市区新开工保障性住房不少于30000套、限价商品住房不少于30000套,解决不少于6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区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储备项目,提前落实规划指标。
2011年开工的项目要做好可行性论证,尽早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确保6月底前开工建设。统一和规范政策性住房配租配售、上市交易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快七区统筹的步伐,不断扩大政策性住房建筹规模,在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的同时,发挥好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价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代理商品住房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后方可代理销售。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销售代理备案证明即代理销售、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并在媒体曝光,同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不予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并停止其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代理资格。
(十)加强房屋销售和转让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认购、预订、认筹、排号、招募会员、发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购房人在指定银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预约、预订,变相预售。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恢复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收取标准,其中,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其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把握好预售许可审批的总量、速度和时序,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十一)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区市政府要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土地、房产历史数据迁移整理,8月底前实现全市存量房交易登记备案,确保10月底前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40个大中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实现联网的要求。
五、落实政府责任,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十二)健全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确保本区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落实到位。未完成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区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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